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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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中文译文专利合作条约(PCT)是国际专利申请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简化在多个国家之间申请专利的程序。

而PCT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作为对这一条款的准确理解和适当运用,对于涉及多国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们来看一下PCT第19条的原文:"在国际检索报告和/或国际初步检验报告中发现的被引证资料及其评注,应由国际申请人向各选定的国家、地区构成的保护国有效。

"根据PCT第19条的原文,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国际检索报告和/或国际初步检验报告中发现的被引证资料及其评注,应由国际申请人向各选定的国家、地区构成的保护国有效。

这意味着,在国际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了被引证资料,申请人必须对其进行及时的处理和回应,以确保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PCT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在国际检索报告和/或国际初步检验报告中发现的被引证资料及其评注,应由国际申请人向各选定的国家、地区构成的保护国有效。

"根据PCT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可以看出,对于原文的准确理解和恰当的翻译,对于申请人和代理人来说至关重要。

特别是在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时,确保对于被引证资料和评注的处理得当,可以有效地提升申请的成功率和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应当充分理解PCT第19条的内容,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战略和应对措施。

这包括对于被引证资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充分的评估,及时准备和提交技术观点说明书,以及与各个保护国的专利局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保护。

PCT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对于国际专利申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应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予以适当的应用。

这不仅可以提升专利申请的成功率,也能够有效地保护申请人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益。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20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建国后,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于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施行。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2001年7月1日实施。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于2008年12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修改后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

概括起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过“四部专利法”,当然是同一部专利法的修订。

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应于专利法的修改多了一次,即2003年2月1日单独对细则进行了一次修改,原因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进行了修改,进入指定国的时间由原来的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基于我国涉及专利合作条约的程序规定在实施细则,故只将细则中相应20个月修改为30个月,而未修改专利法。

1、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93年1月1日实施)概括起来,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了专利保护。

(2)增加了进口权。

即规定进口行为也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意味着专利权人如果不在中国制造,而仅仅是进口专利产品,也属于在中国进行了专利技术的实施。

(3)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基于我国也实行了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故从进口角度讲,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需要经中国方法专利权人的同意。

(4)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修改前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15年,修改后改为20年。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修改前的保护期限是5年,可以续展3年,即最多保护8年。

修改后改为一律从申请日起10年。

(5)增设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即在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提出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在先申请要被视为撤回,但该制度不适用外观设计。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会第 41次(第 24次特别会议(2010年 9月 20日至 29日 2010年 9月 29日通过, 2011年 7月 1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 1细则 12.2细则 48.2细则 49.5细则 53.9细则 55.3细则 62.1细则 62.2细则 66.9细则 70.2细则 70.16细则 92.21修改后的本细则 12.2、 48.2、 53.9、 55.3、 62.1、 62.2、 66.9、 70.2和 92.2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 49.5适用于申请人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进行条约第22条或第 39条所述行为的国际申请,和在 2009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交根据条约第 19条或 34条修改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 70.16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本细则 70.4完成的所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不论所涉及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修订 2第 12条国际申请的语言和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目的的译文12.1至 12.1之三 [无变化 ]12.2 国际申请变动时的语言(a 除本细则 46.3和 55.3另有规定之外 , 国际申请的任何修改都应使用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

(b 和(c [无变化 ]12.3 和 12.4 [无变化 ]第 48条国际公布48.1 [无变化 ]48.2 内容(a 至(h [无变化 ](i 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如果国际局收到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根据本细则 91.1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国际局作出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 则根据具体情况, 所有与更正有关的声明、包含更正的页、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 91.2提交的信函应当一同公布,扉页也应重新公布。

(j 和(k [无变化 ]48.3至 48.6 [无变化 ]第 49条根据条约第 22条的副本、译文和费用2以下为经修改的本细则条款的内容。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8.2

4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8.3
撰写的指导原则
第9条
不得使用的词语
9.1
定义
9.2
发现不符合规定
9.3
与条约第 21 条(6)的关系
第 10 条 术语和标记
10.1
术语和标记
10.2
一致性
第 11 条 国际申请的形式要求
11.1
副本的份数
11.2
适于复制
11.3
12 之二.1 根据细则 4.12 提出请求时申请人提供在先检索有关文件
5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12 之二.2 根据细则 4.12 提出请求时国际检索单位通知提供在先检索
有关文件
第 13 条 发明的单一性
13.1
要求
13.2
被认为满足发明单一性要求的情形
13.3
第 27 条 未缴纳费用
27.1
费用
第 28 条 国际局发现的缺陷
28.1
对某些缺陷的发现
第 29 条 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
29.1
受理局的决定
29.2
[删除]
29.3
提请受理局注意某些事实
29.4
准备根据条约第 14 条(4)作出宣布的通知
第 30 条 条约第 14 条(4)规定的期限
30.1
期限
第 31 条 条约第 13 条要求的副本
国作的不同的保藏;向通知以外的保藏单位提交的保藏
13 之二.6 提供样品
13 之二.7 国家的要求:通知和公布
第 13 条之三 核苷酸和/或者氨基酸序列表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为了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和促进国际专利
保护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
专利合作体系的核心文件,PCT的实施细则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专利制度的变革,PCT实施细则也需要不断进行修
订和完善。

此外,PCT实施细则的修订还应考虑到专利制度的创新和变革。

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专利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创新和。

PCT应充分吸收并反映这些创新和变革,对专利合作中的新技术、新领域
和新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和引导,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专利环境。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中文译文(原创版)目录1.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的背景和重要性2.第 19 条的主要内容和修改原因3.修改后的第 19 条的中文译文4.修改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影响正文1.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的背景和重要性专利合作条约(PCT)是国际专利领域的一项重要条约,旨在简化和协调国际专利申请的程序。

其中的第 19 条涉及国际申请的检索和评价,对于国际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第 19 条的修改变得愈发必要。

2.第 19 条的主要内容和修改原因第 19 条主要规定了国际申请的检索和评价要求。

在原版条约中,第19 条要求国际检索单位在收到国际申请后,需对其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

同时,如果存在相关先前申请,还需出具先前申请的副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流程存在诸多不便之处,例如可能导致的检索时间过长、国际申请的审批效率降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条约各方对第 19 条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 19 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简化检索流程,缩短检索时间。

修改后的条约规定,国际检索单位只需出具国际申请的检索报告,不再需要出具先前申请的副本。

(2)明确国际检索单位的责任。

修改后的条约明确规定,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责是提供与国际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以协助国际申请的审批。

3.修改后的第 19 条的中文译文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的修改内容,修改后的中文译文如下:“国际检索单位在收到国际申请后,应尽快进行检索,并出具包含与国际申请主题有关的现有技术信息的检索报告。

国际检索单位无需出具与国际申请主题有关的先前申请的副本。

”4.修改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影响修改后的第 19 条将有助于提高国际专利申请的审批效率,简化检索流程,减轻国际检索单位的工作负担,并节省申请者的时间和成本。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编者注:有关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修改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PCT大会)关于上述修改生效和过渡性安排的决定,请参考从国际局或者WIPO网址:www.wipo.int/pct/en/meetings/assemblies/reports.htm上获取的PCT大会的相关报告。

有关就特定修改而采取的过渡性安排的详细情况包含在正文的编者注中,这些过渡性安排在现行文本出版时有可能适用于相当数量的国际申请。

以前有效的条款已经删除的,只有在为避免条款顺序空缺而必要时才予以注明。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目 录∗∗第一部分绪则第1条缩略语1.1 缩略语的含义第2条对某些词的释义2.1 “申请人”2.2 “代理人”2.2之二“共同代表”2.3 “签字”2.4 “优先权期限”第二部分有关条约第I章的细则第3条请求书(形式)3.1 请求书表格3.2 表格的提供3.3 清单3.4 细节第4条请求书(内容)4.1 必要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签字4.2 请求4.3 发明名称4.4 姓名、名称和地址4.5 申请人4.6 发明人4.7 代理4.8 共同代表4.9 国家的指定;保护类型;国家和地区专利4.10 优先权要求4.11 对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主申请或主权利的说明4.12 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4.13 [删除]4.14 [删除]4.14之二国际检索单位的选择∗本实施细则于1970年6月19日通过,并于下列日期修订过:1978年4月14日、1978年10月3日、1979年5月1日、1980年6月16日、1980年9月26日、1981年7月3日、1982年9月10日、1983年10月4日、1984年2月3日、1984年9月28日、1985年10月1日、1991年7月12日、1991年10月2日、1992年9月29日、1993年9月29日、1995年10月3日、1997年10月1日、1998年9月15日、1999年9月29日、2000年3月17日、2000年10月3日、2001年10月3日、2002年10月1日、2003年10月1日、2004年10月5日、2005年10月5日、2006年10月3日、2007年11月12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9月29日、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29日和2011年10月5日。

pct实施细则

pct实施细则
缺乏发明单一性(国际检索) 通知缴纳附加费;期限 附加费
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 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
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际检索报告 标明 日期 分类 语言 引证
9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43.6
检索的领域
43.6 之二 明显错误更正的考虑
43.7
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说明
副本的准备 受理局的责任 向申请人提供经认证的副本
登记本和译文的传送 程序 [删除] 条约第 12 条(3)规定的期限
检索本、译文和序列表的传送 程序
国际局收到登记本 [删除] 收到登记本的通知
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 收到检索本的通知
7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第 26 条 受理局对国际申请某些部分的检查和改正
第 36 条 36.1
第 37 条 37.1 37.2
第 38 条 38.1 38.2 38.3
第 39 条 39.1
第 40 条 40.1 40.2
第 41 条 41.1
第 42 条 42.1
第 43 条 43.1 43.2 43.3 43.4 43.5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国际检索应覆盖的领域 国际检索的方向
43.8
授权官员
43.9
附加内容
43.10
格式
第 43 条之二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43 之二.1 书面意见
第 44 条 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等的传送
44.1
报告或者宣布以及书面意见的副本
44.2
发明名称或者摘要
44.3
引用文件的副本

专利合作条约及在中国实施的相关规定

专利合作条约及在中国实施的相关规定
要求
PCT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申请文件必须使用规 定的语言、符合规定的格式、缴纳规定的费用等。此外, PCT申请还需要满足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申请的主 题必须是发明创造、申请人是适格的申请人等。
PCT在中国审查的制度与标准
总结词
详细描述PCT在中国审查的制度与标准
制度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责对PCT申请进行检索和初步审查。检索的目的是提 供一份有关该申请发明创造的专利文献清单,初步审查的目的是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性要求。
目标
PCT的目标是简化专利申请流程,提 高专利审查效率,促进技术创新和保 护,并加强国际间的专利合作。
PCT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PCT起源于1970年代,由美国、欧洲专利局和日本发起,旨在建立一个国际性的专利申请和审查体系 。
发展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PCT,其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专利合作体系,为申请人提供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保护的便利。
专利合作条约及在中国实施 的相关规定
目录
• 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 PCT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 PCT在中国实施的相关规定 • PCT对中国创新发展的影响 • PCT未来在中国的发展展望
01
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定义与目标
定义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一个国际条 约,旨在为申请人提供一种简化申请 专利程序的方式,使其能够在多个国 家申请专利保护。
PCT对中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增强国际影响力
通过积极参与PCT,中国在国际专利领域的 影响力不断提升,为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 更大作用奠定了基础。
提升国际竞争力
PCT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 提高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推 动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

PCT国际专利的改革

PCT国际专利的改革

在PCT体系获得极大成功的同时,也面临着超负荷运转、体系日渐复杂使得其效能日益下降等方面的严峻挑战,对此,人们达成共识,应当对PCT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

2002年10月和2003年10月,专利合作条约联盟第31次成员国大会和第32次成员国大会先后通过了两个修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这两个决定,修改后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自20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涉及的3个主要方面分别是:扩展的国际专利检索和初审制度、指定制度的概念和操作、程序的简化,主要包括:(1)2004年1月1日起,提交PCT申请和初步审查要求书应当使用修改后的2004年1月的请求书和要求书表格;(2)申请时不再分别指定各成员国:提交的要求书将包括指定的及受条约第二章约束的所有PCT成员国,所有的成员国都被选定。

但这并不妨碍申请人依据细则通过提交撤回通知撤回个别的选定;(3)关于主申请或主专利,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的声明;(4)签字的要求: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为了提交国际申请的目的和为了提交要求书的目的,当请求书只有其中一个人签字,将认为满足了要求。

在国际阶段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交要求撤回的通知,该通知必须由所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由每一位申请人按其自己选择签署请求书、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或单独的委托书的方式委托的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人签字;(5)请求书、要求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地址、国籍和居所的要求;(6)PCT局,PCT单位或国际局不要求提供委托书的可能性;(7)对国际申请费、手续费金额及缴纳手续费期限、费用减缴的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8)加强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査机制。

在新机制下,国际检索机构在对国际申请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时,还需制定一份关于所申请发明是否新颖、是否具有创造性及实用性(即国际公认的可获专利的主要标准)的初步的且无约束力的书面意见;(9)提交要求书的新期限:自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传送给申请人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

PCT专利合作条约及在中国实施的相关规定(PCT处-韩小非)

PCT专利合作条约及在中国实施的相关规定(PCT处-韩小非)

(7)国际申请的费用
a. 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传送费、检索费、
国际申请费
• 费用标准、货币种类 传送费 CNY500, 检索费
CNY2100,
国际申请费 CHF1400 (附加费CHF15/页), USD1086(附加费USD12/页)
• 国际局关于减缴国际费的两项规定 • 交费时间、地点 b.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审查费、手续费 审查费 CNY 1500
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b. 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 •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 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2 ); • 申请人主动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 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 C. 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PCT/RO/105 国际申请号结构:PCT/CN2004/001234 日期的标注:01.10月2004(01.10.2004) 01.Oct. 2004 (01.10.2004)
(3) 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 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 (细则第26条之二.2) •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4.10要求的处理 *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 未提出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下列情况除外) - 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 - 未提供在先申请号 •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处理 指定国必须给予申请人补交的机会
(4) 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 • • • • • • • 发明专利 发明人证书 实用证书 实用新型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有效的专利 的国家机关或政府机关所授予的专利 EP、EA、AP、OA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

优先权的恢复 (细则 之二 细则26之二 细则 之二.3) 一般原则(2) 一般原则
主管单位: ● 主管单位: - 国际阶段:受理局 国际阶段: - 国家阶段:指定局 国家阶段:
优先权的恢复 (细则 之二 和细则 之三 细则26之二 和细则49之三 细则 之二.3和细则 之三.2) 一般原则(3) 一般原则
国际申请中遗漏的项目和部分 优先权的恢复 明显错误的更正 形式要求 改正的程序 PCT最低文献:增加韩国的专利文献 最低文献: 最低文献 对国际检索单位的最低要求
有关文件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报告), ● 2005年PCT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见文件 年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见文件PCT/A/34/6(报告 ,查阅网 报告 址: 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pct_a_34/pct_a_34_6.doc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 2006年PCT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见文件 年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见文件PCT/A/35/7,查阅网址: ,查阅网址: www.wipo.int/edocs/modocs/pct/en/pct_a_35/pct_a_35_7.doc 日起施行的PCT实施细则全文,查阅网址: 实施细则全文, ●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 年 月 日起施行的 实施细则全文 查阅网址: www.wipo.int/pct/en/texts/pdf/pct_regs_april_2007.pdf
细则20) 国际申请中遗漏的项目和部分 (细则 细则
目的: ● 目的: 国际申请中无意漏掉的项目或部分,若已包含在优先权申请中, 国际申请中无意漏掉的项目或部分,若已包含在优先权申请中,可 以加入进来而不影响国际申请日 - 项目 = 说明书之全部或权利要求书之全部 - 部分 = 说明书之部分,权利要求书之部分或附图页之部分或全部 说明书之部分, ● 条件: 条件: 优先权申请中包含此项目或部分(细则 细则20.6(b)) 优先权申请中包含此项目或部分 细则 请求书中包含关于(有条件的 援引加入的声明(细则 有条件的)援引加入的声明 细则4.18) 请求书中包含关于 有条件的 援引加入的声明 细则 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细则 细则20.6和20.7) 及时确认援引加入 细则 和

PCT19-28-34-41条修改介绍

PCT19-28-34-41条修改介绍

PCT19-28-34-41条修改介绍第一篇:PCT19-28-34-41条修改介绍1、总的原则:所有修改不能超出原始说明书及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2、修改的阶段:按专利合作条约(PCT)第19、34条修改发生在国际阶段;按28/41条修改发生在国家阶段。

如果PCT申请没有进入国家阶段,就不会出现按第28/41条修改。

3、按19条修改,发生在PCT第I章规定的程序中:提出PCT国际申请后,检索单位在一定的时间(通常几个月吧)内会做出检索报告,并制作书面意见发给申请人,申请人自该文件发出日起2月内,针对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中的问题,可以向国际局提交修改文件。

注意:按19条修改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不能修改说明书等。

修改后的文本随公开文本一起公布(公开文件中有两份权利要求——原始提交的和后来修改的);4、按34条修改,发生在PCT第II章规定的程序中,这一程序为可选程序,如果申请人在收到第I章程序中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后,发现专利性不高,想修改文件并进一步想知道修改后的文件的专利性,那么可以向国际局提出请求来启动第II章程序,需要另外缴纳规定的费用。

注意:按34条修改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等等。

启动第II 章程序这一阶段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初步审查,提交的修改文件(审查基础文件)以附件的形式提交,所以在《审查指南》中是以“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译文”字样出现(就是这个意思了)。

5、按28/41条修改,即进入国家阶段时的修改,表述“28/41”不必分开,只要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修改都可以这样写,不必管是按28还是41条修改。

大致解释一下:上面提到过PCT第I章程序、PCT 第II章程序,这两章程序中分别对应28和41条。

按28/41条修改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等。

注意:如果未对文件作出任何修改,就没有必要请求按34条进行修改,即使申请按34条修改,得出的结论跟之前的检索报告一模一样。

所以,要启动34条程序,请修改文件后再进行。

专利代理-PCT的简单介绍以及修改时机来自北京三友

专利代理-PCT的简单介绍以及修改时机来自北京三友

全面详解PCT程序中的申请修改条款,切莫错过国际专利申请的修改契机该文章来自于北京三友,感谢三友!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是于1970年达成的关于专利申请的国际合作的条约,于1978年生效。

该条约提供了关于在缔约国申请专利的统一程序。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申请被称为国际申请或PCT申请。

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指定局: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选定局: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指明的预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成员国国家或政府间组织PCT 中的规定主要涉及在缔约国之间对专利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等方面进行合作,其目标是建立起PCT 申请体系: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 国际申请,指定要获得保护的国家,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诘日 12 16 1S 20 304 ------------------ 4 --- » 4 ----- 1 ----------- « ---- 时 间 阴)(韩一星注:上面图中的指定局和选定局应该是写颠倒了,初审的应该是选定局, 进入国家阶段的应该是指定局)它的优势在于:•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推迟决策时间• 准确投入资金• 完善申请文件•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应当注意的一点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 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 得到专利。

期人国家阶KF A PCT 体率专利局更理 受理局受理韬定局卷收国际号公逢定后接收国要求优先制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按照PCT条约及其细则的规定,一个国际申请,从其申请之日起到获得专利权,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PCT申请提交后,发现提交文件有问题需要补正或修改,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PCT应该怎样修改?在什么阶段进行修改?要修改哪些内容?相信这些都是困扰大家的问题,所以本文将详细为你讲解PCT申请中一个重要环节——PCT的修改,具体从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层面入手。

PCT实施细则

PCT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绪则第1条省略词1.1 省略词的含义(a)在本细则中,“条约”一词指专利合作条约。

(b)在本细则中,“章”和“条”指条约的特定的“章”或者“条”。

(译者注:在本译文中均加“条约”二字)第2条对某些词的释义2.1 “申请人”凡使用“申请人”一词时,也应解释为是指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除非从规定的措辞或者性质,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例如特别是在述及申请人的居所或者国籍的规定中。

2.2 “代理人” 凡使用“代理人”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1指定的代理人,除非从规定的措辞或者性质,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

2.2之二“共同代表”凡使用“共同代表”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2被指定为或者被认为共同代表的申请人。

2.3 “签字” 凡使用“签字”一词时,如果受理局或者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适用的本国法要求用盖章代替签字,则为该局或者该单位目的,该词即指盖章。

2.4 “优先权的期限”(a)凡涉及优先权要求使用“优先权的期限”一词时,这个期限应当被解释为自所要求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当天不包括在这个期限中。

(b)优先权的期限应当比照适用本细则80.5的规定。

第二部分有关条约第I章的细则第3条请求书(格式)3.1 请求书的格式请求书应填写在印就的表格上或者用计算机打印出来。

3.2 表格的提供印就的表格应由受理局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如果受理局希望的话,也可由国际局提供。

3.3 清单(a)请求书应包括一份清单,注明:(i) 国际申请文件的总页数和国际申请每一部分的页数:请求书、说明书(分别注明说明书中序列表部分的页数)、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ii) 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申请附有委托书(即委托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的文件)、总委托书的副本、优先权文件、电子形式的序列表、关于缴费的文件或(清单中写明的)任何其他文件;(iii) 当摘要公布时,申请人建议连同摘要一起公布的附图中的那幅图的号码;在例外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建议一幅以上的图。

浅议在PCT申请中进行合案申请的修改

浅议在PCT申请中进行合案申请的修改

浅议在PCT申请中进行合案申请的修改随着国内企业的不断发展,其专利申请和市场战略都越来越多地瞄准国际市场。

专利作为企业保护核心技术的利器,在国内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PCT 申请作为向海外申请专利的一种途径,由于存在着极大的便利性,越来越受到国内企业的重视。

不同于国内的普通专利申请,向海外申请专利成本更高,而且对申请成功率的要求也更高。

很多国内企业在准备向海外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往往在众多国内普通专利申请中进行海选,选出其中被认为最有价值或者最有成功把握的专利申请进行海外申请。

有时,在有限的预算下往往需要在多项均被认为很有价值的专利申请中再次作出抉择,或者,在选出被认为最适合向海外申请专利的几项专利申请后,又顾虑于进行海外申请时有可能成功率不高,担心在付出大量费用的情况下最后一无所获,而无所适从。

这时,可以考虑对国内的多项普通专利申请进行合案申请,这样既节约了申请成本,又提高了申请的成功率,可谓一举多得。

但是,是否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进行合案申请?答案是否定的。

本文旨在对进行 PCT 申请时在何种情况下进行合案申请,以及合案申请中如何进行修改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对在 PCT 申请中进行合案申请的修改提出建议。

一、在 PCT 申请中进行合案申请的依据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第 8 条的规定,一项 PCT 申请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几项在先国家申请的优先权。

即,在提出 PCT 申请时,可以将一项或者多项国家申请进行合案处理,合并为一项或几项 PCT 申请,从而在提交 PCT 申请时,在有限的数量之下照顾到更多国内普通专利申请进行海外申请的需求。

二、在 PCT 申请中进行合案申请的好处在进行 PCT 申请时,通过合案申请可以将多项申请合并为较少数量的申请,甚至将多项申请合并为一项申请,因而,可以节约申请费用,同时,也避免了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在海选出多项均被认为很有价值的专利申请后需再次作出艰难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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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大会第40次(第17次常规)会议(2009年9月22日至10月1日)2009年10月1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1细则15.2细则15.3细则15.4细则16.1细则16条之二.1细则19.4细则45条之二.1细则45条之二.2细则45条之二.3细则45条之二.4细则45条之二.5细则45条之二.6细则45条之二.9细则46.5细则57.2细则57.4细则66.8细则70.2细则96.11 2010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细则45条之二.1(a)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提出补充检索请求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5条之二及细则96条。

2010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修改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6条、66条和70条。

细则15条、16条、16条之二、19条以及57条的修订:(a)根据2010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适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PCT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b)根据2010年7月1日之前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不适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PCT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2010年7月1日之前实施的细则及大会指示继续适用,至新的等值数额能够确定为止。

修订2第15条国际申请费15.1 [无变化]15.2 数额(a)[无变化](b)国际申请费应以受理局规定的货币或其中的一种缴纳(“规定货币”)。

(c)当规定货币是瑞士法郎时,受理局应当迅速将上述费用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d)当规定货币不是瑞士法郎,且该货币:(i)能够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对于每一个规定以此种货币缴纳国际申请费的受理局,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之确定以该种规定货币缴纳所述费用的等值数额,受理局应当按该数额将规定货币迅速汇交国际局;(ii)不能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受理局应负责将国际申请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瑞士法郎,并迅速按费用表列出的数额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或者,如果受理局愿意,可以将国际申请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欧元或美元,并迅速按(i)中所述由总干事根据大会指示确定的等值数额、以欧元或者美元汇交国际局。

15.3 缴费期限;缴费数额国际申请费应当自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向受理局缴纳。

缴费数额应当是收到日所适用的数额。

15.4 退款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受理局应将国际申请费退还给申请人:(i)如果根据条约第11条(1)所作的决定是否定的;(ii)如果在将登记本送交国际局之前,该国际申请已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或者(iii)如果根据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该国际申请未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的。

2以下为经修改的细则条款的内容。

若细则某条中的某一款或者某一项未被修改,则以[无变化]标示。

第16条检索费16.1 要求缴费的权利(a)[无变化](b)检索费应由受理局收取。

该费用应以该局规定的货币缴纳(“规定货币”)。

(c)如果规定货币是国际检索单位用以确定该费数额的货币(“确定货币”),受理局应迅速将上述费用以该货币汇交国际检索单位。

(d)当规定货币不是确定货币,且该货币:(i)能够自由兑换成确定货币的,对于每一个规定以此种货币缴纳检索费的受理局,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之确定以该种规定货币缴纳所述费用的等值数额,受理局应当按该数额将规定货币迅速汇交国际检索单位;(ii)不能自由兑换成确定货币的,受理局应负责将检索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确定货币,并迅速按国际检索单位确定的数额、以确定货币汇交国际检索单位。

(e)用确定货币以外的规定货币缴纳检索费时,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本条(d)(i)规定实际收到的规定货币数额换算成确定货币后低于其确定的数额,则该差额应由国际局付给国际检索单位,如果实际收到的数额高于确定的数额,则余额应属于国际局。

(f)关于缴纳检索费的期限和数额,应比照适用本细则15.3有关国际申请费的规定。

16.2 和16.3 [无变化]第16条之二缴费期限的延长16之二.1 受理局的通知(a)如果根据本细则14.1(c)、15.3和16.1(f)规定的缴费期限已到,受理局发现尚未向其缴费,或者向其缴纳的数额不足以付清传送费、国际申请费和检索费的,除(d)另有规定外,受理局应通知申请人在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的期限内向其缴纳足以付清那些费用所需的数额,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本细则16之二.2规定的滞纳金。

(b)和(c)[无变化](d)在受理局根据(a)发出通知之前收到的任何费用,根据情况应认为是在本细则14.1(c)、15.3或16.1(f)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收到的。

(e)[无变化]16之二.2 [无变化]第19条主管受理局19.1至19.3 [无变化]19.4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传送(a)和(b)[无变化](c)为了本细则14.1(c)、 15.3和16.1(f)的目的,国际申请已经依照(b)项被送交国际局的,国际申请的收到日应认为是国际局实际收到该国际申请之日。

为了本项的目的,(b)的最后一句应不予适用。

第45条之二补充国际检索45之二.1 补充检索请求(a)至(c)[无变化](d)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补充检索请求可以包含一份声明,指明申请人希望补充国际检索限制于仅针对国际检索单位确定的发明中的一个,而不是条约第17条(3)(a)中所述的主要发明进行。

(e)[无变化]45之二.2 补充检索手续费(a)至(c)[无变化](d)如果在将细则45之二.4(e)(ⅰ)至(ⅳ)所述的文件传送给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之前,国际申请已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或者补充检索请求已被撤回或根据细则45条之二.1(e)被视为未提出,国际局应将补充检索手续费退还给申请人。

45之二.3 补充检索费(a)至(c)[无变化](d)如果在细则45之二.4(e)(ⅰ)至(ⅳ)所述的文件传送给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之前,国际申请已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或者补充检索请求已被撤回或根据细则45条之二.1(e)或者45条之二.4(d)被视为未提出,国际局应将补充检索费退还给申请人。

(e)如果在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根据细则45之二.5(a)开始补充国际检索之前,补充检索请求根据细则45条之二.5(g)被视为未提出,该单位应退还补充检索费,退还的程度和条件按根据条约第16条(3)(b)适用的协议办理。

45之二.4补充检索请求的检查;缺陷的改正;滞纳金;向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传送(a)至(f)[无变化]45之二.5 补充国际检索的启动、基础和范围(a)[无变化](b)进行补充国际检索应以提交的国际申请或本细则45之二.1(b)(iii)或45之二.1(c)(i)中所述的译文作为基础,并且,如果根据细则43之二.1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可以在启动补充检索之前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获得,该单位应当予以考虑。

如果,补充检索请求中包含一份根据细则45之二.1(d)的声明,则补充国际检索可以被限制于申请人根据细则45之二.1(d)指明的发明以及国际申请中与该发明相关的部分。

(c)至(f)[无变化](g)除了根据细则45之二.5(c)适用条约第17条(2)的限定而排除检索以外,如果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发现该检索因本细则45之二.9(a)所述的限制和条件而被完全排除,则该补充检索请求应被视为未提出,该单位应当如此宣布,并且应当迅速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

(h)根据细则45之二.9(a)所述的限制和条件,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可以决定将补充检索限制于仅针对某些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应在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中对此作出说明。

45之二.6 发明的单一性(a)至(e)[无变化](f)如果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决定根据细则45之二.5(b)的第二句或者细则45之二.5(h)限制补充国际检索,应比照适用本条(a)至(e),但上述段落中述及的“国际申请”应分别解释为国际申请中与申请人根据细则45之二.1(d)指明的发明相关的部分,或者与补充检索单位将进行检索的权利要求相关的部分。

45之二.7和45之二.8 [无变化]45之二.9 补充国际检索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a)和(b)[无变化](c)本条(a)所述的限制可以是,例如,除了根据细则45之二.5(c)适用的条约第17条(2)对国际检索的限制之外的、有关补充国际检索主题的限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总数的限制,以及不对超过一定数量的权利要求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限制。

第46条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46.1至46.4 [无变化]46.5 修改的形式(a)[无变化](b)替换页应附有一封信件:(i)[无变化](ii)信件中应指出由于修改导致哪些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被删除;(iii)信件中应指出所做修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的基础。

第57条手续费57.1[无变化]57.2 数额(a)[无变化](b)手续费应以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规定的货币或其中的一种货币缴纳(“规定货币”);(c)当规定货币是瑞士法郎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迅速将该手续费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d)当规定货币不是瑞士法郎,且该货币:(i)能够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对于每一个规定以此种货币缴纳手续费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之确定以该种规定货币缴纳所述费用的等值数额,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按该数额将规定货币迅速汇交国际局;(ii)不能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负责将手续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瑞士法郎,并迅速按费用表列出的数额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或者,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愿意,可以将手续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欧元或美元,并迅速按(i)中所述由总干事根据大会指示确定的等值数额、以欧元或者美元汇交国际局。

57.3 [无变化]57.4 退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将手续费退还给申请人:(i)如果在该单位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送交国际局之前,该要求书已被撤回;或者(ii)如果根据本细则54.4或54之二.1(b),该要求书被认为没有提出。

第66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66.1至66.7 [无变化]66.8 修改的形式(a)除段落(b)另有规定外,当修改说明书或附图时,对国际申请中由于修改而导致与原始提出页不同的每一页,申请人均应提交替换页。

随替换页一起提交的书信应说明被替换页与替换页之间的差别,并应当指出所做修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的基础,并且最好解释修改的原因。

(b)和(c)[无变化]66.9 [无变化]第70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70.1 [无变化]70.2 报告的基础(a)至(c)[无变化](c之二)如果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了修改,但是没有按照细则66.8(c)或者细则66.8(a)所适用的细则46.5(b)(iii)的要求,随替换页一起提交指明所做修改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中的基础的信件,在适用的情况下,应按照该修改视为没有提出的情况制定报告,并应在报告中相应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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