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实施细则
PCT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中文
PC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5)
• 对细则15、16、57和96的修改
• 明确允许一个主管局为另一个主管局代为收取的费用可以通过国际 局转付
• 适用于费用由收取局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转付的任何国际申请
• 对细则71和94的修改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向国际局传送其文档中某些文件的副本,由国际局 代表选定局将其公开
PCT实施细则
PC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1)
• 对细则4、12、20、48、51之二、55和82之三的修改,以及 新的细则20.5之二和40之二
明确了不仅遗漏项目和部分可以援引加入,在错误提交项目或部分的情况下, 也可以通过援引加入正确的项目或部分,如果其包含在在先申请中的话
在援引加入不成功或者不适用的情况下,提供新的法律依据允许将错误提交 的项目或部分替换为正确的项目或部分(可能影响国际申请日)
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国际申请
P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2)
• 对细则82之四的修改
允许主管局对由于该局所允许的电子方式通信不可用而导致的期限延误 给予宽免,例如由于意外故障或者计划维护的原因
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和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届满的细则中规定的任何期限
适用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或者作出的任何有 关文件
• 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国际局提交改正或者增加的 请求
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国际申请
PC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4)
• PCT大会的解释
• 在通过细则20.5之二时,大会同意,在根据细则20.5之二(d) 援引加入了正确项目或部分的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在进行 国际检索时无需考虑任何仍保留在申请中的错误提交的项目 或部分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大会第40次(第17次常规)会议(2009年9月22日至10月1日)2009年10月1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1细则15.2细则15.3细则15.4细则16.1细则16条之二.1细则19.4细则45条之二.1细则45条之二.2细则45条之二.3细则45条之二.4细则45条之二.5细则45条之二.6细则45条之二.9细则46.5细则57.2细则57.4细则66.8细则70.2细则96.11 2010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细则45条之二.1(a)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提出补充检索请求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5条之二及细则96条。
2010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修改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6条、66条和70条。
细则15条、16条、16条之二、19条以及57条的修订:(a)根据2010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适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PCT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b)根据2010年7月1日之前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不适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PCT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2010年7月1日之前实施的细则及大会指示继续适用,至新的等值数额能够确定为止。
修订2第15条国际申请费15.1 [无变化]15.2 数额(a)[无变化](b)国际申请费应以受理局规定的货币或其中的一种缴纳(“规定货币”)。
(c)当规定货币是瑞士法郎时,受理局应当迅速将上述费用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d)当规定货币不是瑞士法郎,且该货币:(i)能够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对于每一个规定以此种货币缴纳国际申请费的受理局,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之确定以该种规定货币缴纳所述费用的等值数额,受理局应当按该数额将规定货币迅速汇交国际局;(ii)不能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受理局应负责将国际申请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瑞士法郎,并迅速按费用表列出的数额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PCT实施细则修改
Recentdv03-7
EISPE 系统: 第II章
• 如果申请人请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成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 (例外 情况: 国际初审单位决定不接受某些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 除细则66.4之二规定,根据条约34条进行的修改和/或答辩应当随 初审要求书一起在细则54之二.1(a)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 修改澄清了只有申请人在国际检索前提交了初步审查要求 书时才能请求推迟国际初步审查开始的时间,并且初审开 始的时间只能推迟到根据条约第19条提交修改的期限届满 时
WIPO
Recentdv03-24
生效; 过渡安排
• 一般地,2019年4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都适 用所有的修改
• 但有关第II章程序的某些修改(向IPEA提出的异议程序 ,向IPEA后提交序列表,推迟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等等 )适用于2019年4月1日当日及以后提出初审要求书的申 请,而不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 如果提交的国际申请不包含: – 一份符合标准的纸件序列表,和/或 – 一份符合标准的电子形式序列表, ISA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符合标准的序列表(以某一格式),除非 该序列表已经能够获得,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缴纳后 提交费(细则13之三.1(a)和(b))
•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要求的序列表并且没有 缴纳任何后提交费,国际检索单位只需对国际申请在没有序列表的 情况下可以进行的有意义检索范围内检索(细则13之三.1(d))
WIPO
Recentdv03-12
0-12 月
EISPE 系统
提交国际申请
16
条约19条修改
国际检索报告
ISA对专利性 的意见标准
2024年PCT项目商业计划书及运营管理方案
PCT项目商业计划书及运营管理方案目录概论 (4)一、运营管理 (4)(一)、公司经营宗旨 (4)(二)、公司的目标、主要职责 (5)(三)、各部门职责及权限 (6)(四)、财务会计制度 (9)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1)(一)、公司基本信息 (11)(二)、公司简介 (11)(三)、公司竞争优势 (12)(四)、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13)(五)、核心人员介绍 (13)(六)、经营宗旨 (14)(七)、公司发展规划 (16)三、PCT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17)(一)、积极试点示范,稳妥推进XXX产业化进程 (17)(二)、做好政策保障,健全XXX管理体系 (18)(三)、推进国际合作,提升XXX竞争优势 (19)(四)、保障措施 (20)(五)、PCT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21)四、发展规划分析 (22)(一)、公司发展规划 (22)(二)、保障措施 (23)五、企业合规与伦理 (25)(一)、合规政策与程序 (25)(二)、伦理规范与培训 (26)(三)、合规风险评估 (27)(四)、合规监督与执行 (29)六、创新驱动 (30)(一)、企业技术研发分析 (30)(二)、PCT项目技术工艺分析 (32)(三)、质量管理 (34)(四)、创新发展总结 (35)七、PCT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36)(一)、PCT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36)(二)、环境保护措施与治理方案 (37)八、风险评估分析 (39)(一)、PCT项目风险分析 (39)(二)、公司竞争劣势 (41)九、PCT项目运行方案 (42)(一)、PCT项目运行管理体系建设 (42)(二)、运营效率提升策略 (44)(三)、风险管理与应对 (45)(四)、绩效评估与监测 (46)(五)、利益相关方沟通与合作 (47)(六)、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 (48)(七)、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 (48)(八)、运营经验总结与展望 (49)十、PCT项目沟通与合作机制 (51)(一)、沟通体系构建 (51)(二)、合作伙伴选择与合作方式 (53)(三)、利益相关方管理 (55)(四)、团队协作与合作文化 (57)(五)、跨部门协同与协作平台 (59)(六)、沟通与合作中的问题解决 (60)(七)、共享资源与互惠机制 (62)(八)、沟通与合作绩效评估 (63)十一、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65)(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65)(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66)十二、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67)(一)、成果转化策略制定 (67)(二)、成果推广应用方案 (68)十三、PCT项目质量与标准 (69)(一)、质量保障体系 (69)(二)、标准化作业流程 (70)(三)、质量监控与评估 (71)(四)、质量改进计划 (73)十四、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74)(一)、人力资源规划 (74)(二)、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 (75)概论随着项目管理深度与复杂性的增长,制定全面而精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方案显得尤为关键。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会第 41次(第 24次特别会议(2010年 9月 20日至 29日 2010年 9月 29日通过, 2011年 7月 1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 1细则 12.2细则 48.2细则 49.5细则 53.9细则 55.3细则 62.1细则 62.2细则 66.9细则 70.2细则 70.16细则 92.21修改后的本细则 12.2、 48.2、 53.9、 55.3、 62.1、 62.2、 66.9、 70.2和 92.2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 49.5适用于申请人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进行条约第22条或第 39条所述行为的国际申请,和在 2009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交根据条约第 19条或 34条修改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 70.16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本细则 70.4完成的所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不论所涉及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修订 2第 12条国际申请的语言和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目的的译文12.1至 12.1之三 [无变化 ]12.2 国际申请变动时的语言(a 除本细则 46.3和 55.3另有规定之外 , 国际申请的任何修改都应使用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
(b 和(c [无变化 ]12.3 和 12.4 [无变化 ]第 48条国际公布48.1 [无变化 ]48.2 内容(a 至(h [无变化 ](i 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如果国际局收到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根据本细则 91.1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国际局作出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 则根据具体情况, 所有与更正有关的声明、包含更正的页、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 91.2提交的信函应当一同公布,扉页也应重新公布。
(j 和(k [无变化 ]48.3至 48.6 [无变化 ]第 49条根据条约第 22条的副本、译文和费用2以下为经修改的本细则条款的内容。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为了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和促进国际专利
保护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
专利合作体系的核心文件,PCT的实施细则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专利制度的变革,PCT实施细则也需要不断进行修
订和完善。
此外,PCT实施细则的修订还应考虑到专利制度的创新和变革。
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专利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创新和。
PCT应充分吸收并反映这些创新和变革,对专利合作中的新技术、新领域
和新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和引导,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专利环境。
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PCT实施细则修订.
权利要求修改 补充国际检索的范围和限制 费用的等额标准
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修订细则46.5、66.8和70.2
申请人必须指明修改在原始申请中的依据
如果未提交指明修改在原始申请中依据的信件,则国际初 步审查单位可以在不考虑该修改的基础上制作国际初步审 查报告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日,适用于2010年7月1日及其后提 出修改的国际申请
2010 July changes-3 28.05.10
补充国际检索范围的限制 修订细则45之二.9(c)
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可以对提供补充国际检索的一件申请中 权利要求的数量进行限制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日,适用于2010年7月1日及其后提 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的国际申请
2010 July changes-4 28.05.10
2010 July changes-2 28.05.10
补充国际检索的范围 修订细则45之二.5(g)和(h)
如果根据条约16(3)(b)的协议中列明的限制条件而完全排除进 行补充国际检索,则该补充国际检索请求视为未提出 如果根据该协议中列明的限制条件而只对部分权利要求进行检 索,则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中需要相应指出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日,适用于2010年7月1日及其后提出补 充国际检索请求的国际申请
相关会议文件
■ 实施细则修订:
http://www.wipo.int/edocs/mdocs/pct/en/pct_a_40/pct_ a_40_2_rev.pdf
■ PCT成员国大会会议文件:
http://www.wipo.int/meetings/en/details.jsp?meeting_ id=18653
PCT专利申请与审查
1)委托书 2)优先权文件 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证明文件P253 4)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说明和证明P253 5)译文错误请求书 P255 6)实质审查请求书 P256 7)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P256
SAVVY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特别规定)
二、上述文件的提交地点及方式,递交日 的确定 P260-261
二、PCT进中国应提交的文件:
1、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501表) 2、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 3、其他(委托书,转让证明,著录项目变更,提前 入申明,国际申请的副本等)
SAVVY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特别规定)
1、501表 p236
1)国际申请号,申请日P240 国际申请号、申请日是在国际阶段由受理局确定的,进 入声明中填写的国际申请日应当与国际局的公开文本 扉页上的记载相同。国际申请日就是该申请在中国的 实际申请日 2)发明名称P240 发明名称应当来自于原始国际申请请求书中的记载,进 入国家阶段时请求修改发明名称的,应当以修改申请 文件的形式提出。
SAVVY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权项 (1)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应有权享受一 次机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意见,修改 国际申请中的权项。他可同时按附属规则的规定提出 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意见并指明其对说明书 和附图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 (2)上述修改意见不应超出在已提出的国际申请中 所公开的范围。 (3)如果任一指定国家的国内法准许修改超出上述 公开范围,则不遵守第(2)款时,在该国不应引起 任何后果。
8)要求优先权声明
A、记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受理国名称,上述内容应与小 册子扉页中的记载一致 B、国际局审查优先权的有效性,指定局不审查优先权是否有效 C、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号的,应该在进入时写明,进入时 仍未写明的,该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进入国家阶段不允许 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D、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有书写错误,可以在进入时提出改正请求, 并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改正 请求不予考虑
PCT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等自2008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
2008 Rule changes-10 09.06.08
电子申请: 提交预转换文件
• 在将文件格式由原撰写格式(例如MS-WORD格式)转换为 电子申请所接受的格式(例如XML或PDF格式)时,国际申 请的数据可能会意外修改或者改变
• 修改后的行政规程第706条允许RO接受以预转换格式提交 的国际申请
2008 Rule changes-13 09.06.08
延长支付优先权恢复请求费的时限
• 支付优先权恢复请求费的时限为自优先权期间届满之日起 两个月
• RO可以延长该时限,最多达两个月(细则26之二.3(d))
2008 Rule changes-8 09.06.08
阻止国际公布
• 明确了只有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IB收到明确 的撤回要求时才能可靠地阻止国际公布 • RO作出的国际申请视为撤回的通知只有在国际公布的技 术准备完成之前由IB收到才有此作用(细则29.1(v)) • 表格PCT/RO/117中加入了相应的警示
2008 Rule changes-2 09.06.08
请求借鉴在先检索的结果 (细则12之二.1和41)
• 申请人可以请求ISA在进行国际检索时,不仅象现在这样借 鉴由该ISA完成的在先检索的结果,而且也借鉴由其他ISA 或者任何国家局完成的在先检索的结果
• 当在先检索是由现在作为ISA的同一个局完成的时,必须借 鉴在先检索的结果 • 当在先检索是由另一个局完成的时,该ISA可以借鉴在先检 索的结果
在请求书和要求书表格中已经加入框格以允许申请人:
− 写明(主要申请人和/或代理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 通过在这些表格中选中对应复选框,授权使用电子 邮件 • 无专门授权时,该电子邮件地址仅能用于快速的 非正式通信(替代电话) • 有专门授权时,所有PCT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 发送任何通知的先期副本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编者注:有关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修改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PCT大会)关于上述修改生效和过渡性安排的决定,请参考从国际局或者WIPO网址:www.wipo.int/pct/en/meetings/assemblies/reports.htm上获取的PCT大会的相关报告。
有关就特定修改而采取的过渡性安排的详细情况包含在正文的编者注中,这些过渡性安排在现行文本出版时有可能适用于相当数量的国际申请。
以前有效的条款已经删除的,只有在为避免条款顺序空缺而必要时才予以注明。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目 录∗∗第一部分绪则第1条缩略语1.1 缩略语的含义第2条对某些词的释义2.1 “申请人”2.2 “代理人”2.2之二“共同代表”2.3 “签字”2.4 “优先权期限”第二部分有关条约第I章的细则第3条请求书(形式)3.1 请求书表格3.2 表格的提供3.3 清单3.4 细节第4条请求书(内容)4.1 必要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签字4.2 请求4.3 发明名称4.4 姓名、名称和地址4.5 申请人4.6 发明人4.7 代理4.8 共同代表4.9 国家的指定;保护类型;国家和地区专利4.10 优先权要求4.11 对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主申请或主权利的说明4.12 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4.13 [删除]4.14 [删除]4.14之二国际检索单位的选择∗本实施细则于1970年6月19日通过,并于下列日期修订过:1978年4月14日、1978年10月3日、1979年5月1日、1980年6月16日、1980年9月26日、1981年7月3日、1982年9月10日、1983年10月4日、1984年2月3日、1984年9月28日、1985年10月1日、1991年7月12日、1991年10月2日、1992年9月29日、1993年9月29日、1995年10月3日、1997年10月1日、1998年9月15日、1999年9月29日、2000年3月17日、2000年10月3日、2001年10月3日、2002年10月1日、2003年10月1日、2004年10月5日、2005年10月5日、2006年10月3日、2007年11月12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9月29日、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29日和2011年10月5日。
pct实施细则
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 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
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际检索报告 标明 日期 分类 语言 引证
9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43.6
检索的领域
43.6 之二 明显错误更正的考虑
43.7
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说明
副本的准备 受理局的责任 向申请人提供经认证的副本
登记本和译文的传送 程序 [删除] 条约第 12 条(3)规定的期限
检索本、译文和序列表的传送 程序
国际局收到登记本 [删除] 收到登记本的通知
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 收到检索本的通知
7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第 26 条 受理局对国际申请某些部分的检查和改正
第 36 条 36.1
第 37 条 37.1 37.2
第 38 条 38.1 38.2 38.3
第 39 条 39.1
第 40 条 40.1 40.2
第 41 条 41.1
第 42 条 42.1
第 43 条 43.1 43.2 43.3 43.4 43.5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国际检索应覆盖的领域 国际检索的方向
43.8
授权官员
43.9
附加内容
43.10
格式
第 43 条之二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43 之二.1 书面意见
第 44 条 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等的传送
44.1
报告或者宣布以及书面意见的副本
44.2
发明名称或者摘要
44.3
引用文件的副本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
The Smart Patenting Solution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的主要修改 年 月 日起施行的的主要修改
● ● ● ● ● ● ●
与优先权要求有关的问题
在受理局或国际局宣布优先权要求无效之前并且在细则26之二 之二.1(a)规定的期限届满 ● 在受理局或国际局宣布优先权要求无效之前并且在细则 之二 规定的期限届满 之后一个月内收到的对优先权的任何改正,将被认为及时收到(细则 之二.2(b)) 细则26之二 之后一个月内收到的对优先权的任何改正,将被认为及时收到 细则 之二 注:此条不适用于逾期增加优先权要求 优先权要求中的错误,不能按照细则91进行更正 进行更正, ● 优先权要求中的错误,不能按照细则 进行更正,如果这一更正引起优先权日发生 变化(细则 细则91.1(g)(iv)) 变化 细则 之二.2(c)(缺失号码 缺失号码, 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无效或仅由于适用细则26之二 ● 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无效或仅由于适用细则26之二.2(c)(缺失号码,与优先权文件不 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两个月内)而未被视为无效 有关的信息, 而未被视为无效, 符,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两个月内 而未被视为无效,有关的信息,以 及申请人提交的与此优先权要求有关的任何信息,将由国际局免费予以公布(细则 细则26 及申请人提交的与此优先权要求有关的任何信息,将由国际局免费予以公布 细则 之二.2(d)) 之二 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届满之后希望改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 ● 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届满之后希望改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由申请人请求并在缴纳费 用的情况下,国际局将公布与此事项有关的信息(细则 之二.2(e)) 细则26之二 用的情况下,国际局将公布与此事项有关的信息 细则 之二
PCT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绪则第1条省略词1.1 省略词的含义(a)在本细则中,“条约”一词指专利合作条约。
(b)在本细则中,“章”和“条”指条约的特定的“章”或者“条”。
(译者注:在本译文中均加“条约”二字)第2条对某些词的释义2.1 “申请人”凡使用“申请人”一词时,也应解释为是指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除非从规定的措辞或者性质,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例如特别是在述及申请人的居所或者国籍的规定中。
2.2 “代理人” 凡使用“代理人”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1指定的代理人,除非从规定的措辞或者性质,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
2.2之二“共同代表”凡使用“共同代表”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2被指定为或者被认为共同代表的申请人。
2.3 “签字” 凡使用“签字”一词时,如果受理局或者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适用的本国法要求用盖章代替签字,则为该局或者该单位目的,该词即指盖章。
2.4 “优先权的期限”(a)凡涉及优先权要求使用“优先权的期限”一词时,这个期限应当被解释为自所要求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当天不包括在这个期限中。
(b)优先权的期限应当比照适用本细则80.5的规定。
第二部分有关条约第I章的细则第3条请求书(格式)3.1 请求书的格式请求书应填写在印就的表格上或者用计算机打印出来。
3.2 表格的提供印就的表格应由受理局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如果受理局希望的话,也可由国际局提供。
3.3 清单(a)请求书应包括一份清单,注明:(i) 国际申请文件的总页数和国际申请每一部分的页数:请求书、说明书(分别注明说明书中序列表部分的页数)、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ii) 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申请附有委托书(即委托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的文件)、总委托书的副本、优先权文件、电子形式的序列表、关于缴费的文件或(清单中写明的)任何其他文件;(iii) 当摘要公布时,申请人建议连同摘要一起公布的附图中的那幅图的号码;在例外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建议一幅以上的图。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PCT实施细则修改-WIPO
3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修改
生效 适用于申请日在2011年7月1日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后的国际申请 适用于在2009年7月1日或其后作出修改并在2011年7月
1日或其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细则49.5(a)) 适用于在2011年7月1日或其后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细
则70.16)
4
如果申请人希望IPEA对条约第19条和第34条的修 改加以考虑,应当提交一封信件说明修改在原始 提交的申请中的依据,需要时还需提供译文(修改 后的细则53.9和55.3)
2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修改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 条约第19条和第34条修改的替换页及其所附信件
如果未提交说明有关修改依据的信件,则国际初步 审查报告可以不考虑这些修改(修改后的细则70.2(cbis))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 PCT实施细则修改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修改
IPEA允许的明显错误更正:IPEA的决定不应该公开 (修改后的细则48.2(i))
条约第19条和第34条的修改及其所附信件
进入国家阶段提交的译文应当是按照细则46.5(a) 和66.8(c)提交的全套权利要求(以替换原始提交 的权利要求)的译文(修改后的细则49.5(a))
2023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2023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
PCT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
changes-3 17.11.11
PCT最低文献范围(细则34)
修改细则34(c)和(d),将具有英文摘要的中国专利 文献纳入PCT最低文献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国际检索在该日之 后进行的申请,不管其国际申请日如何
July2012
changes-4 17.11.11
July2012
changes-6 17.11.11
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迟延满足某些期限的豁免 (新的细则82之四)
如果国际申请已经进入其国家阶段,则有关豁免迟延 的决定该指定局可不必考虑
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细则82之四.1(b)规 定的期限在2012年7月1日或之后届满的申请,不管其 国际申请日如何
July2012
changes-7 17.11.11
July2012
changes-2 17.11.11
提交遗漏项目的期限(细则20.7(b))
修改措辞以避免误解,只有 在有关期限届满之前,既未收到按照条约11(2)的 补正,也未收到按照条约11(1)(iii)(d)或(e)确 认援引加入某项目的通知 而在受理局按照细则20.4(i)作出决定之前收到有 关补正或通知 则该补正或通知才可以视为在有关期限之内收到 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在该日或之后提交的 申请
删除细则82.2
由于引入了新的细则82之四,该细则自2年7月1日 起删除
细则82.2将继续适用于国际申请日在2012年7月1日之 前而根据细则82.1(c)提交证据的期限在2012年7月1 日或之后届满的国际申请
July2012
changes-5 17.11.11
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迟延满足某些期限的豁 免(新的细则82之四)
专利合作条约PCT及有关规定
a. 提出撤回通告的时间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之后需在国家阶段向各 指定国办理。
b. 提出撤回通告的地点
国际局、受理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随程序进展
而定。
c. 撤回通告的签字
由全体申请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可由代理人代表 d. 撤回通告的效力
• 完善申请文件 •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
• 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国知局已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目前PCT暂不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PCT条约概述
1. 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合作条约 (PCT)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的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下的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
在国际上申请专利的国际性条约。 PCT =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2、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
(1) 历史回顾
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 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
(2) 问题的提出 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 ---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
---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
(3) 签约
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 (4) 生效
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 最初成员国:18个
当年受理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459件
e. 优先权要求的缺陷
• 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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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则第1条省略词1.1 省略词的含义(a)在本细则中,“条约”一词指专利合作条约。
(b)在本细则中,“章”和“条”指条约的特定的“章”或者“条”。
(译者注:在本译文中均加“条约”二字)第2条对某些词的释义2.1 “申请人”凡使用“申请人”一词时,也应解释为是指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除非从规定的措辞或者性质,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例如特别是在述及申请人的居所或者国籍的规定中。
2.2 “代理人” 凡使用“代理人”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1指定的代理人,除非从规定的措辞或者性质,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
2.2之二“共同代表”凡使用“共同代表”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2被指定为或者被认为共同代表的申请人。
2.3 “签字” 凡使用“签字”一词时,如果受理局或者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适用的本国法要求用盖章代替签字,则为该局或者该单位目的,该词即指盖章。
2.4 “优先权的期限”(a)凡涉及优先权要求使用“优先权的期限”一词时,这个期限应当被解释为自所要求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当天不包括在这个期限中。
(b)优先权的期限应当比照适用本细则80.5的规定。
第二部分有关条约第I章的细则第3条请求书(格式)3.1 请求书的格式请求书应填写在印就的表格上或者用计算机打印出来。
3.2 表格的提供印就的表格应由受理局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如果受理局希望的话,也可由国际局提供。
3.3 清单(a)请求书应包括一份清单,注明:(i) 国际申请文件的总页数和国际申请每一部分的页数:请求书、说明书(分别注明说明书中序列表部分的页数)、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ii) 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申请附有委托书(即委托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的文件)、总委托书的副本、优先权文件、电子形式的序列表、关于缴费的文件或(清单中写明的)任何其他文件;(iii) 当摘要公布时,申请人建议连同摘要一起公布的附图中的那幅图的号码;在例外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建议一幅以上的图。
(b)清单应由申请人填写。
如果申请人漏填,则由受理局作必要的注明,但(a)(iii)中所述的号码不应由受理局指定。
3.4 细节除本细则3.3另有规定以外,印就的请求书表格的细节和用计算机打印的请求书的细节应在行政规程中予以规定。
第4条请求书(内容)4.1 必要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签字(a)请求书应包括:(i) 请求;(ii) 发明名称;(iii) 关于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有代理人的话)的事项;(iv) 关于发明人的事项,如果至少有一个指定国的法律要求在提出国家申请时应提供发明人的姓名。
(b)在适用情况下,请求书还应包括:(i) 优先权要求;(ii) 以前作过国际检索、国际式检索或者其他检索的说明;(iii) 有关主专利申请或者主专利的说明;(iv) 申请人选择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说明。
(c)请求书可以包括:(i) 关于发明人的事项,如果任何指定国的法律都不要求申请人在提出国家申请时提供发明人的姓名;(ii) 要求受理局准备和将优先权文件送交国际局的请求,如果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申请是向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提出而后者又是受理局时;(iii) 本细则4.17规定的声明,(iv)1对本细则4.18规定的说明,(v)恢复优先权的请求。
1 编者注:细则4.1(c)(iv)自2007年4月1日起生效,应当适用于那些申请日在2007年4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那些条约11(1)(iii)所述一个或多个部分于2007年4月1日之前向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
(d)请求书应签字。
4.2 请求请求的大意如下,并最好这样措辞:“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4.3 发明的名称发明的名称应该简短(用英语或者译成英语时,最好是2~7个词)和明确。
4.4 姓名、名称和地址(a)自然人的姓名应写明其姓和名字,姓应写在名字之前。
(b)法人的名称应写明其正式全称。
(c)地址的写法应符合能按所写明的地址迅速邮递的通常要求,无论如何它应包括所有有关的行政区划名称,直到包括门牌号,如果有门牌号的话。
如果指定国的本国法并不要求写明门牌号,则不写明门牌号在该国不产生影响。
为了能和申请人迅速通讯,建议写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如果有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的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或者进行其他类似通讯的有关数据。
(d)每一个申请人、发明人或者代理人只应写明一个地址,但在未指定代理人代表申请人或者在申请人不止一个时代表所有申请人的情形,申请人或者在申请人不止一个时申请人的共同代表,除在请求书中写明任何其他地址以外,可以写明一个送达通知的地址。
4.5 申请人(a) 请求书应写明申请人的:(i) 姓名或名称;(ii) 地址;(iii) 国籍和居所;或如有几个申请人,则应写明每个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和居所。
(b)申请人的国籍应写明他是其国民的那个国家的名称。
(c)申请人的居所应写明他是其居民的那个国家的名称。
(d)对不同的指定国,请求书可以写明不同的申请人。
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书应写明每一个指定国或者每组指定国的申请人。
(e)申请人向作为受理局的国家局注册的,请求书可以指明申请人注册时的注册号或其他说明。
4.6 发明人(a)在适用本细则4.1(a)(v)或者(c)(i)的情况下,请求书应写明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
如有几个发明人,则应写明每一个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
(b)如果申请人即发明人,请求书应包括一项关于申请人即发明人的说明,以代替(a)所述的内容。
(c)当指定国的本国法对发明人的要求不一样时,对不同的指定国,请求书可以写明不同的发明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每一个指定国或者对每组指定国,请求书应有一个单独的说明,说明某特定人或者某同一人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某几个特定人或者某几个相同的人被认为是发明人。
4.7 代理人(a)如已委托了代理人,请求书应如实写明,并说明该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b)代理人向作为受理局的国家局注册的,请求书可以指明代理人注册时的注册号或其他说明。
4.8 共同代表如已委托了共同代表,请求书应如实写明。
4.9 国家的指定,保护类型,国家和地区专利(a) 请求书的提交意味着:(i) 指定在国际申请日时受条约约束的所有成员国;(ii) 该国际申请对条约第43条和第44条适用的所有指定国,要求获得通过对该国的指定可以获得的所有保护类型; (iii) 该国际申请对条约第45条(1)适用的所有指定国,要求获得地区专利和国家专利,除非条约第45条(2)适用。
(b) 尽管有(a)(i)的规定,如果在2005年10月5日,某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指定该国并要求在该国某有效在先国家申请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提交将会导致该在先国家申请停止有效,即相当于使该在先国家申请撤回的效果,则任何要求了在该国提交的在先国家申请优先权的请求书中,都可以包含一项未指定该国的说明,条件是该指定局在2006年1月5日之前通报国际局此款规定适用于指定该国的情形,并且该通报在国际申请日时仍然有效。
国际局应当将收到的信息迅速在公报2上公布。
2 编者注:该信息也在WIPO网址的下述网页上公布: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4.10 优先权要求3(a)条约第8条(1)所述的声明(“优先权要求”),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在或者为任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在或者为不是该公约成员国的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交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任何优先权要求,应写在请求书中;它应包括要求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并应写明:(i) 在先申请的提交日期;(ii) 在先申请的申请号;(iii) 如果在先申请是国家申请,受理该申请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名称或者不是该公约成员的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名称;(iv) 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依据适用的地区专利条约有权授3 编者注:修改并生效于2000年1月1日的本细则4.10(a)和(b)以及修改并生效于2007年4月1日的该细则(a)款,不适用于那些已经通知国际局不符合其所适用的本国法的指定局,如本细则4.10(d)所规定的那样。
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的(a)和(b),在该日期后继续对这些指定局有效,只要修改后的这些条款仍然不符合其所适用的本国法。
国际局收到的任何有关这些不相符合的信息在公报和WIPO网址的下述网页上公布: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的(a)和(b)的全文,复述如下:“4.10 优先权要求(a) 条约第8条(1)所述的声明(“优先权要求”),除本细则26之二.1规定之外,应写在请求书中;它应包括要求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并应写明:(i) 在先申请的提交日期;该日期在国际申请日前12个月之内;(ii) 在先申请的申请号;(iii) 如果在先申请是国家申请,受理该申请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iv) 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依据适用的地区专利条约有权授予地区专利的组织;(v) 如果在先申请是国际申请,受理该申请的受理局。
(b) 除了应有(a)(iv)或(v)要求的说明外:(i) 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优先权要求可以指明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一个或多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ii) 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而且该地区专利条约缔约国并不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则优先权要求应至少指明一个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该公约缔约国。
”予地区专利的组织;(v) 如果在先申请是国际申请,受理该申请的受理局。
(b)除了应有(a)(iv)或(v)要求的说明外:(i) 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优先权要求可以指明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一个或多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ii) 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而且该地区专利条约缔约国至少有一个既不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也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则优先权要求应至少指明一个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c)为(a)和(b)的目的,条约第2条(vi)的规定不应适用。
(d)如果在1999年9月29日,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a)和(b)规定与某一指定局适用的国内法不符,只要该修改后的规定与其国内法继续不符,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的上述两项规定在该日期后将继续适用于该指定局。
但该局应当在1999年10月31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国际局收到有关信息后应当迅速在公报4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