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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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府法制办

第一条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大气环境质量事关广大群众的健康和福祉,是重大民生问题。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其实施细则提出,京津冀地区作为我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要经过五年努力,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美丽天津建设也对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尽快落实国务院要求,促进美丽天津建设,有必要对造成大气污染的三大成因之一燃煤污染做出严格控制和治理。

本次立法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煤炭经营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相关内容。同时参考了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其他省市煤炭经营使用的相关立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防治燃煤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次立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治理的思路,从经营和使用两个环节同时加强监管。煤炭经营,是煤炭经营企业购买、运输、装卸、储存、加工、出售煤炭的过程。煤炭使用,是用煤单位购买、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燃烧煤炭,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过程。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含使用煤炭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炭经营使用监管原则的规定。

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要求做好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规划、布局工作,通过科学规划和整合提升,减少随意设置带来的环境隐患。

严管煤质有两个体现,一是根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修订我市煤炭地方标准,提升标准适用范围、可操作性和技术指标先进性;二是把好销售和使用两个环节的煤炭质量关,对不符合我市标准的煤炭,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排放达标主要针对用煤单位,要求其通过购买并燃烧符合我市标准的煤炭,安装并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确保向环境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排放量不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节约用煤主要是要求用煤单位加大清洁生产力度,减少煤炭使用量,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燃煤污染。

强化监管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狠抓责任落实,加强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区县政府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各区县政府应当履行好大气环境治理的属地管理责任,通过成立煤炭质量监督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例会、信息、执法检查等工作机制,统筹研究好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推动辖区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炭经营使用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的规定。

我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经历了由原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到市商委再到市商务委负责的转变过程。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取消了煤炭经营资格许可,但是从市商务委的主要职责来看,其仍然是我市煤炭经营的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对煤炭经营承担起监管职责。实际工作中,商务部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强化煤炭经营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我市煤炭地方标准;加大优质煤和洗净煤供应;严抓煤炭储存场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完善洁净煤能源供应网络;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此外,市商务委还应督促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环保部门负责对炉前在用煤的污染物含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管理实际,确定环保部门承担三项监管职责,即用煤单位进炉前的煤炭污染物含量是否符合我市煤炭地方标准,用煤单位脱硫、脱硝、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并正常使用,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是否依规定密闭或者采取防风抑尘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指导用煤单位开展清洁生产,督促其节约用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和市供热办等单位共同制定我市煤炭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质监部门对煤炭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管,对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工商部门对本市建成区内低硫优质煤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和第四十八条“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处罚”,确定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对不符合我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公安、交通等部门依职责有参与制定煤炭地方标准、消减煤炭消费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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