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煤场管理规定
煤场管理规定煤场管理规定热电厂煤场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确保煤炭入库质量、维护煤场现场安全和环境卫生、提高卸煤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炭入库的质量控制、煤场现场安全、环境卫生及卸煤的工作质量。
3、职责3.1物资保障部负责煤炭采购的报检、现场取样监督及煤场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3.2质量管理部检测中心负责现场取样监督、组织煤炭制样和化验工作并出具化验报告单;3.3工程技术部地秤室负责煤炭车辆秤重并出具秤重单;3.4热电厂负责取样人员的安排和煤场监督管理工作;3.5热电厂煤场负责现场管理,现场取样监督、煤炭入库统计核算和日常防护工作。
4、工作流程4.1热电厂负责取样人员的安排,并不定时检查取样人员是否按规定取样,监督现场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是否在现场实施相关监管工作。
4.2物资保障部煤炭采购员根据每天来煤量分供应商及时办理报检手续,以便煤场在卸煤时能准确核对。
在卸煤过程中,煤炭采购员须在现场监督取样和做好煤场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4.3煤场每天早晨7:30分前根据物资保障部的报检单分供应商进行登记,7:30分组织取样人员、铲车、行车、化验员和采购员到卸煤现场,根据车辆先后顺序安排卸煤。
4.4在卸煤前,煤场管理人员对进入厂区的车辆进行检查,是否按规定排队、是否对煤炭做好了防护工作、是否存在水箱放水、是否乱扔垃圾等。
4.4.1进入厂区的运煤车辆要注意安全、慢速行驶,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走非行车路线;不准抢道、占道或插队;确保道路畅通,及时将车辆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等候卸煤。
4.4.2对晴、雨天气进入厂区的运煤车辆,必须要盖好相应的防尘网和雨布。
4.4.3对发现有放水现象的车辆须重新过地秤,按超过合理误差的10倍从供应商入库煤中扣除,对其他行为的交保卫部处理或煤场自行处理。
4.5在卸煤过程中,煤场管理人员首先核对卸煤车辆与报检单车辆是否一致,其次是目测其颗粒度和水份,再次是检查是否有杂物、矸石和劣质煤等,对发现异常的进行记录。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txt恨一个人和爱一个人的区别是:一个放在嘴边,一个藏在心里。
人生三愿:一是吃得下饭,二是睡得着觉,三是笑得出来。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煤化气化、渣水处理操作规程资料
文件编号:WSHG-CG/QHC-002版次:0版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发放编号:持有人:60万吨/年醋酸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醋酸项目(第一阶段30万吨/年甲醇)气化与渣水处理装置操作规程2010-03-25 发布2010-4-15 实施重庆万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录第一章工艺技术规程 (10)1.1 装置概况 (10)1.1.1 装置简介 (10)1.1.2生产工艺原理 (11)1.1.3工艺流程叙述 (13)1.2工艺指标 (20)1.2.1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的指标 (20)1.2.2公用工程条件 (21)1.2.4主要工艺指标 (22)1.2.5分析指标及方法、\频次 (23)1.2.6原材料消耗指标 (24)1.2.7公用工程消耗指标(水、电、汽、气) (24)1.2.8主要设备及动力指标 (24)1.2.9排污指标 (25)第二章操作指南 (26)2.1气化部分 (26)2.1.1气化原理及操作原则 (26)2.1.2气化炉指标正常运行范围: (26)2.1.3异常情况处理 (27)2.1.4安全注意事项 (32)2.2渣水系统 (32)2.2.1渣水闪蒸系统原理 (32)2.2.2高低压闪蒸系统 (32)2.2.3真空闪蒸及沉降系统 (34)2.2.4异常事故处理 (35)2.2.5安全注意事项 (36)第三章开车规程 (38)3.2开车纲要 (38)3.2.1系统开车初始状态的确认(原始开车和大修后开车) (38)3.2.2气化炉开车前的准备 (39)3.1.1系统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40)3.1.2气化炉投料统筹图 (41)3.2.3气化炉投料前的准备 (42)3.2.4气化炉开车步骤 (42)3.2.5第二台气化炉投用 (42)3.2.6第三台气化炉投用 (42)3.2.7气化炉连投 (43)3.3开车步骤 (43)3.3.1 开车初始状态确认 (43)3.3.2气化炉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43)3.3.3气化炉投料前的准备工作 (53)3.3.4气化炉开车步骤 (58)3.3.5第二台气化炉的投用 (62)3.3.6第三台气化炉投用 (63)3.3.7气化炉连投 (63)3.4气化炉正常操作要点 (64)3.4.1加减负荷操作 (64)3.4.2气化炉温度的调节 (64)3.4.3激冷水过滤器V1304的切换 (65)3.4.4注意观察烧嘴压差PDIA1303的变化趋势 (65)3.4.5 烧嘴冷却水系统 (65)3.5盲板确认表 (65)3.5.1渣水系统开车盲板确认表 (65)3.5.2气化炉开车盲板确认表 (66)第四章气化渣水系统停车规程 (66)4.1 停车统筹图 (67)4.2.1 两台气化炉运行时,一台气化炉计划停车 (67)4.2.2 单台气化炉紧急停车 (68)4.2.3 两台气化炉紧急停车 (68)4.2.4 气化系统长期停车 (68)4.2.5 渣水系统停车 (68)4.3停车步骤 (70)4.3.1两台气化炉运行时,一台气化炉计划停车 (70)4.3.2单台气化炉紧急停车 (75)4.3.3两台气化炉紧急停车 (75)4.3.4气化炉长期计划停车 (76)4.3.5渣水系统停车 (77)第五章基础操作规程 (79)5.1阀门 (79)5.1.1手动阀门的操作 (79)5.1.2带驱动装置阀门的操作 (80)5.1.3自动阀门的操作 (82)5.1.4阀门操作中注意事项 (83)5.1.5阀门维护 (83)5.2离心泵操作指南 (85)5.2.1启动及停车 (85)5.2.2 电机操作指南 (91)5.3机泵操作规程 (93)5.3.1高压煤浆泵P1203 (93)5.3.2 P1301烧嘴冷却水泵 (102)5.3.3锁斗循环泵P1302 (104)5.3.4渣池泵P1303 (105)5.3.5 激冷水泵P1304: (106)5.3.6水环式真空泵P1401 (107)5.3.7澄清槽给料泵P1402 (108)5.3.9澄清槽底泵P1404 (111)5.3.10真空冷凝液泵P1405 (112)5.3.11洗涤塔给水泵P1406 (113)5.3.12絮凝剂泵P1409、分散剂泵P1410 (115)5.3.13 PBF真空带式过滤机X1402 (116)第六章事故应急预案 (121)6.1事故处理原则 (121)6.2紧急停车方法 (121)6.2.1停车原则 (121)6.2.2紧急停车条件 (121)6.2.3紧急停车原则性的步骤 (121)6.3具体事故应急预案 (122)6.3.1系统断电 (122)6.3.2系统断仪表空气 (122)6.3.3 UPS断电 (123)6.3.4气化炉过氧预案 (124)6.3.5 DCS黑屏 (125)6.3.6设备发生严重故障 (125)6.3.7断高压密封水 (126)6.4.一般事故预案 (126)6.5事故预案演练规定 (126)第七章操作规定 (135)7.1定期工作规定 (135)7.1.1 班长定期规定 (135)7.1.2 中控主操定期规定 (136)7.1.3气化现场主操作定期规定 (138)7.1.4.1班前检查 (139)7.1.5现场副操作定期规定 (140)7.2交接班制度 (141)7.2.2交接班制度的内容 (141)7.3 巡检制度 (142)7.3.1现场巡检内容 (142)7.3.2巡检标准及要求 (143)7.4防冻、防凝、防暑 (143)7.4.1防冻、防凝 (143)7.4.2防暑 (145)第八章仪表控制系统操作规程 (146)8.1 DCS 、ESD和PLC 系统描述 (146)8.1.1气化框架仪表控制系统组成 (146)8.1.2 DCS和ESD系统功能描述 (146)8.1.3 PLC 系统功能描述 (146)8.2 DCS 、ESD和PLC 系统控制说明 (146)8.2.1气化框架DCS和ESD重要的仪表检测控制、联锁数据表如下: (146)8.2.2 气化框架PLC系统控制说明 (146)8.3 DCS 和PLC 系统操作规程 (147)8.3.1 开车操作规程: (147)8.3.2 停车操作规程 (148)8.3.3 检修操作规程 (148)8.4装置自保的逻辑控制规程 (148)8.4.1烧嘴冷却水联锁逻辑图 (148)8.4.2烧嘴冷却水泵自启动联锁 (149)8.4.3事故激冷水阀 (149)第九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HSE) (152)9.1安全知识 (152)9.1.1氧气防护知识 (152)9.1.2氮气防护知识 (153)9.1.3一氧化碳防护知识 (153)9.1.4二氧化碳(CO2) (154)9.1.6硫化氢(H2S) (156)9.1.8消防设施 (157)9.1.9可燃气体报警设施 (157)9.2安全制度规定 (157)9.2.1安全生产制度 (157)9.2.2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158)9.2.3氧气系列安全规程 (159)9.2.4 安全动火制度 (161)9.2.5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64)9.2.6安全灭火规定 (164)9.2.7电器作业安全规定 (165)9.2.8上岗员工着装规定 (166)9.2.9生产装置防火防爆的规定 (166)9.2.10装置大检修安全规定 (166)9.2.11装置开、停车安全规定 (168)9.3本类装置历史上发生的主要事故、处理方法及经验教训 (169)9.3.1典型过氧事故案例一 (169)9.3.2典型过氧事故案例二 (170)9.4本装置易燃易爆物的安全性质:爆炸范围、闪点、自燃点 (171)9.5本装置主要有毒物、介质(易燃易爆、有毒)的有关参数 (171)9.5.1液化气 (171)9.5.2柴油 (172)9.5.3工艺水煤气 (173)9.6本装置污染物主要排放部位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173)9.6.1废渣排放 (173)9.6.2废气的排放 (173)9.6.3废水排放 (174)9.6.4噪声 (174)9.7职业卫生(HSE) (174)9.7.2硫化氢 (175)9.7.3二氧化硫 (177)9.7.4氮氧化物 (178)9.7.5噪声 (180)第十章附录 (183)10.1设备明细表 (183)10.1.1气化部分 (184)10.1.2灰水设备 (190)10.2主要设备结构图 (201)10.2.1气化炉 (201)10.2.2洗涤塔 (201)10.3装置平面布置图 (204)10.3.1气化平面布置图 (204)10.3.2灰水平面布置图 (204)10.4可燃气体和硫化氢报警仪布置图 (208)10.5装置消防设施布置图 (208)10.6安全阀定压值 (208)10.7控制参数报警值 (208)第一章工艺技术规程1.1 装置概况1.1.1 装置简介该装置是以重庆万盛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选定的当地煤为原料,采用西北化工研究院的多元料浆气化专利技术生产合成甲醇的原料气。
煤矿安全规程完整版
煤矿安全规程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煤矿安全规程》(2016)二〇一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三节采掘机械 (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六节防止坠落 (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45)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3)第四节井下排水 (55)第五节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0)第三节井下爆破 (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66)第二节立井提升 (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77)第四节提升装置 (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 (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01)第四编露天煤矿 (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 (104)第二节钻孔 (104)第三节爆破 (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07)第三节破碎 (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0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 (110)第二节公路运输 (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 (115)第二节防灭火 (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1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编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三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第二章开采..................................................... 第八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章防灭火...................................................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七章防治水................................................... 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四百三十四条.................................................................第十章电气..................................................... 第四百三十五条................................................................. 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五百零九条................................................................... 第四编露天煤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 第五百二十条...................................................................第二章钻孔爆破................................................. 第五百二十一条................................................................. 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三章采装..................................................... 第五百三十九条................................................................. 第五百五十八条.................................................................第四章运输..................................................... 第五百五十九条................................................................. 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五章排土..................................................... 第五百七十四条................................................................. 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章边坡..................................................... 第五百八十三条................................................................. 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五百八十九条................................................................. 第五百九十六条.................................................................第八章电气..................................................... 第五百九十七条................................................................. 第六百二十八条.................................................................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六百二十九条................................................................. 第六百三十六条.................................................................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 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二章粉尘防治............................................................... 第六百四十条................................................................... 第六百五十四条................................................................. 第三章热害防治............................................................... 第六百五十五条................................................................. 第六百五十六条................................................................. 第四章噪声防治............................................................... 第六百五十七条................................................................. 第六百五十八条................................................................. 第六百五十九条.................................................................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第六百六十条................................................................... 第六百六十一条................................................................. 第六百六十二条.................................................................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百六十三条................................................................. 第六百七十一条................................................................. 第六编应急救援...............................................................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章安全避险第六百八十三条.................................................................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六百九十三条................................................................. 第六百九十八条.................................................................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六百九十九条................................................................. 第七百零二条...................................................................第五章救援指挥第七百零三条................................................................... 第七百零七条...................................................................第六章灾变处理第七百零八条................................................................... 第七百一十九条................................................................. 附则......................................................................... 第七百二十条................................................................... 第七百二十一条.................................................................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有农业的区县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有农业的区县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津政函〔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有农业的区县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津滨政报〔2015〕8号)、《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道行政执法体制工作的请示》(东丽政请〔2015〕1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西青政请〔2015〕4号)、《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津南政报〔2015〕1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北辰政报〔2015〕2号)、《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武清政报〔2015〕4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宝坻政报〔2015〕3号)、《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宁河政报〔2015〕3号)、《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静海政请〔2015〕1号)和《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镇乡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蓟政报〔2015〕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区域范围和街镇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目录。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4〕25号)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及时与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面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
第一课: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3 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
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
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津安监管四〔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构建层级清晰、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特制定《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6日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构建层级清晰、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贸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有色、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商贸、烟草等行业企业。
上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基础,根据企业类别及规模、危险程度、管理水平等条件,对全市工贸企业进行归类定级。
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及不同类别、层级的企业,在日常检查、执法监察、行政审批、考核评优、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层级化监管。
第四条企业分类分为A、B、C三类,市安全监管局将根据国家及本市安全监管总体形势,适时对工贸企业分类情况进行调整。
(一)A类企业为: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工贸企业;央企驻津工贸企业;冶金行业钢铁联合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程
警信号 撤离信号、工业有害气体检测报警通则
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级标准、事故统计分
标准 析标准、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人机工程标准
安全 生产 技术 标准
安全技 术及工 程标准
职业卫 生标准
机械安全标准、电气安全标准、防爆安全标准、储运安全标准
、爆破安全标准、燃气安全标准、建筑安全标准、焊接与切割安 全标准、涂装作业安全标准、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准、压力容器 与管理安全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二、正在修改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34
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
75号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已出台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云南省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云南省实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3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10月国 家经贸委令第37号)
35.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 302号)
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一般法(普通法)—《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特别法—《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相关法—
《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 《工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 法》 《建筑法》 《铁路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2.27【实施日期】2005.0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特制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能效综合提升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山东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能效综合提升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1章项目总论 (1)1.1 项目背景 (1)1.1.1 项目名称 (1)1.1.2 建设单位 (1)1.1.3 项目建设地点 (2)1.1.4 项目建设内容 (2)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2)1.3 编制研究范围 (3)1.4 可行性研究概论 (4)1.4.1 投资估算 (4)1.4.2 资金筹措 (5)1.4.3 可行性研究结论 (5)第2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7)2.1 项目提出的背景 (7)2.1.1 锂电池及其新材料产业发展 (8)2.1.2 锂电池产业发展带来环保问题 (9)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0)2.2.1 本项目建设是国家政策的客观要求 (10)2.2.2 本项目建设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客观要求 (11)2.2.3 本项目建设是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2)2.2.4 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要求 (12)第3章项目建设条件 (14)3.1 项目建设地点 (14)3.2 项目建设条件 (14)3.2.1 自然条件 (14)3.2.2 自然资源 (14)3.2.3 经济条件 (15)3.2.4 交通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5 基础设施条件 (15)3.3 项目建设条件评价 (15)第4章技术改造方案 (16)4.1 节能灯改造方案 (16)4.2 空压机压力群控变频改造方案 (17)4.3 水泵节能改造方案 (18)4.4 阳极涂抹风风换热节能改造方案 (20)4.5 涂布阴极热能回收改造方案 (21)4.6 冷却水系统水质改造改造方案 (22)4.7 产能提速的节能改造方案 (23)第5章项目建设方案 (24)5.1 总图布置 (24)5.1.1 布置原则 (24)5.1.2 总平面布置 (25)5.2 公用辅助工程 (26)5.2.1 土建工程 (26)5.2.2 供电工程 (28)第6章节能措施 (30)6.1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30)6.1.1 项目使用能源品种的选用原则 (30)6.1.2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30)6.2 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31)6.3 节能原则 (32)6.4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及数量计算 (32)6.4.1 能源消耗种类、来源及其流向 (32)6.4.2 能耗计算 (32)6.5 节能措施 (39)6.5.1 工艺过程节能 (39)6.5.2 建筑结构专业节能 (40)6.5.3 电气专业节能 (41)6.5.4 给排水专业节能 (41)6.5.5 节能管理 (42)第7章环境影响评价 (43)7.1 环境评价依据和标准 (43)7.1.1 编制依据 (43)7.1.2 环境保护标准 (43)7.1.3 设计原则 (43)7.2 污染源及污染物 (44)7.2.1 建设期 (44)7.2.2 运营期 (44)7.3 环境保护 (45)7.3.1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 (45)7.3.2 项目运营中的环境保护 (46)7.4 环保评价结论 (48)第8章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 (49)8.1 劳动安全卫生 (49)8.1.1 编制原则 (49)8.1.2 编制依据 (49)8.1.3 运行中的危害、危险因素分析 (50)8.1.4 防火、防爆 (50)8.1.5 其他方面 (50)8.2 安全机构设置及定员 (51)8.3 消防 (52)8.3.1 建设原则 (52)8.3.2 设计依据 (52)8.3.3 消防措施 (52)8.4 评价 (52)第9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54)9.1 企业组织 (54)9.1.1 组织机构 (54)9.1.2 企业工作制度 (55)9.2 劳动定员 (55)9.3 人员招聘及培训 (56)第10章项目实施进度 (58)10.1 项目建设工期 (58)10.2 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58)10.3 项目实施进度表 (59)第11章工程招投标方案 (60)11.1 招标范围 (60)11.2 招标组织方式 (60)11.3 招标方式 (60)11.4 招标基本情况 (60)第12章投资估算 (62)12.1 投资估算依据 (62)12.2 项目总投资估算 (62)12.2.1 固定资产投资估算 (63)12.2.2 流动资金估算 (66)12.3 资金筹措 (67)第13章效益分析 (68)13.1 经济效益 (68)13.2 社会效益 (68)13.3 节能减排效果分析 (68)13.4 社会效益 (68)第14章风险与对策分析 (70)14.1 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70)14.2 市场风险及防范 (70)14.3 财务及防范 (71)14.4 管理风险及防范 (72)14.5 经营风险及防范 (73)第15章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74)15.1 结论 (74)15.2 建议 (75)第1章项目总论1.1项目背景1.1.1项目名称能效综合提升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性质:新建1.1.2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山东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提供的产品系列包括电芯、大型储能系统、智能电网配套系统、应急电源系统以及新能源全车电池储能系统。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三、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不得新建燃煤电厂。”
第十条 持有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环保部门办理审验手续。
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排污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生产设施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申报,说明企业名称、污染物处理设施及能力,拆除或者闲置理由。区、县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对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二十日内予以批准。
第十九条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不得新建燃煤电厂。
已建和已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煤气厂和额定蒸发量超过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的燃煤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尘超过核定排放量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其他建成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无排放许可证或者无临时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获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然后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该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排放许可证。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节能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要求
节能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序号名称发布单位实施时间一.通用性法律法规及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10.16.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7.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国家经贸委2002.1.108. 节能中长期规划9.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2006.8.610.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07.1.511.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5.11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3.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1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15.节约用电管理办法16.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17. 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18.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19.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20.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1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二.行业节能法律法规及政策(一)全民节约1.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3.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4.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5.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的通知6.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7.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适度包装节约资源项工作的通知8.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二)城市节约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2.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通知3.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4.关于建设解决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三)公共机构节能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3.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4.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通知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7.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9.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公示通知10.教育部关于开展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11.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12.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四)工业节能1.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2.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3.化工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办法4.化工系统节约用水管理规定5.机械工业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6.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7.建材工业节约原材料管理办法8.医药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办法(试行)9.医药行业实施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站行条例》办法10.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11.节约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五)建筑节能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3.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5.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6.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7.关于印发《建设部节能省地性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8.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9.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10.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12.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13.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4.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5.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6.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17.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18.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六)交通节能1.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3.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考核暂行办法4.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6.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7.关于港口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8.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办法三.地方法规及政策(一)北京1.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评审办法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办法3.关于在本市城近郊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有关事项的通知4.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5.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与水资源利用的占星规定》的通知6.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大力开展节水节电行动的通知7.北京节约用水办法8.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业企业电器经营节约用电的通知9.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10.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11.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12.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1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14.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二)天津市1.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4.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的实施意见5.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6.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节能监督监测管理办法》的决定7.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8.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9.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利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10.关于颁布《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11.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三)河北1.河北省干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2.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3.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4.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6.关于推广应用节电节水新技术产品的通知7.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8.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四)山西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2.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4.山西省建设资源行节约社会行动纲要5.关于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6.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7.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8.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9.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10.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1.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五)内蒙古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办法2.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六)辽宁1.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2.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3.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4.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七)吉林1.吉林省节约钢材管理办法2.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3.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4.关于修改《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的决定5.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6.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7.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8.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八)黑龙江1.黑龙江省节约用电管理暂行规定2.黑龙江农村能源管理规定3.关于印发《黑龙江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4.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九)上海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4修正)2.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3.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察规定(试行)》的通知4.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关于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率先垂范,带头勤俭节约、自觉节能的通知6.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7.关于加强本市工业集约用地的指导意见8.关于印发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9.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0.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11.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十)江苏1.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2.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04年修订)3.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4.关于印发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5.关于在省级机关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6.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0(十一)浙江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5.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7.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8.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十二)安徽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南公园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3.关于进一步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的通知4.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十三)福建1.。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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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分析基础知识
煤质分析基础知识目录1. 煤炭基本组成 (2)1.1 煤炭主要成分及其含量 (3)1.2 固体、液体和气相成份 (4)1.3 矿物组分 (4)1.4 煤炭的物理性质 (6)1.5 煤炭的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及热值含量 (7)2. 煤质分析方法 (8)2.1 采样及准备 (9)2.2 挥发分分析 (10)2.3 灰分分析 (11)2.4 固定碳分析 (12)2.5 水分分析 (13)2.6 高低位热值分析 (14)2.7 proximate和ultimate分析 (15)2.8 その他分析方法 (17)2.8.1 元素分析(C, H, N, S, O) (18)2.8.2 炭素类型分析 (19)2.8.3 形态学分析(体积、孔隙率) (20)3. 煤炭品质评估指标 (21)3.1 影响煤质的因素 (23)3.2 高低位热值 (24)3.3 挥发分 (25)3.4 灰分及焦化特性 (27)4. 煤炭的使用 (28)4.1 不同用途的煤炭品质要求 (29)4.2 煤炭利用效益及优化 (30)5. 相关标准和规范 (30)1. 煤炭基本组成煤炭主要由碳(C)组成,通常占煤炭干重的70至80。
还含有少量的氢(H)、氧(O)、氮(N)以及硫(S)等元素。
这些元素以化合物的形式存在,如碳酸盐、氧化物、硫化物和氮化物等。
煤炭中的碳水化合物主要包括淀粉、纤维素和半纤维素等。
这些物质在煤炭形成过程中,经过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最终转化为煤中的有机组分。
胶结物是煤炭中的一种重要组分,主要由粘土矿物、石英、长石等矿物组成。
胶结物的存在对煤炭的孔隙结构和强度有重要影响。
煤炭的水分含量通常在3至10之间,灰分含量则在5至20之间。
水分和灰分的存在会影响煤炭的燃烧性能和加工利用。
煤炭中还含有一些微量元素,如硫、磷、钾、钙、镁等。
这些元素虽然在煤炭中的含量较低,但对煤炭的质量和燃烧特性有一定影响。
煤炭的矿物组成主要包括石英、长石、云母、绿泥石、褐铁矿等。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2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2号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现就我市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上网电价(一)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01分钱。
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后标准见附件1。
(二)同步调整后的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为每千瓦时0.3514元。
(三)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疏导电价矛盾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用于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具体是:(一)我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13分钱,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调整后的电力销售价格见附件2、3。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三)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四)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以上价格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4.27•【字号】津政发[1988]49号•【施行日期】1988.04.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8]49号1988年4月27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区,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经营者、货物托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沿海、河流、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在津单位、部队、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个人(指个体户和联户)。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局是管理本市水路运输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下设天津市航运管理处。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水路运输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组织市规定的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的运输,并督促执行。
各县交通局、各郊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交通(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连同市航运管理处统称航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政部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集体和个人的运输船舶的船员、船民需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三)经营客运航线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五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具备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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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第一条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大气环境质量事关广大群众的健康和福祉,是重大民生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
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其实施细则提出,京津冀地区作为我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要经过五年努力,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美丽天津建设也对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尽快落实国务院要求,促进美丽天津建设,有必要对造成大气污染的三大成因之一燃煤污染做出严格控制和治理。
本次立法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煤炭经营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相关内容。
同时参考了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其他省市煤炭经营使用的相关立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防治燃煤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
本次立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治理的思路,从经营和使用两个环节同时加强监管。
煤炭经营,是煤炭经营企业购买、运输、装卸、储存、加工、出售煤炭的过程。
煤炭使用,是用煤单位购买、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燃烧煤炭,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过程。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含使用煤炭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炭经营使用监管原则的规定。
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要求做好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规划、布局工作,通过科学规划和整合提升,减少随意设置带来的环境隐患。
严管煤质有两个体现,一是根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修订我市煤炭地方标准,提升标准适用范围、可操作性和技术指标先进性;二是把好销售和使用两个环节的煤炭质量关,对不符合我市标准的煤炭,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排放达标主要针对用煤单位,要求其通过购买并燃烧符合我市标准的煤炭,安装并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确保向环境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排放量不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节约用煤主要是要求用煤单位加大清洁生产力度,减少煤炭使用量,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燃煤污染。
强化监管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狠抓责任落实,加强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区县政府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根据这一规定,各区县政府应当履行好大气环境治理的属地管理责任,通过成立煤炭质量监督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例会、信息、执法检查等工作机制,统筹研究好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推动辖区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炭经营使用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的规定。
我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经历了由原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到市商委再到市商务委负责的转变过程。
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取消了煤炭经营资格许可,但是从市商务委的主要职责来看,其仍然是我市煤炭经营的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对煤炭经营承担起监管职责。
实际工作中,商务部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强化煤炭经营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我市煤炭地方标准;加大优质煤和洗净煤供应;严抓煤炭储存场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完善洁净煤能源供应网络;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
此外,市商务委还应督促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环保部门负责对炉前在用煤的污染物含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管理实际,确定环保部门承担三项监管职责,即用煤单位进炉前的煤炭污染物含量是否符合我市煤炭地方标准,用煤单位脱硫、脱硝、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并正常使用,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是否依规定密闭或者采取防风抑尘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指导用煤单位开展清洁生产,督促其节约用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和市供热办等单位共同制定我市煤炭地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质监部门对煤炭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管,对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工商部门对本市建成区内低硫优质煤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和第四十八条“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处罚”,确定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对不符合我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公安、交通等部门依职责有参与制定煤炭地方标准、消减煤炭消费总量、提高排污成本,制止暴力抗拒执法,查处运输不合格煤炭等义务。
第六条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炭行业协会的规定。
我市煤炭行业协会在煤炭经营信息统计、行业自律、组织会员签署经营优质煤承诺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本条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相关作用,以有效推进我市煤炭经营行业的自律。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环保、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
【解读】本条是关于举报权利的规定。
治理燃煤污染需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公众的举报权与相关部门的受理义务相对应,受理举报的部门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第五条规定的监管职责,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向商务部门举报,对用煤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储煤场地扬尘问题向环保部门举报,对销售不符合我市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向工商部门举报。
本条虽未明确列出质监、工业经济等部门,但向其举报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事项,如煤炭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用煤单位违反节能和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质监、工业经济部门也应当受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八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
【解读】本条是关于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规划和布局的规定。
为有效控制经营性煤炭堆场总量,合理配置煤炭配送网点,市商务委有责任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全市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作出量化规定,科学建立一、二级经营网络。
今后,我市将形成外环线内无经营性煤炭堆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和远郊区县共分布16个经营性煤炭堆场,有民用煤需求的乡镇配建民用煤配送网点的总体布局。
第九条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
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炭集中存放的规定。
本条有三层意思。
第一,要求所有煤炭经营企业所存储的煤炭集中存放在经营性煤炭堆场,以减少扬尘污染。
考虑到煤炭交易可以在任何场所甚至互联网上进行,本条不对煤炭交易行为作出类似限定。
第二,为加强中心城区环境保护,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禁止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但不限制民用煤配送网点和用煤单位储煤场地的设置。
这么规定首先是考虑到外环线以内的部分乡镇有民用煤需要;其次,外环线以内仍存在大量燃煤供热站,对其使用的储煤场地不能脱离实际地要求设在外环线以外。
第三,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规划布局,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炭质量的规定。
本条对煤炭购销环节的煤质做了规定。
我市没有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购销活动存在三种情形:第一,我市煤炭经营企业与我市用煤单位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第二,我市用煤单位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与外地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即采用直供方式购煤。
第三,我市煤炭经营企业与外省市、外国购买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前两种情形下,我市是煤炭终端消费地,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直接影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必须对煤质作出限制。
第三种情形下,不能强制要求煤质符合我市地方标准,因此本次立法不加以规范。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本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禁止任何单位在本市建成区内使用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本次立法遵循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但采用更灵活的引导方式,要求煤炭经营企业、用煤单位采取明确合同质量条款等措施确保煤质符合我市地方标准。
质量条款,应当包括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争议和质量问题处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炭购销台帐的规定。
本条规定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形成有效的监管信息和煤炭质量追溯体系,强化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