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炭厅防治水管理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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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平煤股份各直管、托管、代管、监管的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地质勘探、设计、矿井建设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司现行的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查、探、堵、截、疏、排、防、躲"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预测预报应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

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及矿井必须坚持水害隐患的周、月、年排查制度,月报、年报及随时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范围要覆盖所有采掘地点及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区域,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二)每月底由地测部门提出下月水情水害月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安检(监)部门和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水情水害年报由地测部门提出后,必须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监)、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审查后,于12 月31日前报地质测量处。

(四)对可能存在水害隐患的地点应当采用综合探测手段查明或排除隐患,需要采取进一步采取措施或治理的地点必须先治理后采掘。

在小煤矿采动区域附近或其采掘可疑区域采掘时必须采取有掘(采)必探的措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建设单位(新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探放水作业队伍,平衡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建议等。

总工程师作出的防治水工作决定非经主要负责人、安全办公会研究或上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

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煤矿防治水细则)教案

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煤矿防治水细则)教案

五、设计
14、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由煤炭(煤矿)企业 总工程师审批。
注意:附录五明确要求,突水系数计算时 底板隔水层承受的实际水压水头值,MPa; 水压应当从含水层顶界面起算,水位值取 近3年含水层观测水位最高值。
五、设计
15、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 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 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井下探查、 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细则》第106条。
四、工程
1、“2个水仓”: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 和副仓,涌水量大于1000 m3/h,有效容量 应能容纳所承担排水区域8小时正常涌水量, 大于1000 m3/h的,V=2(Q+3000)。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2、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 区正常涌水量,排水设备应当满足采区排 水的需要。
四、工程
4、防水闸门设置规定: (3) 有突水危险的采区(原规定是采掘
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 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 水措施,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细则97条,规定第67条:“煤矿”) (原规定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 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 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 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墙必须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记录, 雨季加密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细则 第100条(原《规定》报废巷道封闭时,在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 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 加密观测。)
四、工程
6、在建矿井排水要求:新建矿井永久排水系统形 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按该 区预计的最大涌水量配备排水设备、设施,保证 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细则112条)。(在永久排水 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 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规定64条)

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省内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满足工作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1,中型矿井不少于2人,大型矿井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多配备1-2人。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地测部门应独立,并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年接受一次业务知识培训。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条矿井应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2台,中型矿井不少于3台,大型矿井不少于4台,水文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增加2-4台。

单台探放水钻机每班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新上岗的探放水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探放水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第四条煤炭企业应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物探技术,建立物探作业队伍,至少装备两种以上的物探设备,满足所属矿井物探工作需要,煤矿也可自行购置适合本矿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设备,或与有相应物探技术能力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五条煤矿主要排水地点,以及不能实现自流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和采据生产地点,应当建立能力符合要求、可靠完善的排水系统,有工作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要热备。

《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

《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

《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变化前言《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合编版”读本中红色加粗的是《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新添加符号、文字;带删除线的是虽然存在于《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为原规定)中,但却被细则删掉的符号、文字;染黄色的是被闫鹏飞认为细则中遗漏的符号、文字,蓝色加粗的是闫鹏飞添加的注解及简要点评(提示:仅代表个人观点),染浅绿色的表示细则与原规定内容虽然一样,但语句顺序略有不同。

黑色的是原规定和新细则共有文字。

也就是说按顺序只读黑色的和带删除线的文字就是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只读黑色的和红色加粗的文字即为新颁发的《煤矿防治水细则》。

“合编版”读本清楚地显示出了专家们编制细则时,对原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思路。

详细阅读“合编版”读本有助于对细则的深刻理解。

细则确实有不少亮点,凝聚了众多专家的智慧,我向他们表示敬意。

细则对原规定条款合并2条、拆分2条、新增28条、废弃7条、全面改写13条,更多的是局部修改。

原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十六条;原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原规定第三十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原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细则新增条款:第三条第二段、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六)款、第九十条后两段、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

细则废弃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段、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细则全面改写:原规定第八条对应细则第八条、原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一条、原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二十三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应细则第二十五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应细则第二十六条、原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款、原规定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段、原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段和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三十六条、原规定第八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零二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十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我个人认为细则仍存有待改进之处,规定、规范和细则等很难做到完美无瑕,但是,作为对国家法规的编制仍应精益求精,细则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防治水细则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臵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臵制度等。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要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各级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措施的实施,负落实责任。

二、要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各煤矿集团公司应设立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企业,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防治水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1至3名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3名以上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

三、要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管理的规定。

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要为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不同钻距的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等探放水设备和物探设备,探放水钻机至少3台以上,且有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的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作业。

四、要建立严格的探放水工作制度。

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防治水绩效考核办法,以加大防治水工作的考核力度。

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

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

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扎实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严防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现结合神华集团公司煤矿水害实际,特规定如下:一、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明确水害防治责任各煤炭子(分)公司、煤矿必须有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具体责任。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宁煤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要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3至5名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分管地测防治水的副总工程师。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矿井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名,中等及以上矿井不得少于2名。

专业技术人员要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物探专业的教育。

各煤炭子(分)公司、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

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负责人,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要组织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编写防治水规划和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要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

各煤炭子(分)公司、煤矿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作好相应的防治水工作。

各煤炭子(分)公司、煤矿应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应建立专业化的探放水和注浆队伍。

各煤炭子(分)公司、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应急救援制度。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二、加强防治水基础管理工作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

各矿井必须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重新划分工作,并依此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必须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煤炭工业部》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煤炭工业部》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第一节总则第l条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本条例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规章和依据,煤炭行业的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2条各局、矿必须由局、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领导,由总工程师主抓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

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3条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害情况预报。

第4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威胁或潜在突水威胁的矿务局、矿应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设置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并随时观察分析险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5条对有可能造成突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对矿井各区充水情况,含水层或地表水体水量、水质、水位及水温等情况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观测。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方,应设置水患监测及通讯联络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和制定处理对策。

第6条矿务局、矿必须搜集、调查和核对矿区范围内现正在开采的小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小煤矿和老窑的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

地方煤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地方煤矿管理的规定,负责对开采的小煤矿进行定期检查,对威胁相邻矿井安全的小煤矿必须停止开采。

第7条有突水威胁的矿井,不但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并且要让全体井下职工都能熟悉它。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煤矿防治水规定一、制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目的《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害。

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

如2021年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死亡121人;2021年山东华源矿业公司“8.17”洪水淹井,死亡172人,还导致与其相邻的名公煤矿死亡9人的事故等。

事故原因分析均反映出《规程》与《条例》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生产形势。

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

三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水害探测仪器与技术、防治水工程与设备、矿井防治水理念与预测评价方法和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与工艺等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需要对防治水技术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并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企业贯彻执行和强化对煤矿防治水的监督检查。

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特点《防治水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

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作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

如针对2021年广东“8.7”水害事故和2021年山东“8.17”水害等暴露出的问题,《防治水规定》中有关条款在内容上做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

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

据统计,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矿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

因此,《防治水规定》中对有关探放水设计、工程施工以及探放水设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矿井搞好防治水的基础。

煤业公司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

煤业公司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有效开展公司防治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所属煤矿均为整合重组技改煤矿主要存在地表水、井下老空水和局部承压水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煤矿防治水的详细实施办法,对《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Q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涉及防治水的从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第三条公司及各矿防治水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学习、监督、实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公司防治水工作体系,形成“物探先行、钻探跟进、化探验证”的防治水管理体系Q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推广应用防治水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采用GPS地质填图、物探、化探等手段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全面查清本矿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结合生产实测资料和工程计划规划进行综合研究,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地分析判断和评价。

制定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做好防治水工作Q第六条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采、掘前不探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查找原因,原因查不清不得恢复采、掘活动。

第七条各矿应当对参与生产建设的所有员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事井下工作的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所有参与防治水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参加专门的防治水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立公司水害防治专项资金制度。

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各矿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明确专项用于防治水的费用,确保水害防治工作按计划实施,矿井水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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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刊发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防治水工作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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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市 、 人 民政 府 , 人 民政 府 各 委 、 , 直属 机 构 : 县 省 厅 各
省煤炭厅《 于进 一步加 强煤矿 防治水 工作 的若干规 定》 关 已经省人 民政 府 同意 , 转发给 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了政报( 的法律地位 , 山西政报》 公报) 在《 上刊登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本为标准文本。 ・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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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强 化 矿 井 的 防 治 水 技 术 管 理 。 强 矿 井 照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定 同 意 的探 放 水 设 计 进 行 要 加 水 文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及 水 文 地 质 或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作业 ,探放水 时要撤 出探放水 点 以下 部位受水 害
神 。 一步加 强 煤矿 防治 水 管理 工作 , 进 坚持 “ 预测 煤 矿企业 , 必须设 立专 门的防治水 管理机构 , 配备
预 报 、 掘 必 探 、 采 必 探 、 探 后 掘 、 探 后 采 ” 专 职的 防治 水副 总工程师 .并 配备 3名 以上地质 有 有 先 先
的原则 , 采取 防 、 、 、 、 的综 合治理措 施 , 堵 疏 排 截 着 类 工程 的技 术人员 。
六 、 建 立 可 靠 的 矿 井 防 排 水 系统 。 井 排 水 要 矿
人员撤 离到安全 地点 或升井 , 保人 员安 全 。 确
十、 要重 视矿 井地面 的防治水 管理 。 每年 雨季

煤矿防治水五必须、五严禁,陕西具体规定

煤矿防治水五必须、五严禁,陕西具体规定

一、煤矿防治水“五必须、五严禁”1.必须建立完善水文地质资料基础档案并及时更新,严禁水患不明组织生产2.必须建立图纸定期交换制度并认真核实,严禁图实不符从业人员3.必须熟知熟会水害透水征兆和井下避灾路线,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入并作业必须4.严格执行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制度,严禁冒险作业采掘工作面施工前5.必须进行水害专项技术论证,严禁剃头开采和单腿下山无序开采。

二、陕西省防治水“十必须、十严禁”各设区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监管煤炭企业集团公司:为深刻吸取煤矿水害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切实加强陕西省煤矿汛期防治水工作,按照全国矿山防治水现场会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对于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部署,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防治水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了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防治水工作“十必须”1.必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防治水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2.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储备水害应急抢险救灾物资。

3.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则,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防范措施。

4.必须编制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煤矿防汛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5.必须编制防治水工作相关地质报告,建立完善防治水基础台账,编制水文地质图鉴,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科学划定矿井防治水“三区”(可采区、缓冲区、禁采区),保证基础资料真实可靠。

6.必须安设水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防治水制度

防治水制度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晋政办发(2011)70号文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煤行发(2011)410号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剧情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通知”》以及《临汾煤业公司防治水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强新华常务副组长:刘永成副组长:苏海平陈春林吴信军王传红成员:地测科、生产科、调度室、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财务科、供应科、综合办等单位正职。

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

主任:地测科长(兼)副主任:地测科分管防治水副科长成员: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组成。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地测科职责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防治水标准化工作,负责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省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满足工作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1,中型矿井不少于2人,大型矿井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多配备1-2人。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地测部门应独立,并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年接受一次业务知识培训。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条矿井应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2台,中型矿井不少于3台,大型矿井不少于4台,水文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增加2-4台。

单台探放水钻机每班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新上岗的探放水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探放水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第四条煤炭企业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物探技术,建立物探作业队伍,至少装备两种以上的物探设备,满足所属矿井物探工作需要,煤矿也可自行购置适合本矿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设备,或与有相应物探技术能力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五条煤矿主要排水地点,以及不能实现自流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和采据生产地点,应当建立能力符合要求、可靠完善的排水系统,有工作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要热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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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井防治水“十条红线”管理规定:
1、矿井必须设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并配备1-2名专业的地质、水文地质技术人员。

2、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必备的五种基础图纸。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治水计划,落实各采掘作业点防治水措施。

4、矿井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编制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和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

内容应包括:工作面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防治水方案、措施,应急避灾路线及现场处置预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5、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防治水制度,把探放水进度按照设计工作量纳入矿井日常验收、考核之中;配备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探放水队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6、资源整合矿井、各生产、基建矿井带压开采区域或生产、在建采区内存在小煤矿破坏及老空积水区,在井下落实“有掘必探”的同时,必须开展地面物探工作,查明采空和积水区范围。

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7、矿井积水必须及时排出地面。

严禁向采空区或巷道内排放积水。

8、井下出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9、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严禁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生产、基建采掘活动。

井下中央排水能力、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带压开采矿井或存在小窑透水危险矿井必须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抗灾强排泵房或增建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10、“无预报揭露地质构造”和“无预报揭露采空区”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二、具体要求:
各矿认真对照以上规定,对本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大排查,并按以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落实整改:
1、未成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及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停工并于5月30日前进行整改。

2、10月30日前,各类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3、4月30日前,各类矿井必须建立<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四种制度: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同时制定矿井“有掘必探”管理考核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对防治水各种制度要组织宣传学习,并悬挂于醒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

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在4月30日前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落实防治水工程项目和资金。

各矿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防治水工作内容。

4、采、掘工作面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和综合防治水措施必须在对井上、下及工作面周边水情水害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机电、安监、调度等部门会审后实施。

5、“有掘必探”、“有采必探”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地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矿坚持用好本矿现有超前探测物探仪器基础上,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用坑透和音频电透进行探查;工作面采、掘期间必须指定专人跟班做好水情水害及透水征兆的观测和记录工作。

加强
对探放水设计审批、施工验收、考核三个环节的管理,重点强化探放水工程验收和对施工单位考核工作。

无探放水钻机和探放水队伍的矿井立即停产停工;探放水钻机老化、数量不足的矿井,必须在5月15日前更新补充;各矿必须将外工队伍的探放水工作纳入大矿统一管理、考核,探放水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探放水队伍、设备必须符合要求。

6、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生产、在建采区内存在小煤矿破坏或老空积水区以及带压开采的采区或工作面,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地面物探工作,并将物探资料做为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编写的依据之一;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地面物探工作,将物探资料做为地质报告编制的必要组成部分。

先期开采地段涉及带压开采的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尽快安排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带压开采下组煤的矿井(采区)无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不得开工建设。

7、各矿必须在4月30日前组织对所有采、掘区队长、班组长、跟队技术员全部进行一次井下透水征兆等防治水基础知识的培训,并将透水征兆以漫画等形式悬置于井口、井底车场等醒目位置。

当采掘期间发现煤层变湿、松软,片帮、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矿压增大,底臌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8、各矿必须组织地测、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中央、采区排水系统进行一次详细的核查,重点核查:矿井、采区、工作面的排水安全设施及能力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突水危险的矿井是否具有抗水灾强排能力。

资源整合矿井中央、采区排水能力不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必须停止生产,限期改造;基建矿井井筒施工到位后,必须优先安排中央排水系统的施工,在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不得向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开拓或掘进;各带压开采矿井必须在原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新柳、新峪、新阳等存在老空区突水威胁的矿井,必须提高采区排水能力或建立采区潜水泵直通式排水系统。

要求各矿在4月底前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审查,年内完成改造工程。

9、各矿应加大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力度,对矿井、采区、工作面地质构造控制程度不够,水文地质条件及老空积水情况不清,必须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手段查明。

10、各矿必须尽快完善矿井、采区防治水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正规程序审批后实施。

严禁“边设计、边建设”。

三、各矿要深刻汲取3.28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的沉痛教训,把矿井防治水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对照“十条红线”规定,找出本矿井存在的问题,立即制定整改办法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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