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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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明确部门职责,提高业务效率,实现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程序化、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三条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为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

第二章业务定义

第四条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 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第五条我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是指由我行借助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投资于我行认可的相关项目的业务。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为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全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管理、组织、推动、培训、交易结构审核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分行进行重点项目营销、重点项目交易结构审核、项目资金对接或准入资金审批等。

第七条分行(本办法所指分行均指我行一级分行、苏州分行与温州分行)业务营销部门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项目营销、推广与业务发起;分行投资银行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为分行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分行业务管理、推动与培训,协助业务营销部门进行客户筛选和营销工作,原则上应参与分行拟上报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八条总行中间业务专业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审委”)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项目风险审查与审批工作,各分行需按照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向中审委提交通过分行贷款审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材料,中审委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批通知书》。

已获得我行总/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授信额度审批通过项

目,可在授信主体既有授信额度内开展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业务,原授信业务有权审批部门应出具补充审批意见,明确项目各项审批要素。

第九条分行法律合规部门(或相应岗位)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所涉及各项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审核,并出具标明明确法律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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