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反洗钱监管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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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情况介绍
主查人编制《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检查组组长和
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 检查: 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主查和被查单位负责 人签字。
取证。填制《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检查人员、主查人、证
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证据提供人或被查 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盖章,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取证记 录》上注明。
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令[2007]第1号) 2007年6月11日起施行。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第2号)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四) 规范性文件
- 辖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情况介绍
其他规定
- 上级行可以对下级行辖内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 上级行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检查的金融机构 - 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 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2、 检查程序
检查准备
- 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前5个工作日送
关人员签字、盖章。
约见谈话 - 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经审批后提 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 - 填写《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4、 结果处理
风险提示。下发《反洗钱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情况介绍
- 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反洗钱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
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 - 金融机构总部; - 认为应当由其直接进行检查的金融机构 分行、营业管理部;
- 辖内金融机构总部(银复[2007]17号)
- 辖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 上级行授权检查的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情况介绍
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 同上
地(市)中心支行; - 辖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 上级行授权检查的金融机构 县(市)支行。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情况介绍
达被查单位。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
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列明检查时间、检查组组长、主查人、 检查人员、被查业务时间跨度、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和范 围等 检查实施
- 进场: 出示检查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与被查单位会谈。宣读《现场检查 通知书》,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及对被查
1、 ##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
义》和《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的通知(银发[2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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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银发[2007]1754号)
3、《##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 通知》(银发[2007]254号 二、监管方式
给被查单位;
- 被查单位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 无异议的,在每一页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有异议的,提交书面材料,检查组予以核实。 超时不反馈的,不影响检查组对事实的认定。
- 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或《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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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规问题,发《现场检查意见书》 存在违规问题,发《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10个工作日反馈。 发《现场检查意见书》
(一)非现场监管
1、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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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上报的非现场监管信息
人民银行接受举报获得的信息
人民银行在开展现场检查和行政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2、监管措施 前提:发现疑问或需要确认 电话或书面询问(质询)
现场走访
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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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程序规定
书面质询。
- 下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书》。 - 金融机构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现场走访 - 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
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走访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情况介绍
- 走访结束,填制《反洗钱非现场走访调查记录》,金融机构有
内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 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人民银行应 予以采纳。 - 金融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银行根据非现场监管信 息对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实施行政处罚。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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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场检查
1、 检查权限
反洗钱监管情况百度文库绍
##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
总览
一、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反洗钱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三 、现场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 现场检查结果的处理 五、 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监管的法律依据 (一) 法律
1、《反洗钱法》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 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 责。 2、 《##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九)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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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法规
1、《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2、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三) 部门规章: 1、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行[2006]第1号) 2、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06] 第2号)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情况介绍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情况介绍
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填制《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
需要延期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离场日3天前告知被查 单位
注意事项:不得少于2人;
出示执法证件 出示检查通知书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情况介绍
检查处理 - 制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检查组长在每一页上签字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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