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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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法律地位

(2008-01-19 00: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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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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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一、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

法律地位是由法律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状况所决定的,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地位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基本规范,调整着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以权利与义务这对对立统一的基本法律要素为内容构成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过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制定了法律规范,规定了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一定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它们之间关系具有了法律上的性质,公民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反映出他们在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法律地位差异。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对罪犯法律地位这一概念应当重点理解以下内容:

(一)罪犯是公民,应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所谓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在不同国家,对公民一词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美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随着各国参政权范围的扩大,其公民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而且同“国民”和“人民”两个词通用。由此可见,由于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同,公民的涵义和外延亦不同,认定和理解某一部分社会成员是否是该国公民,只能在该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是否符合该国法律规定加以认定。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罪犯虽然犯了罪,受到了刑罚应有的惩罚,但并没有开除他们的国籍,因而,他们仍然是我国公民。既然罪犯是公民,就应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二)罪犯的法律地位是对罪犯法律资格的定位

罪犯是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其法律地位与一般公民的法律地位是有区别的。这是因为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受到国家刑事法律的制裁,因而依法与之形成刑事法律关系。罪犯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法律为其重新设定了构成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是与罪犯的特定法律身份相适应的,是罪犯接受惩罚改造必须的行为规范和尺度。作为处于特殊公民地位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但不能像一般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其公民原有的权利有的被剥夺了,有的权利被限制使用,有的权利被停止行使,罪犯只能享受一定的法定权利,履行特定的法定义务。

(三)罪犯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

罪犯被依法监禁的人身状态,导致其行为能力受限,某些权利尽管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但因无法行使而处于停止状态。在义务履行上,罪犯停止履行公民的

一定义务,必须履行为其法律身份所设定的特定义务。正是由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权利是不完整的,其义务内容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所以,罪犯权利和义务状况所构成的罪犯法律地位具有特殊的内容。

对罪犯的权利义务内容作必要调整,是符合一般伦理精神和宪法原则的。二、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一)明确罪犯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制,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崭新的规律性认识。我国社会义法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的进一步拓展和升华。监狱对罪犯依法行刑,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治狱,保障罪犯法定权利,监督罪犯履行义务,因此,研究罪犯的法律地位对监狱法制建设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把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的形成加以确认,这是监狱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

(二)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强制机构。我国监狱不仅担负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任务,而且担负着对罪犯的改造任务。因而,我国监狱严守社会主义法制,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坚决废除对罪犯打骂、体罚和虐待。我国监狱从人道主义出发,尊重罪犯的人格和保障罪犯权利,努力促进和加强对罪犯改造,使罪犯从监管活动的各个环节感受到党和国家要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的诚意,从而调动他们接受改造、重做新人的信心和决心。

(三)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

我国刑事法律充分确认罪犯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罪犯享有的诸多权利,并为罪犯行使和实现其权利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这就向世人昭示了我国罪犯具有广泛的、真实的人权。这对于那些不明真相而对我国罪犯的改造存有误解的人们提供了了解中国罪犯人权的法律根据,也对那些别有用心,恶毒攻击我国监狱“非法司狱”侵犯罪犯人权的欺骗宣传的一个有力回击。同时,明确罪犯法律地位,将逐步提高监狱及其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增强依法保障罪犯人权的自觉性,从而减少和避免工作失误,使我国在复杂的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

(四)明确罪犯法律地位,有利于增强执法者人权保护观念。

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运作机制应当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志办事,尊重少数人的权利。而法治的精髓是限制强者的权力,保护弱者权力,在监狱行刑中,相对于警察与罪犯而言,前者是强者,后者是弱者。明确罪犯法律地位,有利于增强执法者的人权保障观念,有利于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从而减少和避免工作上的失误,真正保护罪犯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最终达到维护我国在国际上形象的目的。

三、罪犯权利,义务的构成及其特点

(一)罪犯的权利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罪犯的权利是指罪犯依照宪法和法律所应当享有的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即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相应行为的资格。我国《监狱法》第七条第1款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可见,罪犯既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也享有特殊的法律权利,还享有一些受到一定限制和调节的权利。

1.人身方面的权利。

人身方面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维护正常生活的权利、人格权和人身安全权、娱乐权等。要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必须保障罪犯人身方面的权利。为此,我国监狱对罪犯人身方面的权利给予了高度重视。

(1)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生存的权利,在慎用死刑的我国,非经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剥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罪犯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外,其他任何罪犯都享有生命权。即使有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其结果有两种可能性:即两年以观后效,期满后,或者载定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死缓制度是我国刑罚在死刑适用方面一个独创,具有保留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双重功能。因而,被判处死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除了又犯新罪,被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生命权外,绝大部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两年期满后,其生命权利得以恢复。至于其他被判自由刑入狱服刑的罪犯,当然享有生命权,监狱必须保障罪犯享有生命权,不得非法侵害罪犯的生存权利。

(2)维护正常生活的权利。维持正常生活权利是生命权的派生权利。承认罪犯的生命存在,本身意味着承认保障维持其正常生活的权利。罪犯正常生活保障主要包括罪犯的生活费、被服、居住的监舍、医疗保健、生活卫生设施等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保障,如《监狱法》将罪犯伙食标准明确规定为实物量标准,严禁监狱管理人员克扣、挪用囚粮,若违反则予以严厉处罚,从而确保罪犯此项权利的实现。

(3)人格权和人身安全权。人格不受侮辱,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也是罪犯享有的一项权利。依照《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监狱法也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而且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如果有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罪犯在服刑期间,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得对罪犯有殴打、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罪犯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必须得到保护。罪犯作为特殊的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享有在社会中生存、实现其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基本资格,即健康权和生命权,罪犯在服刑期间,当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侵犯时,法律应予以保护。

(4)娱乐权。《监狱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监狱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寓教于乐,既可缓冲监禁生活的单调和沉闷,又可满足罪犯文化、精神生活的需求,陶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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