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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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相关问题及对策摘要: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是指各级管档单位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针对干部档案缺少材料、信息不准、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所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加强干部档案管理,提高干部档案质量。

关键词:人事档案;审核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01

现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的常见问题,笔者经多方走访咨询,做出如下解决方法。

(1)缺少材料问题。缺少的学历学位材料,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量查找、收集齐全。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一定要尽量查找,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进行复印,并注明出处。所有材料都查找不到的,方可用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代替,并经发证学校和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盖章。

(2)学历学位证书认定问题。几种查证方法:一是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写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中学校名录;二是查证书式样;三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四是直接向发证学校查证;五是对境外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3)更改出生日期的个人申请、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和上级批复。关于更改干部出生日期问题,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曾经下发过

两个文件:一是现行的文件,即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按照41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项;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中组部在2007年1月印发《关于做好公务员登记中干部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宇[2007] 4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一般为入团志愿书,或者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二是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1990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宇[1990]24号)。在2006年10月以前,按照这个文件更改了出生日期的,档案中必须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的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归在干部档案第五类。

(4)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上级批复或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文件材料。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比较多,其中早期的材料一般为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等,以及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证明等。

建国以来,组织人事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军队关于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政策性文件包括:《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2]11号)、《人事部、劳动部关于1966至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3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等等。依据上述文件申请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并经组织批准,相应的申请和批复材料均归在干部档案第五类;凡更改参加工作时间而没有组织批复的视为擅自更改,不予承认。

(5)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认真查找;确实找不到的,要按照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由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如果原单位现在已不存在,干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干部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缺少1985年、1990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的,要认真查找收集。确实找不到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写出情况说明。1990年由于部分单位未开展党员登记工作而缺少《党员登记表》的,应予以说明。

注意,民主党派成员的入党材料也必须收集归档。

(6)获县(市)级以上奖励的材料。缺少奖励审批表等材料的,要认真查找收集;确实找不到或没有审批表的,可找相关奖状、证书、表彰文件,核实后用原件或复印件替代。

(7)任副科级以上职务后受处分的决定、免予处分的决定、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

(8)1993年后的工资材齐全(或在《工资变动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要求1993年以后的工资材料收集齐全,或是在《工资变动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有的单位没有形成工资审批材料,通过一份材料记录干部工资的连续变化情况,不视为缺少工资材料。

(9)1997年以前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缺少的,要尽可能找到原件;确实找不到的,可通过文书档案复制;如当时没有填写《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的,可以任职通知替代。复制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和任职通知,要注明复制标识和复制时间,并加盖组织印章。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规定,2008年3月以后从其他单位调任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非市管职务的,还必须有《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10)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按规定逐项填写,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加盖组织印章。

此外,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要求,公务员登记表要归入干部档案,组通字[2007]4号文件对此作出了具体要求,也要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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