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考试立法(一)
论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1)
论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一)引言税收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税制的完善,国家可以在宏观经济方面起到积极的调控作用。
税收立法作为实施税收调控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探讨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相互影响与相互促进。
一、税收调控的意义税收调控是指国家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和税制来影响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过程。
税收调控的主要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调节:税收调控可以通过调整税率、征税范围等手段来影响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从而调整经济活动的总量和结构,实现经济的平稳增长。
2.收入再分配:税收调控可以通过税收制度的设计,实现对财富的再分配,减轻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3.资源配置:税收调控可以通过激励或惩罚的手段来引导资源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倾斜,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4.社会调节:税收调控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设计,实现对特定行业、行为的引导和限制,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二、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税收立法是指国家依法制定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过程。
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税法合宪原则:税收立法必须符合国家宪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宪法原则。
2.税法平等原则:税收立法应当保证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平等的纳税待遇,不得歧视对待。
3.税法公正原则:税收立法应当体现公平和公正,不能偏袒特定行业或个人。
4.税法合理原则:税收立法应当合理,合理性包括税收的基数确定、税率确定和税务管理等方面。
5.税法依法原则:税收立法必须依法进行,立法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效力。
三、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的相互影响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税收调控的实施需要立法的支持和保障,税收立法的制定也需要充分考虑税收调控的要求和目标。
首先,税收调控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税收调控往往需要对税制、税率、征收范围等进行调整,而这些调整通常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
因此,税收调控需要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支持,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税收调控措施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一、1. 理论法材料一: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江南博哥)会主义法治建设……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材料二: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摘自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材料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执法司法权力专业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受干扰诱惑多,权力的多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
摘自钟政声:《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归根结底就是要规范用权》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谈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直接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范文]【谈现状】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党在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提供了扎实的制度保障。
【谈进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科学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十一个坚持”,具有以下重大意义: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国家立法制度基础知识(1)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国家立法制度基础知识(1)医疗卫生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涉及面很广,政治生活占有相当大的部分,而立法制度是政治常识的重点内容。
今天为您梳理了国家立法制度基础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考试有所帮助!在中国,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一)立法制度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立法制度的状况是国家法制状况的更直接、更明显的标志。
从结构的角度看,有没有健全的立法制度,直接反映出一国法制健全与否。
从民主的角度看,立法权是否属于人民,立法机关是否由民意产生,立法程序或立法过程是否民主、是否有透明度,都直接和明显地反映出一国法制的民主化程度。
从特色的角度看,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法的渊源的作用程度,是当今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各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分野。
立法制度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
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确定的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
不成文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实际上所须遵循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确定的各种准则。
一国立法制度成文化的程度与该国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发达程度一般成正比。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是成文制度,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对立法制度作出规定,还有关于立法制度的专门立法。
现时中国立法制度处于走向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宪法对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新近通过实施的《立法法》对中国现行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3. 不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54题)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B.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C.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正确答案:A,B,D解析: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该条款“应当”、“不得”的规定,显然是明确具体的,且为法律义务的规定,A、D选项正确。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也可用陈述语句来表达。
所谓规范语句,是指使用“应当”(或“必须”)、“不得”(或“禁止”)或者“可以”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该条款使用了“应当”、“不得”等道义助动词,B选项正确。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该条款仅是“应当”、“不得”的规定,即行为模式的规定,不存在法律后果的规定,C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法理学2.关于二条文规定的内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2012年卷一第87题)A.均属委任性规则B.均属任意性规则C.均属准用性规则D.均属禁止性规则正确答案:C解析: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申论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行政执法)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题目一(归纳概括题型)题目: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网络交易日益频繁。
某市政府出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经营的考虑,即将出台一项关于加强网络交易市场监管的规定,希望你以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代市政府草拟一份意见稿。
请参考下面的材料,撰写一份不超过1000字的政策意见稿。
材料:1.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显示,去年该市网络交易金额较前一年增长了20%,网络交易活跃度也显著提升。
2.某市消费者协会透露,由于网络购物渠道增多,近年来有关网络购物的投诉数量也有所增加,其中涉及虚假宣传、商品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占较大比例。
3.某市旅游协会统计,有部分旅游套餐在网销过程中存在如费用不透明、服务缩水等问题,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4.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目前针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难度较大,部分不法商家通过虚假注册、隐蔽信息等手段隐瞒违法行为,难于有效监管。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网络交易市场是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合法合规经营是每一位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政府有责任引导和鼓励合法经营,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监管。
6.有专家建议政府引入更多技术手段,比如区块链技术,以提高网络交易市场的透明度,防范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
二、题目二(综合分析题型)材料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率逐年提高。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面临着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诸如空气污染、水资源短缺、垃圾处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开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以期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
材料二:某城市环保局在加强环境保护过程中,注重发挥行政执法作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以下为该市环保局近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1.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排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予以处罚。
2.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监管。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章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主要涉及唐宋明清四个朝代的法典,即《永徽律疏》、《宋刑统》、《大明律》、《大清例律》中规定的主要制度。
考生应注意以下内容:(1)对某一朝代法律制度的考查,可能会将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法典内容、法律制度等内容相混合一并考查。
(2)对某一部法典内容的考查,可能会结合其与其他法典在内容上的继承与发展关系一并考查,加大试题难度。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1.《唐律疏议》、《宋刑统》与编敕(1)《唐律疏议》——礼律统一的法典①《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是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共12篇,502条。
②《唐律疏议》总结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法律的经验,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③《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以它为基础,“中华法系”最终形成。
(2)《宋刑统》的制定和编敕①《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太祖建隆初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主持编写,内容基本继承唐律。
②“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主要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
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③在宋代,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照宋代的成文法律,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的“制论”和门下省的“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2.唐代的刑罚原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与前朝相比,既有所继承,又有所创新。
其刑罚原则主要有: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自首原则,并对自首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类推原则;化外人有犯原则等。
2024年国家年司法考试大纲:法治理论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考试内容:第一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平安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第二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第三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考试内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形成完备的法律标准体系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第二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第三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第四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全民守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考试内容:第一节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基本要求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第二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坚持依法执政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参考文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XX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不定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60.00)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_丁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
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第55题)(分数:2.00)A.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D.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解析:解析: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法律证成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法官审理时进行演绎推理(内部证成)的大前提,对“公共场所”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A选项正确。
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本案中,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这属于体系解释,而未涉及历史解释。
司法考试论述题资料
答: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 ,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论述题的结尾部分的升华部分很重要。具体要求是:
A:文字不宜太多,不能冲淡了论述题的主题,即主要属于行政法学科。
B:文字尽可能简练有力。
C:论述题的升华方向是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宪法学基本知识。所以思考的方向要紧紧围绕大纲规定的法理和宪法学科基本知识点。
注意:一般来说,论述题的主要内容是部门法学科,而不宜确立为宪法和法理。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认真地对待权利。[美国](法学家)德沃金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
关于名言的使用:
1、建议结合案情使用,有一些名言属于万能使用的,例如凡是涉及程序的内容几乎都可以使用:“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或者:“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总分62,考试时间90分钟)3. 不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2011年卷一第11题)A. 法律位阶的冲突B. 法律责任的免除C. 法律价值的冲突D. 法律责任的竞合2. 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
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
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
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第59题)A. 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 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 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D. 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3. 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
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
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一第10题)A.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 民主立法C. 注重效率D.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4. 关于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第91题)A. 属于民法商法规则B. 是立法议案C. 是法的正式渊源D. 是规范性法律文件5. 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2013年卷一第87题)A. 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 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D. 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6. 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2024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及答案
2024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一般不拒绝外国人出境,除非他们:()A、属于某一特定人种B、信奉某一特定宗教C、属某一特定政治团体D、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参考答案:D【解析】:对外国人出境的管理外国人出境,只要符合所在国有关出境的规定,就应允许他出境。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交清他应缴的捐税,办理了出境手续。
如果外国人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尚未了结,或者债务尚未清偿,或者未付清捐税,即可阻止其出境。
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可以携带居留国法令允许其带走的合法财产。
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无理禁止或阻碍外国人离境。
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他驱逐出境。
不过。
国家不应滥用这种权利,否则将招致当事人本国的抗议或报复,并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2、某市工商局和物价局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市农资公司罚款2万元。
市农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则应以为被告。
A、市工商局B、市物价局C、A和B二者之一D、A和B二者共同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3、德国的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
这部法律还规定,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
立法机关为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
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
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
A、《德意志帝国宪法》B、《联邦德国基本法》C、《魏玛宪法》D、以上均不是参考答案:C【解析】:所考知识点为《魏玛宪法》。
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来的帝国国会批准了卑斯麦领导下制定的以1869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这是一部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不可能有上述内容的规定,因此,A错误。
德国基本法于1919年生效,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因此,B不正确。
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完整参考答案(地市以下)
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完整参考答案(地市以下)一、如何做好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弘扬,请你谈谈“给定资料1—3”对做好这方面工作有哪些启示。
(20分)要求:紧扣“给定资料”,条理清楚。
不超过300字。
【解题思路】阅读题目,审清题意很明显,这是一道启示型分析题。
作答任务是分析“给定资料1~3”对于做好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的启示。
材料范围非常明确——“给定资料1~3”。
作答条件包括“紧扣’给定资料’”、“条理清楚”、“不超过300字”三个:第一个条件即是中公教育反复强调的申论作答原则之一——“立足材料”,要点从三则材料提取即可,无需额外引申发挥;第二个条件提示考生本题作答应有结构意识,要对提取出的要点实行逻辑加工,忌无序地罗列要点;作答字数不超过300字,无序赘言。
阅读材料,提炼要点既然题目明确限定了作答范围是“给定资料1~3”,那么我们从这三则材料入手提取要点即可。
给定资料1对南城牛街地区实施危改工程前后的情况实行了陈述、对比,凸显了对基层街区实施危改工程的必要性和成效。
这则材料给我们的启示由两点。
一方面,应注重对文物街区的修缮和保护,具体措施材料中说得很详细,学员要把握好两点:一是原则,材料提到了改建后的牛街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情,同时改建保持了建筑布局的完整性;二是具体措施,材料里提到了利用现有条件和历史文物资源、对牛街所实行的一系列修缮和改建工作,同时指出了完善社区数字化管理系统。
另一方面,最后一段的后半部分还介绍了具备“历史性”和“传承性”的白猿通臂拳的第六代传人指导孩子们习武练拳的内容,由此能够提炼出第二个启示:注重文化的传承和申遗。
给定资料2介绍了乡村放映员王其璋以电影的形式协助村民学习农业科技的事迹,将电影文化与农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做到了寓教于乐。
给定资料3是座谈会的发言摘要,记述了ABC三人的发言。
A的发言强调了要丰富村民文化生活,提升村民文化物质,培养积极向上的村风民风,具体做法是动员群众读书,并通过展开“农业书屋”,请农业大学老师、农科院技术员来开讲座等形式来实行,这与资料2的寓教于乐不无相似之处,均是对文化学习形式、方式的一种创新。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总分:5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对此。
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1题)(分数:2.00)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解析:解析:从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故A项错误。
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实践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故B项错误。
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故C项错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故D项正确。
3.全面依法治国。
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2016年卷一1题)(分数:2.00)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解析:解析: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一)答案解析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一)答案解析2021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模拟试卷(一)参考答案及解析结合“给定资料1”和“给定资料2”,谈谈你对文中划线句子“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的理解。
(20分)要求:(1)准确、全面、有逻辑性;(2)篇幅不超过250字。
【解题思路】第一步,阅读题干,审清题意。
明确作答方向,通过题干中谈谈对“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的理解判断这是一道综合分析题当中的一句话理解题,应该立即联想出一句话理解题的答题思路,特别注意的是,作答一句话理解题呈现答案的时候结构上要做到“总-分-总”,具体来说就是第一步先解释这句话的大体意思,第二步根据材料分析这句话(包含表现、原因、意义、危害等),第三步宏观对策结尾。
作答分析题,要记住一个原则:答案的重心一定要放在第二步(分析部分),第一步(解释句子)与第三步(宏观对策)以一两句话篇幅呈现即可。
明确作答范围,作答本题只需参考“给定资料1”和“给定资料2”。
第二步,阅读材料,提取要点。
剖析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句话的关键词,也就是“乡土性”这个词,之后要做的就是通过精读“给定资料1”和“给定资料2”,提取出材料围绕“乡土性”讲述的哪几方面内容(包含表现、原因、意义、危害等)。
材料1第一段点出了中国社会“乡土性”,引出“乡土性”话题;第二段点出中国人注重“长幼有序”“尊老敬贤”,这是一种表现;第三段讲得是中国社会注重血缘与地缘关系,这也是一种表现;第四段中国人在意“人情”“面子”、社会是“熟人社会”与第五段中国社会受“礼治”秩序影响深远也都是“乡土性”的表现。
材料2第一段出现的“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源自于费孝通教授,并且费孝通教授也进行了解释,也就是在这里材料通过专家学者的话告诉了这句话的意思,可直接作为借鉴。
第二段包含的成分比较多,也十分容易提取,包某某“乡土性”的意义、危害与对策。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考前冲刺阶段-理论法
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前冲刺阶段(理论法内部讲义)绪论法考主观论述题有没有复习范围?有。
复习有两篇重要文献:一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构成了论述题答案的模块;二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构成了论述题设问的来源,这篇讲话类似于英语考试中的“经济学人”,起到题源库的作用。
其中,这篇讲话提出了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十大论题:“一是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2017年论述: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比如2018年论述:根据材料,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和学习,谈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四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比如2015年论述: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大家都知道,总目标=5法治体系+3依法+3法治比如2019年论述:结合材料(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谈谈建设法治政府对依法治国的意义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遵循。
“六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比如2016年论述: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七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八是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九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十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参考历年真题,可以分为微观题和宏观题两类:微观题就是考查的知识比较细,需要几个知识模块组合成答案,如上述2015年真题就是“总目标”模块+“立法概述”模块+“执法概述”模块+“司法概述”模块组合而成;而2016年真题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模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模块+“推进严格司法”模块的组合。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学)模拟试卷6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学)模拟试卷6(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7,分数:14.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们普遍对法律的观点、认识应该达到的规格和标准。
下列哪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分数:2.00)A.权利平等B.权力制约C.法律至上D.义务本位√解析:解析:考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D选项应该是权利本位。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独立的内容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分数:2.00)A.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排斥其他个人和组织B.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主体干涉C.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须严格准确适用法律D.我国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不受社团及民众的干扰,但须受党、权力机关、本级或上级的制衡监督√解析:解析:考查司法机关职权行使。
党委、人大等一般不对个案审理进行监督。
4.在学习“法的起源、法的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的同学小李与小薛进行了讨论。
小李认为:①在奥古斯丁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②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③明治宪法,日本是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定明治宪法属于法律移植的表现。
小薛认为:①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等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②1902年。
清政府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诏令沈家本、伍廷芳等主:恃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③在法系的分类上,中国目前属于中华法系。
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解析“给定资料”结尾写道:“我们或许应该如作家米兰·昆德拉所言,慢下来,因为自在有为的生活是急不得的。
”请结合你对这句话的思考,联系自己的感受和社会实践,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40分)要求:(1)自选角度,见解深刻。
(2)参考“给定资料”,但不拘限于“给定资料”。
(3)思路清晰,语言流畅。
(4)总数1000~1200字。
答题思路文章写作题的答题思路和其他题目是一样的:先审题,必须要明确文章的主题(即议论对象,写作对象,务必要准确)和角度(备注:文章写作要求“自选角度”,“角度”其实可以等同于小题中的“要素”,实际考试中,找准主题后,可以从阐释含义,分析原因或意义、危害,提出对策等角度切入展开主题。
围绕一个特定主题,从关系、问题、原因、意义、危害、对策等角度提出论点,并结合材料内容和社会实际例子展开论述,就是申论文章,角度就是论点),以及写作重点,材料范围,作答要求等。
具体如下:通过勾画给定题目中的关键词:“我们或许应该如作家米兰·昆德拉所言,‘慢下来’,因为自在有为的生活是急不得的。
”请结合你对这句话的思考,联系自己的感受和社会实践,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可知本文写作主题和角度要抓住三个关键词:‘慢下来’、自在有为的生活、急不得。
再看看这句话的上下文讨论的是一种“慢生活”理念。
结合起来可以确定:本文要围绕“慢生活”这一主题来写,具体写作角度可以是:自在有为的生活——即慢生活的基本内涵(去给定材料概括);急不得——可以写生活节奏过快的危害,以及慢下来的好处(去给定材料概括);‘慢下来’——可以写对策,即如何慢下来(去给定材料概括)。
写作重点是:逻辑结构上,任何申论文章都可以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方面展开思考。
就本文而言,结合材料,可以通过解释“‘慢下来’,因为自在有为的生活是急不得的。
”点出慢生活的基本内涵和表现(是什么),慢下来的意义(为什么,即快节奏的危害,忙下来的意义、好处),如何慢下来(怎么办,即对策)。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论国家考试立法
人次, 各类 专业 技 术 人 员 职业 资 格 考 试 人 数 超 过
1 0 万人 次 , 0 0 直接参 加考试管理 与服务 的人员 亦有
数 百万人之 多 , 是名副其 实 的考 试 大 国。以普 通高
校招 生 入学 考 试 为 例 , 考 人数 2 0 参 1 4年 为 7 3万 3 2
论 国家考试 立法
李化德
( 西南政 法大学 政 治与公 共事务学院 , 重庆 4 0 3 ) 0 0 1
摘 要: 中国是 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 国。一直为社会 关注焦点 的国 家级考试 , 国家认 定人 才、 是 选拔人 才和评价人 才的基本制度 , 维护社会公 正和促 进社会 是 有序运行 的重要机制 , 承载着促 进人 才流动 以及人 力资 源的开发 与配 置的功 能。目前 , 考 试 管理和考试环境存在 的诸 多问题 , 折射 出考试 法制建设 的严重 滞后 和考试 法律 的缺 位。 规 范考试管理 , 实行依 法治考 , 由全 国人大制定考试基本 法, 维护 考试 的公平公 正与安全有
校入学考试 、 等 教 育 自学 考 试 、 高 硕士 研 究 生人 学 考试 、 国家 司法 考 试 、 务 员 考 试 、 语 等 级 考 试 公 英 等; 每年报名 参 加 国家统 一 考 试 的人 数 中 , 国家 教 育考试超过 50 0万 人 次 , 务 员考 试 达 2 0多万 0 公 0
20 0 8年 9月 第3 0卷 第 5期
现‘ } 汜: ,
M o e n La S in e d r w c e c
Sp 2 0 e ., 0 8 Vo 0 N . L3 o 5
文 章 编 号 :0 1 2 9 (0 8 0 0 2 0 10 — 37 2 0 )5— 0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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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考试立法(一)摘要:中国是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
一直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国家级考试,是国家认定人才、选拔人才和评价人才的基本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机制,承载着促进人才流动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与配置的功能。
目前,考试管理和考试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折射出考试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和考试法律的缺位。
规范考试管理,实行依法治考,由全国人大制定考试基本法,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有序,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国家考试;依法治考;考试基本法中国是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从隋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开始实行分科考选文武官吏后备人员的科举制度到1905年清朝政府废除科举的近1300年中,科举考试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政治、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美国学者克拉克说:“以科举考试为核心的中国文官行政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对世界最重要的贡献之一。
”有的西方学者甚至称之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
当今世界各国,考试已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考试作为科学公正地认定人才、选拔人才和评价人才的有效机制,在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近年来,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考试环境和考试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制定考试法,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挥考试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考试立法的现状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考试有242项,涉及到国务院所属的几十个部门,无论参加考试的人数,还是考试项目与规模,都居世界首位。
在各类考试中,每年应考人数在1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考试有20多项,如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每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人数中,国家教育考试超过5000万人次,公务员考试达200多万人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人数超过万人次,直接参加考试管理与服务的人员亦有数百万人之多,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
以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为例,参考人数2004年为723万人,2005年为867万人,2006年为946万人,2007年达到1010万人,创历史新记录〔1〕。
考试承载着公平公正选拔、认定、评价人才,促进社会运转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与配置的功能,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不仅关系到考试本身的与信誉质量,而且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重大的考试作弊和考试安全事件甚至对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产生直接的影响。
伴随着考试种类与作用的变化,与考试相关的利益群体已经牵涉到社会的很多方面,围绕考试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考试辅导、培训市场,多种社会主体,包括有关的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托福考试等海外考试的举办者,都成为了考试的利益相关方,考试领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考试设置缺乏制约,出现了某些领域考试过多,证书过滥,考试扰民的问题。
目前,我国仅全国性的职业资格考试就有197项,水平认证考试有24项,各种职业证书考试名目繁多,对有的考试的设置目的和必要性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论证,缺乏相应的法律和现实依据。
有的考试种类过多,各考试之间功能重叠,且组织考试的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各自为阵,互相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与协调,如计算机应用技术认证考试就有10余种,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设置和组织考试,情况比较混乱。
甚至出现同一种职业能力考试由不同部门分别设置和组织实施,而且互不承认,致使应考人为了取得某一职业资格证书而重复参加不同部门组织的考试。
过度而又缺乏规范和秩序的国家统一考试,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给应考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是考试领域的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考试组织与管理体制不健全,对各种考试的举办、组织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则。
由于考试项目由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并组织实施,从中央到地方都自上而下对口设置了如“考试中心”、“考试管理中心”、“考试办公室”等办考机构,配置专门工作人员,实际上扩张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有的政府强势部门集考试的设置、举办、组织实施与人员录用(取)于一身,考试收费的标准,考试经费的使用,试卷的评判与考试成绩的合成,办考的质量与效果等,难以受到有效的外部监督。
个别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考试项目,并强制特定群体的人员参加考试,从考试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
三是考试安全问题突出,考试作弊的手段和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考试的公平原则受到严峻的挑战。
有考试就有作弊,古今中外概莫例外。
但是近些年来,全国性考试曝出的作弊案件,或者由学校、考试主管部门出面组织,或者考场内外相互配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个别行政管理部门协同作弊,出现了专门以考试作弊牟利的非法团体和服务链,呈现出作弊目的利益化和产业化倾向;作弊方式由朋友帮忙演化为雇请职业枪手代考,或者由社会某些人员甚至学校领导、教师组织一部分学生代替应考人参加考试,呈现出作弊主体多元化和组织化的倾向;考试作弊工具也由当初的纸条、BB机、作弊背心,发展成为利用手机、无线耳机、作弊笔、针头摄像机、无线发射台等专用设备,呈现出高科技化态势。
随着网络技术和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影响考试安全的因素还将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必然严重威胁到国家考试的安全。
四是考试机构的权力与应考人的权利严重失衡,对应考人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考试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考试管理者和应考人。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就目前情况看,在我国凡是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都是实行强制性标准,即考试项目、参加考试范围、考试科目由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考试的难易程度由考试主管部门颁布的考试大纲来调控;应考人的条件由考试主管部门规定,考试结果的使用由考试主管部门通过确定最低分数线来控制。
而对于前述范围、条件、标准等,应考人均无从协商,更无权改变,只能遵从。
这就与民事行为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平等和合作有明显的区别。
由于考试的结果往往会对应考人的权利和切身利益产生重要影响,而在考试组织实施的实践中,如果考试机构有意隐瞒考试信息,或者由于考试机构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应考人考试成绩失真,或者考试成绩评价、使用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应考人均无法知晓,也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与此同时,在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因为考试管理行为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行政纠纷,还缺少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目前考试领域存在的上述现实问题相对应,我国考试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无论从立法的层次、内容,还是法律规范之间彼此的协调统一上看,都远远不能适应依法治考,规范考试行为,确保考试公正有序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首先,考试立法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据统计,我国目前与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3000多部,其中绝大多数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甚至有的全国性统一考试是以每年发一次《通知》的形式作为设置和举行的依据。
有的考试虽然是依据法律设置的(如国家教育考试是依据《教育法》,公务员考试依据《公务员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中也只规定了考试的名称和目的,至今尚无一部法律对考试的设置、组织实施的规则、考试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
比如在教育考试法制建设上,国务院在1988年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层次最高的一部国家教育考试行政法规,但是由于已经“暂行”了整整20年,有的规定已经不能对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的现实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
此外,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颁布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全国考委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以及2004年4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布的《国家教育类考试安全保密规定》和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均为部门规章。
其他如财政部2001年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后进行修改,于2006年8月9日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2005年7月29日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卫生部1999年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等,也都属于部门规章。
这些部门规章对规范国家考试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和应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考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位阶偏低,法律效力有限,对考试违纪和严重的作弊行为,尤其是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的利用现代科技群体作弊的行为的控制和约束显得力不从心。
这方面的事例可以说不胜枚举。
例如:2008年1月18日是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的一天,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草坪分局汇丰派出所民警例行治安检查时,在九丰路某高校附近的一家旅馆内发现一个考试作弊窝点,当场抓获三男两女和作弊用的无线电发射台、无线对讲机、手提电脑、电子表等摆满一桌的通讯设备。
在此后的两天考试中,在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积极配合下,仅在4个考点就发现23起作弊事件,涉及44人(全省参加研究生考试总人数为40456人)。
但是紧接着发生了令人尴尬的一幕:1月20日研究生考试结束后,数十名参与作弊者被移交太原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办案民警对他们做了详细笔录,“问题确实很严重,令人气愤”,但是翻遍法律条文,竟然找不到他们触犯了哪一条。
一番教育后,民警只得将这些肆意践踏考试公平者们“释放”回家,以观后效〔2〕。
类似的严重作弊情况在每年举行的各类国家级考试中都有发生。
由于法律的缺位,致使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和遏止。
这也是多年来考试作弊愈演愈烈、日益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考试领域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严重影响着考试的公平公正。
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考试设置无法可依,考试设置机关及考试机构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应考人的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应有的保障;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正常考试秩序所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如对正在作弊的当事人搜身、收缴作弊工具等)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没有从法律的角度为考试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对考试工作人员、社会人员和应考人的作弊行为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责任,惩戒的力度明显不足,造成考试作弊成本低,难以有效地遏止肆无忌惮的考试作弊行为;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备,对散布虚假考试信息,通过作弊牟利等严重干扰考试秩序,危害考试公平原则和安全的行为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对考试的监督管理职责不明,工作不到位;对揭发检举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缺乏鼓励和奖励性规定;等等。
据报载,2006年9月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前,河北省保定市祺佑考试培训中心在街上散发了大量广告,声称只要交钱,保证可以通过考试;双方还可以签订合同,如果没有通过可以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