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9 MZT 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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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

备案号:MZ2009-T-034-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老年人能力评估

目次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评估对象 2

4评估指标 2

5评估实施 2

6评估结果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6

附录B资料性目录老年人能力分级结果判定卡 14

附录C资料性目录简易智能状态速检表 15

参考文献 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趋严重,为了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编写组在参考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具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标准的制定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提供统一、规范和可操作的评估工具,科学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作为政府制定养老政策,以及为老年人提供适宜养老服务的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

老年人能力评估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评估对象、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及评估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者。

能力

个体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

日常生活活动

个体为独立生活而每天必须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同性的身体动作群,即进行衣、食、住、行、个人卫生等日常活动的基本动作和技巧。

精神状态

个体在认知功能、行为、情绪等方面的外在表现。

感知觉与沟通

个体在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等方面的主观条件。

社会参与

个体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状况。

评估对象

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共4个,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

4.2 二级指标共22个,参见表1。日常生活活动采用Barthel指数分级1)进行评定,包括10个二级指标;精神状态包括3个二级指标;感知觉与沟通包括4个二级指标;社会参与采用“成人智残评定量表”进行评定,包括5个二级指标。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参见附录A“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评估实施

评估环境

评估环境应安静、宽敞、光线明亮,至少有一把椅子和4-5个台阶,以供评估使用。

评估时间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的30日内完成评估。对评估结果有疑问者,在提出复评申请的7日内进行再次评定。5.3 评估提供方

5.3.1 评估机构应获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或委托,负责委派或指定评估员对老年人进行评估。

5.3.2评估员应为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员,受评估机构的委派,对老年人进行评估。

5.4 >评估方法

5.4.1 评估员应佩戴资格证,在指定地点对老年人进行评估,每次评估应由两名评估员同时进行。

1.1.1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主要照顾者,按照附录A“老年人能力评估表”进行逐项评估,并填写每个二级指标的评分。

5.4.2评估员根据各个一级指标的分级标准,确定各一级指标的分级,填写在“老年人能力评估表”中。

5.4.3评估员根据4个一级指标的分级,使用附录B“老年人能力等级结果判定卡”,最终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填写在“老年人能力评估表”的“A.6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中,进行确认并签名。

5.4.4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有疑问时,提交评估机构进行裁定。

6评估结果

6.1各一级指标的分级

6.1.1日常生活活动通过对10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总分;总分划分为0(能力完好)、1(轻度受损)、2(中度受损)、3(重度受损)4个等级,分级标准参见表2。

表2日常生活活动分级标准

6.1.2精神状态通过对3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总分;总分划分为0(能力完好)、1(轻度受损)、2(中度受损)、3(重度受损)4个等级,分级标准参见表3。

表3 精神状态分级标准

6.1.3感知觉与沟通通过对4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划分为0(能力完好)、1(轻度受损)、2(中度受损)、3(重度受损)4个等级,分级标准参见表4。

表4 感知觉与沟通分级标准

6.1.4社会参与通过对5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总分;总分划分为0(能力完好)、1(轻度受损)、2(中度受损)、3(重度受损)4个等级,分级标准参见表5。

表5 社会参与分级标准

6.2老年人能力等级

6.2.1综合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这4个一级指标的分级,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0(能力完好)、1(轻度失能)、2(中度失能)、3(重度失能)4个等级,能力分级标准参见表6。

表6 老年人能力等级标准

6.2.2老年人能力评估是基础性评估,只提供能力分级。当“精神状态”中的认知功能评定为受损时,宜使用附录C进行专项评估。对有精神疾病的老年人,宜进一步进行专科评估。

备案号:MZ2009-T-034-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老年人能力评估

目次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评估对象 2

4评估指标 2

5评估实施 2

6评估结果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6

附录B资料性目录老年人能力分级结果判定卡 14

附录C资料性目录简易智能状态速检表 15

参考文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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