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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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保密工作制度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工作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保密措施。
机关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二级单位科长、主任是本部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教育局保密工作。
涉密文件、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手机、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定密解密、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载体销毁等是保密管理重点对象。
第二章保密宣传教育
第五条保密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是教育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教育局及各科室、二级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2.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管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3.教育局各项保密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4.保密范围、密级确定、密级变更、解密知识;
5.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及措施;
6.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和防范措施;
7.保密工作与反窃密斗争形势;
8.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事件案例分析;
9.本级保密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第七条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形式
1.利用每周集中学习时间学习,每年安排不少于2小时的保密专题教育。
2.开展保密知识答卷活动。
3.每年10月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4.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岗前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5.参加上级机关、本级保密主管部门安排的保密知识讲座或专题培训。
第三章涉密人员管理
第八条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本部门工作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保密部门的教育与监督。
第九条机关根据岗位涉密程度,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1.核心涉密人员。主要包括机要人员及其他经管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2.重要涉密人员。主要包括单位领导、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单位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涉密资料档案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他经管接触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3.一般涉密人员。机关从事政务工作的人员均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条对单位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办公室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单位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确定由科室、二级单位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查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每年编列花名册,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初始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局机关和科室、二级单位当结合其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机关涉密人员依法签订保密承诺书。机关应组织所有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每年签订一次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要根据保密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改,注明保密事项,明确其承担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涉密人员经批准离岗、调动的,必须将所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交接时,原涉密人员应将手中涉密载体登记列表,双方核对确认。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离岗、调动。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离岗、调动,要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脱密期限分为:一般涉密人员6个月,重要涉密人员1年,核心涉密人员2年。
第十五条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每半年通过会议、谈话等方式,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因岗位变动需列入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保密事项说明。
第十六条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和3G手机。不得在普通电话、手机上谈论国家秘密。不得与涉密信息规定知悉范围外的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第四章涉密载体管理
第十七条涉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视频或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半导体或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十八条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和文件编号及制作数量。
第十九条纸介质涉密载体的制作应当在局机关及二级单位打字室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第二十条纸介质涉密载体的流转、保存应派专人负责,各科室、二级单位接收或产生的纸介质涉密载体应按要求存放在保密铁柜中,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一条密件和一般件应分类登记,分开存放。
第二十二条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密级,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多余或错印的材料,应当及时派专人送销毁中心销毁。
第二十四条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传递涉密载体,包装应当密封,包装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专程送达。
第二十六条复制涉密载体,需经相关科室、二级单位的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印章,视同原件管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科室、二级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办及分管领导;按规定应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二十八条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不需要保存的涉密载体应按有关保密规定,经本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交销毁中心销毁,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