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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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24•【字号】粤建管字[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0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将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单位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审查及设备运行安全检查进行全面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必须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

对没有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操作培训和考核合格,并持有效的特种操作证上岗。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从事建筑工地的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械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合格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从事该项检测工作。

凡属以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核发“安全准用证”后方可运行使用;对初次使用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测,符合标准的方可使用。

关于加强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急件电建〔2010〕48号关于加强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基建、监理单位:当前我省电力建设工程处于迎峰度夏的施工高峰期,输变电及改扩建工程任务繁重,火电工程点多面广,设备吊装、大型机械拆装作业相对集中,施工安全风险压力增大,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杜绝机械设备事故及由此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确保安全稳定的局面,结合正在开展的基建安全主题活动,现对当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重视加强对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并成立“施工机械管理领导小组及检查工作组”,对所有在建工程现场迅速开展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的各项规定及省公司提出的贯彻要求,对照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并立即组织对所有施工现场(包括自有、外租、分包)的施工机械进行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对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要根据本单位制定的项目机械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机械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工程项目现场应配备现行相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法规和规程规范。

二要把好施工现场各类机械、工器具尤其是大型起重机械的进场检查、拆装、验收准入关和维护关,杜绝使用不合格、有隐患的施工机械。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重点管控施工单位老旧机械、租赁机械、分包自带机械以及起重工器具、绳索卡具的检测、标识、使用、维护工作。

四要定期开展机械设备的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整治起重施工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五要规范建立机械管理台帐,掌握机械性能完好的状况,加强过程控制;六要加强工程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执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定的监理职责;七要按照国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指导手册》的要求执行,认真编制严格审查拆装等施工作业指导书,切实履行全员交底全员签字;八要加强输变电工程近电起重机械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机械的安全距离。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建设局文件中建通[2007]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火炬开发区建设分局、各镇建设所、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下同)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严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初次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在建的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市安监站申请初次登记,对起重机械按省建设厅统一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一)申请初次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初次登记时按省统一编号进行登记,并把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的指定部位。

(三)起重机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安监站申请注销统一编号。

(四)对在本市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维修保养基地及设备、无专业维修人员、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协议,以及无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的企业所拥有的起重机械不予以登记。

(五)对出厂年限已达15年(含)以上或超过说明书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型,一律不予办理初次登记。

本通知下发前已在我市注册备案、超过上述年限的,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每半年由合法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强制检验检测,合格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二、安装告知制度(一)新安装或移装、拆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每次进场作业前,应向市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安装、拆卸告知应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每次顶升加节前,使用单位应各市安监站办理告知手续。

(三)同一项目同一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加节、维修保养及拆卸宜为同一单位。

关于项目部加强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工程施工项目部)

关于项目部加强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工程施工项目部)

关于项目部加强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工程施工项目部)各位项目部领导及全体员工:为进一步加强我们工程施工项目部的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提升施工效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发出以下通知,希望大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管理制度1.项目部要制定详细的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司机、操作人员的要求、作业安全规范等,并确保所有员工都知晓和遵守。

2.司机、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资格鉴定,持有相关证照,并进行相应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安全用车、操作机械设备的能力。

3.加强对车辆、机械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要做到真实可靠。

二、进一步加强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1.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使他们熟悉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流程,并能正确使用防护设备。

2.强化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如高处作业、起重机械操作、火焰切割等,确保每位从事危险操作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证照和经验。

三、加强车辆、机械设备监控1.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对关键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实时观察作业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每台车辆、机械设备都应配置GPS定位设备,确保能够实时了解其运行轨迹和状态,避免发生丢失和滥用。

3.制定严格的车辆、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确保每台车辆、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都有记录,以便对其进行管理和评估。

四、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1.严格落实各种安全协议和规范,加强对危险源的识别和处理。

2.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提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计划,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3.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救援机构的合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响应速度。

五、加强考核和奖惩制度1.建立完善的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对每位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个人和单位,要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工资扣除、停工整顿等措施,确保责任人得到应有的追究。

《关于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州市苏建质安监[2014]13号)

《关于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州市苏建质安监[2014]13号)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报苏建质安监[2014]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质安[2014]244号)、《市政府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府[2014]98号)精神,结合2014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6月24日至7月7日,我站组织开展了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专项检查共抽查了20个项目,涉及178台建筑起重机械,抽查了70台建筑起重机械,其中塔式起重机41台、施工升降机29台,抽查率为39.3%。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配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和注销的办理情况;日常检查、维保及点检、台班记录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实体安全状况等。

本次检查共开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13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抽查监督记录》7份;暂停了2台塔式起重机、4台施工升降机的使用,责令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实体方面1.塔式起重机:①个别塔吊基础积水;②有的塔吊的限位装置失效;③部分塔吊标准节螺栓松;④有的附墙装置不符合要求(安装方式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穿墙螺杆偏短或螺栓松动等);⑤有的部位的开口销未打开;⑥个别钢丝绳有断丝或锈蚀现象;⑦个别塔吊的急停开关失效;⑧有的塔吊缺少一组接地装置。

2.施工升降机:①个别电梯齿条螺栓缺失或松动;②个别电梯双靠轮损坏;③有的极限限位等限位保险装置松动或失效;④个别电梯的机电联锁装置失效;⑤个别电梯电缆线挡线架缺失。

(二)管理方面①未按“一机一档”,以及相关规范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苏州城区)》的要求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②塔吊附墙安装相关质保资料不全,有的附墙安装后未进行安装验收;③有的项目未对设备开展定期检查和维保,或定期检查和维保记录不全,责任人签字存在代签现象;④有的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测或复测。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范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范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局陆续收到群众反映部分建筑工地塔吊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如塔吊使用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操作规范,吊臂吊装物品时经过附近居民楼上空,甚至存在塔吊吊装物品与居民楼发生碰撞的情况。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塔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附着安装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顶升或附着安装,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安装拆卸工进行作业。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顶升前,安装(拆卸)单位应提前向工程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备。

二、严格塔式起重机械使用过程安全管理(一)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周期、组织方式、检查形式、检查内容、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械类或综合类)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情况及设备实体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对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对信号工司索工的安全技术交底中应当写明塔式起重机械的型号、最大起重量、最大幅度、最大幅度处的额定起重量、常用吊点位置处对应幅度的额定起重量、吊物重量、吊挂方法,塔吊吊臂运行轨迹等,避免对周边居民和住户造成安全隐患。

(二)产权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定责任,为设备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制、限位装置,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当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设备定期检查人员和日常维修保养人员,建立完整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设备产权单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核,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应指定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为了切实加强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与高效进行,经项目管理部研究决定,特发布本紧急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大型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与检修大型施工机械是工程施工的重要设备,对其维护保养与检修工作必须加强,以确保其稳定运行和安全使用。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机械维护保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对机械进行定期检查、清洗和润滑,及时消除故障和隐患。

工地现场人员要定期检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严禁疏忽维护保养工作。

二、严格执行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安全规范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熟悉机械的操作规程,严禁未经培训和资质的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操作人员要做到严守操作规程,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和操作方法,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停机报修,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加强大型施工机械的作业安全防护大型施工机械的作业过程中要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工地现场人员要进行安全交底,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机械作业区域内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并划定禁止人员进入的区域。

对于高危作业环节,应配备专门的监管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促。

同时,加强设备的防护措施,确保机械运转时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

四、严禁大型施工机械违规操作和违章上岗为确保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和违章上岗。

违规操作包括擅自更改设备参数和操作方法,使用未经检修和维护的设备,不按规程操作等;违章上岗包括未经培训和资质的人员擅自操作设备以及超过工作岗位权限的人员操作设备等。

对于违规操作和违章上岗的人员,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保障施工期间安全的重要保证。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2022年8月20日下午4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 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入库登记、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和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1•【文号】电监安全[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28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顾问、电力顾问、水电建设、葛洲坝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今年以来,电力建设连续发生两起因起重机械倾倒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6月28日,贵州省天柱县白市水电站工地现场,一台30吨的门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倾倒,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7月4日,湖南省金竹山电厂扩建工地在拆除一台60吨门吊过程中,门吊倒塌,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

造成两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违章作业和安全监护不到位。

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提出要求如下:一、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电力建设项目安全有效管理的常态机制,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

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电力建设施工中外包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严禁工程项目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行为,并针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管理和监督不留死角。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桂建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等行为,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明确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管理(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辖区内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产权单位应当在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登记。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已办理产权备案的起重机械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拆除,并由原备案机关注销其产权备案:⒈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⒊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与其档案信息、标识信息不一致,或其档案信息、标识信息缺失的。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对辖区内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完成整改的,暂停其在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中办理业务。

二、加强起重机械从业人员的监管(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必须与安装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和顶升加节工作,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需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书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以及我省全面推进疫后重振,工程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期,工程机械设备和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数量猛增。

据初步统计,全省约有100多万台工程机械投入到生产建设一线。

近年来,我省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屡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工程机械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对象,是工程建设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加强和规范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强化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对工程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更大的努力、更有效的举措、更完善的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扎实做好工程机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安全治理,健全监管体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坚决遏制各类工程机械伤害事故频发多发势头。

二、工作要求和主要任务(一)工作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工程机械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断推动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关于加强机械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机械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日,我市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中因对机械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连续造成多起管线损坏和致人伤害事故。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机械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桩机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作业安全技术交底;3、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专项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有效证书才能上岗操作;4、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

二、加强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挖掘机、凿岩机、推土机、桩机等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所持有的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持有单位应建立合约关系并签订合同,不得租赁和使用私人机械设备;2、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持有单位必须建立相关的机械设备和人员资料档案,做到一机一档,资料内容与使用设备必须一致,资料包括:(1)设备的使用说明书;(2)设备的产品合格证;(3)设备经相关部门年检的合格证书;(4)设备的进场报验材料;(5)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6)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发放的有效操作证件;(7)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材料;(8)人员的安全生产专项教育证明材料;(9)设备的操作规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集团各单位、部门,各控参股公司,各集体企业:春夏季节是雷电、大风等恶劣天气频发的季节,也是人员容易困乏、疲劳的季节,为确保港口装卸机械、供电设备设施、船舶及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的安全管理,减少因自然灾害和使用、维修、保养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根据集团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1、加强设备、设施文明安全环境创建与管理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设备使用及维保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与设备设施相关场所的文明安全环境创建与管理。

对《供电线路及设施文明环境标准》、《机械设备及定置场所文明环境标准》、《废旧物资定置存放文明环境标准》、《设备检修工作场所文明环境标准》、《监控设备维修、保养及设置文明环境标准》等设备方面标准,认真扎实宣贯落实,对照标准自查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力争创建设备设施使用、停放、维修、保养全过程的安全文明环境。

技术部在日常检查及集团会同普查时,将检查出的问题汇总报集团文明环境创建及管理工作督查考核组纳入各单位考评。

2、扎实做好大型机械设备设施的防风管理春夏季节阵风多,风力大,危害强,易不被重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通部《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及集团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认真排查防风管理存在的问题,检查防风装置完好情况;大机不作业状态,必须按规定将所有防风实施锚固到位;认认真真开展一次防风应急演练,查找不足,落实整改,不断完善;实施门机防风改造的单位,要制定可靠的应急方案措施,同时尽快协调推进改造进度;排查高杆灯灯具、设施紧固情况,消除各种隐患。

以上防风工作技术部将不定期检查,并作为年度各单位设备管理评价的考评依据。

3、加强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巡检等过程的安全管控春夏季节人员易疲劳瞌睡,各单位必须抓好对设备操作人员的精神状态的监管,督促作业人员在家安排正常休息,工作时保持精力充沛,严格按规范操作设备、维修设备、保养设备、巡检设备,严禁超规范、超负荷使用设备。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锡建质安〔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控制和避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适用范围1、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等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2、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不见面”审批改革,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一律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监一体化系统”),施行网上办理。

3、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监理、检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的相关要求,切实强化履职力度,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应通过“安监一体化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全过程管理模块”,按照各自职责对新进场待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管控,切实规范履职行为。

三、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4、为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使用、拆卸、维保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的一体化服务。

关于加强劳务班组进场机械设备日常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务班组进场机械设备日常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项目各劳务班组、设备供应商:为进一步加强我项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规范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项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机械设备和小型机具进/退场报审管理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以及小型机具如:履带吊、挖掘机、钢筋加工机具等,在进/退场时应严格遵守以下事项:(一)所有设备及机具进场前应确保其资料齐全并将电子版发给项目物机部核实其真实性。

(二)班组设备进/退场前应提前一天通知项目物机部,物机部提前一天将验收设备的资料准备齐全,设备进场验收时操作司机必须在现场。

退场时双方做好设备退场签认手续。

(三)未按规定通知项目物机部对进/出场设备进行验收的机械设备按照500元/台进行处罚,小型机具按照200元/台进行处罚。

对明知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整改也不退场,仍在施工现场进行使用的设备按照1000元/台进行处罚,小型机具按照500元/台进行处罚。

二、机械设备日常管理(一)各班组必须向物机部指定一名设备日常管理人员。

项目施工现场大型特种设备及小型机具种类和数量较多,各班组必须指定一名日常管理人员和项目物机部对接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资料报审、设备检查整改回复、操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二)所有机械设备操作司机必须每月按时填写运转记录,机械设备运转记录是设备在项目施工现场作业的唯一有效记录凭证。

机械设备运转记录由班组设备管理人员到物机部领取后交给设备操作司机,司机必须每天按时准确填写运转时间、工作内容、维修保养记录,经项目部现场领工员或者工区长签认后,由班组设备管理人员月底交项目物机部。

未正确、如实填写运转记录的按照500元/月*台进行处罚。

(三)大型特种设备纳入微信群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是为了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动态管理,便于及时更新动态台账。

各班组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相关人员必须全部加入微信设备管理群,项目物机部不定期在群内发布管理通知信息,需要班组设备管理人员和司机回复的,必须在当天23点前在群内回复,过期未回复的第二天由物机部短信或电话通知设备管理人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黔路司发〔201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司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规范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挖掘机、凿岩机、推土机等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管理:(一)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使用项目部和设备持有单位应建立合约关系。

(二)非起重类机械设备持有单位必须持设备相关资料和人员材料到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登记,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登记资料包括:1、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2、设备的产品合格证;3、经有关部门考核发放的有效操作证件;4、安全生产专项教育证明材料。

(三)机械设备进场后、施工前,机械设备使用项目部应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大型机械设备,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

(四)项目部机料科和安全监督部门必须查验设备操作人员相关证件是否有效,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的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发现事故隐患后的应急处理措施。

(五)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于近期内对在我公司各施工项目进行机械设备操作的人员进行持证情况检查,对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人员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教育。

从即日起,凡未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人员一律不得在我公司项目内从事建设施工现场机械作业。

二、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别是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一)项目部机料科安全生产行为:1、不得租赁和使用不能满足工程安全要求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设备。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办理使用登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3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折臂、坠落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

加强对二手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的审查,禁止对不符合规定、落后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产权备案,严把设备入口关,严格执行超过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设备报废有关规定。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安拆告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或者安装单位未进行自检、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顶格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企业主体要各负其责,严格做好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安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撤离;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期间现场带班;要及时组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施工进行联合验收,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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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司属各单位:
为规范公司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坚决防范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做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制度建设和操作人员管理。

1、要切实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械设备主管领导、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机械设备数量、型号、使用环境进一步完善机械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细化机械设备使用管理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对于大型及特种设备,项目应编制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2、机械设备管理范围包括项目自有、租赁机械设备和协作单位自带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是项目设备管理和安全管控的主体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作业前、下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建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每周应开展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检查,杜绝机械带病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各单位应在国庆前组织一次机械设备安全排查,消除机械设备安全隐患。

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项目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考核颁发的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项目机械设备部门应留存操作证书原件,应对证书真伪进行查验。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严禁疲劳作业。

二、强化机械设备安全监管。

1、严把机械设备“管、用、养、修”各个环节。

所有机械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标示牌,明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周期。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班前仔细检查、作业中关注异常征兆、班后及时维护检查、按时保养,对于安全性能不确定的机械设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方可使用,对于专业性强、大型机械设备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同时应完善设备退场和报废机制。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机械设备使用状态、安全装置,确保齐全有效。

3、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机械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安全、技术、现场等人员进行验收,对于安全性能、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严禁入场;机械设备在验收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4、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进行验收,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三、强化作业区域的安全监管。

1、要加强作业区域内机械设备的作业管理,严格现场管控。

凡是有交叉作业、人机混杂的区域,都要明确各自作业范围和安全区域,要对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做好安全交底。

2、机械设备作业前要辨识危险点、障碍物、事故多发点,确保作业时具有所需的安全空间,大型设备须采取防倾覆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作业。

设备转场行驶应按要求收回作业部件,降低重心,慢速行驶。

3、机械设备停放场地、位置要合理,夜间应有充足的照明,并在周围及特种机械出入口设立警示标志。

场地布置应平坦、坚实。

四、各单位及机械设备主管部门要强化机械设备管理,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的要求,组织经常性和专项机械设备排查,重点核查分包合同、设备入场记录、检验记录、安拆方案、施工方案、操作人员资质、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和机械设备各种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时消除机械设备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机械设备安全各项工
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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