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鳄鱼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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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恤有限公司与青岛瑞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鳄鱼恤有限公司与青岛瑞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鳄鱼恤有限公司与青岛瑞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12)鲁民三终字第81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6.27裁判规则商标具有地域性特点,即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在该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在加工方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所加工产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加工方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在中国境内即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正文鳄鱼恤有限公司与青岛瑞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鲁民三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名,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

委托代理人:于福利,北京市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寒石,北京市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瑞田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文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长辉,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慕香英,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鳄鱼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恤公司)与青岛瑞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田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青知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鳄鱼恤公司和瑞田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鳄鱼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福利,上诉人瑞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长辉、慕香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鳄鱼恤公司诉称:鳄鱼恤公司为著名香港企业,上世纪80年代初,即开始进入大陆开展业务,及时申请并成功注册了25类“CROCODILE”商标。

时至今日,鳄鱼恤公司依然是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拥有者。

为了有效打击商标侵权,鳄鱼恤公司于2008年向国家海关总署申请了“CROCODILE”商标的海关备案。

通过海关备案,鳄鱼恤公司查获了大批假冒伪劣产品,其中就包括2011年1月24日被青岛海关下属的黄岛海关查获的瑞田公司准备出口的侵权产品。

十大著名侵权案例

十大著名侵权案例

十大著名侵权案例
1. 草地侵犯者案:草地侵犯者(The Invader on the Lawn)是一款由日本任天堂公司推出的游戏机游戏,该游戏的玩法和名称被中国企业抄袭,引发了一起著名的侵权案件。

2. 圣诞老人案:一家中国公司制作了一款与传统圣诞老人形象极为相似的玩具,引发了与圣诞老人传统形象版权所有者之间的侵权纠纷。

3. 爱马仕案:法国奢侈品牌爱马仕(Hermès)起诉中国公司侵犯其商标,双方之间进行了一场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诉讼。

4. 雷蛇案:雷蛇(Razer)是一家知名的电脑外设公司,其品牌商标被一家中国公司未经授权地使用,雷蛇随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5. Adidas案:德国运动装备品牌Adidas控告一家中国公司侵犯其商标,包括标识和设计,引起了一场重大的商标侵权案。

6. 苹果案:苹果公司多次起诉中国公司侵犯其专利和商标,其中包括侵权iPhone外观设计和使用“iPhone”商标等案件。

7. 路易威登案: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起诉多家中国公司生产和销售侵权的假冒产品,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8. 蒙娜丽莎案:意大利著名画家达·芬奇(Leonardo da Vinci)
的作品《蒙娜丽莎》被多家公司用于商品设计和广告宣传,引起了与达·芬奇遗产管理机构之间的版权纠纷。

9. 比基尼牛仔裤案:美国服装品牌比基尼(Bikini)起诉中国
公司侵犯其商标,中国公司推出的牛仔裤设计被指与比基尼牛仔裤商标相似。

10. 哈利·波特案:英国作家J.K.罗琳的系列小说《哈利·波特》被多家中国公司未经授权地用于商品和广告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版权侵权纠纷。

从一则案例谈如何界定涉外定牌加工贸易中的商标侵权

从一则案例谈如何界定涉外定牌加工贸易中的商标侵权

从一则案例谈如何界定涉外定牌加工贸易中的商标侵权作者:敬丽华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08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分工呈现出以产业链为基础生产的强劲趋势。

在这一发展进程中,中国依靠质优价廉的劳动力比较优势,推动了加工贸易的发展,然而因涉外定牌加工而引发的商标侵权贸易摩擦也呈多发态势,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本文以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鳄鱼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依据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对服装定牌加工贸易中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一、案情介绍2009年12月2日,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国艾弗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无锡公司加工一批女士牛仔裤,数量3500条,单价11.3美金。

此前,无锡艾弗公司一直从事服装定牌加工业务,并且多年接受韩国艾弗公司、韩国亨籍公司的委托订单,加工经(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的鳄鱼牌服装,这些服装根据订单全部出口至韩国,在中国国内不进行任何销售。

2010年2月10日,无锡艾弗公司收到上海海关作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告知其在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报关出口的棉制梭织女士牛仔裤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所拥有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已暂扣该批女士牛仔裤。

无锡公司收到告知书后随即向海关提出异议,并在2010年3月17日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犯香港鳄鱼恤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进入大陆开展业务并成功注册了25类“CROCODILE”商标。

时至今日,香港鳄鱼恤公司依然是鳄鱼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拥有者。

法庭上,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认为,牛仔裤上使用的“Crocodile”及图商标和“CROCODILE”商标系新加坡鳄鱼公司在韩国注册,商标权人与韩国亨籍公司签订有商标许可协议,而韩国亨籍公司又委托韩国艾弗公司代为制造鳄鱼牌服装,并确认韩国艾弗公司可以委托原告在中国定牌加工,并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至韩国。

知产案例之枫叶诉鳄鱼案

知产案例之枫叶诉鳄鱼案

审理“枫叶”诉“鳄鱼”案的几个问题2005年12月02日来源: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北京市京上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以下简称北京服装—厂)诉被告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下简称开发促进会)、第三人陈树新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向原告北京服装—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服装—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

一案情1993年12日29日,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贩卖鳄鱼牌 (CROCODILE BRAND)皮鞋、皮带、皮夹等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 (CARTELD BRAND)男装、女装、童装服饰系列等;授权书使用期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

同年4月7日,同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设置专柜合同书,约定:百盛购物中心同意同益公司自 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在该中心内设置专卖柜,双方联合销售鳄鱼牌(CROCODILE BRAND)和卡帝乐牌(CARTELD BRAND)商品。

同益公司早于同年 2月1 8日即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活动。

1994年4月15日,同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北京服装一厂所属的经营部以每条188.03元的价格购买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男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的25条男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

品牌保护的意义

品牌保护的意义

品牌保护就是对品牌的所有人、合法使用人的品牌实行资格保护措施,以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和侵权行为,包括品牌的经营保护、品牌的法律保护和品牌的社会保护三个组成部分。

品牌的本质含义是产品(品类)铭牌,是用于识别产品(品类)或是服务的标识、形象等的,但是当品牌发展为名牌,那么品牌就成为是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他的载体是用以和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相区分的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者设计及其组合,增值的源泉来自于消费者心智中形成的关于其载体的印象。

正是由于品牌的各种增值效果,导致市面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仿牌,以及假冒现象,未来保护企业以及产品的利益,我们就要利用法律手段以及各种措施保护品牌不被侵犯,还要保证品牌能够不断带给企业最大化的效益。

品牌保护原因:假冒现象是最常见的侵犯品牌的行为。

假冒现象,被一些经济学家喻为“黑色经济”。

这夜幕般的黑色,笼罩的已不仅仅是某个国家或者某个区域,而是整个的世界。

像国际贩毒网一样,假冒商品已在世界某些地方形成了生产、运输、走私、批发、销售的严密网络,有人估计,假冒商品价格约占世界贸易额的百分之二,甚至更多。

假冒商品近年来日益泛滥,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恶症。

假冒商品品种多、数量大,从生活日用品到生产资料,从一般商品到高档耐用消费品,从普通商品到高科技产品,从内销商品到外贸出口商品,假冒伪劣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有。

其中又以制作容易、利润丰厚、销售快捷的假冒名烟、名酒和药品的问题最为严重,而且假冒伪劣商品有向大商品和高科技产品方向发展的趋势。

品牌保护的意义:品牌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的价值来之不易。

但是,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也需要企业不断地对品牌进行维护。

1.品牌保护有利于巩固品牌的市场地位。

企业品牌在竞争市场中的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下降以及销售、市场占有率降低等品牌失落现象被成为品牌老化。

对于任何品牌都存在品牌老化的可能,尤其是在当今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

广告侵权案例分析

广告侵权案例分析

广告侵权案例分析广告侵权案例分析:L’Oréal与Revlon的商标侵权案时间:1998年至2003年事件背景:1998年,L’Oréal集团(以下简称L’Oréal)作为一家全球知名化妆品公司,拥有众多知名品牌,其中包括其旗下的L’Oréal和La Roche-Posay品牌。

而与之在全球市场上竞争的一家美国公司Revlon Inc.(以下简称Revlon)也是一家知名化妆品公司,拥有一系列众多的知名品牌。

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L’Oréal发现了Revlon公司的某广告涉嫌侵权行为。

当时Revlon在美国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特效超级长睫毛膏”的商品,并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该产品能使睫毛在28天内变得更长更浓密。

然而,L’Oréal认为Revlon的广告宣传涉嫌误导消费者,并且与L’Oréal公司旗下的某一品牌——L’Oréal的一则广告有相似之处。

事件经过:1998年,L’Oréal首先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Revlon 侵犯其商标和声誉。

L’Oréal声称Revlon的广告宣传侵犯了其著名品牌L’Oréal的商标权,并且造成了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误导。

L’Oréal 认为,Revlon声称其睫毛膏能够使睫毛长而浓密,与L’Oréal的广告有着相似的宣传效果。

这就导致了潜在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Revlon的产品与L’Oréal的产品有着同样的效果和品质。

Revlon并不服从L’Oréal的控诉,并坚称他们的广告宣传是真实的,没有造成误导。

Revlon继续在广告中宣传其超级长睫毛膏。

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L’Oréal在美国联邦法院进行了长时间的诉讼。

2001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定Revlon的广告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法院认为,Revlon的广告宣传与L’Oréal的广告有明显的相似之处,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并对L’Oréal的品牌造成损害。

商标权纠纷案例判决书

商标权纠纷案例判决书

商标权纠纷案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

上诉人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多少几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其实是很常见的,而且商标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商标侵权在我们的身边是常有发生的,比如像康师傅和康帅傅,这样的情况都有可能会引起很多商标权纠纷,有很多关于商标权纠纷的案例,那么有关商标权纠纷案例判决书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有关内容,希望为大家带来帮助。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诉人(一审原告):(法国)拉XX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8,RUE DE CASTIGLIONE75001 PARIS)。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XX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北京市X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加坡)XX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LTD),住所地新加坡乌美三道三XX厦。

法定代表人:洪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XX 负责人:严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法国)拉XX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简称拉XX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INTERNATIONAL PTELTD)(简称鳄鱼国际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上海XX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00)高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鳄鱼”争市

“鳄鱼”争市

“鳄鱼”争市作者:姜广瑞来源:《检察风云》2012年第18期在外资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决定趁换季打折之际给自己添置一套行头,以提升自身形象。

走进上海某大型购物中心,在品牌服装区一家标有“鳄鱼”图形的服装专卖店出来后不久,又在不远处发现了另一家鳄鱼服装专卖店,仔细一看,两条“鳄鱼”长得差不多,鱼头朝向却不同,一个向左,一个向右。

王先生感到纳闷,是印错了还是根本不是同一个品牌?到底哪条才是那尾驰名“鳄鱼”呢?鳄鱼故乡探源其实,鱼头向右的“鳄鱼”商标属于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向左的则属于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

法国拉科斯特公司成立于20世纪30年代,该公司英文名“LACOSTE”是当今法国鳄鱼集团总裁贝尔纳·拉科斯特父亲的名字。

贝尔纳的父亲何内·拉科斯特,曾经是法国国家网球队队员,由于他长了一个长鼻子,而且打球时极具进攻性,朋友们就给他起了“鳄鱼”的绰号。

法国的“鳄鱼”品牌亦即由此创立。

1980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其产品亦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

此后,该公司的鳄鱼商标先后于1999年、2000年两次被国家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05年,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认定法国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新加坡鳄鱼公司成立于1947年,其创始人是马来西亚华人陈贤进博士。

陈先生称,他之所以使用“鳄鱼”图形作为商标,是缘于“对鳄鱼曾经有过一个不可分割的印象——鳄鱼生命力顽强,有时把它的内脏全部拿出来后还会跑”。

于是创立了新加坡“鳄鱼”品牌。

之后,新加坡鳄鱼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了“CARTELO及鳄鱼图”商标,其产品亦于1994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随着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1995年前后,新加坡鳄鱼公司在上海、武汉、广州、江西、新疆、山东、浙江、江苏、云南、福建等地先后开设了85个专卖店或专柜,1996年又在辽宁、河北、江苏、山东、安徽等地开设了89个专卖店或专柜,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迅速提升,拥有了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

双商标使用的案例

双商标使用的案例

双商标使用的案例双商标使用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同一商标在不同的领域中被不同的商家使用。

这种使用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不同商家的需求,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下面列举了10个关于双商标使用的案例,以展示其具体应用和相关问题。

1. 案例一:某家电公司注册了“Evergreen”商标,用于电视机的销售。

另一家家居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家具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不同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

2. 案例二:某快餐连锁公司注册了“Golden Chicken”商标,用于鸡肉制品的销售。

另一家食品加工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鸡肉调理品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同一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导致市场竞争激烈。

3. 案例三:某汽车制造公司注册了“Speedster”商标,用于高性能跑车的销售。

另一家鞋类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运动鞋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不同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引发了品牌混淆和消费者误导。

4. 案例四:某酒品公司注册了“Royal Reserve”商标,用于高档葡萄酒的销售。

另一家珠宝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高档珠宝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不同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导致品牌形象模糊。

5. 案例五:某电子公司注册了“SmartTech”商标,用于智能手机的销售。

另一家软件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移动应用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不同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功能和品质的误解。

6. 案例六:某服装公司注册了“Fashion Forward”商标,用于时尚女装的销售。

另一家旅行社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高端旅游服务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不同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可能导致品牌形象不一致。

7. 案例七:某咖啡连锁店注册了“Coffee Bean”商标,用于咖啡豆的销售。

另一家食品公司也注册了相同商标,用于咖啡调味品的销售。

这两家公司在同一领域中使用相同商标,可能引发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困惑。

8. 案例八:某医疗器械公司注册了“HealthGuard”商标,用于医疗设备的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

在此情况下,各级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2、“鳄鱼”商标案(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 TIONAL PTE LTD)、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制售假冒洋酒案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张喜田诉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3、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万高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4、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州中威日用品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上威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978号民事裁定书)5、浙江黄岩塑料机械厂、俞晟诉深圳市恒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书)6、蔡少兴诉刘建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7、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8、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9、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诉黄冈艾格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10、程润昌诉龚举东、桂林合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11、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13、李长福诉中国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14、株式会社万代诉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黄士成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15、李强诉于芬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16、白广成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17、何瑞东诉李向华、天津理想慧天科技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18、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赵殿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19、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掌上灵通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蔚蓝计算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20、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于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21、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22、叶兆言诉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南京先锋图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2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24、株式会社京滨诉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重庆凯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李艳超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25、丁运长诉常照荣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6、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杰晖服装有限公司、朱固民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27、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海口正合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8、陈建诉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29、张恒诉陕西攀峰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军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30、李惠廷诉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31、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梅朝辉、上海皓柏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柏尔豪工贸有限公司、安吉县白天鹅制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32、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诉汕头市雅培食品有限公司、朱春兰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33、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34、镇江市醋业协会诉安徽腾飞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35、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诉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3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37、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38、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京固国际通商有限公司、东莞金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39、株式会社尼康诉西安太华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朱国平、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0、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41、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42、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宁波微亚达文具有限公司、上海成硕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43、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诉天津捷安达车业有限公司、高启萍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4、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九龙制药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5、劲牌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46、(香港)德士活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二)商标行政处罚案件47、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终字第682号刑事裁定书)49、仇海营、崔留芷等六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刑知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50、李兵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分析与侵权预防--无锡艾弗公司鳄鱼商标案的思考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分析与侵权预防--无锡艾弗公司鳄鱼商标案的思考

商标 权 利证 书 、 商标 许 上 的工业产 品并不是 商品 , 故无锡 无锡 艾 弗公 司 的产 品销 售对 象 是 书 的区别 .
香港鳄鱼 公司的产 品销 可证 书和 商标转 让证 书是 享有 商 艾弗公 司并不符合法 定的商标“ 使 韩 国民众 , 用” 行为 , 因此不应该被判侵权 。
对应 。 国公司是真正 的商标使用 韩 涉外 定 牌加 工 企业 在 承 揽业 界 对涉 外 定牌加 工 企业 生产 加 工 方和 收益方 , 以在 中国境 内使用 务前 , 该要求对 方 出示 证 明其享 中使用 商标 的行 为存 有 一定 的 争 所 应 鳄 鱼 商标侵 犯 香港 鳄 鱼 公司 商标 有 商标 的商标权 利 的证 明文件 , 所 文 议 , 以为 了完全杜 绝商标侵权行
品 不 应 然 是 商 品 。 品应 该 具 有 二 可 能对 商 品或服 务 的来 源及 有 关 罚 款 。 商
无锡 艾弗 公司与 因素 , 即使用价值 和价值 。鳄鱼 牌 方面发 生误认 。②
特别要 重视 的是 , 定要注 意 一
牛仔 裤 在生 产环 节 中并 不存 在 使 韩 国公 司约 定 ,产 品全 部返 销 韩 区别商标权利 证书 、 商标 许可证书 用价值 , 是无锡艾 弗公司生产 线 国 。因为 这批产 品是在 韩 国销售 , 和 商 标转 让证 书 与商 标注 册 申请 只
司尽到 了合理审查 义务 , 不应 该被 商标权利 证 明文件 就 冒然签 约, 在先确认 委托方在 还 在承揽业 务前 , 判侵权。 商标权之后 , 向我国商 需要 进 一步 向委 托 方所 在 国家 商 其本 国享: ( ) 三 涉外定 牌加工中的商标 标 管理机 关 或机 关 的 网站进 行 核 标管 理机 关 或机 关 的 网站 进行 核

法国鳄鱼、香港鳄鱼、新加坡鳄鱼的区别

法国鳄鱼、香港鳄鱼、新加坡鳄鱼的区别
然而,一山容不得二虎,同样一池也容不下三条鳄鱼。20世纪70年代,当法国鳄 鱼公司在香港销售其产品时,发现鳄鱼恤公司已于50年代注册了一个头向左的
近似鳄鱼的商标。双方在香港打了8年的官司,后来在1980年握手言和。也是在这 一年1980,法国鳄鱼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商标专用权,并同时与香港鳄鱼恤签署了 一项调解协议:香港鳄鱼承诺不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地区注册类似的令人混淆的鳄8pmKfM
新加坡鳄鱼的创始人陈贤进与香港鳄鱼的创始人陈俊,正是亲兄弟。上个世纪40 年代陈氏兄弟在新加坡创建了鳄鱼品牌,后经家族动荡变故以及市场经营拆分, 五兄弟同时约定各自在协定的领域内注册使用鳄鱼商标(即新加坡卡帝乐鳄鱼) ,各做各的生意。
1955年,陈氏兄弟分家,陈贤进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发展,陈俊负责经营香 港地区。为了进一步发展香港市场,陈俊于1961年在香港成立鳄鱼恤有限公司, 为其日后上市铺路,香港鳄鱼商标被转让给了鳄鱼恤公司。到1987年,陈俊先生 将他控制的鳄鱼恤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丽新集团,从此,鳄鱼恤公司及鳄鱼恤 品牌与陈氏家族分开。
至此,双方的争夺还不涉及中国内地市场。1993年,新加坡鳄鱼开始进入中国市 场,法国鳄鱼如守株待兔一般,早已在此等候多时,以报前仇。新加坡鳄鱼在向 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时遭到了法国鳄鱼的反对。经过一系列的裁定和复审,2005 年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新加坡鳄鱼的三个商标。
但是法国鳄鱼并未就此罢休,继续提出诉讼。2008年1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法 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这一“鳄鱼”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新加坡鳄鱼在国内 注册的“卡帝乐加鳄鱼图”商标合法有效,予以注册。至此,新加坡人用了十五 年才在中国内地合法拥有了这个进中国市场后即开始使用的“卡帝乐加鳄鱼图 ”商标。
虽然在法律上和伦理上这两家公司不再有任何瓜葛但总归还是一脉相承在日后的经营与竞争中他们也很少有正面冲突在同一个领域也算做到相安无事法国鳄鱼成立于1933年新加坡鳄鱼1947年创立但由于一个在欧洲发展另一个在亚洲发展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双方可能都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法国鳄鱼集团传奇家史一提起服装品牌“鳄鱼”,人们就能很自然地想起“法国鳄鱼”,并认为那才是最正宗的“鳄鱼”!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香港、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是在不知道对方存在的情况下创立并在各自的市场经营的。

为弄清三者的区别,了解法国鳄鱼在中国市场的情况,记者日前在巴黎专程采访了法国鳄鱼集团总裁贝尔纳·拉科斯特先生,并听他讲了拉科斯特的传奇家史。

商标名称源于父亲的绰号记者:听说法国鳄鱼商标“拉科斯特(LACOSTE)”是从您父亲的绰号而来,因为他长了一个长鼻子,而且打球时具有进攻性,朋友们就给他起了“鳄鱼”这个绰号,是这样的吗?拉科斯特:关于拉科斯特为什么用鳄鱼形象作商标,除你知道的那个说法外,还有一个“打赌”的故事。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时,我父亲何内·拉科斯特是法国国家网球队队员,也是法国队著名的“四剑客”之一。

1925年,他跟随法国队参加在美国举行的戴维斯杯网球公开赛。

有一天,他在费城的一个商店前被一只精美的用鳄鱼皮做的箱子所吸引,就笑着对队长说:“如果我打赢了,你就送给我一个。

”最终,父亲战胜了对手并赢得了这个皮箱。

此后,人们便送给他一个绰号———“鳄鱼”。

1927年,父亲的朋友罗贝尔·乔治给他设计了一只嘴巴大张的鳄鱼徽章。

此后父亲就将它别在西装上衣的显眼处,这也成了何内·拉科斯特的标志。

记者:您父亲当时的创意何在?拉科斯特:我父亲最初创立这一品牌,完全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

上个世纪30年代时,网球队员的比赛服都是机织布做成的带钮扣的长袖衬衫,既不方便运动,也不利于排汗。

我父亲给自己设计了一款短袖针织衫,并在胸前绣上了那个鳄鱼标志,没想到很受大家的欢迎。

1933年,父亲同他的朋友安德列·吉利尔成立了一家公司,开始批量生产这种针织衫。

谈到“创意”,我父亲是个名副其实的发明家。

他退出网坛后发明了许多东西,包括发球机、球拍穿网防震片以及金属球拍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张喜田诉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3、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万高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25、丁运长诉常照荣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6、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杰晖服装有限公司、朱固民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27、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海口正合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35、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诉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3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三条鳄鱼间的“斗法”

三条鳄鱼间的“斗法”

三条鳄鱼的前世今生
中国 市场 最 晚 的一 家 。 1 4 年 新 加 坡 陈 氏 兄 弟 创 办 新 加 7 9
上 海 东 方 鳄 鱼 服饰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鳄 鱼 ( 规 称 谓 为 “ 鱼 正 鳄 恤 ” ,英 文 名 为 “ CROCO L ” ) 的 DI E 创 始 人 陈 俊 其 实 是 新 加 坡 鳄 鱼 创 始 人 的
设 计 的 、 带 有 鳄 鱼 标 志 的 针 织 衬 衫 。 从
氏兄 弟 分 家 , 陈 贤进 在 新 加 坡 和 马 来 西
尚 的 元 素 。 1 5 年 代 ,汽 车 和 电话 对 年 亚 发 展 ,陈 俊 负 责 经 营 香 港 地 区 。 由 于 90
l 7 年代 开始 , “ 鱼”衬 衫成 为美国 轻 人 而 言 还 是 奢 侈 品 , 代 表 时 代 潮 流 , 90 鳄
“ 帝乐 ” )。该品 牌一开 始将 目标 群 弟 弟 , 香 港 鳄 鱼 商 标 自1 5 年 起 用 , 商 卡 92
于 法 国 拉 科 斯 特 衬 衫 有 限 公 司 , 起 初 体 定 位 为 成 功 人 士 , 但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标 注 册 权 由陈 氏 家 族 所 共 有 。 1 5 年 陈 95 L 0 TE AC S 主要 生 产 Re e a ot为 自 己 发 展 ,又 开 始 为 品 牌 注 入 更 为 年 轻 和 时 n L cse
分别是法国的L O T 、香港 的鳄鱼恤和新加坡 的卡帝乐。三家鳄鱼品牌名称相 同,品 AC S E
牌标识相近 ,为了争夺知识产权的制高点,展开 了一系列惊心动魄的 “ 斗法 ”。
目前 中国市场上的合法鳄鱼 商标如上图所示 ,分 别为法国L 0S E、香港鳄鱼 AC T

品牌保护的意义

品牌保护的意义

品牌保护就是对品牌的所有人、合法使用人的品牌实行资格保护措施,以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和侵权行为,包括品牌的经营保护、品牌的法律保护和品牌的社会保护三个组成部分。

品牌的本质含义是产品(品类)铭牌,是用于识别产品(品类)或是服务的标识、形象等的,但是当品牌发展为名牌,那么品牌就成为是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他的载体是用以和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相区分的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者设计及其组合,增值的源泉来自于消费者心智中形成的关于其载体的印象。

正是由于品牌的各种增值效果,导致市面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仿牌,以及假冒现象,未来保护企业以及产品的利益,我们就要利用法律手段以及各种措施保护品牌不被侵犯,还要保证品牌能够不断带给企业最大化的效益。

品牌保护原因:假冒现象是最常见的侵犯品牌的行为。

假冒现象,被一些经济学家喻为“黑色经济”。

这夜幕般的黑色,笼罩的已不仅仅是某个国家或者某个区域,而是整个的世界。

像国际贩毒网一样,假冒商品已在世界某些地方形成了生产、运输、走私、批发、销售的严密网络,有人估计,假冒商品价格约占世界贸易额的百分之二,甚至更多。

假冒商品近年来日益泛滥,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恶症。

假冒商品品种多、数量大,从生活日用品到生产资料,从一般商品到高档耐用消费品,从普通商品到高科技产品,从内销商品到外贸出口商品,假冒伪劣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有。

其中又以制作容易、利润丰厚、销售快捷的假冒名烟、名酒和药品的问题最为严重,而且假冒伪劣商品有向大商品和高科技产品方向发展的趋势。

品牌保护的意义:品牌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的价值来之不易。

但是,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也需要企业不断地对品牌进行维护。

1.品牌保护有利于巩固品牌的市场地位。

企业品牌在竞争市场中的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下降以及销售、市场占有率降低等品牌失落现象被成为品牌老化。

对于任何品牌都存在品牌老化的可能,尤其是在当今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

构成侵权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

构成侵权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

构成侵权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黄璞琳【版权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在(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国际公司等“鳄鱼图形”商标侵权案【(2009)民三终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由于不同案件诉争标识涉及情况的复杂性,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注册商标与诉争标识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等其他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再次确认了此原则。

案情介绍:拉科斯特公司1933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其产品当时主要在欧洲销售,上世纪60年代开始进入亚洲,70年代末进入香港。

在中国内地,该公司于1980年注册了第25类“衣服”上的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于1984年注册了第18类“旅行包、皮箱”等商品上的第213407号“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以及其他“鳄鱼图形”系列商标,其鳄鱼图形头朝右、嘴大张。

该公司产品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内地,但数量有限,1994年正式在内地开设专柜或专卖店,至1999年6月底共开专卖店、专柜、零售店57个。

鳄鱼国际公司的前身(新加坡)利生民公司,于1949年申请并于1951年在新加坡注册了“crocodile+鳄鱼图形”商标,1951年还分别在新加坡和香港注册了第25类商品上的鳄鱼图形商标(头部朝左朝下、尾部朝右朝上、嘴巴微张),1952年至1959年分别在印度、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其产品主要在东南亚地区销售。

1969年,利生民公司曾在日本起诉拉科斯特公司侵犯其商标权,1973年双方在日本大阪高等法院达成和解:利生民公司同意拉科斯特公司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

1983年6月17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终局解决双方之间未决的所有法律纠纷、分歧,指定的各自徽标可在相关市场中共存不致混淆;双方各自开发自己业务,合力反对第三方侵权,并约定在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开展合作,如有可能在世界其他地方也进行合作。

源起“吞食”一片枫叶,“鳄鱼”惹上官司

源起“吞食”一片枫叶,“鳄鱼”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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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商标权的几种学说 介绍 ( 一商 标 权利 穷 竭 角度 ) 所渭 商标 权 利 穷 竭 , 称 为 商 标 权 列用 尽 , 一 旦 使 用 注册 商 标 的 或 指 商 品被 商 标权 人或 经 其许 可的 其 他 人 投 放到 市 场 上 .商标 权 人 在 这 些 商品_ 的权利 即告川尽 按照该理论 , I : 商标权人许 可一批商品销售 , 他 人 在 如何 转 售这 批 商 品 , 何 人 无权 干 涉 : 标 权 利 穷竭 理 论 的 主 旨是 任 商 对商标销售权进行限制 . 以免产生垄断: 国代表性 的案例 ; 德 该案 中, 意 大利集团公司的德国 于公司拥有商标 权,该商标商品被第三方从法国 和两 班 牙输 人 . 在 质量 l与德 国子 公 司 出售 的 产 品 不一 致 ~ 庭 认 为 且 , 法 标有 注 册 商标 的产 品 德 困 和 两班 牙 销售 时 ,应 以 国 内商 标 法 进 行 裁 决 ,I 德 圈商 标 权 人在 产 品 j标 识 商标 并在 市 场 £ 售 一 样 : 是 因 l如 三 销 这 为这 些 国 家从 意 大 利 家 邪 里取 得 了 使用 商 标 的授 权 : 贸易 过 程 中 , 在 使用 商 怀 所有 人 或注 册 使 j 原 附 于商 品或 部 分商 品 l的标 志 ,成 交 后 { j 来消除或除掉 . 或其使用经过明q或默示的同意 , ;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商 标不得认为是对商杯专用权的 犯 德 围商标法第 2 4条规定 : 商标或 商事名称所有人无权禁止第 人任商 使用商标或商事名称 ,如果 该商品标着该商标或商事名称 ,由所 权人或经 同意 南他人付诸 流 f 通 : 个 条款 一 般被 认 为 是 对权 利用 尽 的规 定 有很 多 人认 为反 向 假 冒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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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鳄鱼”再次争夺商标案开审
法国鳄鱼状告商评委要求撤销核准新加坡鳄鱼注册的裁定
▲图为新加坡鳄鱼
▲图为法国鳄鱼(资料图片)
1998年11月18日,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在眼镜等商品上提出“CARTELO及图”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被公告商标与该公司在眼镜等4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收到法国鳄鱼的异议后,商标局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裁定,新
加坡鳄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新加坡鳄鱼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评委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认为两家鳄鱼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核准了新加坡鳄鱼的注册申请。

对此,法国鳄鱼认为两家鳄鱼商标构成了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法国鳄鱼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新加坡鳄鱼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

于是,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

2008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引人关注的法国拉科斯特股份公司和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鳄鱼”商标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新加坡鳄鱼在国内注册的“卡帝乐鳄鱼”商标合法有效,予以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卡帝乐鳄鱼”商标图形虽然与法国鳄鱼的一款图形商标形态相似,仅头尾朝向不同,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

同时,两款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并存多年,已各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虽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但不至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撤销商评委裁定的判决,维持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卡帝乐鳄鱼”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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