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06.02

【实施日期】1992.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一、为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把好进口食品卫生质量关,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消毒剂等(以下统称食品)实施卫生检验,均应收取检验费。

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店出售的食品属进口食品,也应实施卫生监督检验,收取检验费。

三、进口食品的货主应向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交纳检验费。

四、食品卫生检验收费标准是以检验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制

定。

五、由境外单位、个人直接报验或由境外负担检验费的,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统一纳入外汇帐户。

六、进口食品检验费以一批食品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以同一运输设备,同一品种,来自同一发货人和同一收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一批填写一份报验单。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的收费标准计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