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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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相关理论问题分析

利他合同相关理论问题分析

利他合同相关理论问题分析在合同法的领域中,利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利他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利他合同,我们有必要对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

一、利他合同的构成要件利他合同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利他合同产生的基础,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应当达成明确的合意,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其次,合同当事人须有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权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清晰、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存在歧义。

再者,给付须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作出。

该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但却因为合同的约定而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最后,第三人应表示接受该权利。

这一要件体现了对第三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果第三人明确拒绝接受,则利他合同可能无法对其产生效力。

二、利他合同的法律特征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的法律特征:一是合同的相对性有所突破。

传统合同理论强调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但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获得了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使得合同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相对性的限制。

二是第三人权利的法定性。

第三人的权利并非基于其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

三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结合。

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利他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但仍需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三、利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利他合同中,存在着多方主体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债务人而言,其承担着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义务。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权利。

同时,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对第三人承担某些义务,例如协助债务人履行等。

对于第三人来说,其获得了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学校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及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施工单位和学校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容易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

合同管理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评估方法,容易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

合同管理中存在着合同条款不清晰的情况,合同内容模糊,容易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对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从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和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对于我们深入研究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意义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性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对于提高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分析问题所在,提出有效对策,可以改善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的现状,为高校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

合理的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不仅关乎高校内部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和效率提升,也直接影响着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投入效益。

深入研究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有助于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提升高校的整体发展水平。

高校作为教育培养和科研创新的重要场所,其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声誉和形象。

通过对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解决,不仅可以提升高校的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更能够增强高校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为高校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2. 正文2.1 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1.缺乏明确的管理责任制度。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一、理论分歧(一)统一论Vs. 分割论;主观论Vs. 客观论统一论: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均受同一法律支配。

分割论:1、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2、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观论: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客观论: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二)分割论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1、当事人能力:依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2、形式:依合同形式的准据法4、合同的履行、解释:依合同履行、解释的准据法(三)分割论、统一论的利弊1、都有存在的客观依据;2、“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之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准据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却加重了法官的负担,而且对于如何划分合同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3、“统一论”符合现代生活所追求的快速和简捷,使合同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状态,但是忽视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合法权益4、两论应当取长补短、配合运用。

当代各国立法与实践仍坚持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解决一般合同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一)意思自治原则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选择的方式①默示推定:合同的格式、用语、特有法律术语、争议解决的地点、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等等②明示选择2、选择的时间A.是否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B.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后变更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发生了变更怎么办?3、选择的对象实体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4、选择的法律内容:能否选择与合同无可关联系的法律;能否通过选择排除国内法的适用或排除有关国家强行法的适用等。

一般限制公共秩序、善意、法律规避等特殊限制联系、特殊合同等5、支配法律选择协议本身的准据法(二)客观标志原则:以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因素为客观标志,并以之作为合同准据法选择依据的原则1、客观标志主要有:行为地、法院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国籍、标的物所在地等。

新形势下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新形势下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商展经济新形势下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江苏有线泰州分公司 张莉摘 要: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不仅涉及企业管理内部控制的相关流程,还与企业的对外经营有着密切联系,合同管理贯穿企业的整体经营,因此企业应不断提升合同管理水平,以推动企业内部控制的优化,对企业运营管理效能的提高起着积极推动作用。

在新形势下,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中通过列举常见问题,提出了完善合同管理的相关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促进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为相关工作者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新形势;现代企业管理;合同管理;问题;策略本文索引:张莉.新形势下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商展经济,2021(24):124-126.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24.401 新时期合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1 明确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投资人通过签订合同,对所投的金额、比例、管理权限,以及在企业解散后的债务、财产分割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合同明确了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1.2 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与员工的雇佣关系,不仅仅体现在一份合同上,而是两者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其中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劳动关系因此产生。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没有合同条款,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就会缺少有力的制约措施,从而更容易产生劳动纠纷问题。

1.3 在对外经营中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企业对外经营中,合同变得尤为重要,能够明确双方在经济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约束双方的有力武器。

2 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1 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与市场发展同步,以不断迎合现代化经济市场的发展,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市场应变能力。

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可以使企业在市场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中的疑难问题解读⼀、《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内容:⼀是第⼀款以列举的⽅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导致合同⽬的⽆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形。

⼆、适⽤法定解除权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在合同履⾏完毕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事由时,⽴法者赋予了法定解除权双重功能,⼀⽅⾯其作为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防⽌滥⽤合同解除权随意击穿“合同严守”原则,意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另⼀⽅⾯在合同⽬的不能实现时,其为当事⼈提供法定的救济⽅式。

(⼀)法定解除权的核⼼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当事⼈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的履⾏利益落空,合同已⽆继续履⾏之必要。

(⼆)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法定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受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使期限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关于解除权的⾏使期限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法定期限,⽐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30⽇内未⾏使的,解除权消灭。

⼆是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使期限,这是解除权与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对于撤销权,当事⼈不能约定⾏使期限,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使。

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时,有两条处理规则:其⼀,在经对⽅当事⼈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解除权即告消灭;其⼆,⾃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也即消灭。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工程合同变更标准

工程合同变更标准

工程合同变更标准一、合同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合同变更通常基于以下原因: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质量要求调整、工期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等。

变更应当基于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合同变更的程序1. 提出变更申请:由变更方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影响。

2. 审核变更申请:接收方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 协商变更条款:双方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变更协议。

4. 签署变更协议:双方在变更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变更事项。

三、合同变更的内容合同变更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变更的具体事项- 变更后的工程量、质量、工期等具体要求- 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包括增减费用的计算方法- 变更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包括工期的调整- 变更后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调整- 违约责任的约定四、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合同变更一经双方确认,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注意事项-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

- 合同变更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登记手续。

- 合同变更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记录,避免口头约定造成的纠纷。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工程合同变更标准范本的制定旨在规范合同变更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变更标准范本的要求,进行合同变更的协商和执行,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提供的是一个基本的工程合同变更标准范本框架,具体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以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工程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工程变更常见问题解答工程变更常见问题解答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

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实际中,几乎每个工程都要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商处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通常要求变更设计。

甲方或设计单位都有可能提出变更.由于工程变更往往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

本期的问题就主要围绕工程变更及变更后的造价调整等等。

由于变更很多情况要看工程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所以针对有些问题的处理并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某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以补充合同的方法变更中标单价,是否有效?答:合同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常用于设计或建设条件或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工程(简单的说就是常用于工程量将来变动大的工程中),如增加工程量可按增加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或合同单价)作为补充合同。

在合同中会有工程量变更的变更条款,甲乙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如广东合同示范文本(2006)第5 8。

2条款规定如下:“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第59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

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本条规定应该与采取哪种合同形式无关.2、请问在清单计价的方式下, 发生了变更在计价的时候还是否给措施费、规费和利润?答: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

如广东合同示范文本(2006)第58条款规定如下:“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3、例如:清单中的混凝土单价,在施工中发现原报价使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施工中征得甲方的同意,使用初凝时间更加稳定的水泥,但该水泥比原投标报价的水泥高许多,高出部分是否能够调整?答:该部分的变化不是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话,不可以调整。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6篇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6篇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6篇篇1甲方(法律专业人士):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背景及目的鉴于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合同法领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和难题。

为此,本法律顾问团队深入研究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以期为解决实务中的若干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对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认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合同编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合法性原则。

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1. 合同要约与承诺:双方应明确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确保合同成立的合法性。

2. 格式条款与解释:强调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四、合同履行的问题1. 履行义务与抗辩权:明确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通知义务等,并对抗辩权的行使进行规范。

2.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分担: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和方法。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的问题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和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2.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解除程序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进行详细阐述。

六、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1. 违约责任的认定:明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2.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对损害赔偿的认定、计算方法和范围进行规范,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七、合同编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涉及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协调问题,如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衔接。

强调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部门法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机制双方因本合同编相关问题产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工程合同的合同变更条款

工程合同的合同变更条款

工程合同的合同变更条款h2一、合同变更的定义及条件/h2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签订后,因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合同变更的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2. 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工程量或工程质量标准发生变化;3.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4.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h2二、合同变更的程序/h2合同变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变更请求:甲方或乙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的合同变更请求;2. 变更评估:双方对变更请求进行评估,包括对成本、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分析;3. 协商一致:双方就变更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4. 签订书面协议:将协商一致的变更内容制定成书面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h2三、合同变更的效力/h2合同变更一经双方确认并签订书面协议,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变更协议应明确变更的内容、生效时间以及对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影响。

h2四、合同变更的结算/h2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工程款项的调整。

对此,双方应根据变更内容重新计算工程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如果变更导致成本增加,甲方应承担相应的增加费用;如果变更导致成本减少,乙方应退还相应的减少费用。

h2五、争议解决/h2合同变更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h2六、其他事项/h2双方应确保合同变更的过程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变更协议中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工程合同变更规定应当明确变更的触发条件。

这包括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法律法规的变化、设计错误的修正、甲方要求的变更等情况。

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合同双方应当及时沟通,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变更程序的设定是规定的核心部分。

变更请求应由甲方提出,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及预期效果。

乙方在接到变更请求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回应,包括对变更的评估、可能影响的成本和进度分析以及是否接受变更的建议。

对于变更成本的计算和分摊原则也需要明确规定。

变更可能导致的成本增加应当合理计算,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具体分摊比例应根据变更的性质和责任归属来确定。

例如,若变更是由于甲方的设计变更导致,则相关成本应由甲方承担;若是由于乙方的施工失误,则应由乙方负责。

合同变更规定的范本还应包含对工期调整的规定。

变更可能会对原定的工程进度产生影响,因此需要重新确定合理的完成日期。

双方应基于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新的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为了保障合同变更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所有的变更协议都应当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这些文件将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为了防止频繁的变更对项目造成不利影响,合同中应当设立一定的限制机制。

比如,对变更次数的限制、变更幅度的控制以及对变更申请的时间窗口等。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无序变更,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高效推进。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范本的制定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它要求项目各方在变更发生时能够遵循既定的程序,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有效性。

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变更给项目带来的不确定性,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中洽商变更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洽商变更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洽商变更的若干问题引言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需求、设计、工期、市场等各方面的原因,以及建设工程项目自身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动态性特点,实际施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施工合同签订时未预料到的情况,承包人边施工,边与发包人进行洽商的情况十分常见。

进行洽商后,双方当事人往往会通过办理签证的方式完成对合同的变更。

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复杂,工期压力大,承包人可能会在得不到签证的情况下继续施工,或虽然得到签证,但签证本身存在一定的瑕疵,从而引发工程价款确定上的争议,乃至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本文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洽商变更的含义和类型入手,梳理洽商变更的流程,分析不同形式的签证引发的法律后果,并讨论争议解决过程中工程鉴定的相关事项,帮助发包人与承包人了解建设工程领域洽商的实务焦点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中洽商变更的类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10.1条约定,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通过对上述情形的总结,通常认为,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洽商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达成了新的约定,主要体现为对施工内容的变更、对工程量的变更、对质量标准的变更、对工期的变更以及对工程价款的变更。

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变更最为核心,因为此种变更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且前四类的变更最终也会反映为工程价款的变更。

1. 施工内容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工作,改变工程的内容,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等,如原只进行三层的施工,后增加为四层,增加强弱电、空调、给排水等。

什么是合同变更,什么是工程变更,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合同变更的概念

什么是合同变更,什么是工程变更,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合同变更的概念

什么是合同变更,什么是工程变更,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合同变更的概念什么是合同变更,什么是工程变更,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从我国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

合同标的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关键在于变更协议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

合同变更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原因、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原因1. 设计变更:由于设计原因,需要对原有工程设计进行修改,从而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设计变更可能是由于业主需求变更、设计缺陷、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引起的。

2. 工程量变更:由于工程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导致工程量的增减。

工程量变更有可能是由于现场地质条件变化、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引起的。

3. 施工条件变更:由于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测的因素,如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二、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1. 提出变更申请: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2. 协商一致:合同当事人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签订变更协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价格等。

4. 履行变更协议:合同当事人按照变更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变更事项。

5. 备案:根据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变更协议备案。

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1. 合同变更协议的成立:合同变更协议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变更协议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变更事项。

3. 合同变更对原合同的影响:合同变更不影响原合同的其他部分,原合同继续有效。

4. 合同变更的争议解决:合同变更引起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1.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公平协商变更事项,不得利用合同变更损害对方利益。

4.2 日民诉“基本理论、原则、制度、原被告、共诉人、第三人、代理人”习题和答案

4.2 日民诉“基本理论、原则、制度、原被告、共诉人、第三人、代理人”习题和答案

4.3日民诉晚课“管辖、证据”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2015/3/77-多)A知识产权法院B所有的中级法院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答案:ACD解析:本题非常简单,就是问什么法院能管辖知识产权案件。

按照我们讲的内容,若专利纠纷发生在北京、上海或广州,则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参见法条依据(1);若专利纠纷发生在北京、上海或广州之外的地方,可以由最高法院确定的中院或者基层法院管辖,参见法条依据(2)。

因此,ACD选项当选。

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78-多)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答案:BC解析:本题是围绕级别管辖制度展开的综合考查。

针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都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A选项错误。

参见法条依据(1)。

移送管辖的原因包括本院对案件没有地域管辖权和没有级别管辖权两种情况,违反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都可能产生移送管辖,即存在地域管辖移送和级别管辖移送两种。

B选项正确。

参见法条依据(2)。

管辖权转移,是指将案件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的情况。

包括从上往下转和从下往上转两种情况。

管辖权转移要么是为了使案件获得更好地审理,要么是为了分担法院的审判压力,便利当事人诉讼,属于对级别管辖的调整。

C选项正确。

参见法条依据(3)。

协议管辖的对象只能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不允许协议决定。

D选项错误。

3、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39-单)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C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答案:C解析: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军人和军人的民事诉讼,这种专门法院管辖专门案件的制度称之为专门管辖。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作文/zuowen/一、情势变更论文联盟原则的概述(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由来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原义为情势如此发生)这一来源于拉丁文的概念,最初起源于12、13世纪的《优帝法学阶梯注释》——注释学派著作,而不是大家所熟知的罗马法。

自然法思想流行的16、17世纪,情势变更内容的思想由于被许多自然法学家提出,而被广泛应用,同时曾经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

将情势变更视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精神所在的是1699年科赛济。

18世纪中叶时,自然法和普通法将该理论更为详细地公式化。

情势不变条款被滥用的情况发生在18世纪后期的时候,其原因在于该原则的适用被过分宽泛,也使得法律秩序的安定遭到了损及。

历史法学派兴起的19世纪初,由于自然法学家思想的价值被历史法学派极力贬低,情势变更理论变得偃旗息鼓。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状况发生了巨大改变,各国又逐步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以防止产生再坚持契约严守所产生的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稳定事宜,但这种确定未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多以特别立法形式出现。

自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为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严重。

为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所遇到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借鉴曾经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一些学者将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表现定位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颠覆性事件,如国际市场供需要求的变化、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的变更、资本市场的风险变化等。

情势变更造成的是合同履行困难,但仍能履行。

不可抗力造成的是履行不能。

据此种说法可知,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是两个对立的概念。

合同金额变更说明是什么合同金额变更说明是什么

合同金额变更说明是什么合同金额变更说明是什么

合同⾦额变更说明是什么合同⾦额变更说明是什么什么是合同变更,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进⾏合同变更,合同是怎样变更的,那么⼜有什么注意事项。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合同⾦额变更说明”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同⾦额变更说明是什么合同⾦额变更说明是对合同中⾦额进⾏更改的说明。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的合同在尚未履⾏或未履⾏完毕之前,由于⼀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内容发⽣改变。

合同变更指当事⼈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为。

合同变更有⼴义与狭义之分。

⼴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前者是指当事⼈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

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性,仅改换债权⼈或债务⼈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还是改换债务⼈,都发⽣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或者债务⼈,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有⼴义、狭义之分。

⼴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或债务⼈替代原债权⼈或债务⼈,⽽合同内容并⽆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从我国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时间、地点、⽅式的变化),⽽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

合同标的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关键在于变更协议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

⼆、合同⾦额变更说明鉴于甲⼄双⽅对...年...⽉...⽇所签订之...协议第..条存在分歧,现经双⽅平等协商⾃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原协议标物.....效果,不符合甲⽅预期,现针对原协议标的效果做出如下阐述:2、甲⼄双⽅依据变更后之协议标的效果,同意变更原协议第..之价⾦约定,变更后价款为⼈民币....元3、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之必要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相符之处,依本补充协议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方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方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方变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这些项目中,合同变更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变更尤为常见,如不妥善处理,可能会引发纠纷,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方变更的角度,分析合同变更的原因、程序及法律后果,以期为实践中的合同变更提供参考。

一、建设工程合同方变更的原因1.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规模、设计、施工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例如,由于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变化、设计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双方需要对原合同进行调整。

2. 主观原因: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等。

例如,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合理或无法履行,需要进行修改。

3. 法律原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变化、政策调整等。

例如,国家对某个行业进行调控,可能导致合同双方需要对原合同进行调整。

二、建设工程合同方变更的程序1. 协商:合同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责任等。

2. 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合同内容。

补充协议应具备法律效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审批:根据合同内容和变更事项,合同双方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

例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变更,可能需要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4. 履行:合同双方在取得审批通过后,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建设工程合同方变更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的变化:合同变更并不意味着原合同失效,而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变更后的合同应具备与原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2. 合同责任的调整:合同变更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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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一、合同变更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对此种变更,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研究对象。

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根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区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

债的要素的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由此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

一般认为,债的要素变更指的是合同标的变更。

非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

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要素的变更作为合同更改的范畴。

因为,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合同的标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标的变更,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生改变,当事人间的债权
债务性质也发生变化,合同关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种合同变更为彼种合同。

总结一下,可以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关于合同变更,与我国民法理论不同。

不同之处在于,其理论上没有合同变更这个概念。

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

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灭旧债,另创新债以代替旧债的行为。

其源自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括债权人的更改(即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更改(债务承担)、合同标的更改(变更给付)、合同性质的更改(如变更租赁为买卖),以及期限和条件的更改。

近代立法上关于合同的更改,大抵仿罗马法。

所谓相似指的内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体相当于广义的合同变更,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合同变更不同。

合同的更改,发生旧合同消灭和新合同产生的效果;而根据合同变更,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生变更。

因此,合同更改是债的消灭原因,而合同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及债务变更合同,而没有采用更改的概念,理由为合同更改的效用甚少。

英美法理论没有合同变更的概念,也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债务更新这个概念。

债务更新,是指总是存在一个先前的债(不论是实存的不是被主张的),这个债要被消灭并
由新的债取代之。

通常,只有当替代合同①涉及到至少一个新当事人时,才使用该概念。

根据更为普遍的实践,该当事人必须是已被免除的原义务人或者原债务人的替代者。

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理论上,债务更新几乎与替代合同是同义语,而替代合同具有即时清偿的效力,同理,债务更新也具有清偿的效力。

在此意义上,与大陆法理论上的合同更改相似。

替代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解决的一种方式。

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当事人协商变更相类似。

二、比较法上的分析
在立法上直接规定合同变更的国家只占少数,其中尤以俄罗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为典型。

1994年~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第450条和451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

第450条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根据,即协议变更、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决而变更;第451条则规定了情势变更而引起合同变更。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条和第1450条也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据承担义务一方的请求而废除;而接到废除请求的缔约人得提议修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

法国民法典未规定合同变更的一般准则,但是却规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予变更的法定理由。

同时,当事人与可通过约定而确认合同变更的依据。

特别是关于合同内容
变更的规定,即法国的立法者有时也通过立法去改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有的规定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提高。

如根据1925年7月8日的法律及1948年9月1日的法律规定,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的租金均有相当幅度的增加。

有的规定则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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