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三个“p”的内涵与外延
PPP模式、含义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PPP模式比较适用于公益性较强的废弃物处理或其中的某一环节,如有害废弃物处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与填埋处置环节。
这种模式需要合理选择合作项目和考虑政府参与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围与程度,这是值得探讨且令人困扰的问题。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
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有一个词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公私协力)开始出现并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欧洲。
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本文拟对PPP的各种定义作一个综述,并论述它的理论基础。
狭义定义: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 等多种模式。
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
广义定义: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
PPP 三个“P”的内涵与外延
1.政府—Public省、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的各级职能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
履行特定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如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等。
但多数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及其下设的职能机构,虽然在相应的区域内也实际行使着公共行政职能,但由于在PPP语境下,其不属于独立的财政预算单位,亦不存在相应的人大权力机关,PPP授权协议项下的政府支付义务无法通过人大列入财政预算,故不应成为PPP模式下的“政府”。
2.社会资本—Private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均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社会资本是指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二条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被排除在社会资本之外,不能参与本级政府主导的PPP项目的原因在于,在现实的情况中,政府平台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存在着高度的行政化,实际是政府的一部分,是政府的投资工具,是地方政府财政加“杠杆”的工具。
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平台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充当着政府借债工具的作用,并无自己独立的“意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完全市场化的市场主体,并不能发挥PPP模式下社会资本应有的作用,其只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存在,其实质只是政府放大财政功能的一个工具而已。
如果把本级政府所属平台公司土地财政、政府借债通过土地予以增信之下的地方债发展模式没有实质区别。
因此,可以理解为,与社会资本相对应的概念是公共财政,而不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概念。
社会资本并不仅仅是私人资本,只要不是本级政府能够控制、左右的任何市场主体,均可以成为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
PPP模式、含义(PPP的各种模式及其含义、现实应用、必要条件)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PPP模式比较适用于公益性较强的废弃物处理或其中的某一环节,如有害废弃物处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与填埋处置环节。
这种模式需要合理选择合作项目和考虑政府参与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围与程度,这是值得探讨且令人困扰的问题。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
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有一个词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公私协力)开始出现并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欧洲。
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本文拟对PPP的各种定义作一个综述,并论述它的理论基础。
狭义定义: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 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
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
广义定义: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
ppp模式资料
一.PPP模式的定义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
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二.PPP模式的主要分类广义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外包类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
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
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
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解读PPP模式
解读PPP模式PPP模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PPP模式比较适用于公益性较强的废弃物处理或其中的某一环节,如有害废弃物处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与填埋处置环节。
这种模式需要合理选择合作项目和考虑政府参与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围与程度,这是值得探讨且令人困扰的问题。
截止到[1]2015年11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推介的第一批1043个PPP项目中,已签约项目达到329个,占推介项目数量的比例为31.5%。
中文名PPP模式外文名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含义公私合伙或合营广义定义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合作又称PPP融资一、定义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
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有一个词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公私协力)开始出现并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欧洲。
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本文拟对PPP的各种定义作一个综述,并论述它的理论基础。
1.1狭义定义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
PPP100问
PPP100问(上)1、PPP是哪三个P,含义?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2、PPP模式中private指的是何种主体,是否可以有政府的参与,是否可以有外国资本?Private的意思是“私人的”,与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相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可见,作为private的社会资本,可以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和境外企业法人,境内企业法人当然也包括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企业,只是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国有企业不能作为本级政府的PPP项目的社会资本。
3、PPP中社会资本是投资人的角色吗?PPP项目中社会资本的其中一个角色是投资人,但社会资本是参与到PPP 项目的整个过程中:在组建项目公司阶段,社会资本是出资人;项目公司成立后,社会资本是股东,对项目公司进行融资;PPP项目建设阶段,社会资本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自行或委托他人承揽工程建设,作为施工单位;建设完工后,社会资本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需要通过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经营管理。
因此,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不单是投资人的角色。
4、PPP模式适合哪些项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中第二条第(二)款指出: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
搞懂“PPP”模式,看一篇文章就够了!
搞懂“PPP”模式,看一篇文章就够了!一、什么是PPP(一)基本概念、核心理念PPP,即公私伙伴关系是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这种关系用商业协议来确立,公共部门将融资、建设、运营风险转嫁给私营部门,并与私营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供公共服务。
在这样的框架下,PPP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BOT(建设-运营-转让)和BOOT(建设-运营-拥有-转让)等。
一般而言,按照私人部门的参与程度和公共部门将各类风险向私营部门转移的程度会产生多种PPP模式,如BOT,BOOT,DBFO等。
PPP的核心理念是追求资金最佳使用价值,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发挥公私双方各自优势,紧密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得到最优的投资回报及社会公共效益,实现公共财政或者公共资源的价值最大化。
(二)PPP的比较优势相对于政府传统项目开发模式及公共融资方式,PPP有以下比较优势:1、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PPP项目一般由社会私人资本或者联合体融资建设及运营,提供公共服务。
共用财政投入很少,较好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这对公共财政短缺的情况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同时,由于捆绑了建设和经营,并以服务和产出付费,使得私人部门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动性,通过创新、自我施压等避免项目成本超支。
在风险管理上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合作机制也使得项目失败的概率大大降低,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2、保障项目和公共服务质量评审中标的私人资本或联合体组建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并提供公共服务。
联合体一般是由建设方、融资方、运营方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它比传统开发模式具有更好的内部协调能力。
另外,很多PPP项目通过引进国际知名建设、管理机构,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3、实现合作双方互利共赢合理的PPP模式可以平衡公私双方的权责利。
在风险分配上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
同时,全寿命周期特点使得合同具有较大的灵活空间,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既能维护共用部门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满足私人资本的诉求。
ppp基础知识及要点掌握
PPP模式的基础知识及要点掌握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
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价格。
其中第一个P(Public)表示公共的、政府的。
第二个P(Private)表示私有的、私人的。
第三P (Partnership)表示伙伴关系、合作关系、合伙人身份、合营公司。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职能的管理模式。
PPP在中国其私营部门泛指除政府公共部门外的所有国有及私有经济组织形式的社会资本。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PPP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
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主要包含BOT、BOO、PFI等模式。
狭义的PPP与BOT原理相似,都由“使用者付费”,但其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物有所值”。
一、中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定义:二、PPP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
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
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
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
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费用的超支。
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
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
一文搞懂PPP的定义、形式和实质
一文搞懂PPP的定义、形式和实质PPP 的定义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关于其定义和形式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说法,联合国培训研究院、欧盟委员会、加拿大和美国PPP 国家委员会等都有各自措辞不尽相同的定义。
但简单总结而言,PPP 就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由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流程很长,包括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多个环节,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合作的具体环节、组织形式和风险收益分担上可以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图表1)。
从广义概念上讲,在完全由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完全由私人部门提供公共产品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属于PPP 的范畴,如我们相对比较熟知的BOT 等(图表2)。
至于很多文献提到的狭义PPP 概念,其实不同文章的界定范围也不一样,主要取决于研究者希望把研究对象局限在哪一类合作形式上。
图表1: PPP 形式多样性——基于财务和组织关系图表2: PPP 形式多样性——基于不同的合作方式PPP 的合作形式分类由于公私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PPP 的分类也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
图表3 是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的王灏在2004 年《PPP 的定义和分类研究》一文中提出的一种分类方法。
我们认为该分类有助于理解私人部门在不同合作形式中承担的不同风险,而且有助于厘清中国目前正在推广的PPP 模式主要属于哪一类。
如图3 所示,PPP 主要分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三类,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依次递增:图表3: PPP 的合作形式类别外包类:私人部门仅承担项目的建设、维护等过程中的一项或几项,政府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付费。
在这类合作中,私人部门对政府提供服务是比较单纯的商业价值交换行为,不涉及项目运营和对项目收益的分享,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
特许经营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私人部门参与的项目环节要明显多于外包类,一般都涉及项目的投资或运营,在此过程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共担风险。
PPP 模式下的融资解决方案
PPP 模式下的融资解决方案作者:周景红来源:《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第8期前言:PPP 模式通过字面意思来理解。
第一个P 表示的是PUBLIC,也就是共有机构,在我国,这些机构都是由政府主持生产的。
第二个P 表示的是PRIVATE,意识是私人,在市场经济的模式下,我们国家的各种私人企业也正在蓬勃的发展。
第三个P 是PARTNERSHIP 的缩写,意思是合作。
将这三个P 连接起来,我们就可以大致地理解3P 模式了。
3P 模式其实就是一种通过合作关系将私人企业和政府机构联系起来,从而达到共羸的一种经济模式。
这种模式在解决融资问题上是十分有效的。
本文中我们将对PPP 模式下融资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研究。
一、PPP 模式下的几种主要的融资解决方案1.契约式方案。
在PPP 模式下,我们要想真正的做好各个项目的融资工作,必须要设计一个完备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案必须要保证资金投入方的资金投入是合理的,并且他们在此项目中所能够获得的利益应当与他们的投入相匹配。
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要保证这个方案对于协议的参与而言都具有极大的法律效用。
当有一方违约时,这个模式将会对违约方作出一定的惩罚,以弥补另一方的损失。
在当前,我国的PPP 模式下主要的融资解决方案有那么三种:契约式方案、股权式方案、合资企业方案。
这三种方案各自具有特点,适合在不同的情形下使用。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对这三种方案进行大致的介绍。
契约式管理方案,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一个灵活的契约来促使合作的双方可以顺利的将融资工作进行下去。
这个方案与其他方案相比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各方可以共同的承担风险,当发生资产的损失时,每一方的损失也不至于过大。
第二,合作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
这样,我们的合作在进行过程当中,可以完全的放到桌面上,不会有其他问题。
当然,这个方案啊也因为这样有着一些缺点。
因为这种模式比较灵活,所以这个契约具备的法律效益实际上是十分有限的。
P P P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P P P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摘要:介绍了国外普遍使用的P P P(P ub ic—P riv ate P artn erships)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对其内函、具体模型和优势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在中国的应用前号和所需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项目融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PPP模式;一、P P P模式的产生背景加大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不仅是当前扩大国内有效需求、启动经济增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经济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必要保障。
由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多是建设周期长、投资巨大的公益性项目,因而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求不断增大,单靠国家财政已远不能满足巨大的投资需求,同时政府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的高消耗.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世界银行,1995年)。
正是基于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创新。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一般可分为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
其中,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显著特征就是其产品或服务的最终用户在使用产品或服务时需要向设施的经营者缴纳设施使用费,或者由政府向设施的经营者一次性交纳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费。
因而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具备了商业化的特征。
在这样背景下.一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新途径——P PP 模式产生了。
PPP 模式从其产生便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尤其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各国政府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主要方式。
二、P P P模式内涵PPP即Public—PrivatePa rt—n erships,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
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利的果。
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联合国发展计划.1998 年)。
公私合营(PPP)模式解析
公私合营(PPP)模式解析一、PPP得概念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就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得建设。
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得结果。
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就是把项目得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企业,而就是由参与合作得各方共同承担责任与融资风险。
双方首先通过协议得方式明确共同承担得责任与风险,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得权利与义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得建设摆脱政府行政得诸多干预与限制,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得优势。
PPP得基本形式包括:运营维护协议、管理协议、租赁购买、BT、BOT、BLT、BOOT、特许经营、非公共机构拥有等。
狭义得PPP就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得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得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二、PPP模式得典型结构PPP典型得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得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得特殊目得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由特殊目得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
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得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得公司签定得合同支付有关费用得协定,使特殊目得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得贷款。
采用这种融资形式得实质就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得特许经营权与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
三、PPP得风险归属PPP模式设计得核心就是风险分担。
由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共同承担基础设施项目得建设,并且分担相应得责任与风险,这就是PPP模式在全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广泛应用得原因。
在不同得PPP项目中,由于项目得限制与范围不同,风险得分担情况会有所不同。
公共部门要实现合理得风险转移,这就是公共部门采用PPP模式得一个重要原因,而民营部门则要求在合理得风险分担基础上,要达到预期得投资回报,这就是民营部门参与PPP模式得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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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Public省、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的各级职能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
履行特定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如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等。
但多数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及其下设的职能机构,虽然在相应的区域内也实际行使着公共行政职能,但由于在PPP语境下,其不属于独立的财政预算单位,亦不存在相应的人大权力机关,PPP授权协议项下的政府支付义务无法通过人大列入财政预算,故不应成为PPP模式下的“政府”。
2.社会资本—Private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均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社会资本是指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二条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被排除在社会资本之外,不能参与本级政府主导的PPP项目的原因在于,在现实的情况中,政府平台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存在着高度的行政化,实际是政府的一部分,是政府的投资工具,是地方政府财政加“杠杆”的工具。
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平台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充当着政府借债工具的作用,并无自己独立的“意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完全市场化的市场主体,并不能发挥PPP模式下社会资本应有的作用,其只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存在,其实质只是政府放大财政功能的一个工具而已。
如果把本级政府所属平台公司也纳入社会资本范围,政府利用所属平台公司推行PPP项目,实质与现有的土地财政、政府借债通过土地予以增信之下的地方债发展模式没有实质区别。
因此,可以理解为,与社会资本相对应的概念是公共财政,而不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概念。
社会资本并不仅仅是私人资本,只要不是本级政府能够控制、左右的任何市场主体,均可以成为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
进一步可以理解为,上级或下级政府所属的平台公司均可以参与本级政府推出的PPP项目。
因为,无论上级,还是下级政府所属的平台公司均不会完成受制于本级政府,不会成为本级政府财政加“杠杆”的工具,符合社会资本与本级财政相对应的实质要素。
政府与本级政府所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并不受影响,特别是央企参与PPP项目仍是渠道畅通。
PPP 模式体现的是一种市场关系而非原来土地财政模式下的行政主导关系,这也是两者之间的一个实质性的区别所在。
在当前PPP项目中,一般会有政府(通过所属平台公司或控股国有企业)持有小部分股权(低于30%),与社会资本共同组成具体项目公司(SPV),形成社会资本(投资方)控股,政府参股的PPP项目公司结构。
形成这一特殊股权结构或者说国有平台入股PPP项目公司的原因和意义如下:(1)可以减少社会资本的资本金投入,社会资本可以实现一个加大资金杠杆,进一步提升社会资本的项目收益率的目的。
(2)政府因素的存在,可以为SPV提供融资“增信”。
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会明确要求,各种形式的“国有”因素的存在,是其对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
(3)实现政府对项目的一定程度的控制要求。
由于PPP项目均关系社会公众利益,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政府均负有最终的责任,政府不可能完全交由社会资本运作。
在SPV中,保持小比例的股权,既可以满足不得本级政府控股的要求,又能实现对具体项目的一定控制,将政府的意志更快速地传达到具体项目,实现对项目运作的一定程度的控制。
(4)针对不同项目的其他目的。
比如将特定行业的财政补贴折合为股权,由国有企业持有或持有作价出资土地形成的股权等特定情况。
2015年5月19日,国办发〔2015〕42号对于平台公司完成“去平台化”之后,参与PPP模式做了新的规定: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社会资本范围的扩大化,允许去“平台化”之后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与PPP项目,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的信心和参与度,这是对平台公司在43号文之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重要突破。
但这一扩大是应对眼下经济下行压力的权宜之计,还是确实有其必要、合理性,会不会造成财政杠杆的进一步无序放大,背离本轮改革设计的初衷,值得商榷。
3.合作(伙伴关系)—Partnership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于发挥各自不同的优势与作用,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合作的前提下,以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为载体,最终实现增加供给、提高效率的目的。
(1)长期合作Partnership(伙伴关系或合作)是PPP第一大特征。
实践中,虽不排除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合作形式(暂且称为“公私合营”),但PPP模式的主流和实质均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私合营,也不仅仅限于政府与社会资本以股权合资的方式运作某一具体项目。
比如在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模式下,主要的意义在于发挥社会资本方的技术、管理优势,SPV中一般不会有政府股权。
期限长是PPP的一个显着特征。
根据发改委等六部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5号),特许期限一般为三十年,根据项目情况还可以约定更长的特许期;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PPP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
由于项目要由社会资本负责管理、维护一个长达10年、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社会资本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考虑,在满足政府监管要求、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以更精细的管理、更低的成本、更好地对项目基础设施予以维护,这样以来就可以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避免传统模式下的浪费,实现制度价值。
(2)利益共享利益共享首先指的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但政府的利益并不只是体现在参与主体的部门利益,最终是其所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
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在于双方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某个具体项目上,政府可以最少的财政资金或发挥隐性社会公共资源价值(比如PPP项目中对广告资源、油气站资源等)的作用,提供最多公共产品或服务,以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充分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社会资本可以更好、更多地“捕获”体量大、周期长、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通过对这些庞大商业机会的整合,发现、发挥项目的整体价值,提高资本收益率;而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博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各自获得直接、间接利益的前提下,社会公众也可以从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效率提高、成本降低的前提下间接获得利益。
(3)风险分担PPP模式的逻辑起点是在市场经济规则之下实现商业目的,因此,必然面临商业风险。
利益共享只是伙伴关系的一个方面,还需要明确风险在双方之间的合理分担。
对此,在本轮PPP模式推进过程中,已有相应安排。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同时,中国政府也对实践中可能的风险分配不公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4)增加供给、提高效率与传统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相比,PPP模式的优势或目的在于使用更少的公共资源完成既定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供给目标,或在消耗同样的公共资源的前提下,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通俗一点就是“少花钱,多办事”或者“花同样多的钱,办更多的事”。
这一价值体现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安排中,体现了项目产出说明的物有所值,优于公共部门的比较值,是对传统采购模式的一种优化。
所谓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全生命周期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资源、程序整合,实现PPP模式的物有所值目标。
所谓产出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所谓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
VFM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评估体系,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最优化。
所谓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在PPP模式下,由于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社会资本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在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直到最后的移交,社会资本会从最经济的角度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价值,类似于“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
与此相对应的是BT或代建模式,由于不用考虑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产出说明、物有所值,也不用考虑公共部门比较值等这些因素,对于设计的优化,质量的管控,后期运营成本的控制等因素都缺乏考虑的基本动力。
因为,这些是移交之后政府的事情,体现的是一种“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的逻辑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十七)增强责任意识和履约能力。
……要积极进行业务转型和升级,从工程承包商、建设施工方向运营商转变,实现跨不同领域、多元化发展;要不断提升运营实力和管理经验,增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前述政策明确鼓励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施工总承包模式向工程总承包模式(EPC)转变,大型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由单一的建筑商向综合运营商转变。
通过整合项目发起、施工建设(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以及整个过程中的融资等全部环节和过程,将一个大型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不是分段、肢解开来,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提升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