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双方义务(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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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5463-42
委托开发合同双方义务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委托开发合同双方义务(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③完成协作事项;
④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按合同法规定精神,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归研究开发方所有。这样规定
的原因是:第一,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方创造的,是其仓造陛劳动的成果。第二,当事人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性质、目的。有的委托方只是为了解决自身生产中的问题,只要解决了,并不关心技术是否推广应用;而技术开发方往往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推广能力,可从技术秘密的转让许可中获得收益。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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