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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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3年最新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3年最新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山东省相关政府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体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全面深化医改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2023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出了相关的通知规定,下面一起去看看吧!鲁人社字〔2023〕344号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体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全面深化医改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2023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达到年人均不低于150元。

各级财政按规定相应提高补助标准。

按照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二、全面实现市级统筹严格按照鲁政发〔2023〕31号文件要求,2023年全面实现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在全市范围内规范统一参保缴费、药品目录、待遇政策、经办规程、信息系统、预算管理和基金管理。

自2023年起,省级补助资金以市为单位核定,全部拨付到市。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及时足额拨付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建立并落实医保基金预拨制度,确保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8月底前全部到位。

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照市级统收统支的要求,统一归集到市级社保专户。

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后,各市要建立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各尽其职、风险共担的收支管理模式和缺口分担机制,落实县(区)医保管理部门职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市级统筹运行质量。

三、稳定基本医保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完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的参保政策,重点抓好特殊人群参保的政府补助政策落实,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全部参保。

中国人寿客户拓展:政保合作政策介绍

中国人寿客户拓展:政保合作政策介绍
09:18
01 医疗专护
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 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 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 处理;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
09:18
职工居民合规费用比较
医疗项目
居民
职工
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 基本医保
大病
所有甲类项目




乙类药品
80%纳入

95%纳入

乙类检查 %-90%纳入

80%-90%纳入

乙类服务设施 80%-90%纳入

80%-90%纳入

限制用药
×
×
×

超过限价的项目
×
×
×

丙类
×
部分纳入
×
部分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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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病保险工作是我公司参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发挥保
险保障功能作用的重大战略机遇,是培育新的增长点、推动公司转型 发展的重要机遇。
4 体现社会责任、扩大社会影响的好机会。
5 积累巨大客户资源、提高专业管理水平的一次重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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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公司品牌的绝好时机
积极意义
1 政策性经办业务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
09:18
我们的服务内容
1 居民大病保险 2 职工大病保险 3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4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5 职工医保卡购买商业保险 6 意外伤害稽核 7 异地医疗核查 8 本地医疗费用复审和异地医疗费用初审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流程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流程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业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流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流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

参保人员门诊可在本人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本市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就医购药;住院治疗或患规定病种门诊就医必须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在市外就医需按规定分类别办理异地居住或长期驻外人员登记备案、异地转诊转院核准备案、市外急诊住院登记备案手续。

一、门诊就医(一)普通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病需门诊治疗时,可持《社会保障卡》(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持原《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到我市所有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医疗费可划卡结算,卡上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门诊统筹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或《基本医疗保险证》,下同)至本人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划卡结算或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划卡消费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委托承办银行与定点单位进行资金拨付。

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居住或长期驻外登记备案的,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门诊统筹等资金划入社会保障卡磁条区,可异地划卡结算门诊就医费用或提取现金使用。

(二) 特殊疾病门诊就医1、就医流程持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证》,下同)的人员(以下简称“特病人员”),就医时凭《社会保障卡》(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持《基本医疗保险证》,下同)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有了并发症,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有了并发症,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有了并发症,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后,二孩生育人员增多且平均生育年龄偏大,生育并发症的人数及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也随之大幅增长。

然而,在国家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并未明确纳入保障支付范围。

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减轻生育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5月11日,记者从日照市完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保障待遇发布会上获悉,日照市人社局会同日照市财政局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通知》,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紧密衔接,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据日照市人社局副局长孙雪锋介绍,新政策未出台前,日照市范围内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费用,主要是根据参保类别不同,享受不同的生育报销政策,保障范围还不够全面,保障待遇还存有空白人群。

根据不同的参保类别来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其中市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生育医疗费暂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按医疗保险普通疾病的规定标准支付,有的区县参照办理,也有的未予解决,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及其他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其中有八类生育并发症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但其他生育并发症因过去发生概率较少,未予有效解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未纳入生育保险且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对于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015年起,日照市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生育人员支付定额生育补助金500元。

国家二孩生育政策调整放开之前,因日照市未出现过多集中的高龄产妇,高额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的问题未反映出来。

2016年,发生生育并发症的人员集中增多,要求解决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的诉求不断增强,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进行重新界定和明确,由此便显得极为迫切。

孙雪锋介绍说,新政策本着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无缝衔接,有效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原则,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有关报销政策进行了统一完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经办业务知识考试题库2019

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经办业务知识考试题库2019

一、判断题1.门诊特殊疾病可以随时申请办理。

(错误)2.门诊特殊疾病指参保人员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并根据有关规定可将门诊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

(正确)3.参保人员住院时不能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不可以住院治疗。

(错误)4.医疗保险康复医疗证可以随时申请。

(正确)5.参保人员自发《基本医疗保险康复医疗证》15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错误)6.参保人在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可以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错误)7.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正确)8.异地居住的特保人员应当选定当地一至两所公立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正确)9.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存放遵循先职工后居民、先市外后市内的原则进行。

(错误)10.意外伤害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意外伤害指参保人员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自然疾病等造成的身体伤害。

主要包括组织器官损伤、有毒气体中毒、食物中毒、溺水、电击等。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及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正确)11.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调查核实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指导患者或家属填写《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支付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意外伤害”病种上传患者住院信息,并通知中国人寿进行医疗稽核。

(正确)12.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师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在入院12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并如实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出具《住院证明》时注明“意外伤害”。

(错误)13.意外伤害住院稽核由中国人寿负责。

(正确)14.结核病可以申请办理居民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正确)15.在市内住院两次住院间隔时间不超过15天按照一次住院结算。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

第三条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的原则;(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统一组织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人员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人为减少参保人员。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或者停保手续。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城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无能力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高于300%。

低于60%的,按60%缴纳;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实行单建统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在职人员单建统筹。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纳,单建统筹。

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以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申报。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日照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一览表

日照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一览表

1、市内住 院和特病 门诊全部 在定点医 疗机构联 网即时结 算。 2、 特病门诊 一个年度 起付线: 职工700元 、居民500 元,报销 比例与住 院相同
在职
首次700元,二次 以后300元 首次700元,二次 以后300元 首次700元,二次 以后300元
异地联网医院 转诊转院
退休
起付线至15万报销 市外不转二级以 市外不转二级以下医 80%,15万至25万报销 下医院 院 87% 市外不转二级以 市外不转二级以下医 起付线至30万报销45% 下医院 院 起付线至15万报销 82%,15至25万报销 92% 起付线至15万报销 87%,15至25万报销 92% 起付线至15万在职报 销85%,15万至25万在 报销92% 起付线至15万报销 90%,15万至25万报销 92%
市内住院
退休
起付线至1万元以下报 销92.5%,1万至15万 首次400元,二次 首次300元,二次 首次200元,二次 报销95%,15万至25万 300元,三次取消 200元,三次取消 100元,三次取消 元报销90%,25万至35 万元报销80%(公务 员)
起付线至1万元以下报 销92.5%,1万至15万 报销95%,15万至25万 元报销90%,25万至35 万元报销80%(公务 员)
在职
起付线至1万元以下报 销85%,1万至15万报 首次700元,二次 首次500元,二次 首次300元,二次 销90%,15至25万报销 600元,三次取消 400元,三次取消 200元,三次取消 90%,25万至35万报销 80%(公务员)
起付线至1万元以下报 销85%,1至15万报销 90%,15万至25万报销 90%,25万至35万报销 80%(公务员)
、公务员 医疗补助 和入院前 72小时内 的门诊费 用回参保 地医保经 办机构报 销。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标准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标准

日人社办发〔2021〕42号关于实行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治理的通知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发挥医疗保证对医疗效劳的监控作用,建立根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效劳的监督评价体系,形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鼓舞约束机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关于实行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治理的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1]1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治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自2021年起,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分级治理,包含尚未定级的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和其他基层医疗效劳机构。

此前已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治理的医疗机构,其评定结果可以作为2021年度分级治理考核的依据和参考,从2021年起统一过渡到分级治理;未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自2021年起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评定。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指标定点医疗机构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落实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医疗效劳协议履行情况,包含就医治理、医疗效劳质量治理、医疗费用结算治理、目录治理、信息系统治理、医疗保险根底治理及社会监督等。

根据《日照市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治理考核标准》〔附件1〕、《日照市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效劳中意率调查表》〔附件2〕,原则上经考核到达90分以上,每百人效劳中意率达90%以上的可评定为A级。

三、定点医疗机构分级与治理〔一〕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治理是对定点医疗机构按不同类别和级别分别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并纳入履行医疗效劳协议的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 级、无级别〕,并实施相应的治理措施。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从A级起步,A级每年评价一次。

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可参加AA级评定,连续两次评为AA级的,可参加AAA级评定。

日照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日照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日照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哪些大学的学生按政策规定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境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学制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按大学生政策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我市七所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体育学院、济宁医学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日照电大、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可不受户籍限制,由学籍所在学校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脸,个人只提供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负责代收代缴保险费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日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校报盘系统”要求的格式将参保学生信息汇总录入后,将本校参保学生个人缴费资金、信息报盘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大学生缴费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参保登记和享受医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

即所有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于每年的9月1日到10月31日,由高校统一组织,代收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缴费部分,亦可按学制一次性收缴在校期间所有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享受,支付标准按医疗年度(自然年度)执行。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可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适当兼顾一般门诊医疗和在校学生的意外伤害医疗。

统筹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三个目录”内医疗费用报销时,首先个人自负的部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400元。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累计金额的上限,大学生为8万元。

(一)住院医疗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关于印发《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港发〔2008〕41号关于印发《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室:《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已经集团公司一届五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集团公司成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实施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孔宪雷副董事长任主任,王永刚副总经理任副主任,人力资源部、财务预算部、企业发展部、安全质量部、审计部、党委工作部、工会、纪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为适应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要求,集团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将通过市医保处划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方案》中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报销限额仍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基础计算,不包括划入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

三、按照“个人缴多少、单位补多少”的原则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划入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额度等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加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金,即:补充医疗保险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月缴费工资基数×2%+4(元)。

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救助金暂不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中扣除,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四、在港口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大型设备检查费,政策规定先由个人自负的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日照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日照市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在参加日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集团公司按员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专项用于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医保科业务类型

医保科业务类型

1.办件类型:居民医疗保险参保
办理程序:即办件
依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4号)
2.办件类型:居民医疗保险停保
办理程序:即办件
依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4号)
3.办件类型: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办理程序:即办件
依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4号)
4.办件类型: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30个工作日)
依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4号)
5.办件类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办理程序:即办件
依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0】61号)
6.办件类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30个工作日)
依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0】61号)
7.办件类型:医疗保险稽查
办理程序:即办
依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0】61号)。

山东凯翔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凯翔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凯翔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18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红王春燕刘丽艳【审理法官】李红王春燕刘丽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凯翔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凡超【当事人】山东凯翔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凡超【当事人-个人】孟凡超【当事人-公司】山东凯翔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发金【代理律所】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东凯翔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孟凡超【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凯翔阳光公司、凯翔生物科技公司应否赔偿孟凡超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2.凯翔生物科技公司应否支付孟凡超扣发的工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1.凯翔阳光公司、凯翔生物科技公司应否赔偿孟凡超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2.凯翔生物科技公司应否支付孟凡超扣发的工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于焦点1,双方当事人对于孟凡超与凯翔阳光公司自1995年3月至2008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08年8月调入凯翔生物科技公司工作,直至2019年6月退休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孟凡超提交的医保证、缴费单据,可见孟凡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为2010年3月至孟凡超退休时,补交了86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23430.7元。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和管理的思考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和管理的思考

44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和管理的思考潘 红1 潘曰凤2( 1.日照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2.日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 日照 276800 )【摘 要】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用于补偿劳动者患有疾病后造成经济损失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般是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方式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方式是参保人员在患病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办理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是造福广大人民的具有福利性质的保险制度。

但是随着实施时间的推移,很多问题也随之逐渐凸显出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地域限制,医疗报销在起初只能就地报销,就会导致在其他省市就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在当地或医疗保险所在地进行结算并报销,这种情况就会使得实际情况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初衷相悖,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目前正处于医疗体制的改革时期,国家实行了很多的政策和方法大力推进全国早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为患病的人民创造更好的社会条件,但是实施起来难度可想而知,首先是异地就医结算的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各地医疗机构是否能够有效合作还有是否能够将国家相关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造福社会。

一旦完全实现医保的异地就医结算,对于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来说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思考自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在全面覆盖后城镇居民基本都开始享有这一福利性政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各个地区开始出现发展不均衡的情况,随之而来的还有不平衡的医疗水平,这就导致了处于医疗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的人们会来到医疗水平较高的地区来就诊,而较为严重的疑难杂症花费也相对较高,但是基础医疗保险却因为属地化管理的问题,无法实现异地结算,而所属地也不会对异地的就诊费进行报销,因此基本医疗保险的矛盾就此产生。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日照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日照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日照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日政办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日照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06]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日照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八日关于日照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实施方案日照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预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基本原则:(一)有利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

(二)有利于预算的公正、公开、细化、透明。

(三)有利于加强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构成。

(一)收入分类。

收入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的分类方法,将政府收入分为类、款、项、目四级。

其中,类、款两级科目设置情况如下:1.税收收入。

分设20款: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20〕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20〕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开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岚山区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为建立全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摸索经验。

现对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认真总结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经验的基础上,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居民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建立并实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保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对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坚持机制创新,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坚持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资金统收统支。

三、基本政策(一)试点范围。

在岚山区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将岚山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以后根据试点运行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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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具体包括:(一)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全日制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三)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大病、自愿参保缴费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

市辖区统一管理,各县暂时独立运作,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拟制、组织实施及业务指导等。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代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医疗服务管理及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政策,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承担同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中小学生及在托儿童统一参保缴费,其他学校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学生统一参保缴费。

民政部门负责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认定,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搞好社会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认定等工作。

公安、审计、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或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以下标准筹集:(一)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60元;(二)老年居民按每人每年26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20元;(三)一般居民按每人每年26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80元。

以上城镇居民中的城市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参保缴费,主要由政府补助。

其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政府补助70元;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政府补助240元。

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一半。

市属中小学校的学生(包括在托儿童)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政府补助资金每年列入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参保居民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其个人缴费部分,提倡有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费期,缴纳下年度全年医疗保险费,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到所属代办机构。

代办机构代收的保险费应及时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一)中小学生及在托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二)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代办机构负责收缴。

没有社区服务机构的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户籍在本单位的),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帮助参保,到就近的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参保缴费。

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并在本办法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享受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符合参保条件未按时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以后参保或续保时,须补缴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或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次年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不得变更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已按本办法参保的城镇居民,调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退休核定缴费年限时,如不满最低缴费年限,其按一般居民和老年居民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适当兼顾一般门诊医疗和在校学生的意外伤害医疗。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具体支付标准另行制定。

未成年居民的目录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未成年居民8万元,其他居民5万元。

第十三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三年,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提高5个百分点。

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异地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探亲、旅游等外出期间发生的急诊留院观察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20%后,再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经确认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五种门诊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与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相同。

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以后增加门诊大病病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参保居民,下一年度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

享受门诊医疗补助的居民到本人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时,其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15%,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为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40元,未成年居民20元。

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鼓励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双向转诊以及家庭病床等制度。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包括在托儿童)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吸毒、自杀、自残、美容、整形、先天性疾病康复性治疗、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学生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和基金监督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就医制度。

市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充分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确定,莒县、五莲县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充分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参保居民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在医院即时结算。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

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各区县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基金制度,每年按年筹资总额的3%提取,达到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

风险基金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的规模。

第二十四条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当年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采取冒名顶替、挂床住院、伪造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除发生的违规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定点资格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定点。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不认真确认参保居民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回发生的费用,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损害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待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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