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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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健康,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

(一)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工作地点平均WBGT 指数≥25℃的作业。

(二)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三)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四)WBGT又称湿球黑球温度。

1.室外WBGT =温球温度(℃)×0.7+黑球温度(℃)×0.2+干球温度(℃)×0.1

2.室内WBGT =温球温度(℃)×0.7+黑球温度(℃)×0.3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部负责对高温作业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司机械动力部是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暑降温设备设施检查、维护、检修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中心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本中

心区域内高温作业的类型和岗位进行核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作业环境要求

第七条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八条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机械化、自动化等综合控制措施,避免或减少劳动者接触高温危害。

第九条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毒气体、粉尘的高温作业场所,应采用隔热、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等措施,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职工的影响。

第十一条高温作业场所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包括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和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情况下,室内热源可采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蒸汽设备等)影响职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十三条特殊高温作业区域,如高温车间的天车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十四条高温作业场所的监控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应隔绝高温和辐射,并有良好的通风,室内气温要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监控室、操作室和休息室,其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至28℃之间。

第十五条生产中心对投用后的防暑降温设备应设专人管理,做

好日常点检、维护,并按时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第十六条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区域应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四章高温作业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七条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场所,需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高温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十八条生产中心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温度监测。

第十九条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职工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职工。

第二十条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职工,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第五章高温作业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安全培训中,应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或本地气象部门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涉及到高温作业的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一)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职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

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

(四)在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时,宜搭建临时遮阳篷供职工休息,遮阳篷内应设座椅、备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第二十三条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第二十五条中心应为高温作业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眼睛、隔热服、面罩、遮阳帽等,并督促和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第二十六条应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职工供给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并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

第六章高温作业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中心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职工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二十八条岗位职工出现中暑症状时,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及药

品,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二十九条岗位职工应服从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安排。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中煤远兴公司执行本规定或依据本规定制定高温作业相关规定,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全部(节能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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