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会前学法之《水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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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水资源保护
《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 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 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 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水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 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 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通报。
广义水法:指包括各种涉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等
二、水法修订章节
现行《水法》经过两次修订 1、2009年第一次修订,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 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 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 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 安全。
7、关于水资源的配置和使用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 规范水资源分配行为、减少用水矛盾、使经济社会的发展与 水资源状况相适应,《水法》确立了长期供求规划制度、建 立了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 度预案制度,明确了具有强制力的水量统一配置、调度制度。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 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2、关于水资源的管理体制
•《水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 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 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 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 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 的权限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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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分条款节选
1、关于水资源的权属
新《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 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使用。” 原《水法》在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时并 没有明确规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代表。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水资源的所有权 是现行《水法》修订新作出的规定。
3、关于水资源规划
《水法》中专门设立了“水资源规划”一章,共六条 明确要求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要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 战略规划并就规划的种类、制定权限与程序、规划的 效力与实施等问题以及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水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作了具体 规定。
4、关于水资源的有偿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 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 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的组织实施。
5、关于节约用水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 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 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 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2、2016年第二次修订,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 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 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 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 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 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 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 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谢 谢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 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 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 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 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 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 容 提 要
一、《水法》概述 二、水法修订章节 三、现行《水法》内容 四、现行《水法》的特点 五、部分条款节选
一、水法概述
水法:是国家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 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发了规范的总称
狭义水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 2002年8月29日通过,10月1日正式实施。
三、现行《水法》内容
•新《水法》共8章82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或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四、现行《水法》的特点
•一是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重视水资源宏观管 理和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二是将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提高用水 效率。 •三是明确水资源规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和防治水害的依据和法律地位重视流域管理。 •四是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通过合理配置水资 源协调好生活、生产与生态用水特别是要加强水资源 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是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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