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有的网店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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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有的网店该如何分割—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婚姻家庭纠纷领域及民商事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店这种营销模式以其成本低、易操作等优点得到了诸多创业者的青睐,这也让他们成功淘到了第一桶金。

在这些创业者中不乏一些青年夫妻,他们在婚后生活中努力经营自己的网店,因此创造了可观的家庭收入。

然而,一旦两个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就会涉及夫妻共同经营网店的分割等相关问题。

法律并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冉缤律师在总结多年代理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如下阐述。

一、财产保全问题
以淘宝网为例,它采用的是实名认证经营模式,认证者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买家在网店购物后将货款注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买家确认收货后支付宝再把货款打入卖家银行账号。

离婚析产诉讼中,为了防止认证方通过账号登录后修改密码或者转移资金,另一方也就是非认证方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此应该分析情形、分别处理。

如果当事人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号,那么只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去银行依法冻结即可。

如果当事人申请查封网店或者支付宝账号,因为卖家是在淘宝网的网络技术规则下经营网店,所以如何查封还要和淘宝网公司及时沟通协调,究竟是采取监管模式、关闭模式还是其他方式都要根据公平原则视情况而定。

监管模式是指收藏该店铺的老客户可以在该店购物交易,但是网络上的新客户无法通过搜索关键词等方式找到该店铺;关闭模式是指完全关闭该店铺,对方除了浏览历史以外不能进行任何操作。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在要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制下依法进行。

二、网店实体财产的处理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网店的实体财产主要为两部分:卖家用于交易的存货和账户上的存款。

前者是有体物,分割处理只要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可。

后者虽为虚拟账户上的财产,但却不是虚拟财产,随时可以等值变现,实质是货币款项,其分割也要适用普通的民事法律,比如婚姻法,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网店实际收入如何认证呢?本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支付宝流水账本,可以证明营业额;二是进货清单,证明成本;三是雇佣人员及广告宣传开销的单据,这部分花销也可以算到成本里面。

但如果网店不是工商登记公司化运作,财务就谈不上规范,也会影响资产收入测算的准确性。

三、网店本身的处理
根据淘宝网的规则,网店只能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淘宝的同意,否则,账户(会员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

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一个身份信息只能注册一个淘宝店铺。

网店如果是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的,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则网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权益和经营收益均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发生债务也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在不违反互联网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网店的分配方法,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的裁判应当本着尊重注册者、对经营投入更多、经营更有经验的一方优先取得网店的方法分配。

网店也可以更名,因为没有得到网店的一方可以得到对方的经济补偿,还可以再开网店,所以这样既不违背婚姻法的规定,也不违背淘宝网制定的规则。

同时,由于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更名后也不会发生信用度和经营者向分离的情形,不存在对淘宝买家产生误导,也不会影响互联网的网络交易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网店判给一方如何确定给予另一方的补偿标准呢?本律师认为应当综合考虑网店的年营业额、年收益额以及各方投入比例等因素,参考交易概率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网店的人身依附性问题
在一些案例中,某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实名注册的网店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转让。

但本律师认为,网店的账户名因为是实名注册确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经过长期合法经营,网店更具有财产属性,其财产属性大于人身属性。

店主注册淘宝店,不是“为注册而注册”,而是为了形成区别于其他商店的一种符号、一个经营品牌。

网店存在于虚拟世界,但能给店主带来利润,是一个开展持续经营、取得投资回报的重要商业载体,应该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与保护。

在离婚析产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理由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接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制。

本律师还认为网店不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虽然QQ号码、游戏账号和道具、网店等都被统称为虚拟财产,但是网店和他们相比具有更多的“固定”资产性质。

因为网店虽然是虚拟的店,但经营者是真实的人,店铺经营也是建立在现实的物流和资金流基础之上,网店的价值也不仅是一个账号,更是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有形和无形资产。

在此情况下,当特定的条件出现时,依据法律规定对网店进行更名,除了商业风险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外并不会造成网店信誉的必然降
低时,并不有损实名注册人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也不有损相关交易秩序。

因此如果法院判决对网店更名过户,相关网络公司应该按照法院判决进行有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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