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及海南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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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及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10.26
【实施日期】201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及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
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畜牧兽医局(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3〕70号)、《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2016〕6号)、《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推进“三品一标”发展的意见》(琼农字〔2017〕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海南农业品牌发展,切实做好“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及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无公害农产品
1、申请主体为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能力的农产品生产企
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申请认证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第2034号)范围内;
3、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4、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种植业生产规模宜为:粮油作物66.7hm2以上,露天蔬菜10hm2以上,设施蔬菜5hm2以上,茶、水果10hm2以上,食用菌10000m2以上。畜牧业生产规模:蛋用禽存栏3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6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60头以上,羊存栏180只以上;
5、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6、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7、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二)绿色食品
1、申请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资质为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以及其他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生产单位;
2、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3、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6、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7、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
8、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