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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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我省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围绕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布局需求,为解决现有平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以提升海南自主创新能力、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为目标,以国家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平台为引领,着眼长远和全局,统筹布局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布局建设。

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确、创新链条全面,具有海南省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2023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2023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2023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4•【字号】琼财绩〔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2023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省直各部门: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绩〔2022〕624号),我厅对157个纳入决算的省级预算部门实施了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一、评价结果(一)排名前十名的部门:省作家协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贸促会、台盟海南省委、民盟海南省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民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民革海南省委。

(二)排名后十名的部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委政法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黄埔军校同学会、省委外办、省信访局、省农业科学院、省残联、省应急管理厅。

(三)海南日报社、海南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中国南海研究院3个部门是实拨单位,为了保障评价排名的公平公正,列入评价范围不作排名。

二、有关要求(一)现对排名前十名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请再接再厉,继续做好预算管理工作,不断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二)排名后十名的部门请对照各项评价指标自查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自查情况和整改结果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省财政厅。

(三)其他部门也要对照评价结果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各部门可以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查询本部门的具体评价情况,查询路径:预算绩效—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查询。

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李凌婧,联系电话:68531775海南省财政厅2024年1月14日附件2023年度省直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省本级单位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省本级单位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省本级单位第二批)预算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8.29
•【字号】琼财教〔2024〕818号
•【施行日期】2024.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省本级单位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为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93号),现下达你单位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支持的预算项目、安排金额、政府性基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及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见附件1。

二、请按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69号)等要求及对照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附件1: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表
附件2: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9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琼府办〔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6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 海南省减灾委员会海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琼财资〔2023〕855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琼府〔2009〕4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和2024—2026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琼财支审〔2023〕525号)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规定,现就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求(一)收入编制范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为省直各预算部门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或投资创办的一级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不包括一级企业再投资创办的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

(二)收入收缴标准1.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按四档超额累进比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具体收取比例是:(1)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比例收取;(2)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按15%比例收取;(3)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20%比例收取;(4)实现净利润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25%比例收取。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2023年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缴。

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分配的,不上缴。

3. 国有企业2023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省属国有林场,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林业局2021年8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安排与分配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和省级、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衔接资金实施期限暂定至2025年。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资金安排与分配第四条年度预算中,省级和市县级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需要安排衔接资金,确保年度资金投入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琼财农〔2023〕135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有关规定,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

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及时拨付使用,其中,国家农业产业园认定资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期评估资金、农业产业强镇认定资金,待农村农村部下达评估、认定文件后方可使用。

二、各市县要认真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全面落实公开公示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请相关市县填报《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于2023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并在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请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完善工作,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形成的我省2024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报送我厅。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表2.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海南省财政厅2023年12月1日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附件2。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海南省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名单的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海南省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名单的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海南省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名单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3.09.14•【字号】琼农函〔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海南省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名单的函琼农函〔2023〕9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规发〔2023〕16号)部署,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乡村振兴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申报工作。

其中,示范乡镇经乡镇级申请、市县级审核推荐、省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同意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等14个乡镇为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单位;示范村经村级申请、乡镇级审核申报、市县级评审推荐、社会公示,同意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永德村等57个村(社区)为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单位,现予公布。

开展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的有力抓手。

请各市县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推进力度,扎实抓好示范创建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

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发挥市县、乡镇各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领导小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创建任务落地见效。

二、完善创建方案驱动。

示范创建方案是监测评估和创建认定的重要依据,要落实示范创建主体责任,聚焦粮食产能提升、乡村产业全链开发、绿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设施服务改善、乡村治理效能提升等重点任务,细化完善创建方案,提炼创建基础和创建类型,体现创建差异性、代表性;明确创建任务,科学设置创建目标和任务指标,做到可量化、可考核;细化创建项目,明确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实施主体、完成时限、预期成效等,确保项目可实施、可落地。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琼发改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发改规〔2023〕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促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海南省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琼府办[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3]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改组为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省发展与改革厅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与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济动员办公室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正厅级办事机构,挂靠省发展与改革厅。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省发展与改革厅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体制改革办公室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厅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技术装备研制、指导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速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琼农字〔2021〕420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21〕420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农业农村厅反馈。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2021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四章基层职称评审条件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六章直接认定条件第七章转评条件第八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准确评价我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我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等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报职称,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琼农字〔202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农字〔2022〕242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为支持符合种业强国战略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实体项目成果转化,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投入,扩大生产和营收规模,提高生产能力,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3.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7月6日附件1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条件及标准第三章职责分工和程序第四章绩效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符合种业强国战略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实体项目成果转化,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项目成果转化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的资金。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琼农办〔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琼农办〔2021〕94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将《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1年6月9日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琼府〔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琼府〔202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4月28日海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全民健身是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品质追求,是实现国民主动健康的核心力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推进我省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抢抓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三大机遇,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以改革创新增强全民健身发展动力,以全民健身旅游化、品牌化为引领,构建具有海南特色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展示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综合价值和多元功能。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传统优势、海南特色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比例不少于94%,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良率高于50%,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不少于39%,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2.16名,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带动体育产业发展规模稳步增长。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琼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64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农民主体、多方协同,坚持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补植补造函(最新)

补植补造函(最新)

儋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拨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植补造经费的函
市发改局:
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水务局《关于下达2008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琼发改地区[2009]591号文)精神,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植补造任务为3186亩,中央投资为15.93万元。

为了搞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植补造工作,我委派工作组对历年退耕还林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地块补植补造,并于2009年10月份全部通过验收。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补植补造成果,请贵局拨付给我委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植补造经费15.93万元为盼。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琼财教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2024年6月24日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改善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县域普通高中学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非县域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是指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其中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
开放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5.14
•【字号】琼财预〔2021〕252号
•【施行日期】202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
助资金的通知
省国资委、海口市财政局、三亚市财政局、澄迈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现将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名称、金额、科目及绩效目标详见附件。

该项资金属于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你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要将资金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完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落实年度绩效目标。

附件:1.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表
2.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4日附件1
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表
附件2-1
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2-2
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2-3
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2-4
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规范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确保项目资产所有者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依据现有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按照“明确产权归属、规范经营运行、明确收益分配、确保使用安全、实现保值增值”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有效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积极性,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新路径。

二、适用范围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以下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脱贫攻坚以来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部门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各界帮扶资金等用于与扶贫开发、脱贫攻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目标任务直接相关的产业帮扶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特色种植、加工、养殖、光伏、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形成的物化资产和回收资金。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琼农字〔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的通知琼农字〔2022〕105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为及早开展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筹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储备,推进我省农业农村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储备范围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21〕260号)明确的项目范围进行储备,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投资规模按通知要求执行。

二、储备要求(一)储备项目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划、计划或相关专项通知要求。

(二)储备项目规划、环评、用地(用海、用林)等手续齐备,中央下达资金后即可开工。

(三)储备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审批,编制的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报告的深度。

(四)储备项目为2022年中央预算内续建项目或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范围的新建项目,项目采取申报—审批的形式实施,不得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五)储备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按《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农经〔2021〕792号)执行。

属市县审批的项目,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与同级发改部门的沟通。

(六)储备项目符合市县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配套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能够同步落实。

(七)储备项目在审批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https://)和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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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公布2015年监测与认定的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
【发文字号】琼农字[2016]4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林业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林业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公布2015年监测与认定的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琼农字〔2016〕48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发展与改革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务局、林业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银监分局(监管办)、供销社、农信社:
为深入推进全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认定暂行办法》(琼农字〔2014〕67号)和2015年海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精神,结合落实涉农审计中合作社存在问题的整改,经过市县推荐、初审、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媒体公示等程序,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现将64家监测合格和10家新认定的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予以公布。

省级示范社作为全省合作社的先进典型,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做大做强;要强化服务成员意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保障成员权利;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注重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坚持守法经营,团结互助,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在规范化建设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上取得更好的成绩,为提升海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作出积极贡献。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落实和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积极支持省级示范社发展,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建立淘汰机制,不断提升省级示范社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引导广大农民合作社向省级示范社学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农户能力,为发展海南热带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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