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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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南省农业厅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7
【摘要】琼农字[2018]143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业综合执法大(支)队,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全力推进我省农药监管工作,有效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总页数】3页(P32-34)
【作者】海南省农业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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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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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海南热带作物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海南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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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暂行)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暂行)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暂行)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琼农字[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暂行)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09〕198号)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动物检疫行为,确保动物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NY/T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法律法规,修订了《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暂行)》和《海南省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暂行)1.内容与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象、法律依据和检疫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有关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检疫对象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检疫标准依据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4.检疫程序4.1受理检疫申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检疫申报点、公示申报方式、申报电话和检疫责任人,并实行正常值日候检制度,受理检疫申报,填写报检记录,及时指派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检疫申报时间应遵循下列规定:4.1.1.动物产品、供屠宰和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个工作日;4.1.2.种用、乳用动物提前10个工作日;4.1.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在捕获后3天内;4.1.4.宠物和观赏动物提前5天;4.1.5.因生产和生活特殊需要的动物、动物产品随报随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农办牧〔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要求,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全面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公告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有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1个月的过渡期限。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紧紧抓住1个月过渡期,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自觉配合做好备案,确保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

二、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要求,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随车同行。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29.7cm、宽21cm,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暂定为半年。

三、及时报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第四条要求记录的内容,收集本省(区、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后),于2018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子邮箱:****************)。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26•【字号】琼府办[1994]126号•【施行日期】199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4]1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肉类卫生质量问题,是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如果疏于管理,放任病害、注水肉投放市场,不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加强管理,完善肉类卫生检疫检验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改革开放后,我省于1983年取消了生猪派购制度。

放开了市场和价格,实行多渠道经营、多把刀屠宰,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局面,搞活了流通,促进了生产,繁荣了市场。

但由于众多分散的个体屠工、屠商的迅速发展,屠宰管理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市场上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一些不法商贩,专门低价收购病死畜禽,运到私设的屠宰场(点)加工后销售,坑害群众,扩散疫源,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构成极大威胁。

“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是保证肉类卫生质量的关键措施,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工商局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特提出我省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一、对现有的屠宰场(点)全面进行整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的屠宰场(点)有600个,其中有相当部分是未经申请审核私设的。

各市、县、自治县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力量,对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全面整顿。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农办医〔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持续提升我国兽医服务效能,现就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心谋划,持续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化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快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完善兽医公共服务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不断推进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要根据《意见》确立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五年总体目标,立足本地区养殖业和兽医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具体安排,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推进,持续提升兽医公共服务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紧盯重点,扎实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2018年,各地要结合《意见》和《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快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进入养殖环节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

各地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讲解,切实提升畜禽养殖场“我要防”的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水平,督促其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

要根据本地区养殖产业特点和兽医服务发展水平,对畜禽养殖场获取兽医服务的方式做好分类管理与指导;推动规模养殖场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师,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和养殖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鼓励规模以下养殖场配备乡村兽医或与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诊疗机构等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满足和解决强制免疫、日常防疫等兽医服务需求,多渠道、多形式推动“谁来打针”问题的解决。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09]62号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09]62号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09〕62号)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管理,有效地防止省外动物疫情的侵入,确保海南无疫区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海南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外来重大动物疫情的侵入,确保海南无疫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是指从本省以外引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的精液、卵、胚胎、蛋类、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

第三条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引入本辖区内的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属的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负责所在口岸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引入本辖区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琼府办[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2〕8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去年以来,我省按照商务部、公安部等6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第335号)要求,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生猪私屠滥宰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目前,个别市、县生猪私屠滥宰问题还较为突出。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市、县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打击行动不坚决、没有建立长效机制。

生猪私屠滥宰问题,已对我省食品安全构成了严重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工作,从源头上保证全省肉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肉类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打击生猪私屠宰滥宰强化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商秩发〔2011〕第335号和琼商务秩〔2011〕416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治理行动。

市、县政府第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县生猪私屠滥宰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予以通报。

二、强化治理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一是要建立打击生猪私屠滥宰部门协作机制,形成联合打击力量。

各市、县要组织商务、公安、农业、工商、质监、食品监管、城管、街道办、宣传等部门,适时开展联合打击行动,强化“检打联动”,发现有私屠滥宰或者销售、使用私屠滥宰肉品线索的,要相互通报并及时组织联合执法。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琼农字[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1〕24号)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洋浦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备案制度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和运销企业的具体名录,随时掌握生猪等畜产品出岛动态,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养殖行为,审核养殖条件,并符合“三有”要求:一是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有整个养殖过程的全程记录;二是配备相应设备和专业人员自行开展检测,或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有健全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三是养殖企业饲养的生猪等家畜应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维码标识。

二、加强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动物疫病的监测出岛养殖企业的动物疫病监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出岛养殖企业的疫情状况,对辖区内出岛养殖企业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检查指导市县开展监测和汇总、分析市县监测情况的同时,每月对主要市县出岛养殖企业进行不定期的动态监测;出岛养殖企业要随时关注自身企业的疫情状况,每月开展一次以上自查自纠。

监测过程中发现阳性病例的,要及时按规定上报疫情,并停止其动物的出岛。

三、建立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生猪等畜产品出岛的监管实行属地责任管理,市县畜牧兽医局要与辖区内出岛养殖企业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琼农字〔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通报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口、三亚、文昌、琼海、五指山市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2015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农医发〔2015〕11号)和何西庆副省长在全省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经我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各市县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督导,督促整改,我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自2015年1月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9日,全省专项整治行动共发放宣传资料6257份,出动执法人员3157人次,执法车辆711次,查处违法案件29件,罚款11.29万元,没收病害猪肉产品6.08吨,捣毁私屠滥宰点26个,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3.369万份。

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较好成效,基本取缔了各类私宰窝点,猪肉市场稳定,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100%。

工作开展较好的有海口、三亚、万宁、保亭等市县。

二、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贯彻何西庆副省长在全省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视频会上提出“全省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抓好农业部关于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落实工作,把生猪屠宰乱象整治作为打击违法犯罪定位来进行整治”的指示精神,我厅在2015年初全省畜禽屠宰工作安排基础上,针对整治行动再动员再部署,研究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整治行动现场会。

全省大多数市县以农业部、省农业厅的实施方案为指导,认真研究制定本市县实施方案,成立以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专项整治行动建立起组织保障。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琼农办[2018]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3.26
【实施日期】201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琼农办〔2018〕7号)
厅机关各局、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安委办〔2018〕42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厅各单位(处室)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认识,全面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任务。

结合我厅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培训工作实施计划,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厅机关各处室在抓好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厅属单位、农业企业按照安全生产培训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农业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发展规划,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我厅举办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落实培训责任。

三、各单位(处室)请于11月底前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向厅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附件:2018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表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附件
2018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表。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羊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琼农字[2016]10号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羊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琼农字[2016]10号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羊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正文:----------------------------------------------------------------------------------------------------------------------------------------------------关于规范羊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为保障全省羊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羊屠宰和经营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羊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

涉及羊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应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

屠宰主体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主体出售羊产品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并做好销售记录。

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产品。

(二)食品销售环节。

销售羊产品(指羊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供货商、食品店等经营者要规范进货渠道,向屠宰主体购置羊产品时,要每批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并在销售场所公示;销售进口羊肉及其制品要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销售场所公示;销售混合肉的,要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混合肉”。

要每批留存进货凭证,做好进货记录;销售的羊肉制品标签真实规范;严禁销售病死、未经检疫、来源不明以及掺假掺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羊肉及其制品。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琼农字〔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8〕143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业综合执法大(支)队,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全力推进我省农药监管工作,有效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2018年海南省农药监督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厅2018年9月10日2018年海南省农药监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农药监管整体效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4号)要求,落实好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农药经营的实际情况,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及任务(一)集中开展农药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结合我省农药经营市场特点,在重点时节,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一是在农药备货高峰期(8月、9月、10月),按照《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农药产品运输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联合工商、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重点加强对港口、码头、车站、机场、货运站等物流渠道监管,集中组织市县农业综合执法力量(从三亚、乐东、陵水、保亭、白沙、五指山、屯昌、东方等市县农业综合执法单位中各抽调2名执法骨干)重点在海口、三亚、乐东开展物流渠道大检查,检查是否有违法违规运输、网购农药、非法擅自购药等行为。

二是在农药使用高峰期(每年11月至来年5月),在冬季瓜菜生长高峰期,也是农药使用高峰期,省厅执法稽查处牵头组织市县农业综合执法单位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从南到北重点查处销售禁用农药、种植基地私自购药、非法挂靠批发经营、无证经营农药、高尔夫球场违规用药等行为。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五好畜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五好畜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五好畜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琼农字〔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五好畜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15〕96号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现代畜牧业建设,省农业厅制定《海南省五好畜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厅2015年7月27日海南省五好畜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牧业规范化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公共安全,巩固无疫区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好畜产品,是指决定畜产品质量安全、对人民身体健康有重大影响的重金属、霉菌毒素(黄曲霉毒素等)、外用激素(瘦肉精等)、违禁兽药残留和人畜共患致病性微生物等五个方面均达到质量安全标准控制要求,能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经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并使用认定专用标识的畜产品。

第三条五好畜产品是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和规范畜牧产业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五好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证书及标识式样,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注册五好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提高知名度和保护力度。

第四条五好畜产品认定贯彻安全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总原则,实行投入品(饲料兽药)、健康养殖、屠宰管理等全产业链生产过程三个关键风险点控制达标认定和畜产品检测合格认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07.09
•【文号】农办医〔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8.07.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办医〔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2018年全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医〔2018〕5号)要求,为切实解决生猪屠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2018年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

现将《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7月9日附件: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琼府办[2003]60号•【施行日期】200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3]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海南省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3]27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场,确保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紧急通知》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以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为重点,全面开展定点屠宰场清理整顿,抓住肉品加工和流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确保我省肉品卫生质量安全。

从现在开始至年底,对公开的私宰窝点进行严厉打击和取缔,使全省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上市现象基本得到遏制,肉品质量明显提高;全面完成定点屠宰场的清理整顿,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定点场的设置规划;加快生猪屠宰场地建设,实现达标建设计划;规范屠宰检疫检验及卫生、监督工作;加强肉品市场准入管理,肉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群众对生猪屠宰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为加强对全省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海南省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设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减少畜禽长距离移动,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用于饲养的畜禽不得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种用、乳用动物(不含淘汰的)除外。

用于屠宰的畜禽可跨风险区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的畜禽可跨相关动物疫病风险区调运。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所在县为该动物疫病的高风险区,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

其他动物疫病风险区划分由农业部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并公布。

三、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出具。

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四、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琼农字[2017]2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03.06
【实施日期】201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农字〔2017〕25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口、三亚、文昌、五指山市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月14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5号),提出要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屠宰行业法治化管理能力、增强屠宰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引导屠宰行业转型升级等四项重点工作。

为落实农业部的工作部署,促进我省屠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两手抓,规范屠宰生产经营秩序
(一)强化定点企业日常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监督检查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进一步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定点屠宰企业的日常检查,防止定点屠宰执法环节出现盲区和漏洞。

要督促屠宰企业建立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台账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屠宰行业管理各类信息。

要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保证专项补贴资金安全。

要对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进行培训指导,查处未开展“瘦肉精”自检的屠宰企业,并做好本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的痕迹化管理工作。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屠宰生产经营秩序。

各市县要按照相关部署,重点。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琼农字[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农字〔2010〕114号)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兽药经营市场,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确保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场所与设施从事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在乡镇区域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设置生物制品专用库,其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置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六)乡镇区域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专门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和常温库。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生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生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商务秩[2012]7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19【实施日期】2012.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商务秩〔2012〕72号)各市县及洋浦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工信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环保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精神,为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决定于2012年2月至7月,在全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为保证审核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3月19日附件: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精神,全面抓好我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琼农办[2016]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6.01.29【实施日期】2016.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农办〔2016〕4号)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口、三亚、文昌、琼海、五指山市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2015年,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我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监管下,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保持稳定,屠宰行业管理取得较好成绩。

但由于行业基础薄弱,屠宰网点布局需优化,屠宰企业管理待规范,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没有彻底杜绝。

2016年要继续加大力度,坚持一手抓行业管理,一手抓行业发展,遵循“压缩、调整、完善、提高”的工作指导方针,优化布局,严格准入,规范经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就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三个责任,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安全(一)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质量安全。

生猪屠宰企业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定点屠宰企业的检查力度,防止定点屠宰执法环节出现盲区和漏洞;要督促屠宰企业建立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台账管理;要对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进行培训指导,查处未开展“瘦肉精”自检的屠宰企业。

(二)落实动物检疫责任,规范屠宰检疫行为。

各市县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生猪定点屠宰证的生猪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强化屠宰检疫监管,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

要切实履行起屠宰全过程监管职责,严禁未具备有效《动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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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琼农字[2018]5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农字〔2018〕59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洋浦经济发展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全省屠宰行业监管能力,维护屠宰环节质量安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8号)、《海南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促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各市县屠宰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和《海南省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完成“十三五”期间生猪屠宰场点的关停压缩任务。

(二)全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

各市县要在审核清理基础上,积极谋划,科学规划,围绕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结合我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要求》,全力建成一批“三证齐全”的生猪屠宰场。

有条件的市县要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做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建设工作,通过标准化创建活动,主攻“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

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

各市县要继续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

东方市、临高县等有关市县应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对乳猪屠宰活动的引导和规范。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积极推动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牛、羊、禽类屠宰管理工作,按照省食安办《关于做好牛羊集中屠宰和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琼食安办〔2017〕63号)要求,以加快建设牛、羊、禽类屠宰场点(设施)为基础,积极推进
牛、羊、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切实保障牛、羊、禽类产品质量安全。

已启动试点的相关市县要切实加强区域联合执法,保障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二、常抓不懈,加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各市县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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