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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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以⾏政诉讼法为准,在⾏政诉讼法中除了对⾏政诉讼的范围作出了规定,还对⾏政诉讼的管辖范围作出了要求,那么⾏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下⾯由店铺⼩编通过案例为读者进⾏解答。

⾏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政案件的分⼯和权限。

我国法院分四级,基层、中级、⾼级和最⾼⼈民法院。

(⼀)、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政诉讼法规定,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

(⼆)、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政诉讼法规定,中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政(三)、案件有以下三类: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政案件有四类:(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第⼀,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提起⾏政诉讼的案件。

第⼆,对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他⼈请求,宣告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效的决定不服,提起⾏政诉讼的案件。

第三,其他请求⼈对宣告维持原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提起⾏政诉讼的案件。

第四,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政案件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政处罚决定、扣押决定、缴纳关税等决定不服,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民法院审理。

(3)⾼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政诉讼法规定,⾼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4)最⾼⼈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政诉讼法规定,最⾼⼈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复杂的⾏政案件。

迄今为⽌,最⾼⼈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审⾏政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作的具体⾏政⾏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政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影响超出某⼀基层⼈民法院辖区的范围,或者其重⼤、复杂的程度以中级⼈民法院管辖为宜,可以由中级⼈民法院管辖。

按照司法解释,这类案件主要有:A.被告为县级以上⼈民政府,且基层⼈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种特殊形式,其当事⼈⼀⽅或者双⽅⾄少为5⼈以上;C.重⼤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浙江省2007年4月1日以前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标准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标准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审管辖标准最⾼⼈民法院9⽉23⽇印发《最⾼⼈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幅调⾼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额。

《通知》⾃2021年10⽉1⽇起实施。

本次级别管辖调整后,全国各地法院⼀审管辖如下:普通⼀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政区域法院级别当事⼈住所地情况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不限⾼院≥50亿元中院≥5亿元≥1亿元基层<5亿元<s pan=""><1亿元<s pan="">⼀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级别管辖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50亿元直辖市中级⼈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东、河南、湖北、湖南、⼴西、海南、四川、重庆≥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吉林、⿊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肃、青海、宁夏≥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法院级别标准⾼院≥50亿元中院除应当由经最⾼⼈民法院指定具有⼀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民法院管辖。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指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依据。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级别管辖规定。

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较大范围的民事纠纷、商事纠纷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所涉及的争议金额。

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越高的案件,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并不是唯一的级别管辖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案件性质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即使诉讼标的额较低,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件复杂程度案件复杂程度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案件复杂程度包括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的争议程度等因素。

一般来说,案件复杂程度越高,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例如,涉及重大利益、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四、地域因素地域因素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考虑因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特定行业的纠纷、涉外案件等,可能需要根据地域因素进行特别规定。

例如,涉及涉外因素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特殊规定除了上述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可以影响级别管辖的确定。

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陕西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标准_

陕西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标准_

陕西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标准_ 陕西省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铜川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地区、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其争议金额同各自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争议金额。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汉中市、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铜川市、延安市、安康地区、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其争议金额同各自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全国31省份中级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

全国31省份中级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

全国31省份中级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
额”标准
整理:谢栋
导读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额是区分案件级别管辖的重要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全国各省基层、中级、高级三级法院诉讼标的额标准并不统一。

此外,诉讼标的额标准还因为案件种类是否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而变化。

三级地方法院中,确定了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自然可以推导出基层、高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

本期,为大家整理了全国各省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供大家参考。

参考规范: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9.05.01)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8.08.01)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0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7•【文号】法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执行。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是指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对民事案件进行划分和分级,确定不同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审理程序。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管辖规定: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三个层级。

具体规定如下:1.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十万元但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但不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二、特殊管辖规定:一些特殊性质的民事案件具有特殊管辖规定,不受争议金额大小的限制。

1.知识产权案件: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不论争议金额大小,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管辖:当事人居住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跨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涉外案件:我国与外国或者地区有民事诉讼合作协议的案件,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三、上诉管辖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即二审。

上诉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与一审案件的争议金额无关。

1.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中级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高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主要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案件性质以及特殊情况进行划分和分级。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苏高法[2005]42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管辖,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05]427号2005年12月5日)为合理调配全省各级法院审判任务,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如下:一、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不再按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区分,统一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统一调整为4000万元以上。

三、苏州市、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调整为2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

四、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统一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

上述数额均含本数。

五、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严格执行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得受理属于上级法院一审管辖的民事起诉,上级法院在审查立案或审理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必须经院长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法院审批。

六、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属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还要逐级报省法院审核。

七、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下级法院擅自超级别管辖受理的案件,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纠正,予以提审;对已经作出一审裁判,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裁定撤销原判,予以提审。

并对相关法院及有关责任人按违反审判纪律追究责任。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能够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这确实是说,一样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说除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域的案件)。

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阻碍的案件。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阻碍的案件一样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阻碍的案件。

在政治上有重大阻碍的案件,主若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阻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

在经济上有重大阻碍的案件,主若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种案件要紧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一般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阻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阻碍的案件和它以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所谓在全国有重大阻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峻、案情专门复杂、阻碍重大的案件,这种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3.31•【文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自2008年4月1日执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江西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川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浙江法院关于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法院一审级别管辖的标准

浙江法院关于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法院一审级别管辖的标准

浙江法院关于⾼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法院⼀审级别管辖的标准关于试⾏浙江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浙⾼法〔2012〕177号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试⾏浙江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本省各级⼈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进⼀步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统⼀裁判标准、⽅便群众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最⾼⼈民法院《关于报送民商事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平和审判⼯作实际,现对全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如下: ⼀、省⾼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争议标的⾦额在⼈民币2亿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最⾼⼈民法院指定省⾼级⼈民法院审理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杭州市、宁波市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华市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湖州市、衢州市、丽⽔市、⾈⼭市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争议标的⾦额在⼈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审商事案件;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级⼈民法院指定中级⼈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审理并报⾼级⼈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三、基层⼈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经最⾼⼈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管辖发⽣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审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山东省级别管辖标准

山东省级别管辖标准

山东省各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大家在生活中也可能会遇见一些诉讼问题,考虑到大家的问题,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大家进行阅读。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管辖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管辖没有我们常人想象地那么复杂,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对于自己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找专业进行相关专业学习,或者直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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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一、民事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二、经济纠纷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6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4、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上述数额均含本数。

山东省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一)高级人民法院1、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民事案件;2、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7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日照、莱芜、东营、滨州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一)高级人民法院1、受理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2、受理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日照、莱芜、东营、滨州、铁路受理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4、海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三)基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三、前述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湖南省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长沙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

(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下。

(三)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下。

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三)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6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四、前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徽省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房地产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房地产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三、争议金额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的最低限额以下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重庆市一、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争议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争议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市第二(万州区除外)、三(涪陵区除外)、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诉讼争议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山西省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大同、长治、晋城、阳泉、朔州、运城、临汾、晋中、忻州、吕梁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以财产为内容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下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大同、长治、晋城、阳泉、朔州、运城、临汾、晋中、忻州、吕梁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规定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青海省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超过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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