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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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行业迅速崛起并成为互联网领域的热门产业。

然而,伴随着用户群体的快速增长和内容生产的高速膨胀,版权保护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探讨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

1.版权保护问题的存在在短视频行业中,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复杂。

首先,大量内容存在未经授权就被上传和分享的情况。

在用户上传的视频中,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商标权等问题。

其次,一些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和增加流量,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甚至篡改或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些问题导致了权益的争议和版权纠纷频发。

2.版权保护问题的危害短视频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给权利人带来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当作品未经授权广泛传播时,权利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侵权行为无疑对创作积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外,一些平台对版权保护问题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不仅让侵权行为得以蔓延,也让用户对合法版权保护的认知淡化,进一步削弱了版权保护的力度。

3.加强版权保护的重要性针对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问题,加强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保护版权有助于激励原创者积极创作。

只有版权受到充分保护,原创作品的作者才能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创作中。

其次,版权保护可以维护创作市场的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创作者和平台才能合作共赢,用户也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内容。

4.加强版权保护的对策为了加强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4.1 加强平台审查制度。

短视频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严格审查。

尤其是对涉及版权问题的视频,应加强审查力度,确保不出现侵权行为或盗版内容。

4.2 提高用户意识。

加强用户对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加强用户对于合法内容的区分能力。

平台可以在用户上传前进行版权提示,提醒用户遵守版权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内容生态。

4.3 加强合作与监管。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短视频平台上的版权侵权行为频增。

由于短视频的特殊性,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相对复杂。

为了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律体系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一、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保护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版权保护责任。

短视频平台在提供上传、发布等服务时,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并及时删除、屏蔽涉嫌侵权的视频内容。

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以及平台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些短视频平台还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合法性和版权清晰度。

此外,短视频平台还应当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将侵权视频从平台上清除,并配合版权方追究相关侵权责任。

二、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行为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困难。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所涉及的内容繁多,涵盖了影视剧、音乐、动画、综艺等多个领域,对于实际拥有者来说,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十分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短视频平台的特殊技术特点,视频片段的剪辑、合成和处理等特殊操作,使得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更加复杂。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认定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侵权产生的证据,如上传记录、发布时间、侵权视频截图等,证明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还需考虑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以及固定表达等要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对其用户上传的内容承担审核责任和及时删除、屏蔽侵权视频的义务。

如果短视频平台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对于知悉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删除、屏蔽措施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责任。

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机制

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机制

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机制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短视频平台已成为人们娱乐、表达和分享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争议也随之而来。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机制。

本文将探讨短视频平台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护内容的版权,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首先,短视频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制度。

在用户上传视频之前,平台应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此外,平台还应积极加强对涉及敏感或侵权内容的监测和删除工作。

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短视频平台可以避免未经授权的内容在平台上广泛传播,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短视频平台应该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

通过与版权方建立合作关系,平台可以获得授权的内容,避免用户在平台上发布盗版视频。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版权方的利益,也为平台提供了优质的内容资源,提高用户体验。

此外,平台还可以与版权方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原创作者的版权。

第三,短视频平台可以采用数字水印技术来保护内容的版权。

通过在视频中嵌入唯一的标识符,平台可以追踪和识别被盗版的内容,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有效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原创作者提供更好的版权保护。

此外,短视频平台还可以引入智能识别技术来保护内容的版权。

通过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算法,平台可以识别和屏蔽侵权内容,减少盗版和侵权行为。

智能识别技术可以实时监测平台上的内容,并对可能侵权的视频进行标记和处理,从而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

最后,短视频平台应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和引导,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

平台可以通过推送宣传资料、举办版权保护培训等方式,引导用户尊重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可以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为短视频平台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综上所述,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机制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制度、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采用数字水印技术和智能识别技术、加强用户教育和引导等措施,短视频平台可以更好地保护内容的版权,维护原创作者的利益。

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

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

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和内容数量的膨胀,短视频平台面临着如何保护内容版权的重要问题。

内容版权保护既是对创作者的尊重,也是行业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从技术手段和法律保护两个方面探讨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版权保护问题。

一、技术手段保护短视频平台可以借助技术手段保护内容版权。

首先,可以通过水印技术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标记,确保视频来源的真实性。

水印技术不仅可以在视频画面中加入信息,还可以在视频的元数据中添加相关信息,以起到内容保护的作用。

其次,短视频平台可利用内容识别技术来检测侵权行为。

通过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可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尽快将其删除。

在内容识别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短视频平台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利用深度学习和图像识别等技术,可以对视频中的内容进行准确识别,进一步提高侵权行为的发现率。

此外,短视频平台还可以加强对内容平台的监管和审核力度。

加大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力度,及时发现和删除侵权内容,防止侵权行为的扩散。

同时,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让用户能够方便地举报涉嫌侵权的内容,为版权保护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

二、法律保护除了技术手段,法律保护也是短视频平台内容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短视频平台应积极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版权保护的体系。

首先,平台需要明确并遵守相关法律,承担起监管和管理的责任。

制定严格的平台规则,明确规定用户上传内容需符合版权要求,严禁侵权行为。

其次,短视频平台可以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建立正版授权的渠道。

与版权方合作,购买合法授权,为优质内容提供更多的宣传和传播机会。

通过合作,短视频平台可以提高正版内容的供给,促进版权保护的实施。

此外,法律也为侵权行为设立了法律责任。

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与执法机构合作,建立版权保护的司法衔接机制。

及时处理侵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加大对侵权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形成对侵权行为的有力威慑。

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保护策略研究

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保护策略研究

BUSINESS CULTURE 商业文化2021.02NO.49526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保护策略研究文 / 张太羽问题的提出随着“互联网+”计划的不断深入推进,短视频进行行业也在不断创新发展。

近年来,短视频的数量和频率居高不下,短视频平台的竞争日趋激烈,手机等智能互联网设备的普及和社交媒体时代的时代碎片化加剧,也促进了短视频的快速发展。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2018视频行业市场规模为1871.3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52.8%,其中,增速最快的是短视频行业,由2017年的55.3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467.1亿元,同比增长达到744.7%。

iiMedia Rese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由2016年的1.5亿人次增长到2020年的7.2亿人次,同比增长475%,增长速度惊人。

短视频制作容易,数量多,大部分是用户自己制作的。

但版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导致盗版侵权。

目前,新兴的短视频在法律上的界定较为模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性评价标准,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现存的短视频内容进行垃圾分类,厘清其版权属性,如此我们才能得到有效信息保护短视频作品权利人和短视频发展平台的利益。

就短视频行业的版权问题而言,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平台责任。

随着网络短片的兴起,短视频的原创性、识别的合理利用以及通信平台承担责任的问题凸显出来(陈绍玲,2019年)。

第二,短视频版权环境保护的法律管理制度。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飞速经济发展,其版权问题也不断凸显,此时我们就需要版权保护主义法律和司法工作做出一个合理设计选择(邢程程,2020)。

新东西的出现,比如短视频,对社会是有好处的,但是需要规范管理,给它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短视频保护的技术手段。

短视频不同于一般影视艺术作品,一般影视作品的版权法律制度规则并不可以直接适用于短视频进行相关研究问题,等。

(聂静和程海燕,2018) 由于短片的出现,电影作品归属研究的特殊性和紧迫性,短片传播平台的合理转换和使用,以及研究的紧迫性,学术界的研究深度应相应扩大。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形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社交媒体、新闻传播、在线教育、娱乐休闲等多个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短视频的繁荣发展也带来了著作权保护的新挑战。

短视频的制作涉及创意构思、拍摄、剪辑等多个环节,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因此,其著作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我们将对短视频著作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我们将分析当前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包括侵权行为的普遍性、法律制度的不足、技术手段的局限性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如何完善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我们也将关注技术手段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的应用,探讨如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著作权保护的能力。

我们将总结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前景,为未来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进行。

二、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现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内容形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与此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当前,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点。

法律法规的建设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针对短视频这一特定领域的专门立法仍然缺乏。

这使得在处理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时,往往需要参照一般性的著作权法律条款,难以完全适应短视频的特性和需求。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

由于短视频创作门槛相对较低,许多创作者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他们在发布短视频时,往往忽视了版权声明、授权协议等关键环节,导致自己的作品容易被他人非法复制、传播和篡改。

再次,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够成熟。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现状及保护路径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现状及保护路径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现状及保护路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现状及保护路径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网络短视频的流行,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趋突出。

而对于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保护路径,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是指短视频作者对其所创作的视频享有的法定权利。

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一系列权益。

然而,由于网络短视频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给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很大的挑战。

首先,网络短视频的复制和传播速度极快,迅速扩大了侵权的范围和影响力。

一个被侵权的网络短视频通过转发、下载等方式,很快就可以被广泛传播。

这不仅让侵权行为更加难以控制,也让著作权的维护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网络短视频的创作成本相对较低,创作门槛也较低,导致了大量的网络短视频涌现。

然而,这也意味着网络短视频的制作方面存在大量的抄袭和盗用行为。

尽管著作权法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较大,但如何区分原创作品和盗版作品并非易事,这也为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再次,网络短视频的传播方式多样化,常常以片段的形式被引用、截取、重组。

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视频的创新和传播,但也加大了著作权的界定难度。

很多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行为往往是在片段的使用和拼接过程中发生的,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版权保护机制来保护原创创作者的权益。

面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应该采取一系列的保护路径来解决。

首先,加强网络短视频监管,提升侵权监测技术手段。

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版权水印等,可以实时监测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完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机制。

应当针对网络短视频的特点,对著作权法进行细化和完善,明确网络短视频的权益归属,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从法律层面上保护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

另外,加强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用户上传网络短视频的门槛和审核标准。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原创作品,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中介平台,在法律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不承担事先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不承担事先审核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

然而,当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平台运营方则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如果平台运营方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仍然继续提供该内容的传播服务,那么平台运营方也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

其次,对于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而言,他们在上传自己的作品时,应当明确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归属等。

只有在了解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后,用户才能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可以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合法的传播。

一旦用户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传播或者展示,用户可以通过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与实际生活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更加复杂。

首先,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传的视频通常是以视频片段或者剪辑的形式存在,其中可能涉及多位原创作者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每部分作品的权益归属,以及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将成为诉讼中的难点。

同时,由于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数量庞大,且用户上传的视频随时变化,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容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及时屏蔽或删除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

法律知识:如何保护作品版权

法律知识:如何保护作品版权

法律知识:如何保护作品版权保护作品版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知识,它可以确保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立性,维护了作者的创作权益。

版权保护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如音乐、电影、文学作品、软件等方面。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保护版权的方式,并且分享一些有关维权和防止侵权的实用技巧。

一、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是保护作品版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版权登记,可以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交由国家保护。

同时,版权登记还具有如下优点:1.证明权利人的合法地位;2.证明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3.方便权利人维权;4.保障思想理论创新及社会公共利益。

版权登记分为自行登记和代理登记两种方式。

自行登记需要提交版权登记申请表和作品样本等材料,而代理登记则需要委托版权代理机构进行登记。

无论是哪种方式,都需要格外谨慎,以避免登记不当或泄露个人信息。

二、水印技术水印技术是应用广泛的一种版权保护技术。

水印是一种在图像、音频、视频等数字信息中嵌入一些不干扰原信息的信息。

使用水印技术可以有效地识别原创作品和抑制盗版行为,在维护版权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三、起诉侵权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作品版权,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在起诉侵权时,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

对于侵权行为,应该尽早采取行动,包括联系对方,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四、版权交易版权交易是指将版权转让给第三方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版权交易可以包括书面贸易和网络贸易两种方式。

如果您具备原创的作品,您可以通过版权交易将其销售给有需求的买家,实现价值的变现。

五、使用授权通过使用授权,可以将原创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版权授权给其他人。

使用授权有多种形式,包括独家授权、非独家授权、排他性授权等。

使用授权可以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变现,同时也有助于有效监管版权使用行为,防止产生纠纷。

六、保密意识保护作品版权不仅仅是指行使法律权利,还需要养成保密意识。

在创作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泄露。

例如,在创作前的准备阶段,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在线上写作时,应采用独立IP地址,防止资料泄漏;2.使用一些加密软件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处理;3.使用一些防抄袭的软件,防止他人抄袭、剽窃等行为。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短视频著作权问题日益突显。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从著作权的定义、适用条件、保护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加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1. 引言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用户和创作者。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的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通过对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

2. 著作权的定义和适用条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短视频作为一种创作表达形式,其是否可享有著作权保护引发了广泛争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短视频作为一种以电影或类似方式表现的作品,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表演艺术作品”的规定,因此应当享有著作权保护。

3.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范围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了短视频的表演和创作内容。

表演权是指对短视频中人物形象、动作、舞蹈等表演方式的保护;著作权则涵盖了短视频的剧本、镜头构图、音乐等元素。

同时,短视频中的字幕、特效等也应被视作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一部分。

4.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与挑战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一系列困难与挑战。

首先,短视频往往以瞬间的形式存在,难以具体明确表达创作主张和阐述作者意图。

其次,短视频创作难以界定,例如来源于真实生活的日常记录,很难判断是否达到了创作的门槛。

另外,随着大量短视频涌现,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加大了维权的难度。

5. 加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建议为了加强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著作权法的立法,明确短视频创作的界定和标准,同时加大对著作权保护的惩罚力度。

其次,建立健全短视频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创作者主动登记作品,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平台要加强自我管理,加强对短视频作品的审核和版权保护,积极履行监管责任。

6. 结论本文从著作权的定义和适用条件出发,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试论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试论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试论短视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随着短视频App的普及和用户数量的大幅增长,短视频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短视频传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因此对于短视频版权问题的解决显得异常重要。

从众多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来看,短视频制作的技巧简单易学,制作者来源五湖四海,质量良莠不齐,同时也伴随着版权问题,版权保护问题一直是短视频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那么,如何保护短视频的版权呢?一、法律法律是保护版权的核心基础,版权法是保护原创作品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国内,保护作品版权的法规较全面,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著作权法》是我国版权保护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法律规定。

同时,我国还加入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表演者保护条约》等多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国际上也对保护版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短视频平台应该依法依规地进行版权管理。

二、技术技术手段是保护版权的重要手段之一,短视频平台需要使用一些专业技术手段,比如说数字水印、鉴别技术等手段,以区分视频的基本信息和特殊信息。

目前,这类技术的应用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但这并不妨碍技术在版权维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自律自律是平台管理的基本要求,短视频平台在利益平衡、版权保护方面,需要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管。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要对用户进行严格审核,尽可能避免违规内容的出现。

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也要坚决打击侵犯版权、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增强版权保护的力度。

四、合作除以上介绍的手段外,更重要的是平台之间的合作。

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与版权方的合作,引入更多优质内容,在内容的版权保护方面也更加有利。

目前,越来越多的版权方通过和短视频平台的合作,采用授权和分成的方式实现版权保护和收益共享,这样不仅能保护版权,还能为平台带来更加丰富、优质的内容资源,促进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权益保护是维护自身发展的核心所在,版权保护也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短视频以其独特的魅力迅速占领了网络市场,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短视频的繁荣,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侵权行为的成因、影响及防范措施,以期为构建健康的短视频生态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将对新媒体时代下的短视频进行概述,阐述其特点、发展趋势及其在文化传播和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揭示当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探讨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特点及背后的成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著作权侵权对短视频创作者、平台和整个行业的影响,包括创作者权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创新环境恶化等方面。

为解决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防范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建立高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提高公众著作权意识等。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区块链等,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本文将总结研究成果,展望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新媒体生态环境提供有益参考。

二、短视频著作权概述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内容形式,凭借其直观、生动和易于传播的特点,迅速占领了大众的视野,成为互联网内容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短视频行业的繁荣,与之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也逐渐凸显。

在深入探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短视频的著作权概念及其特点。

短视频著作权,简而言之,是指短视频创作者对其创作的短视频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鼓励创新,促进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短视频著作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短视频著作权具有独创性,即短视频创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出具有独特个性和创新性的作品;短视频著作权具有可复制性,即短视频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复制和传播,这也是短视频能够迅速流行的重要原因;短视频著作权具有法定性,即短视频著作权的产生和行使,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短视频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

短视频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

短视频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短视频软件与视频分享网站有着不同的身份特征,属于新兴的网络行业。

短视频软件一方面提供大量的片段式音乐、场景等可供用户二次创作的资源,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另一方面,短视频软件通过自身平台允许用户上传二次创作或者原创短视频,是短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短视频软件的双重法律身份,所对应的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规避方式也因此具有差异性。

本文通过列举短视频软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类型,分析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认定,并根据我国避风港原则,阐述短视频软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通过技术监管来规避侵权责任。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责任规避一、短视频软件的发展与著作权保护(一)短视频软件的快速发展随着视频录制技术的发展和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不断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相互融合,最终形成了表现形式丰富多样,更加注重互动性与大众可接受性,且时效更短、更新的短视频。

抖音、美拍、快手等短视频软件的蓬勃发展,也标志着大众传播进入了自媒体时代。

相较于过去的网络传媒,即视频网站单方面提供影视资源向大众传播,现在的短视频软件的用户不再仅仅只是视频内容的接受者,而更多的成为视频内容的提供者与传播者。

短视频软件的蓬勃发展不仅改变了大众传播方式,也正式成为当下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大型入口之一。

2018年7月,根据抖音官方发布的数据,仅抖音这一短视频软件的全球月活跃用户数就已经超过5亿。

抖音、美拍、快手等短视频软件的兴起,具有巨大的行业潜力,但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侵权现状。

短视频虽然时长较短,一般以秒计时,但是仍然属于倾注了创作主体心血的智力成果,内容上具有创作者独创性的设计表达,我国法律应该予以短视频作品充分的著作权保护。

(二)短视频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几种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短视频创作的创意与原创性保护

短视频创作的创意与原创性保护

短视频创作的创意与原创性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短视频平台如今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短视频的创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吸引了大量的创作者。

然而,短视频创作中的创意与原创性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探讨短视频创作的创意性要素,以及如何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

首先,短视频的创意性是其吸引观众的重要因素。

创意是指创作者在表达自己思想、情感或创作理念时所展现出的新颖和独特的思维方式。

在短视频创作中,创意可以表现在拍摄手法、题材选择、剧情发展等方面。

一个有创意的短视频可以更好地引起观众的兴趣,并帮助创作者在海量的视频中脱颖而出。

然而,短视频创作的创意性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内容的原创性问题。

在互联网上,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传播和共享,这使得一些创作者的创意很容易被他人抄袭或剽窃。

此外,由于短视频创作相对简单,有很多模板可供使用,也容易导致相似的创意产生。

因此,对于短视频创作者来说,保护自己的创意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创意和原创作品,以下是几点建议:首先,创作者应该注重独特性和新颖性。

在创作短视频时,要有自己的创意和独特的表达方式。

可以借鉴他人的创作思路,但要在其中加入自己的个性元素,让作品更加鲜明和与众不同。

其次,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创作者在发布短视频前应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申请或登记,确保拥有合法的权益。

这样一来,即使被他人抄袭,也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加强平台保护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

短视频平台作为创作者展示作品的主要渠道,应加强对创作作品的审核和监管。

平台可以建立专门的版权保护部门,加强侵权检测和处理,及时处理侵权行为,保护创作者的创意和权益。

最后,鼓励创作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合作和交流可以促进创意的碰撞和融合,激发出更多新颖的创意。

创作者可以通过合作制作短视频,通过交流分享创意灵感和技术经验,共同提高创作水平。

综上所述,短视频创作的创意与原创性保护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快手视频的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技巧

快手视频的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技巧

快手视频的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技巧快手视频是当下备受欢迎的一款短视频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它上传、编辑、制作各种短视频内容,如搞笑、美食、生活、美妆等,实现自我展示与沟通交流,也为许多人带来了乐趣。

然而,随着快手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其知识产权和版权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介绍快手视频的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技巧,帮助快手用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快手视频中,主要涉及到著作权和肖像权两个方面。

1、著作权快手视频给用户提供了上传、编辑等各种制作短视频的功能,但是要注意,所有用户上传的视频资料都属于自己的著作权。

如果无意间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不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可能被禁止在快手平台上传相关视频。

因此,建议用户在上传视频前,要先确认自己对这部作品具有著作权,并尽量不使用他人的作品,如背景音乐、动漫画面等。

2、肖像权在快手视频中,用户上传的往往是自己拍摄的日常生活或者是自己的表演等,出现在视频中的人物也属于肖像权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肖像权问题上不经过他人同意,就会形成损害他人的利益,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建议用户在上传视频之前,确认视频中出现的人物是否已经取得了该人的肖像权同意。

如果出现了他人的肖像或声音,应该要先与该人取得同意才可上传。

二、版权保护除了个人知识产权问题,快手视频现在的遭遇版权诉求也越来越多。

为了更好地维护用户权益以及整个平台的有效性,快手视频对版权保护非常重视。

1、清除侵权视频在快手视频中,很多用户因为不懂版权保护,导致的在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电视剧片段、搞笑图片等涉及版权问题进行的上传。

快手视频不允许侵犯他人版权的视频在平台上存在,一旦被举报,快手方顶多24小时内会予以清除。

因此,用户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条例》的规定,上传自己拍摄的、原创的视频内容。

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思路

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思路

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思路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思路引言:在数字化时代,短视频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二次创作短视频,即通过对原始作品进行剪辑、合成、润色等创作方式从而产生新的短视频作品,成为了广大网友们自我表达、娱乐、交流的重要方式。

然而,随着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兴起,相关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也相应浮出水面。

本文将从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基础、法规制约、侵权行为及保护思路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基础: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满足一定创作标准的原创作品,创作者确立了享有相关权益的权利主体地位。

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也是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因此短视频创作者应当享有与其他著作品一样的著作权保护。

他们应当拥有对自己的短视频作品拥有复制、发行、展示和改编等权利的权益,同时也享有对别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公开权和同意权。

法规制约与改进:尽管现行法规可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但同样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进一步完善措施是必要的。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定义并不明确。

因此,国家应当明确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概念及其著作权性质,以确保二次创作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著作权登记与保护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被明确。

虽然著作权在原创作品创作时即产生,并不需要进行登记,但为了更好地保护二次创作者的权益,国家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登记机制,使二次创作者能够更容易地维权,同时也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再次,现行法律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界定需要更加清晰。

目前,短视频平台并不对用户发表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审核,这给侵权行为提供了温床。

国家可以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监管力度,要求其加强版权保护,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侵权行为与保护思路:在二次创作短视频中,存在一些侵权行为,诸如未经授权的复制、改编、发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削弱了二次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作动力。

为了加强对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首先,加强宣传意识。

短视频文案侵权法

短视频文案侵权法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短视频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短视频平台也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重要途径。

然而,短视频内容丰富多样,其中不乏一些侵犯他人权益的文案。

为了规范短视频行业,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短视频文案侵权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短视频文案侵权法进行解读。

一、短视频文案侵权法概述短视频文案侵权法是指针对短视频平台中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短视频文案侵权法的具体内容1.著作权的保护(1)短视频文案的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短视频文案应当具有独创性,即作者独立创作、具有原创性。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创作的短视频文案,则构成侵权。

(2)短视频文案的合理使用: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使用短视频文案,但需满足以下条件: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③为报道新闻;④在作品中为讽刺、幽默等目的使用。

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他人短视频文案不构成侵权。

2.商标权的保护(1)短视频文案中的商标:短视频文案中使用的商标,应当属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合法授权的使用人。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可能构成侵权。

(2)商标的使用方式:在短视频文案中,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①直接使用商标;②使用与商标相似的标识;③使用商标的简称、音译等。

在这些情况下,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

3.专利权的保护(1)短视频文案中的专利:短视频文案中涉及的专利,应当属于专利权人或者合法授权的使用人。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专利,可能构成侵权。

(2)专利的使用方式:在短视频文案中,专利的使用方式包括:①直接使用专利技术;②使用与专利技术相似的方案。

在这些情况下,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专利,可能构成侵权。

三、短视频文案侵权法的实施与处罚1.短视频平台的责任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对平台上出现的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短视频的拍摄与制作司法解释

短视频的拍摄与制作司法解释

短视频的拍摄与制作司法解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和精神,这些能够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短视频集合了音乐、表演者的表演、特效制作、对话、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内容,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虽然仅有数十秒甚至是十几秒,但这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短视频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属于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就是短视频的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也是作品区别于制品的根本特征。

无论是将短视频归类为作品,保护其上成立的狭义上的著作权,还是归类为录像制品,保护其上成立的邻接权,我们都需要判断它是否具备独创性。

(1)空间大小考量:在短视频的保护中,独创性的否定理由之一就是选择空间太小或不存在。

选择空间的大小总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成立。

短视频的总体时长可能比一般的视听作品要短,但与需要同样时长了解其内容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类型作品相比,它的容量又明显偏大,可选择空间也偏大,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可能性也更大。

此外,相比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短视频属于综合性的表现形式,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手法完成作品的创作。

因此,选择空间的大小并不是否定短视频独创性的绝对理由,只是考量因素之一。

(2)时间长短考量:时长究竟是独创性判断中的决定性因素,还只是考量因素之一。

独创性的关键在于新表达与既有表达相比,增加了多少增量要素。

对于短视频而言,时长即是篇幅。

对于文字作品等类型的作品而言,篇幅从来都不是独创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只是考量因素而已。

不论是受140字限制的微博类作品、短诗,还是简笔画,抑或单张照片,只要在表达上不同于既有内容,都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同理,时长只是独创性判断的考量因素,时间“短”意味着视频制作者需要花费更多的心力去构思与表达,对创作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对创作结果——表达而言,独创性的判断仍然坚持一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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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短视频的独创性。

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以及短视频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决定了短视频将会受到何种保护。

虽然短视频的选择空间小、时间短,但它依旧可能具有独创性,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得狭义上著作权的保护。

基于短视频传播的特性和我国对音像制品制作实行严格管理的现状,理论上成立的音像制作者权根本不会出现在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的商业实践中。

对于无法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不符合视听作品之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只要其中包含了人的表演,可以通过表演者权主张获得著作权法上的救济。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不包含人的表演的短视频,著作权法不能提供任何保护。

以狭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为基础,短视频的权利人可以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对制度作出任何修改。

前言时下短视频非常火,商业资本蜂拥而入,侵权行为如影随形,部分平台扮演了短视频“搬运工”“剪刀手”而非“制造者”的角色,权利人在分享眼球经济带来收益的同时,也深切感受到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三项重点整治之一,就是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

行政保护之外,权利人也开始采用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2018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短视频构成作品,华多公司侵犯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相应的合理开支13,460元。

该案的判决对于时下屡禁不绝的侵犯短视频著作权现象有着重要的指示作用。

在判决书中,法官对公众所关心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及所属的作品类型问题给出答案。

判决主要为解决个案中的权利救济问题,判决之外,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我们去梳理答案:短视频的独创性如何体现?选择空间与时长在独创性认定中扮演什么角色?短视频是否全部构成作品?如何对短视频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分类?不同类别的短视频又能受到什么样的区别保护?本文即是要为上述问题提供整体性的方案。

一、短视频的独创性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就是短视频的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也是作品区别于制品的根本特征。

无论是将短视频归类为作品,保护其上成立的狭义上的著作权,还是归类为录像制品,保护其上成立的邻接权,我们都需要判断它是否具备独创性。

(一)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时的考量因素虽然非常重要,但我国立法者并未在任何法律文件中对独创性作出界定。

一般认为,独创性包括两个方面,即创作主体身份上的“独立完成”和创作成果物理层面上的“创造性”。

前者容易判断,后者则要借助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思想/表达二分法才能实现。

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也就是作为客观呈现的作品,不保护思想本身。

因此,独创性判断的对象,是思想的表达,根据作品与既有的表达在符号组合上的差异度,确定独创性的有无。

用一些学者的话来说,作品是具有精神功能的符号组合,作品要素可分为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创作即是作品形成增量要素的过程,独创性的本质就是要具有一定的增量要素。

增量要素实际上说的就是符号组合上的差异度,也就是作为客观呈现的创作成果在物理层面上与已有表达的不同。

因此,独创性的判断,就可以转化为寻求保护的新表达与既有表达在符号选择上的区别。

有选项的选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择,有选择空间的独创性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创性。

在选择空间极其有限的情形下,表达也趋于一致,即便是各人独立完成,著作权法也否定其独创性,一些国家将这一原理称之为“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

在短视频的保护中,独创性的否定理由之一就是选择空间太小或不存在。

所谓短视频,是指视频长度不超过15分钟,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

按照这一定义,短视频的重要技术特点是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快速”一词意味着短视频的制作者往往并没有太多时间就内容本身深思熟虑,对视频的剪辑等花费太多精力,意味着独创性所必需的选择空间会变小。

因此,不是所有的短视频都具有独创性。

反过来,只要在制作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选择空间,短视频就具有产生独创性的可能。

选择空间的大小总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成立。

相比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短视频属于综合性的表现形式,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手法完成作品的创作。

换言之,短视频的总体时长可能比一般的视听作品要短,但与需要同样时长了解其内容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类型作品相比,它的容量又明显偏大,可选择空间也偏大,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可能性也更大。

因此,选择空间的大小并不是否定短视频独创性的绝对理由,只是考量因素之一。

时长,则是否定短视频独创性的另一常用理由。

顾名思义,时间短是短视频的重要特征,决定了短视频的篇幅相对较小,加大了作出有别于既有表达之新表达的难度,故而时长也就成为否定短视频独创性的另一理由。

此处需要明确的是,时长究竟是独创性判断中的决定性因素,还只是考量因素之一。

独创性的关键在于新表达与既有表达相比,增加了多少增量要素。

对于短视频而言,时长即是篇幅。

对于文字作品等类型的作品而言,篇幅从来都不是独创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只是考量因素而已。

不论是受140字限制的微博类作品、短诗,还是简笔画,抑或单张照片,只要在表达上不同于既有内容,都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同理,时长只是独创性判断的考量因素,时间“短”意味着视频制作者需要花费更多的心力去构思与表达,对创作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对创作结果——表达而言,独创性的判断仍然坚持一样的标准。

(二)短视频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在明确短视频可能会产生独创性的大前提之后,接下来我们就要对短视频保护时的独创性标准作出回答,亦即是否要求一定的创造性高度。

在独创性标准问题上,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差异较为明显。

版权体系国家看中作品的经济价值,版权立法的制度设计以对经济价值的追求为核心,独创性标准亦莫能外。

为从功利角度最大限度激发人的创造力,版权体系国家坚持较低的独创性标准,“额头出汗(Sweat of Brow)”原则在较长时期内都是英国法院的判断标准,199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Feist案中确认作品受保护的前提是独立创作且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相应的,版权体系国家不存在邻接权制度,以较低的独创性标准划定较大的作品范围,满足了权利人的设权需求。

作者权体系国家强调作品的精神价值,著作权法立法的制度设计兼顾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独创性标准加入“人格”“个性”等主观因素,较版权体系国家要求更高。

基于“个性”与“创作高度”的要求,作者权体系国家普遍建构了邻接权制度,狭义的著作权保护体现作者“个性”、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作品,邻接权保护无法体现“个性”“创作高度”不足的表演、制品与广播电视节目。

可见,独创性标准决定着作品保护的整体制度构建。

我国在独创性标准上也要求一定的创作高度,短视频的保护方式取决于“创作高度”。

《著作权法》第3条中规定了9大类作品,其中受“创作高度”影响最大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又称之为视听作品。

对于其他类型表达而言,我们从制度设计上无法得出“创作高度”对受保护程度的作用。

换言之,对于其他类型表达而言,它们在立法中的命运只有两种:要么具有独创性,作为作品受到保护;要么不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根本不存在第三种状态。

对于视听类型表达而言,“创作高度”与主体身份共同决定了此类表达在立法中的四种命运:第一,要么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归类为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不考虑不考虑主体身份;第二,要么达不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但法定类型的主体在制作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定性为音像制品获得邻接权的保护;第三,要么达不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但视听类型表达中包含表演,定性为表演获得邻接权的保护;第四,要么不具备“创作高度”,制作主体也不属于法定类型,其中也不包含人的表演,此类制品不在《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从产生过程的技术特点来看,短视频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完成的表达,区别仅在于时长。

依“创作高度”和主体身份的不同,短视频在著作权法中也会遭遇不同于大多数类型作品的四种命运。

这是短视频在法律救济上不同于绝大多数类型作品之处。

二、短视频的狭义著作权保护(一)构成作品的短视频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为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推定。

按照我国立法,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并不具备实质的限定功能,很难找到上述领域之外的智力成果,自然也就不能将所属领域归为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

独创性是作品的价值所在,可复制性是经济利益产生的前提,是在作品上配置著作财产权的现实基础,二者作为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是没有疑问的。

智力成果的界定是为了满足著作权法保护正当性的说明,同时也将纯体力劳动的结果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但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形下我们都没有见证作品产生的完整过程,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多少智力都是依据作品完成的事后的推定。

此种事后推定的依据是作品的独创性,只要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表达与既有的表达不同,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我们就可以推定该表达是智力活动的结果,是智力成果。

即便是旁观了作品产生的完整过程,我们也不是作者本人,无法确知创作过程中作者耗费了多少智力,实际上也是在推定作品属于智力成果。

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符合视听作品之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可以构成视听作品。

毫无疑问,短视频具有可复制性。

所以,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的关键在于独创性。

如前所析,智力成果属性实际上是一种事后推定,独创性判断的对象只能是客观化的表达本身。

短视频的摄制虽然在时间上受到很大限制,但摄制过程本身有着很大的选择空间。

一般而言,短视频中包括音乐、人物表演、对话、场景及情节等基本要素,通过对这些要素的不同选择,短视频的摄制者可以生成不同于已有表达的新表达。

所以,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是音乐、人物表演、对话、场景及情节等基本要素的比对。

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短视频要想成为视听作品,还需要有一定的“创作高度”,独创性要求上高于其他作品。

相比于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的制作成本小、门槛低、全民参与度高,短视频的同质化现象突出,“创作高度”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短视频的整体质量。

(二)构成作品的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独创性、能够作为视听作品获得保护的短视频,其制作者没有任何主体资格上的限制。

根据内容生产方式的不同,我们可将短视频分为UGC、PGC和PUGC三类。

所谓UGC,即“User Generated Content”,指用户生成的内容,其中的“user”特指普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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