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
论文提纲
一、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实施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实践“三个代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三)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新形势下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
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认识程度不高;
(二)职工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不强;
(三)企业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不够;
(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偏低;
(五)监督制约不到位。
三、影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因
(一)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二)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
(三)政府监控指导乏力、管理缺位;
(四)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不完善;
(五)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
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为工资协商工会提高保障;
(二)要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主动行使要约权;
(三)要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建制率;
(四)要加强指导服务,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抓监督检查,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部署落到实处。
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
工资是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处理不同地区、行业以及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收入水平,对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建立协调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全国劳模大会上强调:“要切实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一、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以工资为主要利益诉求的劳动关系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基本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由于工资分配不合理引发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
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对上述问题,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职工十分关注。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上责无旁贷,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实施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2011年10月起施行的《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规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合同”。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和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
(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实践“三个代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推动企业经济发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引导企业有序竞争,引导职工关心企业发展,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有利于职工与企业主素质的提高,推动企业先进文化建设向前发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从制度和源头上处理好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
展,实现职工维权和企业增效双赢的目标,进一步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根本宗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在企业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上给予他们充分话语权,充分尊重他们的体面劳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形成“企业得到发展,职工权益得到保障”的工作局面,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三)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新形势下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在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日臻完善的条件下,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非公企业的大量增长,要求工会维权工作尽快适应这些变化,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主体、性质、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契约化、社会化、法制化趋势十分明显,劳动关系的矛盾越来越多,焦点在工资争议上。因此,工会维权的重点应从公有制企业转向非公企业,形式上要侧重于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主体上要顾及企业和职工利益,实现双赢,这样才能彰显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县区和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整体发展不平衡、协商机制不健全等“瓶颈”还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企业经营者认识程度不高。有些企业经营者片面地认
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提高福利待遇,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对工资协商不积极、不配合;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已签订了集体合同,再搞工资集体协商多此一举,没有必要;有些私营企业经营者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狭隘地认为自己出资办企业,用工及薪酬自己说了算,不愿意协商。
(二)职工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不强。一方面,有些职工认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上级工会的要求,即使协商也是企业董事会或老板说了算,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搞形式、走过场。另一方面,鉴于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客观事实,如果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怕企业裁员、怕下岗失业,只想着怎样保住饭碗,不敢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三)企业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不够。有些企业工会“不敢谈”,企业工会主席在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上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制于企业老板,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不敢理直气壮地向企业要约协商。有些企业工会“不善谈”,企业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源不公开,工会和职工占有信息量少,自身法律素质与协商技巧又不够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商的水平和质量。
(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偏低。有些企业重“签”轻“商”,简单地把工资协商看作是签订工资协议,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企业工资协商只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增幅,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也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