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符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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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如果发⽣民事纠纷,需要向⼈民法院起诉,是需要有起诉权的原告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并且需要列明明确的被告。

主体是需要适格的,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为。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种否定。

⼆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点:适⽤的条件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判的内容不同。

驳回起诉既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裁定的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持的评判,应适⽤判决的形式。

产⽣的后果不同。

原告被驳回起诉,⼀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起诉。

综上分析,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不在于案件是否经过实体审理。

⽴案庭在进⾏⽴案审查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证据材料符合⽴案条件即可⽴案,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

经开庭审理查明,如果原告享有诉权,在其请求⽆法得到⽀持的情况下,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其不享有诉权,那么对于其⽆法得到⽀持的诉讼请求,就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摘要:
1.案件概述
2.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断依据
3.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
4.对原告的影响及后续行动建议
正文:
今天,我们来解析一起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的案例。

在此案例中,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纠纷,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断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是与原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

在判断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时,主要看被告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与原告发生纠纷;(2)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不符合这些条件,因此作出了主体不适格的判断。

其次,我们来关注一下法院的裁定结果。

经过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审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意味着原告在此案中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原告而言,这一裁定无疑是一个挫折。

那么,对于原告而言,在遇到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原告应充分了解被告的主体资格,确保被告是与自己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时,原告应及时调整
诉讼策略,重新起诉适格的被告。

同时,原告还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起诉被驳回。

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应充分了解被告的情况,确保被告适格。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热门城市:船山区律师顺庆区律师鼎湖区律师新河县律师镇海区律师惠阳区律师顺平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在很多人打官司的阶段,有时候会遇到被驳回起诉的情况。

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阅读提⽰】在民商事案件中房屋买卖纠纷占⽐逐年上升,实践证明房屋买卖是风险最⼤的⼀项交易,特别是⼆⼿房交易风险更⼤。

正因为⼆⼿房交易风险巨⼤,维权之路⾮常艰难,建议购买⼆⼿房应慎之⼜慎。

本⽂是本律师代理的⼀起真实案例,客观反映了⼀名⼆⼿房买受⼈⽥某的艰难维权之路。

本⽂主要分享⼀个重复起诉的案例,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七条的规定,即“当事⼈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院裁判要旨】只有前诉讼争议法律关系已经法院实体审理,对后诉⽅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判断余地。

在前诉未经法院实体审理即被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当事⼈再⾏诉讼到法院,需要判断的仍然是后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不是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基本案情】2006年8⽉8⽇,经房屋中介结构撮合许某与⽥某在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某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许某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建筑⾯积共20.59平⽅⽶,⽥某应于2006年8⽉10⽇前⼀次性将房款⽀付给许某,许某应于2006年8⽉10⽇前将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交付给⽥某。

在交易过程中,许某称⾃⼰不识字,故与其独⼥李某3⼀同办理卖房事宜。

许某与李某3向汉唐公证处提交了其住所居委会开具的李某3是许某独⼥的证明,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该《房屋买卖契约》签订以后,⽥某按照约定于2006年8⽉8⽇向许某交付了16万元购房款,许某收取原告16万元购房款后也按照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某使⽤,将临时安置证等房屋⼿续交由⽥某保管。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种不统一,颇不严肃,有损法律威严。

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如下:关于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故而,法律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是“明确”,而非“恰当”、“正确”、“适格”。

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颇多,如果因为没有明确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就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的是否适格,并非立案审查时即能发现,此也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立案部门的职能只是依照上述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使立案审查权,审查的是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符合该条规定,即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

立案审查不得涉及案件实体的审查,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并非一目了然之事,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辨论等,法官才能综合判断,从而产生诉讼主体适格与否、责任承担等事项的裁判心证。

被告主体适格,方可引起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承受、抗辩、反驳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因而影响的是原告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而非能否诉讼的程序诉权,是属于案件实体问题的范畴。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摘要:一、背景介绍- 案件概述-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定义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定- 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三、驳回起诉裁定的依据- 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四、对原告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原告的诉讼权利- 重新起诉的建议正文:一、背景介绍在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本文将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定标准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驳回起诉裁定的依据以及对原告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定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是与原告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被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被告并非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被告主体不适格。

2.案例分析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但A公司将部分业务分包给B公司。

当原告发现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将A公司和B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B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三、驳回起诉裁定的依据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本案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意味着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2.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由于B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在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法院认为,原告应将与A公司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而非将B 公司作为被告。

四、对原告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原告的诉讼权利驳回起诉裁定并不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

原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适格的被告重新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重新起诉的建议在重新起诉时,原告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明确被告主体资格,确保所起诉的被告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此外,原告还应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新诉讼的顺利进行。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这是一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法律文书。

接下来,我们将从案件背景、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原因、驳回起诉裁定的法律依据以及原告应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措施等方面,对这一裁定书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识。

一、案件背景在这一案件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于是,原告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原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乙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1.被告身份不明:根据原告甲提供的被告乙的身份信息,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乙的真实身份无法确定。

这使得法院无法对被告乙进行合法传唤,使其参加诉讼。

2.被告不具备诉讼能力:被告乙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诉讼能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具备诉讼能力,否则将影响其诉讼行为的效力。

3.被告已经终止存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乙已经终止存在。

这意味着,被告乙已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驳回起诉裁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具备诉讼能力,且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乙不具备诉讼能力,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甲的起诉裁定。

四、原告应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措施面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原告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补充证据:原告甲可以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乙的真实身份及其具备诉讼能力。

例如,可以提供被告乙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以便法院核实其身份信息。

2.调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甲认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以考虑将诉讼请求调整至与被告乙具备诉讼能力的范围之内。

例如,将原本的违约责任请求调整为损害赔偿请求,以使被告乙能够在诉讼中承担相应责任。

五、总结本案中,由于被告乙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甲的起诉裁定。

被告不适格的法律规定

被告不适格的法律规定

一、被告不适格的法律规定被告不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在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如果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裁定驳回起诉即可。

但是对于原告诉错对象即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理所当然地类推适用关于原告不适格的规定,习惯性地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不适格二、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况下,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例存在。

同为程序上的主体错误,结论却有云壤之别。

在仅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况下(若原、被告主体同时错误,仅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可),说明原告有诉权,只是诉权的指向对象错误,或是诉讼请求的提法不当,这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不享有诉权的情形在质上具有绝对性的差异。

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往往是在原告主体适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到案件的实体审查之后才能得知,而原告主体不适格则从根本上阻止了诉讼程序的启动。

同理,裁定驳回起诉应当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判断标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在案件应当受理的前提下,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

而只要原告起诉时,被告明确,即使被告主体有误也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然不得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应当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被告主体错误的情形下,也有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实例存在,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统一。

三、被告不适格是什么简单来说“被告不适格”在民事案件中的意思就是你所诉的被告不是侵犯你权利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在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才能对该案进行实体上的审理。

被告是否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法院实体审理的范畴,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评判合议等环节后,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作出判断,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

一、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行政法驳回起诉的情形要根据以下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二、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在以下这些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

具体有当事人不合格、重复起诉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发⽣民事纠纷,原告向⼈民法院起诉的,需要有明确的双⽅当事⼈的,需要列明⾃⼰的诉讼请求,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那么,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需要分情况予以讨论:1.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因原告本⾝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细化为“起诉⼈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系对向法院起诉的原告资格提出要求,⽽未针对被告。

例如,在抚育费案件中,母(⽗)亲诉⽗(母)亲或者孙⼦⼥(外孙⼦⼥)诉祖⽗母(外祖⽗母)要求⽀付或增加抚育费的情况时有出现。

这种情况表明双⽅没有抚育和被抚育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属原告主体不适格,后者属被告主体不适格。

所以,前者属原告没有抚育费起诉权,应裁定驳回起诉;后者有起诉权但属诉错或错列对象,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事实上,原告告谁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否适格是法院审查的问题。

原告所诉对象存在,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正确的被告”,其诉讼主体地位当⽆异议。

⾄于该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权者或义务⼈,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起,作为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

只要原告明确“本案”即受害或受损事实与被告有关,在⽴案时,⽆需理解为被告必须是民事责任或履⾏义务的承受者。

如果送达的住址内确有被告此⼈,但现有证据证明此⼈与原告⽆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是本案被告;或者双⽅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双⽅约定的履⾏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等。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法律依据: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4、适用阶段不同。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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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不是所有的起诉都会被接受受理,也不是所有接受受理的请求都会得到执行,那么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呢?下面请跟随的小编一起去进行了解。

一、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

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

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被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进行上诉,那么,以下是CN 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1诉人(原审原告): 王xx,女,汉族,xxxx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市施耐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山大南路xx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xx里8号,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

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和xxx,而济xx检公刑诉[xx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

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xxx 的担保行为。

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x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xxxx年3月11日)xxx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

因此xxx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xxx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xxx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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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问⼩编原告在诉状中的被告名称已不存在,被告的名称已经改为其他名称;原告为达不良⽬的,伪造了另⼀原告,并伪造了⼿印;原告在诉状中捏造了许多与事实不符之处;那这些该怎么办。

店铺⼩编总结了这⼏个问题,最后就是关于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要怎么办的问题。

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要怎么办
找对合适的被告重新进⾏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

⾸先,原告、被告应为发⽣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次,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式应当正确。

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具体。

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编之内容。

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问题的答案,但是⼩编说句题外话,如果你是原告,那么⼀定是对⽅侵犯你的法律权益,那么你为什么还要做错这件事呢?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裁定驳回,这可⼤可⼩,最好的就是重新上诉就可以啦。

还有什么问题也可以找店铺的律师⼤⼤们,同样会帮助你。

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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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可以吗产⽣民事纠纷后,向⼈民法院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才会⽴案审理。

⽽起诉的条件之⼀是主体要适格,如果主体不适格的,⼈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是否可以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可以吗1、向⼈民法起诉时,如果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7⽇内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百⼀⼗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2)第⼀百⼆⼗三条⽴案和受理⼈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百⼀⼗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案,并通知当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不适格诉讼主体如何处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的处理,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法进⾏处理:(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

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

(2)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原告不适格的处理:原被告不适格的,⼀般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换、原告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民法了起诉时,如果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7⽇内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原告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介绍本文的主题和目的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定义和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详述一起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导致起诉被驳回的案例四、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影响和处理方式五、结论:总结本文观点和提醒注意法律规定正文一、引言在法律诉讼中,被告主体的身份和资格一直是法庭辩论的焦点。

若被告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起诉被驳回。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详细解析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及其法律规定。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定义和法律规定被告主体不适格,是指原告起诉的被告并非真正的责任主体,或者被告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不能成为诉讼的正当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例分析某市民因与一家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该公司已经变更了法人代表,并注销了原来的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起诉对象已经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影响和处理方式被告主体不适格会影响到诉讼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原告的起诉被驳回。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原告需要及时查明真正的责任主体,并重新起诉。

同时,原告也可以通过诉讼保全等手段,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结论本文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及其法律规定。

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了解被告主体的身份和资格,确保起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驳回起诉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程序性判决,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二)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受理的,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二)被告是否明确;(三)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四)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五)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驳回起诉的条件1.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是指原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不明确被告不明确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

列错被告的法律后果(3篇)

列错被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离不开正确列被告。

然而,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缺乏诉讼经验等原因,可能会列错被告。

本文将探讨列错被告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列错被告的法律后果1. 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当事人列错了被告,人民法院会根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这意味着,原告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案件中止或终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列错了被告,可能导致案件中止或终止。

具体表现为:(1)案件中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列错了被告,会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待原告补正后继续审理。

(2)案件终止:如果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被告,或者补正的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案件。

3. 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果当事人列错了被告,导致诉讼费用增加,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费用。

4.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列错被告可能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原告误将无关的第三人列为被告,可能会给该第三人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损失。

二、防范措施1. 充分了解法律知识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知识,明确诉讼程序和被告的认定标准。

在起诉前,可以咨询律师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告的列明准确无误。

2. 详细收集证据在起诉前,当事人应详细收集证据,包括证明被告身份、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

证据的充分性有助于确保被告的准确性。

3. 选择合适的起诉时间当事人应选择合适的起诉时间,避免因时间紧迫而误列被告。

在起诉前,应充分准备,确保起诉材料完整、准确。

4. 咨询专业人士当事人可以咨询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被告的列明准确无误。

5.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处理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处理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无效案件的处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

无效案件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主体资格、证据要求或者法律规定的案件。

处理无效案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依据,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讨处理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无效案件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无效案件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主体资格、证据要求或者法律规定的案件。

无效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程序违法: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违反回避制度、非法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等。

(2)主体违法: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如原告或被告死亡、法人终止等。

(3)证据违法: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来源不明、伪造、变造等。

(4)法律违法: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法律未赋予法院管辖权、法律对案件类型有特殊规定等。

2. 特征(1)违法性:无效案件违反了法律规定,包括程序法、实体法等方面。

(2)不可逆转性:一旦案件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效力将丧失,无法通过再审程序恢复。

(3)责任性:无效案件的处理涉及法律责任,包括法院、当事人、代理人等。

三、处理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1. 程序法依据(1)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无效案件的基本程序法。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

”(2)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对于无效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实体法依据(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无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丧失应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丧失应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应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针对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丧失应诉权。

本文将探讨丧失应诉权的法律后果,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二、丧失应诉权的情形1.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如未按时提交答辩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等,可能导致丧失应诉权。

2. 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丧失应诉权。

3. 被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存在法定情形,如原告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等,裁定终结诉讼,当事人丧失应诉权。

4. 被法院裁定撤诉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同意,裁定撤诉,当事人丧失应诉权。

5. 被法院裁定缺席判决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庭审,经法院依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丧失应诉权。

三、丧失应诉权的法律后果1. 被告丧失答辩权丧失应诉权的当事人,即被告,将丧失答辩权。

答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抗辩或承认的权利。

被告丧失答辩权,将无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有效反驳,可能导致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2. 被告丧失上诉权丧失应诉权的被告,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将丧失上诉权。

上诉权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的权利。

被告丧失上诉权,将无法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判决结果将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3. 被告丧失执行权丧失应诉权的被告,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将丧失执行权。

执行权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请求权。

被告丧失执行权,将无法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 被告丧失赔偿请求权丧失应诉权的被告,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将丧失赔偿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被告丧失赔偿请求权,将无法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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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1)头民二初字第1 0 4号原告:赵军营,男,1969年4月2 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疏勒县疏勒镇巴合齐路8院西区平3栋0 0 8号。

委托代理人:陈一纲,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满疆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 5 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军营与被告乌鲁木齐满疆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疆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军营起诉称,2 0 1 1年3月2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一辆神狐牌HLQ5253GJYE重型罐式货车,购车金额2 31000元。

2011年3月25日,原告办理完该车所有运营手续。

2011年3月28日,该车在第一次投入装载运营过程中,突发车辆失重,引起车辆翘头,致使车辆罐内油品大量倾斜在地,在储油库内险些酿成成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和车辆生产厂家反应了该车存在的质量问题,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结论为:该车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要求。

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

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2 3 1 0 0 0元;支付购车支出的相关费用46348. 64元;承担鉴定费2 9 6 0 7;赔偿原告损失4 0 0 0 0 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赵军营起诉被告满疆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赵军营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及保险收据、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等相关证据,证明神狐牌HLQ5 253GJYE重型罐式货车即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新疆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原告赵军营,原告赵军营未有证据证明其与满疆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故赵军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军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灵燕
人民陪审员赵宝元
人民陪审员姜金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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