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场签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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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联系单、审批单会审办理流程(试行)一、目的:

为加强现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现场施工成本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认有约束,正常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

1、现场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在这里特指除设计变更及工期延期、停工窝工索赔(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经济签证外,所有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工程经济签证。

2、现场签证金额:指单位工程的单项签证的费用总额。

3、适用条件:

(1)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

(2)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工程的确认等。例如: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临时用工、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在施工合同之外)等;

(3)其它相关情形。

四、流程:

(一)现场签证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应结合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认真、谨慎对待现场签证,确保签证的真实性与严肃性。

2、时效性原则:现场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

3、对现场签证实行过程控制,并建立签证台账。

4、规范化原则:现场签证必须采用统一格式,统一编号,对发生原因、发生部位及发生范围等表述准确,并提供有关的依据。

原件结算原则:签证工程的结算资料必须是原件。

(二)程序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提出签证时,应以《现场签证联系单》形式向工程部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现场签证联系单》具体内容如下:(1)描述签证事项发生时间、原因及依据;

(2)描述签证内容(包括施工方法、部位);

(3)另需同时提供的附件有工程现场照片、施工图纸、监理记录(如有)、签证发生费用明细;

《现场签证联系单》经现场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工程部、工程副总签字并经总经理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入签证实施阶段,签证工程实施完毕,经过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填写《现场签证审批单》,并依据施工方案把签证内容详细、清晰描述,并把相关图纸、记录、照片等附加在《现场签证审批单》后。

2、监理单位:对《现场签证联系单》中施工单位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并由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共同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签证联系单》会签

完后与工程部一同跟踪监督其执行情况,做好监理记录,必要时附加照片以便核查。签证工程实施完毕,经过验收合格后,依据施工单位上报的《现场签证审批单》中的签证内容签写意见,

3、工程部:对签证发生原因、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明确费用承担方后,审核《现场签证联系单》并由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签字确认。在《现场签证联系单》会签完后,会同监理单位跟踪监督其执行情况,做好施工记录及施工节点的照片取证工作。在签证工程实施完成后,工程部会同监理人员对签证工程进行验收、确认签证事实。签证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填写《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部对《现场签证审批单》中签证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签证工程是否已验收;验收是否合格意见。对没有进行经过验收的签证工程一律不计入结算。

4、预算合约部:依据《现场签证联系单》和《现场签证审批单》的审批内容进行审核,对已签署的签证工作内容有权进行抽查,若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可以要求按实际进行调整,并与施工单位对签证实施费用进行核对后由双方代表及负责人进行最终签字确认,其中审核意见应明确:

(1)费用审核依据及计价原则;

(2)计算过程和结论;

(3)审核计算内容较多时应添加附件。

(三)现场签证办理时间要求

1、工程部审核《现场签证联系单》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

2、签证工程完成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须报送《现场签证审批单》,否则视为不发生造价增减,不予计入最终工程结算。

3、预算合约部审核《现场签证审批单》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4、对由于施工紧急等其它特殊情况,可先由工程副总向总经理汇报,经总经理同意后进行签证工程施工,后补办《现场签证联系单》等相关手续。对先施工后补办手续的,应在签证涉及的工程施工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签证资料并履行报批手续。

(四)不予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形

工程部在审核现场签证时,要特别关注不合理现场签证,如发现不合理现场签证,须做好记录,说明不予现场签证的原因,并存档备案。不予办理现场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该现场签证已经办理又重复签证的;

(2)属于施工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的现场签证,如: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增加费用等;

(3)施工方未按图施工导致的错、漏、碰、缺所引起的返工;(4)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预算定额规定应完成的内容以及规程规范所要求质量标准操作内容之内的;

(5)如无图纸或变更内容等文字资料作为依据计算的签证;

(6)其它相关情形。

五、签证结算资料要求:

(一)结算资料应齐全。具体资料如下:

1、《现场签证联系单》;

2、《现场签证审批单》;

3、《施工方案》(涉及施工方案的附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

4、拆除、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二)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施工方对结算资料进行涂改、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做消项处理,不予结算。

(三)《现场签证联系单》、《现场签证审批单》由施工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待审批确认后由建设单位留存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留存各一份原件。

(四)结算资料装订统一,均以A4版本装订(大于A4版本大小折成A4版本)。

六、其它:

1、监理单位和工程部在对签证内容和事件进行审批时,对除“台班、工日”之外的所有工程量确认均需通知预算合约部到现场做好记录,以便结算。

2、现场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下不计入工程结算。

3、工程签证结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之内,不进入进度月结。

七、附表

(1)《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单》

(2)《现场签证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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