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许可程序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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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管理文件,即机构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
件。(一式一份)
(三)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1、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机构组织框图。
3、机构工作场地平面图。
4、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5、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6、检测检验人员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 、检测检验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8、检测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检验人员简历;
10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
作3 年以上证明材料;
11 、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评估报告复印件及
计量检定证复印件;
12 、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二、受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场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审查
(一)经办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按审查意见整改后,以书面形式报承办处室。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处长同意报处务会研究。不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处务会研究,符合条件的,经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经主管局长审查同意的,提交局办公会研究;审查不
同意的,经办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决定
一)局办公会对申请许可情况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
可的决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的决定。
(二)经局办公会决定,符合条件的,在10 个工作日内,经主管局长签发,经办人将申请人申请材料登记归档,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局办公会决定,不符合条件的,10 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