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关于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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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司法鉴定意见书

滥伐林木司法鉴定意见书

滥伐林木司法鉴定意见书
关于滥伐林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尊贵的审判长:
我作为林业专家,在法庭提供专业意见,对于本案中涉及的滥伐林木一事进行司法鉴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对此予以评估和分析,并给出以下鉴定意见:
一、案件事实:
被告王某在自己的山地私有林地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并且未获得相关林木采伐的许可。

被告辩称其滥伐林木是为了整理山地以便种植农作物,并认为不构成犯罪。

二、问题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滥伐林木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森林进行非法砍伐、采伐、运输或者销售林木的行为。

根据我对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王某确实存在滥伐林木的事实。

关键问题是,滥伐林木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三、依据和鉴定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非法毁坏森林资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王某滥伐林木的数量较大,并未获得相关许可,滥伐林木的行为符合非法毁坏森
林资源的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滥伐林木,情节严重的,或者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滥伐
林木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吨位达到一定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王某的滥伐林木行为构成犯罪。

本鉴定意见供法院判断并决定相关判决。

司法鉴定人:XXX
鉴定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于滥伐林木的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滥伐林木不仅导致了生态平衡的破坏,还对气候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滥伐林木罪的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和辩护要点。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滥伐林木罪进行全面评估,以期了解其深度和广度。

滥伐林木罪的定义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并非所有伐木行为都可以贬为滥伐,有时林木砍伐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出发,探讨人类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滥伐林木罪的界定。

滥伐林木罪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话题。

滥伐林木罪不仅导致了自然环境的恶化,还可能引发其他连锁效应,如土壤侵蚀、气候变化等。

我们需要对这些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探讨滥伐林木罪对于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以及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滥伐林木罪的治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治理责任各不相同,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

还需要探讨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制定出符合国情的治理措施。

对于滥伐林木罪的辩护要点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例如自然灾害区域和贫困地区,滥伐林木可能被一些人视为是生存的必需手段。

我们需要理解这些特定背景下的辩护要点,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需要我们站在生态、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

只有深入探讨、理性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滥伐林木罪的本质和根源。

在未来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全面、深刻地认识到滥伐林木罪对于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重要性,共同努力保护和治理我们共同的地球家园。

本人认为,对于滥伐林木罪,我们应该意识到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责任,所有的治理举措都需要在人与自然、经济和生态平衡之间进行权衡,不能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了全球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完整word版,关于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

完整word版,关于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

关于刘乃亮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乃亮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刘乃亮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的辩护人。

本律师经庭前查阅案卷,了解相关事实,现结合本次庭审情况,综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观点:1、指控刘乃亮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就本案庭审所查明的事实情况,刘乃亮之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具体理由如下:被告刘乃亮系将涉案树木出售给宋纪玉,并且谈定了价钱,且双方明确了刘乃亮只是卖树,其他不管,而宋纪玉则买树并负责办理采伐证和具体砍树的事宜。

这是本案滥伐林木罪之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客观基础。

根据庭审调查的证据、结合交叉问话的内容以及各方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可以确定,其一、本案发生经过的自始至终,刘乃亮确实并未参与砍树行为。

其二、刘乃亮卖树之时明确了由宋纪玉负责办证并砍树,并且宋纪玉向刘乃亮称其认识林业部门领导,可以办证。

其三、从各方面的笔录综合看来,研究刘乃亮与宋纪玉的约定和价格可以看出,刘乃亮所卖树木要价较低,其所卖的是未经加工的原树木之价格,而具体将活体原树木进行砍伐并粗加工成木段和树枝等行为的成本支出则并未包含在刘乃亮的出售价格中,故此,刘乃亮与宋纪玉双方之间才商定了730元每吨的较低出售价格。

而由此则可以进一步确定出与上述两点意见相印证的结论,即具体的办证手续和砍伐树木与刘乃亮无关。

故此,基于买卖常识也可知,树木买卖达成后,具体的砍伐行为如何则并非刘乃亮所支配和操办,刘乃亮没有理由也无权催促或者阻止买家砍伐所卖树木。

至少,买家无证砍伐树木的行为不应当由刘乃亮承担刑事责任。

其四、本案所买卖的树木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故而本案的树木买卖行为并不需要也无法作《森林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办理变更登记。

综合本案讯问笔录以及邵世刚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明确,本案的第一被告宋纪玉属于树贩子,即常年收购和砍伐他人出售树木并以此谋生的人,本案实际上是刘乃亮将树木出售给宋纪玉,而宋纪玉在确定了与刘乃亮的收购事宜后则随即将树木倒卖给孙家青。

滥伐林木罪无罪辩护词

滥伐林木罪无罪辩护词

滥伐林⽊罪⽆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受被告⼈王xx的委托,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的指派,本律师担任王xx涉嫌滥伐林⽊罪⼀案的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的查阅分析案卷材料,通过今天的庭审形成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公诉⼈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王xx成⽴滥伐林⽊罪罪名不成⽴。

⼀、关于滥伐林⽊罪,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数量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对本条具体应⽤,最⾼⼈民法院于2000年11⽉17⽇通过《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数量较⼤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以滥伐林⽊罪定罪处罚:(⼀)未经林业主管⾏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观部门批准并核发林⽊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或⽅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的…”根据以上法条规定,构成滥伐林⽊罪,主观上应当有采伐的故意,客观上应当有超出采伐许可证或⽆采伐许可证⽽采伐的⾏为,且采伐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所有或本⼈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

本案的被告⼈在主观上没有采集的故意也没有采伐的⾏为不构成本罪。

本案的采集和采伐都是刘xx⼀伙所为,采伐⼯均是刘xx花钱雇来的,伐下来的树⽊也都是刘刚处理的,如果是被告⼈所为那么为什么雇⼈的⼯资都是刘xx所付?难道⼀个⼈会没有任何理由去犯罪吗?⼆、本案涉数额如果是2500株以上就构成数额巨⼤,⽽公诉机关提供的数字为2506棵这个数字太巧了,正好是数额巨⼤,此数字没有经过被告⼈的现场指认且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xx犯滥伐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被告⼈王xx⽆罪。

辩护⼈李⽴华2012年6⽉12⽇法院判决:被告⼈⽆罪。

关于江某滥伐林木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江某滥伐林木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江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江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一审辩护人。

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本辩护律师依据案件的事实真相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利,为本案被告人江某,向法院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关注并考虑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察报告存在不足之处,影响我方当事人的定罪。

在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察报告中,对采伐的蓄积采用平均地径与胸径计算,且从现场照片中发现树桩存在破损情况,由此测量得出的立木蓄积可能存在误差。

我方认为县森林公安局对砍伐现场蓄积的勘察结果恰巧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滥发林木罪的量刑起点即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我方认为这一勘察结论存在误差与疑点,勘察结论对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定性起到决定性作用。

现请求县森林公安局对现场再次进行勘察。

二、本案中量刑标准变化幅度大恳请法院行使裁量权重新考虑量刑标准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然而陕西省高院并没有确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标准,而是采用解释中的“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的标准。

我方辩护人认为考虑到当事人是个农民,受教育程度底,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将10立方米作为量刑起点标准,对于我方当事人过于严厉,因此恳请法院行使裁量权提高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认定标准,从而对我方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词)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质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

邹某某在其罪行尚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就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主动投案,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邹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系自首。

二、被告人邹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

1、邹某某现年老,体弱多病,小学肄业,文化程度低,又是地道的农村人,法律意识淡薄。

2、从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看。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扩大增加的罪名,其目的是为保护物种的多样性,维护自然界可持续发展。

而从被告人邹某某的生活经历及环境来看,邹某某作为朴实的农民,在本案犯罪行为做出前,邹某某在其房前屋后还有承包林地里先后栽了多棵桢楠树和几百株沙树。

也就是说,邹某某在破坏自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也在保护自然,栽种树木,而栽种的树种还包括本案的桢楠树。

故从在惩罚邹某某的犯罪行为时,应当结合邹某某的日常认知和生活环境分析,邹某某的犯罪目的与动机,将邹某某的行为与一般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行为相区别,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公诉人起诉指控被告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株,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邹某某虽然非法出售的桢楠树为两棵,但《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就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情节严重以非法出售的棵树为依据,故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和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邹某某不应按照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情节严重来定罪量刑。

三、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

辩护笔记——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

辩护笔记——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

辩护笔记——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基本案情侦查机关指控2017年,时任甲市乙村的党支部书记张某某授意村主任陈某某擅自变更村内林道挖掘地点,将原本计划在乙村李家坞挖掘的林道,变更至乙村张家坞,使得张家坞的松木被毁;涉嫌滥伐林木罪。

张某某被当地森林派出所刑事拘留。

辩护人于刑拘期限届满前3天介入案件,并在审查逮捕期间向承办检察官递交辩护意见。

经承办检察官研究决定,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之后,辩护人继续与承办民警保持沟通,并向侦查机关递交《建议撤销案件或对张某某终止侦查的申请》。

最终于2018年2月8日,侦查机关对张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辩护意见概要辩护人整体认为:(1)张某某对乙村张家坞林木被挖一事,事先不知情,事中予以了阻止,足见其反对砍伐林木的主观意图,因此张某某不构成自然人犯罪;(2)张某某最终没有有效阻止他人改道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张某某构成犯罪;(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也不能认定为滥伐林木的单位犯罪,张某某更不是滥伐林木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4)退一步讲,即便张某某构成犯罪,由于本案涉及林木蓄积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实践中一般判缓刑,可以对其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具体辩护意见一、张某某对乙村张家坞松木被挖一事,事先并不知情,事中曾经阻止,其本人更没有指使或参与,足见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自然人犯罪。

(一)张某某个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缺乏犯罪动机。

本案中,不管是林道建设,还是因为改道导致张家坞的松木被损毁,均无张某的个人利益在内;林道建设成功,最终得益者系丙村和乙村的村民。

张某某自述乙村有过两次林道建设的经验,其清楚林道建设项目施工中的注意事项,即不能改变业已审批的路线,否则会“闯祸”。

按常理判断,其在明知道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林道的情况下,又没有个人利益的驱使,其完全没有必要冒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而损毁张家坞的松木。

张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缺乏犯罪动机。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护词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护词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________的一审辩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永检林______号起书指控被告___犯滥伐林木罪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是错误的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作____村党支部书记199年200月两次提议借机多砍些林木出售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公机关的指控没有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_____为村党支部书记,不是村委会的行政领导因此其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其不应当对村委会的行为承担刑事任,法院应当宣告无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刑法》3条没有把村委会列入单位犯罪主体,公诉关指控村委会单位犯罪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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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
四、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五、关于本案超伐的立木材积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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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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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意见敬请考
辩护人_____律
_________。

盗伐滥伐林木罪二审辩护词

盗伐滥伐林木罪二审辩护词

盗伐滥伐林⽊罪⼆审辩护词辩护词是诉讼活动中经常常见的⼀种⽂书,⼀般情况下都是由代理⼈书写的,并且对于不同的案件辩护词的内容是完全不⼀样的,这个需要⼤家多去了解清楚,那么对于⼀些盗伐滥伐林⽊罪来说如果涉及到⼆审也是需要的,对此很多⼈不知道该怎么写,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盗伐滥伐林⽊罪⼆审辩护词吴XX涉嫌盗伐、滥伐林⽊罪⼆审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吴XX 近亲属吴⼤X的委托并经其本⼈同意,指派我担任XX州中级⼈民法院审理的吴XX涉嫌盗伐、滥伐林⽊罪⼀案的⼆审辩护⼈,为吴XX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会见了上诉⼈吴XX,并查阅了⼀审证据材料和审判卷宗,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辩护认为⼀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个⽅⾯:其⼀、⼀审判决认定上诉⼈滥伐林⽊数量有误,导致对上诉⼈处罚过重。

⼀审判决认定上诉⼈在马*⼭砍伐的林⽊总计有668棵,共计18.0779⽴⽅⽶,该数量是公诉机关依据没有事实依据的丘北县森林公安的鉴定结论⽽定的,没有依法核实就以该数量对上诉⼈定罪量刑,是错误的。

因为上诉⼈与林⽊所有⼈王*书购买时,林⽊就有部份已经被别⼈盗窃伐,所以主⼈王XX才急于出售。

同时王XX在出售给上诉⼈之前⾃已就将其要建房的宅地基的林⽊砍伐,并将其已经砍伐那部份林⽊与未砍伐的其他林⽊⼀起作价8600元出售给上诉⼈。

⼀审法院把之前已经被盗的林⽊和林⽊主⼈王XX要盖房的地基上砍林⽊全部计算为上诉⼈滥伐的林⽊,并以此标准对上诉⼈定罪量刑,这明显是错误,上诉⼈所砍伐的林⽊应少于18.0079平⽅⽶。

其⼆、⼀审判决对上诉⼈所盗伐林⽊数量认定也有错误,对上诉⼈的量刑过重。

上诉⼈在丘北县平寨乡⽊柏村所盗伐林⽊没有19棵,应该是16棵。

从公诉机关出⽰的现场照⽚就可以看出,有些伐桩确系斧⼦砍伐,在⼀审审理所所认定的事实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时被告⼈⽤斧⼦砍伐,公诉机关所列出的上诉⼈的作案⼯具中也没有斧⼦。

滥伐林木罪辩护词

滥伐林木罪辩护词

滥伐林⽊罪辩护词滥伐林⽊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伐⽊的⾏为。

那么滥伐林⽊罪辩护词应该如何写呢?格式有何要求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滥伐林⽊罪辩护词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滥伐林⽊罪?滥伐林⽊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留⼭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为。

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种犯罪⾏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然⽣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滥伐林⽊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呢?滥伐林⽊罪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龙某的辩护⼈,依法参加今天的审理活动,现本辩护律师依据案件的事实真相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律师的辩护权利,为本案被告⼈龙某,向法庭提出以下⼏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关注并考虑采纳。

⼀、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的湘会检林诉字[2XXX]第8号起诉书所列内容,尚不⾜以指控本案被告⼈龙某构成滥伐林罪。

依据公诉机关今天向法庭宣读的起诉书,指控龙某所实施的⾏为主要为以下两点:第⼀点,即龙某与梁*华等六⼈以2.2万元的价格合伙承包(实为购买)了⽼师⽥*林,并与洞溪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

第⼆点即龙某与张*林、粟*星、梁*华、梁*辉六⼈重新合伙,并于同年⼋⽉,将所购得⽼师⽥*林以230元/m3买给粟*星⼀⼈。

买卖双⽅签订了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以上两点仅是本案事情的起因,对本案的滥伐结果并⽆直接因果关系与实质影响。

因为⼭林买卖合同本⾝不能够造成滥伐林⽊这⼀必然结果产⽣。

⽽且法律也允许⾃由买卖⼭林⾏为。

⽽起诉书在指控本案主要犯罪经过的内容部分,对于龙某是否参⼊办理采伐证过程,是否知道采伐指标为多少,是否组织、指挥民⼯砍伐了⽼师⽥*林等,对龙某均没有提到只⾔⽚语。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既然起诉书没有写明指控被告⼈龙某参与过滥伐⽼师⽥*林的犯罪事实,那么本案龙某所涉嫌的罪名也应当依法不成⽴。

滥伐林木无罪辩护案例

滥伐林木无罪辩护案例

滥伐林木无罪辩护案例
哇塞,大家来看看这个滥伐林木无罪辩护的精彩案例啊!
李先生,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一辈子都在和土地打交道。

有一天,他被指控滥伐林木,这可把他给愁坏了,他心想:“我怎么就犯罪了呢?”但他没有放弃,他请了一位很厉害的律师为他辩护。

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说:“大家想想看,李先生就像一只勤劳的小蜜蜂,只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怎么就成了罪犯呢?那砍几棵树就跟我们平时在家里修修花花草草差不多,难道我们修剪下花草也有罪吗?”大家听了都觉得有点道理呢。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先生砍的那些树,有些是长得不太好的,而且他也不是为了谋取私利去砍的呀。

律师更是激动地说:“这就好比一个人脸上长了颗痘痘,你把它挤掉了,难道你就是罪人啦?这也太不合理了吧!”
检察官当然也有他们的观点,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那场面,简直比电视剧还精彩!
最后,经过仔细的审查和辩论,法庭做出了判决,李先生无罪!李先生那开心的呀,眼泪都快流出来了,他不停地感谢律师。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事情有时候并不是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我们不能轻易地就给别人扣上一个罪名,要多方面去考虑,就像我们不能看到一个人吃了块蛋糕,就说他是个贪吃鬼一样。

法律是公正的,它会还给每个人一个公道。

所以啊,我们遇到事情不要慌张,要相信法律,要相信正义总会到来!。

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发林木罪,高能辩护词

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发林木罪,高能辩护词

****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被告人****爱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涉嫌非法收购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查阅案卷材料了解了案情,并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掌握。

因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涉嫌的非法收购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始终认可,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也当庭认罪悔罪,因此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的非法收购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现仅就****犯罪情节及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涉嫌非法收购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不持异议,但部分犯罪情节上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一)****在沙沟乡收购滥伐林木时,并未提供过油锯,通过李庚志四位现场的伐木工人的证人证言足以证实油锯是因为****提供的两把红色油锯坏了一把,为了不影响工作,就从****住处借用了****的一把白色油锯。

(二)****到案方式为现场传唤到到案。

(三)****并非是在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的滥伐林木,因为被告人****一直以来是沙沟乡的村警,正是基于对其身份的信任,当****说办证的事情他自己搞定的时候,被告人****才没有任何的怀疑。

故被告人****在平安区沙沟乡的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二、****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具结书被告人****自到案后侦查机关第一次作笔录时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内容自始至终保持一致,从未避重就轻,更未隐瞒或反复,《量刑建议书》认定了以上情节。

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家庭的伤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认罪悔罪,并出具具结书。

根据《刑诉法》15条以及2019年10月出台的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规定,特别是根据“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的规定,被告人****在量刑时应得到较大幅度的从宽。

律师滥伐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滥伐辩护词怎么写?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律师滥伐辩护词怎么写?导读:滥伐辩护词中,律师可以从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写清当事人不构成本罪,举证当事人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提出法院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

针对检方的指控,律师应当提供一份内容详实,论据充分的辩护词。

一、ls滥伐辩护词怎么写?滥伐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北__ls事务所依法接受__X的委托,指派本所ls高__担任王__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办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__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向其了解案件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庭的法庭审理。

基于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现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__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王__主观上不具备滥伐林木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在本案中即要求被告人明知自身有义务办理采伐证而没有办理。

2、对被告人王__采伐树木的立木蓄积量认定错误。

据以认定被告人王__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唯一证据即__市林业局出具的“__区__镇__村东滥发林木现场的勘察报告”依法应属无效。

《__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而__市林业局并没有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故不具备鉴定机构的资格。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而被告人王__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相关管理制度。

A某某滥伐林林木罪一案辩护词

A某某滥伐林林木罪一案辩护词

A某某滥伐林林⽊罪⼀案辩护词辩护词(注:1、为保护个⼈隐私,被告姓名均以A某某代替;2、本⽂为作者独创性表达,未经本⼈同意,禁⽌复制、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民陪审员: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接受A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A某某涉嫌滥伐林⽊⼀案的辩护⼈,开庭前辩护⼈向被告⼈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查阅了案卷材料,到公安机关、林业部门调查收集了有关材料,刚才⼜进⾏了法庭调查。

现在,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构成滥伐林⽊罪,应当以滥伐林⽊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滥伐林⽊罪不持异议。

⼆、犯罪事实部分,对第⼀次卖树所得赃款10600元,因证据不⾜,不宜作出认定。

被告⼈犯罪所得的赃款应当为31100元(第⼆次卖树得赃款14400元、第三次16700元)。

对第⼀次卖树10600元赃款,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仅有第⼆次(18年1⽉26⽇)、第三次(4⽉24⽇)、第四次(4⽉28⽇)、第五次(5⽉22⽇)供述中有记载,第⼀次供述中没有记录,被告妻⼦的证⾔也未提过有该笔赃款的存在,也⽆打款记录、某县⽊材⽼板⽀付10600元的证据。

根据《刑诉法》第五⼗三条,仅有供述,⽆其它证据印证,不⾜以证明有10600元赃款存在。

三、被告⼈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以予以考虑:1、被告⼈具有坦⽩情节。

被告⼈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犯罪现场、犯罪⼯具等。

根据《刑法》第六⼗七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过去⼀惯表现良好,⽆违法犯罪前科。

村委会证明,被告⼈在该村过去⼀惯表现良好,村民对此⼈评价好,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是初犯,偶犯。

3、被告⼈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

从犯罪的动机上看,是因为家庭贫困,没有收⼊来源,为解决家庭的⽣计问题才产⽣了伐⽊卖钱的念头,相⽐较⼀般的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

4被告⼈真诚悔罪,向林业部门写了检讨书。

触犯滥伐林木罪如何辩护

触犯滥伐林木罪如何辩护

触犯滥伐林⽊罪如何辩护林⽊资源对环境保护是⾮常重要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林⽊资源进⾏砍伐的,需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法乱砍乱伐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触犯滥伐林⽊罪如何辩护?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触犯滥伐林⽊罪如何辩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被提起公诉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辩护,让律师更好维护嫌疑⼈的利益。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 犯罪嫌疑⼈、被告⼈除⾃⼰⾏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作为辩护⼈。

下列的⼈可以被委托为辩护⼈:(⼀)律师;(⼆)⼈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三)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亲友。

正在被执⾏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由的⼈,不得担任辩护⼈。

第三⼗四条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辩护⼈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触犯滥伐林⽊罪怎样辩护”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被提起公诉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辩护,让律师更好维护嫌疑⼈的利益。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滥伐林木案辩护词

滥伐林木案辩护词

滥伐林木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本案卷宗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并依法参加了法庭审理。

现根据庭审情况和案卷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本辩护人对本案基本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针对量刑提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中***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小。

本案中****及其他两位嫌疑人、证人多次提及采伐证已委托他人办理,不论证最终办理与否,至少****没有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最多认定为没有及时核实,轻信他言、导致结果发生的过失。

并且由于杉树木材价格低廉,****出卖所采伐木材没有获利,甚至亏本。

因此,****伐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本案中***具备自首等法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检察院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鉴于****的自首表现,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三、****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砍伐的林木既不是自然保护区内树木,也非珍贵树木,而是本在采伐计划内的普通杉树。

且只因****轻信采伐证已办,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采伐证办理情况以至构成犯罪。

因此,****的犯罪情节与主观恶意较轻。

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的法律观念淡漠,未按规定办理采伐证就进行采伐的行为追悔莫及。

案件审理期间****积极配合案件审理,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并且,此前****一直遵纪守法,不但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在其生活的村里勤奋劳动、乐于助人经常帮助邻里乡亲,受到本村村民的一致好评,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

且****身患疾病,家中又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是当地经济困难户。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护词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护词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解词尊敬的审问长、审问员: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人_________的一审辩解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建议:本辩解人认为: 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永检林诉 _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____犯滥伐林木罪不能够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定性均是错误的。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作为_____村党支部书记, 1999年与2001年 3 月两次建议借机多砍些林木销售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被告人 ______为村党支部书记,不是村委会的行政领导,因此其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其不应该对村委会的行为肩负刑事责任,法院应当宣告无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刑法》第 30 条没有把村委会列入单位犯罪主体,公诉机关指控村委会单位犯罪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够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四、关于本案的凭据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五、关于本案超伐的立木材积计算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建议敬请考虑辩解人: ______律师_______年___月__日。

一审辩护词

一审辩护词

***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法庭调查事实,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故仅作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予以处罚。

主要理由是:一、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砍伐的林木经鉴定为67.928立方米,被告人应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被告人符合该项规定,应减少基准刑的10%。

2、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款: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被告人符合该项规定,应减少基准刑的20—30%。

综上,本案被告人应在减少基准刑的30-40%范围内量刑,即应当在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2年5个月范围内量刑。

二、本案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适用缓刑。

1、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被告人***同时符合本条1-3款规定,应当适用缓刑。

2、本案的起因是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本案涉及的林木折抵被告人的工程款,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漠,没有及时按法律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致,被告人并不是以滥发林木为生的生意人,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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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乃亮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乃亮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刘乃亮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的辩护人。

本律师经庭前查阅案卷,了解相关事实,现结合本次庭审情况,综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观点:1、指控刘乃亮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就本案庭审所查明的事实情况,刘乃亮之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刘乃亮系将涉案树木出售给宋纪玉,并且谈定了价钱,且双方明确了刘乃亮只是卖树,其他不管,而宋纪玉则买树并负责办理采伐证和具体砍树的事宜。

这是本案滥伐林木罪之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客观基础。

根据庭审调查的证据、结合交叉问话的内容以及各方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可以确定,
其一、本案发生经过的自始至终,刘乃亮确实并未参与砍树行为。

其二、刘乃亮卖树之时明确了由宋纪玉负责办证并砍树,并且宋纪玉向刘乃亮称其认识林业部门领导,可以办证。

其三、从各方面的笔录综合看来,研究刘乃亮与宋纪玉的约定和价格可以看出,刘乃亮所卖树木要价较低,其所卖的是未经加工的原树木之价格,而具体将活体原树木进行砍伐并粗加工成木段和树枝等行为的成本支出则并未包含在刘乃亮的出售价格中,故此,刘乃亮与宋纪玉双方之间才商定了730元每吨的较低出售价格。

而由此则可以进一步确定出与上述两点意见相印证的结论,即具体的办证手续和砍伐树木与刘乃亮无关。

故此,基于买卖常识也可知,树木买卖达成后,具体的砍伐行为如何则并非刘乃亮所支配和操办,刘乃亮没有理由也无权催促或者阻止买家砍伐所卖树木。

至少,买家无证砍伐树木的行为不应当由刘乃亮承担刑事责任。

其四、本案所买卖的树木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故而本案的树木
买卖行为并不需要也无法作《森林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办理变更登记。

综合本案讯问笔录以及邵世刚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明确,本案的第一被告宋纪玉属于树贩子,即常年收购和砍伐他人出售树木并以此谋生的人,本案实际上是刘乃亮将树木出售给宋纪玉,而宋纪玉在确定了与刘乃亮的收购事宜后则随即将树木倒卖给孙家青。

由此可以确定,刘乃亮已经实际上将树木卖出,而该树木买卖也因本身没有林木所有权登记手续而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加之双方也约定后续的办证和采伐事宜都由宋纪玉处理,所以,不论根据买卖关系上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宋纪玉此后具体选择合法采伐或非法采伐均与刘乃亮无关。

其五、2013年10月1日宋纪玉因无证采伐树木被班庄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巡查后,碍于情面问题未坚持制止,而是予以放任并且未将情况进行上报,导致宋纪玉继续无证采伐的情况,从法律上不能归责于刘乃亮。

刘乃亮的所谓托人行为只是向执法机关的一种意愿请求,这种请求行为本身不论目的是否合法均不应影响到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从法律角度讲,执法人员有严格执法而不受刘乃亮托人说情的影响,这是执法原则和执法精神的基本要求,只要当时的在场执法人员严格制止宋纪玉的无证采伐行为,本案的犯罪行为则不能够再继续下去。

所以导致本案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继续发展下去的原因也并非刘乃亮,而是在场执法人员的放任所导致。

刘乃亮没有这个能力更没有这样的权利,故此,辩护人认为,以刘乃亮找人说情为依据定性刘乃亮导致本案滥伐林木罪得以继续并进而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刘乃亮的刑事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其六,刘乃亮的自首行为是刘乃亮本人思想上认错反省的表现,其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积极退还款项的行为以及其当庭主动认罪的行为更是体现出刘乃亮主观上根本是谨慎守法的善良公民。

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乃亮究竟是否有罪,应当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并不是被告人认罪就可以直接对其定罪,辩护人基于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从独立辩护的角度,认为被告人刘乃亮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上述
五点意见,结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最后总结如下:首先,从主观方面,刘乃亮并没有与宋纪玉合谋无证采伐林木的犯罪故意。

刘乃亮自始即提出自己只是卖树,并不负责砍树等,并与宋纪玉达成了由宋纪玉办证砍树的一直意见,虽然在2010年10月1日班庄林业站执法人员巡查中,刘乃亮知道了宋纪玉无证采伐的事实,但是后续继续采伐的犯罪后果是在执法人员的放任下由宋纪玉自行继续采伐而导致,刘乃亮更未参与采伐。

其次,从客观方面,刘乃亮自始至终并没有参与采伐行为,采伐行为甚至连同运输行为均是在宋纪玉的组织和管理下进行的。

故此,从主客观两方面均可以认定刘乃亮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乃亮涉嫌滥伐林木罪是不能成立的,请人民法院在研判本案过程中,综合考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理由和依据,加以审慎处理。

辩护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刘昌开尚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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