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工作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范围
本规定适用神华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和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规定引用文件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9969 产品使用说明书
GB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用图形和文字完成指示安全出口、疏散方向、楼层和避难层(间)的消防应急灯具。
4.通用要求
4.1主电源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
4.2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
4.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相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安全出口、指示方向为主要信息。
4.4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s后,应能在20s内停止电池放电。
4.5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4.6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4.7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8消防应急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0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
4.9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
50lm,疏散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在2500K到2700K之间。
4.10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度,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4.11自带电源型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
4.12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供电线路短路、接地的影响。
5.冲放电性能
5.1灯具应用过冲电保护盒和充电回路开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灯具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
5.2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的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
6.功能试验
6.1冲放电试验
6.1.1目的
检查灯具的冲放电性能。
6.1.2试验步骤
1、使灯具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手动自检功能;再使其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检查控制关断应急工作功能。
2、使充电完成的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检查灯具启动情况,并记录转换时间,同时开始计时,直到电池达到其终止电压,记录工作时间。
3、将放电终止的应急灯具接通主电源,检查充电指示灯状态。
7.试验周期
正常使用中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每隔六个月进行一次放电操作,当放电时间小于额定时间50%时应更换电池。
应急照明灯具应每月进行一次转换工作状态的操作,当灯具不能正常转换和转换时间大于5s时应更换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