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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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984药品管理法 ②2001药品管理法
第二节 药品管理法总则 一、立法宗旨 加强药品监管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用药安全 维护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大陆境内 对象范围:药事机构、人员
三、药品发展 R&D
四、药品监督体制
全国药监主管机构——SFDA
国务院相关部门
扩展定义:6类+擅 自委托(接受委托生 产)
扩展定义(即按假药论处)
国家药监规定禁止使用的。 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未经检验而销售的。 变质的。 受污染的。 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标明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 劣药的定义
基本定义:含量不符 扩展定义:6类
(五)药品行政性收费
wk.baidu.com
不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六)禁止性规定
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1, 含义 2, 分类 3, 相关概念{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处分}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 序,制定、认可、修订和废除药品管理法律 规范的活动。
(1)法定机关权限
国务院——行政法 省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行政规章 省政府及较大的市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
(2)法定程序
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通过 →法律的公布
适用于药物临床试验,生 产,进口
1. 新药管理:
(1) 新药 (2) 两次审批——新药临床研究审批. 新药生产审批 (3) GLP,GCP (4) 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批准证明的文件 (5) 新药监测期 (6) 新药数据保密
新药: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
2.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仿制药品) 审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2. 标签和说明书
(1) 标签 (2) 说明书 (3) 药品名称
九、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
(一) 药品价格管理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医保药品 生产经营垄断性药品
1.定价方式
2. 定价规范
社会平均成本、 (1) 定价原则 市场供求状况, 社会承受能力 ------------公平、和理、诚信、原价相符 (2) 价格公报
(1)《制剂许可证》: 省卫生厅审核同意 (2)有效期5年。 省药监局批准
变更登记,换发许可证
(3)制剂条件
3、制剂管理
(1)医疗机构制剂 (2)管理规定 条件:临床需求/市场无供应 程序:省局批准,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质检:自行检验 调剂使用:国家或省局批准 销售:禁止
医疗机构制剂:
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 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 剂。
3.
(1)
进品药品管理
审批:SFDA,注册证 条件(积极、消极) 进口程序(备案――抽检)
(2) (3)
二、国家药品标准
1. 强制性 2. 表现形式—— 中国药典 一部(中药物,制剂) 二部(西药) 局颁标准(注册标准) 其他标准:炮制规范
3.制订机构
4.标定机构
5.药品名称
三、国家药品审评,再评价,淘汰的对象
3.
药品广告监督
广告审查机关: 省局 (1)处理建议 (2)撤销批准文号 (3)责令听止
广告监督机关:各级工商局 (行政处罚)
教学目的要求:
1.熟悉药品监督的相关规定 2.了解药品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 3.掌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和难点:
1.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 2. 药品行政强制措施 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法律责任
第三节
药事组织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1、审批机关——省药监局 2、审批程序
申请筹建(30日)→同意筹建→完成 筹建→申请验收(30日)→组织验收→验
收合格→发《生产许可证》(《许可证》
有效期5年,期满换发)→工商登记→ 《营业执照》 (新)GMP认证
3、开办条件
(1) 人员 (2) 硬件 (3) 质量管理硬件 (4) 质量管理软件
卫生部 科技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工商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药监部门设置 药监部门确立
药品检验机构:
教学目的要求: 掌握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程序,开办条件 熟悉药品生产企业就遵循的法律规范 熟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的规 范
教学重点和难点:
生产企业开办条件 审批权限、程序 GMP认证 经营企业开办条件 GSP认证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审评 ――新药
再评价―――-已批准生产,进口 淘汰――――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其他 原因危害人体健康
四、药品国家检定制度
1. 2. 对象 机构
五、特殊管理药品
六、中药管理
七、假劣药的定义: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
(一) 假药的定义 基本定义:成分不 符,非药品冒充药品 或他药冒充此药
第五节 药品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 、药品监督 (一)药品监督检查 (1)主体 (2)相对人 (3)内容 (4)义务
(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
1. 2. 3. 药品抽样 协助义务 补充检验
4.
药品质量公告(机构、时间、媒体、 更正) 5. 复验
(三)行政强制措施 1. 条件 2. 解除、处理
(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 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1条)
4、 GMP认证
(1)认证主体: 省DA: 一般GMP认证 SFDA:注射剂、放射性、生 物制品认证 (2)新办企业、新建车间、新增剂型: —— 批注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证 (3)认证检查员库:国家局设定
5、生产规范
(1)生产依据: 国家药品标准、国家局批准的生产工 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国家标准、省 级炮制规范 生产记录:完整、准确
申请验收 (30日)→验收合格→发《许可证 》
(《许可证》有效期5年,期满6个月换证)→工 商登记→(新)GSP认证
3、开办条件 (1) (2) (3) (4) 人员 设备 质量管理硬件 质量管理软件
4、GSP认证
认证机关: 省局 具体承担: 批发——省认证中心 零售——市认证中心
(3) 定价论证
(4) 价格监测
3. 如实提供价格信息的义务 4 . 禁止回扣
(二)药品广告管理 1. 审批 批准:生产企业所地省局,进口代理机构地 省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备案:{纵向备案:国家局 {横向备案:发布地省局
2. 广告内容要求
(1) 真实,合法
(2)四不得:虚构、保证性广告、记忆性广告、 冒充药品的宣传
扩展定义(即按劣药论处)
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 辅料的。
八、 药品包装的管理 1. 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规定 (1)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 (2) 医院制剂
(《药品管理法》第74条 )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药品管理法》第75条)
三、附则
重点名词—— 药品、辅料、新药、处方药、非处方药、 医疗制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等
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学目的要求:
熟悉我国药事法概念渊源、立法权限 熟悉药品管理法的原则 掌握我国药品监督体制
教学重点和难点 药事法 药品管理法 药品监督体制
第一节 药品管理法概述
一、概念 1、药品管理立法
(1) 法定机关权限 (2) 法定程序
药品管理立法: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42条)
(三),其他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实施
1.假劣药的认定 2.行政处罚免除 3.权力分工 4.实施机关
4、药品管理 购进、调配处方、保管
教学目的要求:
熟悉药品注册管理规定。 熟悉国家药品标准,药品市场与再评价内容。 掌握假药,劣药-定义。 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
教学重点和难点:
药品注册 新药 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再评价 .假药 劣药 药品价格 药品广告
第四节 药品管理
一、药品注册管理
5、 经营规范
(1) (2) (3) (4) (5) 检查验收制度 购销政策建立与保存 销售药品规定 药品保管制度 互联网交易
6、 特殊经营规定
地产中药材、城乡集贸市场设点售药
三、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1、药剂工作人员规定
—— 审 核 、 调配处方人员、必 须经资格认定
2、配制制许可证(相 当于药品生产)
(2)原料、辅料: —— 药用要求
(3)生产检验:
——必须自检
(4)委托生产:
国家局、经授权的省局批准
受托人:持相适应的许可证、GMP证书 三类不得委托生产(疫苗、血液制品、 其他)
二、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1、审批机关 批发企业→省局 零售企业→地市局
2、审批程序:
申请筹建 (30日)→同意筹建→完成筹建→
2、药事法的法律关系 药事行政法律关系 药事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药监机构、相对人 客体:物、行为、人身、智力成果 内容:权利、义务 客观事实: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
二、药品管理立法的特征 1、以健康为目的 2、以标准为目的 3、系统性 4、国际化
三、药品管理立法的历史 国外的立法史 中国的立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