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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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有哪些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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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有哪些
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上,都曾经过反复探索和实践,形成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税收管理体制。

中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十六个字,那就是:税权集中,分权有度,统分结合,分级管理。

中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十六个字,那就是:税权集中,分权有度,统分结合,分级管理。

税权集中,讲的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掌握在中央政权机关手里。

在我国,税法和税收政策出自六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这六家的分工各有不同: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制定税收法律;国务院负责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其它几家负责制定税收的部门规章。

当然,中国幅员辽阔,省情、区情大不相同,税收立法,既要按照“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的原则,防止法出多门,政令不一,又要避免脱离实际,搞“一刀切”。

因此,法律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不仅如此,很多税收法律、条例中,也把税率确定、减免税等权力,下放给地方,由他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予以确定。

在我国,税收执法机构有三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它们都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财政部的特点是抓宏观,把税收与国家的财政政策通盘加以考虑;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内税。

税收征管的法定职权与权限

税收征管的法定职权与权限

税收征管的法定职权与权限税收征管作为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一环,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需要依靠相关法定职权与权限的行使。

本文将从法定职权与权限两个方面对税收征管进行讨论。

一、税收征管的法定职权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税收征管具备以下法定职权,这些职权赋予了税务机关相关权益和责任,以保障税收征管的有效进行。

1.税收查处职权税收查处职权是税务机关对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处罚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核查和查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

2.税收检查职权税收检查职权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核实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派员进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其会计帐簿、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税收征收职权税收征收职权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款征收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征收措施,收取纳税人应缴的税款。

二、税收征管的权限税收征管的权限是指税务机关在特定领域行使的权力,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属的职能和权限范围。

1.税务登记权限税务登记是纳税人首次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获取纳税人身份和税务帐册的过程。

税务登记权限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变更和注销等相关操作权力,以便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并进行后续的税收征管工作。

2.税务稽查权限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审核和核实工作。

税务稽查权限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和核实的权力,以查实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

3.纳税申报权限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应纳税款的过程。

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中国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是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的:中央税: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5、资源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7、房产税,8、车船税,9、印花税,10、农牧业税,11、耕地占用税,12、契税,13、土地增值税。

14地方教育附加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一般来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权限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税收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设立权。

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权限中处于核心地位。

②税法解释权:即依据税收基本条例,对基本法进行补充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一种权限。

③征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以及对税收稽征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限、征收机构的权限。

④税收调整权:具体包括增加或减少征税品目,调整征税比率,减少税负等方面的权限。

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减免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等。

目前,地方税收的各种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负责税款的征收和在极小的范围内制定一些补充措施和征税办法。

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过小,尤其是税收立法权缺位,使地方政府不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征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新税种和调整税收政策,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当地经济运行。

中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

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十分有限地方目前没有税收的立法权。

【推荐下载】浅析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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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
科学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的重要基础。

下面是为各位朋友准备的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希望能为广大朋友带来帮助。

 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离彻底的分税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说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只是过度性的。

当前应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创新和改革。


 一、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理论依据。

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

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

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

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自然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

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
1。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

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

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

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

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

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

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政府。

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制定不同级次的法律。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

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

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xx的划分(一)税收xx划分的种类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

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

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

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

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政府。

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制定不同级次的法律。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xx划分的现状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思考

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思考

○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思○考●遂宁市财政局税政科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管理体制,对于保证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的正常高效运转,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管理权限是指建立税收制度和执行税收制度的权限,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三方面的内容。

一、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必要性1994年在我国进行的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改革,较好地体现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了宏观调控,理顺和规范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的基本框架。

但是,在对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上,还缺乏一个统一的、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立法层次高的税收法律来规范,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权划分的不合理,影响着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顺利实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过度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管理税收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政权代表者或政权机关,以政权名义,并以政治强制力为后盾,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具有的权力。

它包括税法制定权、税法解释权、税收开征停征权、税收调整权、税收减免权和税收加征权等。

目前,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和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基本上都集中在中央。

这种过度集中于中央的立法权限,一方面,造成在部分地方收入税种,只让利不分权,不能很好地发挥地方税种调控经济的作用。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满足方方面面的需要,被迫开征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费用或基金,来缓解地方财政的困难。

事实上,目前中央对立法权、执法权未能严格区分,特别是执法部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已经拥有一些诸如调整某些税法要素等相当于税收立法权的权限。

因此,在不影响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即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征某些地方税种是必要的。

税收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体制就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税收管理体制的存在是以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各级职能机关的存在为基础的。

国家是在原始社会公共事务执行者不断专职化的基础上产生的,除了拥有公共权力外,同时把自己的领土划为若干区域,在每个区域设置相应的机构,执行相应的职能。

因此,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就同时并存着中央与地方各级职能机关。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同时和纳税人发生关系,或者是中央与地方分别向纳税人征税,或者是以中央为代表统一向纳税人征税。

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这种制度就是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税务机构的设置以及机构隶属关系的确定等几个方面。

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税收管理体制中规定的中央与地方拥有的税收管理权限,包括建立税收制度的权限和执行税收制度的权限。

税收管理权限具体内容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

(一)税收立法权它是指对税收法律、条例、税则等基本税收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施行的权限。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税法;(2)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3)授权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4)授权财政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或批转的税收试行规定。

前两项的立法权由立法机构行使,第三项立法权由行政机关经立法机关授权行使,第四项立法权是行政机关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此外,税收立法权还包括:1、税法解释权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财税管理部门,根据税收立法的宗旨,对税收法律、法规内容的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

2、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这是指对已经制定税法的税种,何时将其税法付诸实施的权力;或者对已经开征的税种,由于政治或经济诸方面的原因,何时停止其税法执行的权力,一般来说,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同税法的制定颁布权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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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是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的:中央税: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5、资源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7、房产税,8、车船税,9、印花税,10、农牧业税,11、耕地占用税,12、契税,13、土地增值税。

14地方教育附加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一般来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权限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税收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设立权。

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权限中处于核心地位。

②税法解释权:即依据税收基本条例,对基本法进行补充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一种权限。

③征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以及对税收稽征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限、征收机构的权限。

④税收调整权:具体包括增加或减少征税品目,调整征税比率,减少税负等方面的权限。

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减免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等。

目前,地方税收的各种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负责税款的征收和在极小的范围内制定一些补充措施和征税办法。

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过小,尤其是税收立法权缺位,使地方政府不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征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新税种和调整税收政策,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当地经济运行。

中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

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十分有限地方目前没有税收的立法权。

除筵席税和屠宰税外,地方没有税种的开征、停征权。

地方具有十分有限的税率调整权限。

税目的确定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种的具体征税范围或项目的调整权限地方很有限。

地方具有一定的在中央统一规定下减免税的权限。

完全的分税制有以下特点:(1)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种,独立征税,不设共享税;(2)各级财政在法定收支范围内自求平衡,各级财政之间不存在转移支付或转移支付的规模很小;(3)中央财政立法权和地方财政立法权划分明确,地方财政权独立。

完全的分税制模式与不完全的分税制模式之间没有绝对的区分界限和衡量标准。

将分税制区分为两种模式,目的在于说明财政管理体制法的分税、分权不是越彻底越好,要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分权程度。

三、日本分税制的特色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单一制国家。

行政机构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其中47个都道府县和3253个市町村在法律上是平行的行政机构,统称为“地方公共团体”。

与此相适应,日本的税收也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

税法由国会统一制定,内阁为实施税法制定政令,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级政府根据政令制定条例。

各级税务机构为了贯彻执行税法和政令,需要制定各种各样的内部文件。

当地方政府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时,可以开征法定外普遍税,但该税的开征和调整必须经过地方议会讨论通过,并经自治大臣批准。

在税收征收管理上,日本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套系统,三级政府均有自己的征管机构,各自负责征收自己的税收。

日本分税制按税种划分为国税和地方税。

其中国税占的比重较大,约占税收总收入的60%以上(见表3)。

国税即中央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继承税、赠与税、酒税、印花税等25种。

在国税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占的比重很大,1987年两税合计占国税的67%。

地方税又分为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两个部分。

道府县税包括道府县居民税、事业税、汽车税、餐馆饮食消费税、汽车税等15种。

在道府县税收入中,道府县居民税、事业税、汽车税占的比重大,1985年分别占道府县税收入的28.9%、38.6%、10.2%,合计为77.7%。

市町村税包括市町村居民税、固定资产税、卷烟消费税、电税、煤气税等17种。

在市町村税收入中,市町村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占的比重很大,1985年分别为50.8%和32.9%,合计为83.7%。

表3 日本税收划分的格局单位:亿日元资料来源:[日]《财政金融统计月报》,1991年第5期,第12~15页。

在日本,凡是征收范围广,影响到全国利益的税种,都划为中央税。

由中央征收管理的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2/3左右。

但是,在税收的使用上,为了支持地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中央政府又以地方交付税和地方让与税以及国库支出金等形式,将相当于全国税收总收入的2/3再分配给地方使用。

这样,一方面中央政府可以掌握对地方资金的支配权,使中央的政策意图能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地方交付税是中央政府为了平衡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把国税中的所得税、法人税和酒税按照一定的比例(三种国税收入额的32%)下拨给地方的一种税。

地方交付税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它在整个国税收入中占25%左右,约占地方实际收入的20%以上。

贫困地区得到的地方交付税比例更高,达30%以上。

地方交付税不指定专门用途,不附加其他条件,地方政府可以自由使用,如同地方税收一样,使地方政府能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收入。

同时,它又是中央政府的一种地区平衡手段,用以减轻地区之间的收入差别。

地方交付税分为普通交付税和特别交付税两种,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但后者是在普通交付税算定以后发生的灾害、欠收等特殊情况下提供的补充性财源。

地方让与税是中央政府把作为国税征收的特定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的标准转让给地方的一种税。

如将地方道路税和特别吨位税的全部,天然气税的1/2,机动车吨位税的1/4及飞机燃料税的3/20,作为转让给地方政府的税款。

地方道路税、天然气税和机动车吨位税是作为道路修筑和维修经费的财源而转让给地方政府的,其转让金额与征收地点无关,完全根据道路的总长度和面积等标准来确定。

飞机燃料税是为了维修机场和有关设施,防止飞机噪音等而转让给与机场有关的地方公共团体的一部分财源。

特别吨位税是转让给征收地点即港口所在地的市町村的,不指定专门用途。

“地方交付税”和“地方让与税”都是地方政府的财源。

但是,前者具有调剂财源的作用,只拨给财力不足的地方。

而后者就“地方道路税”而言,原则上是按道路的长度、面积等标准来分配的,不像“地方交付税”那样进行重点分配。

地方让与税虽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很小,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发挥着相当大的职能。

它不仅能从税制上保证中央将一部分税收稳定地用于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而且也具有诱导地方政府增加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作用。

国库支出金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条件由国库拨付给地方政府,用于特定支出的一种财政资金。

从地方财政的角度来看,可以根据支出的目的和性质,把它划分为国库负担金、国库委托金和国库补助金三大类。

在地方政府承办的事务中,有些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需要国家统一标准,由国家负担其全部或部分经费,国家为此拨付的资金就称为国库负担金,如义务教育费、生活保护费等。

有些事务本应由国家承办,但发生在地方,委托给地方办理,国家为弥补地方政府支出中这部分经费开支,拨付给地方的国库支出金就是国库委托金,如国会议员当选费、自卫队驻扎费等。

在地方兴办的事务中,有些是国家鼓励地方自办的事务,如地方的某项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认为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因此给予补贴。

这种国家出于行政上的需要,根据自身判断而拨付给地方的国库支出金就是国库补助金。

国库支出金的数额很大,近年已超过10万亿日元。

它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大约在15%~20%左右,主要分配在教育、就业、灾害救济等方面。

归纳起来,日本的分税制,在税种分布、税源划分和税收调整等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1.国税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处于主导地位,财权偏重于中央。

征收范围广的税种大部分划归中央,中央财政集中了相当部分的税源,这就为中央政府加强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再生产的干预提供了财力上的保证。

如1991年国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6.6%,地方税只占33.4%,地方本身的税收在地方预算总收入中也只占30%左右,因而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要依靠中央的拨款。

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日本地方税收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较低的。

尽管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大多数税种必须由中央立法,然而地方政府在支出管理上的权限则较大,即很多事务需由地方政府承办。

2.在税制结构上采取双主体结构,即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

中央的主体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道府县的主体税种是道府县居民税和事业税,市町村的主体税种是市町村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

1986年,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在国税总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为41.5%和31.3%,两者的比重之和为72.8%;而道府县居民税和事业税占道府县税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8%和28.4%;市町村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分别占市町村税总收入的49.4%和33.4%。

分析其原因,是这几种税很少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能及时保证各级政府的收入需要。

3.有一套健全细致的独特的税收调整制度。

日本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较多,其支出占全国总支出的2/3,税收收入却只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1/3左右,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其支出的需要,必须依靠中央政府的巨额拨款。

中央政府掌握了全国税收的70%左右,而大部分支出却在地方,中央政府通过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三种形式,对地方政府进行财力再分配。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税收调整额度大,约占地方总收入的40%左右,对地方政府有很大的影响力。

总之,日本的分税制,其基本精神和美国、法国有类似之处。

如果要寻找其特色的话,则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这一特征,这也是日本财政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二、法国分税制的主要特征(法国税收管理权限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中央与地方不存在共享税,因而重复征收的问题是没有那么复杂的(我还不清楚它存不存在重复征收))法国是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当中唯一实行计划体制的市场经济国家。

由于在财政上实行计划化管理,政府十分重视财政的宏观调节职能,注意充分发挥税收、预算和补助的作用,因此,税收管理具有高度集中的特征。

具体来说,就是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

在税收收入划分上也是中央占大头,一般占总收入的75%左右(见表2)。

表2 法国中央、地方税收收入比重表单位:亿法郎资料来源:《国际财政制度比较》,中国财政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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