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在我国民间传统节日和庆祝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烟花爆竹的燃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以减少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
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严禁使用劣质原材料和违规生产行为。
二、烟花爆竹的销售。
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销售商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许可证,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销售商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告知购买者烟花爆竹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引发安全事故。
三、烟花爆竹的储存。
烟花爆竹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储存场所必须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保持通风干燥,严禁混储易燃易爆危险品。
储存场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储存。
四、烟花爆竹的运输。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和安全标识,司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安全培训。
烟花爆竹的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超速,确保运输车辆和烟花爆竹的安全。
五、烟花爆竹的燃放。
烟花爆竹的燃放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燃放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燃放资质和许可证,严禁在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和风险较大的地方进行燃放。
燃放者要严格按照燃放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燃放,确保燃放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 ___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___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 ___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 ___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不是化学品,它是混合性的危险品,如烟花爆竹用的胶土就不是化学品;其次,假如烟花爆竹是危险化学品,那么持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证就能从事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了,实际工作中不是这样的,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和烟花爆竹特种作业是并列的两种特种作业,没有混合成一个作业。
因此,综合而言,只能说,烟花爆竹是危险品,但不是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类的火灾危险品。
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钾,有的还含有氯酸钾。
制作闪光雷、电光炮、烟花炮、彩色焰火时,还要加入镁粉、铁粉、铝粉、锑粉及无机盐。
加入锶盐火焰呈红色、钡盐火焰呈绿色、钠盐火焰呈黄色。
当烟花爆竹点燃后,木炭粉、硫磺粉、金属粉末等在氧化剂的作用下,迅速燃烧,产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及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同时产生大量光和热、而引起鞭炮爆炸。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禁止在无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或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经过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配备专门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
第六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在销售过程中应加强对购买者的安全宣传,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玩具烟花作为购买者的替代品。
第七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放置在易燃材料附近或近距离燃放,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八条:禁止烟花爆竹在居民区、学校、医院、仓库、物流中心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燃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违规私自制造、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掷或放置在路面上,避免给行车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严禁在各类活动中燃放大型烟花爆竹,舞狮舞龙等活动中必须使用无烟无火的烟花电子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保持场地整洁,设立明确的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禁止私自拆解和修改烟花爆竹,任何人不得改变或者替换烟花爆竹产品的内部结构。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进行行政拘留。
第十五条:对于因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许可证实施办法
习题
6.甲县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委托乙县一家具有资质的汽车运输公 司,前往丙县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运回一批烟花爆竹,途经丁县。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这次运输应当向( )公安局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A 甲县 B乙县 C丙县 D丁县
5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
习题
45.【题干】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企业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安 全监管部门审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 C.企业从事搬运工序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并经企业考核合 格,方可上岗作业 D.企业生产烟花爆竹所使用的引火线丢失,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 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
及相关法律知识
本节内容概述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四、烟花爆竹运输安全规定 五、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 六、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
烟花爆竹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烟花爆竹的范围 《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
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工商登记
(三)安全管理 1、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 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3、批发的企业,不得向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平安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的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平安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平安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责任制,制定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平安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平安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平安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根本建设工程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平安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平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平安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八)有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平安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
• 7.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什么条 件? 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
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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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 依法申请取得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 动,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七 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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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
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
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
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
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
证明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
•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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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 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 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 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 岗作业。 rf :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烟仡爆竹的安全,产 懵管 】 『仇 J
第 十三条
也产 花爆竹 使川的臆 料 .应 当符 合困家杯 准的规
理; 公安部 门负责烟花爆 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 烟花爆 竹的质景监督和进出 口检验 。 第五条
烟 花爆 竹生产 , 经营 , 运输 企业和 焰火I 兜会以及其他 焰 火燃 大
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 健全安全责任制 , 制定各项安 全管理制慢 干 "
操作规程 , 井对从业人塌定期进行安全教 育, 法制教 育和 他技 术培
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 当加强对奉系统 业则 他爆竹维 *}功
型焰火燃放活动 圭办单他的 主要负 责人 . 对水 位的 化爆 竹 霞 ’ 1
第 十五条
生产 烟花爆 竹的企业 , 应当对黑火药、 烟火药、 引火
线 的保 采取必要的安全披术措 施, 立购廷、 用、 建 领 销售 登记制 度, l黑火药、 火药 、 I ‘ 烟 引火线丢 失。 黑火 药、 烟火药 、 引火线丢失的。 4 k 立… 。 j 地安 伞,产监仔管理部 f和公安部门报告 。 I i J 第三章 经营安垒
(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九
( 七)法律、浊觇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 十八 条 烟化 爆竹零售经营 者,应 当具备 下列条仆 :
(‘ 一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 教 育。 { ( 二)史行 々 店或 者专 销售 ,设 争人负 责安 全管理 , (三 经营场所配 备必 要的消 防器材 , 占 二) 张崛 明显的安个警示标志
的成 急救援器材 ,设 备;
( ) 四 厂房和仓库的设 计、 结构和材料以备 、设施符 合国家有 关标准和 规范 。 ( )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 五 ( )产品品种、规格 、质量符 合 家标准 - 六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的一项具体措施。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必要的场地设施、生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并对销售单位的资质、销售渠道、销售许可证等进行规范。
2.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物、场地、仓库等消防安全进行规定,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
3. 烟花爆竹运输和储存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要求,包括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运输路线的选择、装卸和储存的注意事项等,以确保烟花爆竹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4.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及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安全。
5.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实施。
总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池政[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池政〔2006〕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监督检查殡葬法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三)对从事殡葬服务单位的业务进行监督;(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实行管理。
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管理、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向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管理应积极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不得干涉。
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差不多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治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别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别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治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治理。
第七条国家鼓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纳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造、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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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批准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9.29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10.18
【实施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经2018年8月20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8年8月20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和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责任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落实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的具体工作。
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履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林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教育、旅游、宗教、气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沪渝高速公路和白洋河、宁安铁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中心城区区域。
包括老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以及江南产业集中区、教育园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所辖区域、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一期等建成区。
具体范围是池阳街道、秋浦街道、清风街道、杏花村街道、江口街道所辖的全部区域,清溪街道、马衙街道、梅龙街道所辖的部分区域。
第六条禁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