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1)用地与建筑管理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删除旧版关于容积率奖励的规定
发展阶段的变化(需求、法律、规划编制体系);
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不得随意变更;
公共设施和开放空间应当纳入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 设计统筹考虑,并在规划管理中切实保障; 如果实施容积率奖励政策,应当符合控规,并在规划 条件中约定。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公交与停车配建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二、讲解的主要内容
总则 用地管理 建筑管理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一)总则
1.2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 此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市、县城区以外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参照执行。
旧版: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 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 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 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 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 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 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如皋市
姜堰市 海安县 高邮市 东台市 兴化市 盱眙县 金湖县 大丰市 宝应县 洪泽县 泗洪县 建湖县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10号批准1995年8月30日苏府[1995]9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新加坡城币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园区近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开发建设的7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在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园区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负责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三)参与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四)查处园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五)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交办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园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园区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园区内的所有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等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园区编制城市规划遵循下列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二)科学预测园区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创造园区城市特色;(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和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保障园区的有序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规划目标与原则苏州工业园区的城市规划目标明确,旨在打造一个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的创新型园区。
为实现这一目标,遵循了一系列原则。
首先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确保园区的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
在土地利用上,合理规划工业、商业、居住等不同功能区域,避免无序扩张和资源浪费。
其次是以人为本原则。
关注居民的需求和生活品质,规划中注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如学校、医院、公园等,以提供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再者是统筹协调原则。
协调园区内各个方面的发展,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实现各要素之间的平衡与协同。
同时,加强与周边区域的衔接,形成有机的整体。
二、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苏州工业园区进行了精细的划分。
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将土地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工业用地集中布局在特定区域,便于形成产业集群,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减少对其他区域的影响。
对于商业用地,注重其布局的合理性,与居住区域和交通枢纽相结合,方便居民消费和商业活动的开展。
居住用地的规划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同时,注重居住环境的营造,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保证充足的采光和通风。
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涵盖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全面的公共服务。
三、道路交通规划良好的道路交通系统是园区发展的重要支撑。
苏州工业园区构建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交通网络。
主干道宽敞畅通,连接园区内各个重要区域,提高交通的通达性。
次干道和支路分布合理,方便居民出行和车辆分流。
公共交通得到了优先发展,地铁、公交等线路覆盖广泛,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同时,规划了充足的停车场和停车设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
解读《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新 《技术规定》定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2012年5月1日 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 版 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
(一)总则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 旧 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 版 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新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版 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公 共 绿 地 统 计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 旧 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 版 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 地。
2.5.1 建 筑 容 积 率 、 密 度
旧 版
删除表2.3.6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2.3.6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 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 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 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新 版
删除容积率奖励的规定,明确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2.4.2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 积率。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 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 促进和平。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精编)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版
(精编)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版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新增城市用地类别代号,新增城市用地,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中类,小类,类别名称,Rx,,宿舍、公寓用地,单独占地的宿舍、公寓用地,Rxx,学生公寓用地,单独占地或位于地块用地边缘能够单独划出的学生宿舍用地,Rxl,老年公寓用地,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Rxj,酒店式公寓用地,由专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酒店服务式公寓,Rxd,单身职工宿舍用地,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结合便利中心集中布置Rc,,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单独占地的居住小区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cz,小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cj,小区级教育设施用地,单独占地的中小学、幼托等居住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Cb,,商办混合用地,商业办公混合用地Cr,,商住混合用地,商业居住混合用地Mx,,创新型产业用地,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或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BD,,白地,在短期内不能明确性质的用地或综合性用地HD,,灰地,需逐步“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详细规划
苏州⼯业园区详细规划⽬录第⼀章总则 (2)第⼆章规划依据、原则、发展⽬标 (2)第三章⼟地利⽤ (2)第⼀节总体⼟地利⽤分配2第⼆节⼟地利⽤细分4第四章指标体系和要素控制 (5)第五章综合交通规划 (7)第六章绿地、河湖系统 (10)第七章城市设计导则 (12)第⼋章分⽚区控制和建设指导 (14)第⼀节中⼼区控制和建设指导14第⼆节居住区控制和建设指导16第三节⼯业区控制和建设指导20第四节软件园控制和建设指导24第九章专项规划 (26)第⼀节市政公⽤⼯程规划26第⼆节综合防灾规划34附件⼀:论证意见附件⼆:规划背景XX新区⼆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第⼀章总则第 1 条为贯彻总体规划,适应XX新区发展的需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园区建设合理有序,特制定本规划。
第 2 条规划范围第 3 条“XX新区⼆三区”是指XX新区中新合作区的第⼆区、第三区两区,即本规划范围,位于⾦鸡湖东岸、青秋浦以西,北⾄娄江、南⾄斜塘河,共58.46平⽅公⾥。
第 4 条任何单位、团体和个⼈在本规划范围内的⼀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规划⽂本和图则配套使⽤,具有同等法律效⼒。
第 5 条规划范围内的⼯程设计与建设除执⾏本规划外,尚需符合国家、江苏省现⾏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 6 条本规划⾃XX市⼈民政府批准之⽇起执⾏。
由XX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 7 条若需对本规划进⾏局部调整或重⼤变更,应按法定程序进⾏。
第⼆章规划依据、原则、发展⽬标第 8 条规划依据1.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 《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5.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 《XX新区第⼆三区总体规划》(1995)7. 《中国-新加坡XX新区⼆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报告》(1995)8. 《中国-新加坡XX新区三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初步报告》(1996)第 9 条规划原则1. 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市场体制与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相结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市政设施部分_.
整个水域
集水区域
2004年版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陆域200米
不影响流域水质,保证取水口水质
长江干流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河道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湖泊、大中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o 4.1.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现有的必须拆除、清除。o 4.1.6水厂用地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执行,必要时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0.70~0.500.40~0.300.25~0.2010~30
0.50~0.300.30~0.200.20~0.1030~500.30~0.100.20~0.080.10~0.03
4.2排水
o 4.2.1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o 4.2.2城市、县总体规划中应确定污水处理厂的位置、用地面积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址宜选在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并确保准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厂区外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间距。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表4.2.2执行。
(4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5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解析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2-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3-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3.2.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和附属汽车坡道: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的要求;2、独立设置或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且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含分隔墙)总面积的25%;5、层高不大于3.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10号批准1995年8月30日苏府[1995]9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新加坡城币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园区近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开发建设的7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在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园区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负责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三)参与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四)查处园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五)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交办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园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园区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园区内的所有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等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园区编制城市规划遵循下列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二)科学预测园区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创造园区城市特色;(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和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2016.1.1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2016.1.1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1.2条本细则是《省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的相关内容按照本细则执行,尚未明确的内容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
民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第2.1.1条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表2-1执行,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第2.1.2条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表2.1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
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2.1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2.1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表2-1规划用地类别兼容用地类别R B M WR1 R2 RB B1 B2 B9 M1 M2 M3 Ma W1 W2R R2 √×××Ra √√×××RB ×××A A1 ××A2 √√√×××A3 √√√×××A4 √√√×××A5 ×××A6 √√√×××B B1 √××B2 √√×××B3 √√√××××B4 √B9 ××M M1 ××××M2 ××××××××M3 ××××××××××Ma ×√-1--2- 注:①√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禁止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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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建设强度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园区特定区域、重要节点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旧区更新地区的开发与改造等特殊建设项目,因实施需要建设强度确需突破本规定要求的,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建设地块管理)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市政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定建筑规模建设,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
因开发建设需要,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确需调整合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地块合并后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地块合并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建筑管理通则第九条(建筑退线)(一)建筑缓冲带距离控制建筑缓冲带是指主体建筑物(一般以建筑外墙为参照)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水域之间的控制区,其中包括绿化缓冲带和间距缓冲带。
绿化缓冲带只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示牌、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
间距缓冲带中可建设停车场、车道、人行道、路肩和篷盖,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点、警卫室、小型变配电设施、雨水提升泵站、自来水增压泵站等设施。
(二)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控制相邻地块建筑物后退公共地界、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按表3.2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筑间距)(一)建筑间距控制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
(二)CBD区域内的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控制建筑间距,不执行住宅日照标准。
若CBD 区域外有受其遮挡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该受遮挡建筑须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日照标准。
(三)东环路地区内的新建建筑,若周边有受其遮挡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该受遮挡建筑须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日照标准。
(四)酒店式公寓按非住宅建筑计算建筑间距,不执行有关住宅日照标准。
第十一条(出入口)(一)周边有一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地块,出入口应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
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00米。
城市主干道上不宜开设地块出入口。
不得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出入口。
(二)地块出入口位置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80米,与次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以上起算点为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与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三)居住小区一般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商业、办公建筑宜单独设置人行出入口,主要人行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工业地块,只允许设置1个出入口。
(四)出入口的宽度一般为6~10米,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2米。
出入口处的道路机非分隔带开口在出入口宽度基础上放宽6米。
(五)对出入口宽度、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情况另行申请,但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并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停车设施配建)(一)停车场(库)应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符合表3.3的规定。
其中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2、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巴士停车位;4、一般工业厂房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3000㎡配置,仓库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800㎡配置;5、其它类型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省相关标准执行;6、带“*”的建筑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议值,具体指标宜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7、根据不同的停车分区要求,停车配置标准可依照停车调控系数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建筑层高)(一)住宅层高1、住宅主体层高不得超过3.5米,不得低于2.8米;2、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净高不宜低于3.0米;3、酒店式公寓、服务式公寓的层高不得超过4.5米。
(二)其它建筑层高1、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般不超过4.5米;2、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得超过5.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8米;3、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仓储式超市、大型商场等的建筑层高不得超过8.0米;(三)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筑,其层高可依据使用功能及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
住宅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居住用地分类)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等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居住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第十五条(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邻里、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4.1的规定。
第十六条(住宅区开发控制)住宅区开发强度应符合表4.2的规定。
住宅区现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进行扩建。
表4.2 住宅区开发控制指标2、低密度住宅区内除私人庭院外绿地率不小于15%。
3、建筑层数为建议指标。
第十七条(住宅区绿地)(一)住宅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道路绿地以及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并满足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二)住宅区公共绿化宜集中布置。
组团集中绿地面积一般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并设置相应的老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三)住宅区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规范规定,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及屋顶绿化,提高绿化质量。
(四)绿地率计算除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时,应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发挥绿地效益。
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比例计入绿地率:凡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达0.8~1.5米(含0.8米),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0.8米不计入绿地率。
2、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5.0米的非住宅建筑屋顶、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6米的绿化用地,按其水平投影的1/4计入绿地率;覆土层小于0.6米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不计入绿地率。
3、建筑水平投影内覆盖的绿化用地不计入绿地率。
4、使用植草砖等透水地面、乔木行株间距在6米×9米以下的地面停车场用地, 可计入绿地率。
第十八条(住宅区道路)(一)住宅区道路系统应结构清晰,分级明确,鼓励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二)住宅区道路宽度应满足以下规定:1、各类可通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双向6米、单向3.5米。
2、路面宽度6~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1.5米的人行道;路面宽度大于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3米的人行道。
3、尽端式可通车道路长度不得超过120米,并应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尽端回车场地。
4、步行专用道路应设置机动车物理阻挡设施,并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
(三)住宅区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按表4.3执行。
不得对周边地块造成影响。
原则上沿主干道场地地坪标高不得低于3.12米,最高不宜超过3.5米,场地其它地坪标高不得低于2.8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五)住宅区内道路、公共建筑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第十九条 (住宅区停车)(一)住宅区停车场地应尽量靠近机动车出入口,并保证相对集中设置与停放安全,减少对住宅环境的影响。
住宅架空层不得用作机动车停放处。
非机动车停车库(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不得在住宅群落或楼栋之间搭建停车棚。
(二)住宅区机动车停车位应近远期结合设置,远期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
鼓励多层停车方式,考虑远期采用多层停放方式的场地,其地块尺寸不宜小于30米×70米;设置机械式双层停车位的车库,净高不得低于3.7米。
(三)住宅区地面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设置植草砖等透水地面。
地面停车位比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控制:低层住宅区除少量访客停车位外不宜设置地面停车场地;多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高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的10%。
住宅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满足第三章表3.3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住宅区公共配套)(一)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布置应考虑合理规模及服务半径,方便居民日常使用,并应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