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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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宁政规字[2012]27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6日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和实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图书馆、医疗机构、学校、交通站点等,其配套标准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因此,科学合理地制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公园是城市的绿色空间,是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

公园的配套标准应包括绿化率、休闲设施、健身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等。

绿化率应达到一定标准,能够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休闲设施和健身设施应当齐全,满足市民多样化的需求;文化活动场所则应当丰富多彩,能够举办各类文艺活动,满足市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其次,图书馆是城市的文化殿堂,是知识的宝库。

图书馆的配套标准应包括藏书量、阅览座位、数字资源、文化活动等。

图书馆的藏书量应当丰富,能够满足市民的阅读需求;阅览座位应当舒适,能够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数字资源应当丰富多样,能够满足市民的多媒体阅读需求;文化活动应当多姿多彩,能够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

再次,医疗机构是城市居民健康的守护者,是人民群众的健康家园。

医疗机构的配套标准应包括医疗设备、医疗服务、医护人员等。

医疗设备应当先进完善,能够满足市民的医疗需求;医疗服务应当全面周到,能够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医护人员应当充足专业,能够保障市民的健康需求。

最后,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的配套标准应包括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教学资源等。

教学设施应当先进完善,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齐全先进,能够支持教师的教学工作;教学资源应当丰富多样,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综上所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注重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1. 背景介绍南京市是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京市的城区和乡村地区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

而其中,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当前情况目前,南京市乡村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相对不够完善,存在着设施滞后、设施不完善的问题。

一些乡村地区的卫生设施不够齐全,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也不够完善,给乡村居民的生活带来一些不便。

3. 改进措施为了提高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有必要进行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需要加大对乡村地区公共设施的投入,提高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供给水平。

可以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加快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另外,也可以引进一些先进的技术和理念,提高公共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为乡村居民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4. 个人观点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只有不断完善公共设施,才能提升乡村居民的生活品质,也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这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改善和提高。

5. 总结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加大对公共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步伐,提高设施的质量和智能化水平,才能真正改善乡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也为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以上就是我根据你提供的主题撰写的一篇文章,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是一个涉及全面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重要课题。

乡村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直接关系到乡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加大对乡村地区公共设施的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和质量,提高公共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为乡村居民提供更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一、引言公共设施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公共服务。

为了满足居民的需求,提高城市品质,南京市制定了本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本标准涵盖了城市道路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文化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防灾减灾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等方面。

二、城市道路设施城市道路设施是城市交通的主要载体,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本标准要求城市道路设施应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确保道路平整、宽敞,交通标志清晰、规范,照明设施完好。

同时,应加强道路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设施是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包括公交车站、地铁站、共享单车停放点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交通设施应布局合理,方便居民出行。

公交车站应设置明显的站牌和候车亭,地铁站应提供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

共享单车停放点应规划合理,方便市民取用。

四、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是维护城市生态的重要手段,包括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空气质量监测站等。

本标准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城市环境质量。

垃圾处理厂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处理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减少水体污染。

空气质量监测站应实时监测空气质量,为居民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五、公共绿地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是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包括公园、广场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绿地设施应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空间。

公园应提供多样化的休闲活动设施,如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

广场应提供宽敞的空地和舒适的座椅,方便市民聚集和交流。

六、文化教育设施文化教育设施是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

本标准要求文化教育设施应满足居民学习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图书馆应收藏丰富的图书资源,提供舒适的阅读环境。

博物馆应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特色,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表1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表1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表1 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为刚性规定。

带“☆”号的设施项目(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选择设置,其标准为弹性要求。

表中未提及的市政设施参照有关专业规范配置。

2、新市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一般为镇域。

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确定各类设施的用地及建筑规模。

表2 南京市农村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设置标准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5.1 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交通便利的新社区中心地段或入口集中设置,具体配建要求和规模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5.2 一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集中布局,符合省、市相关规定,形成中心用地,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00m2。

若新社区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左右,可设置一所6班幼儿园。

5.3 二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参照一级新社区,适当减量或有选择性配置,鼓励空间多功能复合利用,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0m2。

表3 南京市农村地区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可选择设置(或可空间复合利用)的设施项目,其相应标准为弹性要求。

本指引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相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指引编写说明1、新市镇、新社区是构成南京市域主城—副城—新城—新市镇—新社区五级城乡聚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南京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载体。

因此,编制好新市镇、新社区规划对提高农村地区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意义重大。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南京市乡村地区是城乡结合部,公共设施的配套标准对于乡村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可以分为交通、水电、通信、教育、医疗和文体娱乐等方面。

在交通方面,应确保乡村地区道路畅通,主要道路应为水泥路或沥青路,次要道路可以选择沙石路或碎石路。

同时,应统一规划乡村地区交通标识和交通指示牌,确保交通秩序。

此外,为了方便群众,还可以增加公共自行车和共享汽车的服务。

在水电方面,乡村地区应配备供水、供电和供气设施。

供水设施包括水厂、水管网和水污水处理厂。

供电设施包括电厂、输电线路和变压器站。

供气设施包括天然气管网和煤气罐。

为了确保公共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应注意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例如通过太阳能发电和回收利用水资源。

通信方面,应在乡村地区建设完善的通信网络,包括移动通信、固定电话和宽带网络。

移动通信可以选用4G或5G网络,固定电话可以与移动通信互补,在关键地段设置电话亭。

同时,为了方便居民上网,应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可以通过光纤或者卫星互联网实现。

教育方面,乡村地区应建设完善的学校和教育设施。

学校应配备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多媒体教室等基本设施,同时应注重提高教育质量,招聘高素质的教师和引进优质的教学资源。

此外,乡村地区还应建设托幼机构和学前教育资源,提供全面的教育保障。

医疗方面,乡村地区应配备医疗机构和医疗设施。

医疗机构可以包括乡村诊所、卫生院和医院等。

医疗设施应具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设备。

同时,还应加强对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乡村地区居民的健康。

文体娱乐方面,乡村地区应增设文体娱乐设施,提供健身场所和休闲娱乐区域。

健身场所可以包括健身房、体育馆和游泳馆,休闲娱乐区域可以设置公园、广场和图书馆等。

此外,还应加强对文化活动的扶持,鼓励群众参与。

综上所述,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对于乡村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送审稿)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 一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 (2)2、术语 (3)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3)4、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4)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8)本指引用词说明 (10)本指引编写说明 (11)1、总则1.1(目的)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乡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乡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依据)本指引以《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乡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制定。

1.3(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在进行已建成的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应用原则)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规划,按照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乡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乡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 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指引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2.1 乡村地区是指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和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市政设施等。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配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的提升。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规划。

首先,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当合理。

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人口密度和需求特点,因此在城市规划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使之能够覆盖更多的居民群体。

例如,学校、医院、文化娱乐设施等应当分布均衡,方便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其次,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应当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

因此,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以满足市民的需求。

另外,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和功能也是至关重要的。

无论是学校、医院还是公园、体育馆,它们的质量和功能性都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在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时,需要注重提高设施的质量,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民的生活。

此外,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良好的管理和维护可以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能够提升市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满意度。

因此,城市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维护体系,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最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当与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相协调。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也应当与城市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

总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是城市规划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形象。

因此,我们需要从合理布局、数量规模、质量功能、管理维护和整体协调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规划,以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南京市规划局2006年4月1. 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及配套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2.1公共设施的分级2.1.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1.4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400-5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万人左右;2.1.5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25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0458.试谈我国农村新型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及配建模式——以南京市为例

0458.试谈我国农村新型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及配建模式——以南京市为例
适用 范围 序号 1 2 3 4 5 6 7 城市 地区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 农村 地区 2 3 4 名称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 50180-93) (1993 年 7 月 16 日建标 542 号文发布,2002 年局部修订)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2-2008) (2008 年 2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804 号公布)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2007 年 10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746 号公布)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2002 年 6 月 3 日建标 135 号文发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2003 年 9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178 号公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1995 年 1 月 14 日建标 808 号文发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 -87) (1987 年 12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636 号公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1998 年 12 月 7 日建标 246 号文发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1998 年 8 月 20 日建标 14 号文发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2000 年 12 月 21 日建标 282 号文发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 (1999 年 6 月 10 日建标 149 号文发布)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 (2007 年 4 月 13 日建标 628 号文发布)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 -92) (1993 年 2 月 8 日建标 72 号文发布)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 -2002) (2002 年 9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61 号公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1993 年 3 月 15 日建标 211 号文发布,2002 年局部修订) 城市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暂行技术规定 (YDJ61-90) (1990 年 5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字 238 号文公布)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1993 年 9 月 27 日建标 732 号文发布)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2007 年 1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553 号公布)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2008 年 3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6 号公布) 农村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规范(YD2006-92) (1992 年 12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832 号文公布)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没有布设污水管网的村庄设置
在新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指导下,根据斑竹林村新村建设的人口规模及现状条件对该村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如下配置: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含警务、财务、社保等功能用房
市场信息工作站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就业服务工作站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教育
托幼儿园
1000人以上原则上配置托幼一处,人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左右
医疗卫生
卫生室
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人以下的村庄取下限值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50-20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村庄取下限值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2、公共设施配套布局
按照公共服务设施“1+6”的配建标准,新村应配置村庄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以及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同时加强村内文化产业设施的配置,如电影院等;
表5-2区域新村的各项公共设施配置及标准如下表
类别
设施名称
配置要求
管理
新村管理用房村委会
全民健身设施场地
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
商业服务
农贸市场
占地面积50-20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村庄取下限值
放心店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邮政、储蓄代办点
结合商业服务设施设置
市政公用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
公厕
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
村级客运招呼站
水泵房
非集中供水区域内村庄设置
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南京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总则1.1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能够有效地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和形象。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人口密度和居住区域的特点。

人口密集的城市区域,需要配置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公园、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等,以满足市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而居住区域则需要更多的便民设施,如便利店、药店、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等,方便居民日常生活。

通过科学的人口普查和居住区域规划,可以确定不同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使之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其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当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未来需求。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数量和居住区域会发生变化,因此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也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预留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同时,也需要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对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整和改善,以保证其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

另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还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

城市的不同区域和不同居民群体,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有所差异,因此在配置标准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群体的需求差异,避免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支持,加大对特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力度,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之,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充分考虑人口密度和居住区域特点、城市发展规划和未来需求、公平公正等因素,建立起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体系,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和形象,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南京市作为一个现代化大都市,其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战略一直备受关注。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公共设施的配套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公共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乡差距的缩小。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乡村振兴,实现乡村全面小康具有重要意义。

1. 现状分析南京市乡村地区的公共设施现状并不容乐观。

在交通、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与城市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

乡村地区的公共交通不便利,学校和医疗资源短缺,文化设施匮乏。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2. 对标城市为了解决乡村地区公共设施不足的问题,南京市可以借鉴发达城市的经验,对标城市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确保乡村地区居民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当的公共服务。

比如在交通方面,可以引入城市的公交线路,加大对乡村地区的投入,提高乡村地区的交通便利性;在教育和医疗方面,可以引入先进的教学和医疗设备,培养和吸引更多的优秀师资和医疗人才,提高乡村地区的教育和医疗水平;在文化方面,可以引入城市的文化活动和设施,丰富乡村地区的文化生活。

3. 制定标准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乡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基础设施到公共服务,全面评估乡村地区的需求。

比如在基础设施方面,需要确定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在公共服务方面,需要确定学校、医院、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

这些标准要兼顾乡村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特色,确保公共设施的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相一致。

4. 实施措施制定了标准之后,还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实施措施,确保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落地。

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计划,加大对乡村地区的投入,推动公共设施的建设。

可以引入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公共设施的建设效率。

还可以加强对乡村地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南京市配建标准

南京市配建标准

南京市配建标准包括新建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可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剩余指标应在街坊层级补足。

此外,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用房应独立占地,宽度不宜小于30米,绿地率不得低于6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60%,兼容文化、体育活动、小型商业功能,宜临近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站。

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150—250米内的1000—3000人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本街坊的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需要配置物业综合服务站等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和街坊内集中绿地,其配置需保障服务半径,实现居民在步行3分钟内可达。

具体信息建议访问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获取,或者咨询社区工作者以了解最新的标准。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有关说明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有关说明

附件2: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有关说明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1、关于公共设施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和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等八类。

上述八类设施可以按照用地控制的难易分为两类:即:易受市场力侵蚀的一类公共设施,包括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社会福利等设施;易受市场力推动的二类公共设施,即各类商业服务业、金融设施。

2、传统的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及建设方法传统的公共设施配套规划的思路是:规划部门按照人均公共设施配件指标,确定相关的设施用地,这种用地有的可以表现在图面上,大量涉及居民生活的设施由于用地面积等原因,并不能直接落实在规划图的图面上,而是以指标的方式来落实,不易实施。

在投资建设体制、管理体制方面,大量的居住区级的设施是本着“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进行建设,“变数”较多。

3、传统的公共设施配建规划建设方法面临的挑战第一、开发用地的规模不同、建设时序不同、投资主体不同,在“谁开发谁配套”的过程中,相关的设施未达到配建要求,即使是规划预留了用地,由于缺少投资主体,造成相关设施缺项;第二、受利益驱动的原因,在规划建设过程中,一类公共设施常常因为投资主体的不落实、或者配套规模的问题,造成公益型公共设施缺项。

第三、社会发展的新背景,如老年化等需要新增的公共设施功能,由于没有预留的用地,造成缺项。

第四、由于建设标准的不确定性,相关配套设施使用不便、建设标准低、城市容貌差。

4、关于制定规划指引的目的面对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趋势,从规划的角度积极应对当前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改进公共设施配套规划的思路,建立起以人的需求为导向又有利于实施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体系,指导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并在规划管理中控制预留公共设施用地,为公共设施的有序建设准备条件。

二、公共设施规划标准指引的制定思路(一)新地区新标准本指引的应用范围是城市新建地区,主要指的城市新区,也包括城市大规模成片建设及改造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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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为刚性规定。

带“☆”号的设施项目(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选择设置,其标准为弹性要求。

表中未提及的市政设施参照有关专业规范配置。

2、新市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一般为镇域。

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确定各类设施的用地
及建筑规模。

表2 南京市农村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设置标准
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5.1 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交通便利的新社区中心地段或入口集中设置,具体配建要求和规模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5.2 一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集中布局,符合省、市相关规定,形成中心用地,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00m2。

若新社区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左右,可设置一所6班幼儿园。

5.3 二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参照一级新社区,适当减量或有选择性配置,鼓励空间多功能复合利用,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0m2。

表3 南京市农村地区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可选择设置(或可空间复合利用)的设施项目,其相应标准为弹性要
求。

本指引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相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指引编写说明
1、新市镇、新社区是构成南京市域主城—副城—新城—新
市镇—新社区五级城乡聚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南京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载体。

因此,编制好新市镇、新社区规划对提高农村地区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意义重大。

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就是为新市镇、新社区规划编制提供统一的、符合南京农村地区发展实际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使新市镇、新社区规划更具指导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南京农村地区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2、本指引中所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配建标准是根据社会公平、成本可控、运营高效和空间复合利用的要求,在参考、整理、归类和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见表4)的基础上,制定而得。

表4 各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一览表
3、按照本指引所确定的标准设置农村地区的各类设施,基本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但新市镇、新社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建设过程中适当提高控制要求和配建
指标,以适应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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