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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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2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化解村镇银行各类风险,保障村镇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风险处置效率,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是风险处置的主体。村镇银行应制定和细化风险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各类风险。

第四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全面负责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工作。主发起行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村镇银行制度完善、系统建设、人员培训、外部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帮助村镇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处置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第五条在村镇银行的风险处置过程中,主发起行要牵头建立风险处置协调、配合和快速反应机制,承担风险化解职责,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协助村镇银行自救,落实风险处置措施,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并在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重大风险处置。其他股东也应通过参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形式,督促村镇银行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在必要时配合完成股权重组。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经营情况的监测,针对村镇银行所处的风险等级和具体的风险状况,要求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各类风险和开展自救,督促主发起行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积极帮助村镇银行开展相应的救助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第七条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村镇银行紧急再贷款及流动性支持,在风险处置过程中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第八条地方政府在村镇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第三章风险等级划分

第九条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和村镇银行风险处置需要,将村镇银行风险等级分为三级:轻度风险、中度风险和重度风险。

第十条年度监管评级为4级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轻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整体风险控制体系薄弱,如不加以纠正,极易导致经营状况恶化。

为促进新开业村镇银行尽快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所有开业未满两年的村镇银行,均视为轻度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监管评级为5级或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中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各类风险事件频发,如不加以救助,正常经营难以为继。

对村镇银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一般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短期正常营业中断等。

第十二条监管评级为6级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重度,具体表现为风险集中暴露,经营严重困难,如不妥善处置,将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危及地方金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五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盗抢、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较长时间正常营业中断等。

第四章风险监测及认定机制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村镇银行风险处置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村镇银行风险监测和认定机制遵循以下原则:全面覆盖、实时监测、早期预警、迅速认定。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应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确认自身风险等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全面自查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监控,预防突发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迅速报告主发起行和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按照村镇银行年度评级的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建立并完善风险监测及处置机制,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结合日常检查、稽核和审计情况,形成村镇银行风险监测报告上报属地银监局和银监会。

第十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村镇银行年度监管评级结果,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五章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纠正、救助和综合性化解措施。

第十八条风险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实施、审慎操作;区别对待、灵活处置;加强保密、维护稳定;明确责任、追究到人。

第一节针对轻度风险的纠正措施

第十九条对轻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以主发起行督促村镇银行自我整改为主,提高村镇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

第二十条主发起行应督促村镇银行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约束;帮助村镇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并密切监控实施进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村镇银行应根据主发起行的要求,针对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资本管理、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自我整改措施,形成具体风险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完善与其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管理授权机制,确保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优化信贷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覆盖。

(二)针对资本不足的情况,主动采取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降低高资本占用信贷资产的比例,加大资本积累力度,完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等一系列措施。

(三)针对经营困难的情况,主动采取优化客户选择,提高盈利能力,控制大宗采购和资本性支出,压缩经营成本和人力成本等一系列措施。村镇银行出现经营性亏损的会计年度,严禁分红。

(四)针对逾期贷款大幅上升,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的情况,主动采取调整风险偏好,优化信贷政策,强化信贷审批流程管理,加强放款环节控制,加大贷后管理力度,提高早期预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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