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成府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成府发[2008]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第五条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规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
设名誉主任1名,由市委书记担任;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
公务人员由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各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信息办、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交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成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1〕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的相关职责划入市建委。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1. 将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证发放的职责划归市房管局。
2. 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职责划归市规划局。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统筹城乡建设职责,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2.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3.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建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二)负责编制城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各类专项规划;牵头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区(市)县城乡建设工作。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成建委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针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现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针对常见质量通病,如检查井周边破损、沉陷、井盖座位移、下沉,伸缩缝处跳车,桥台后背下沉、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沥青路面松散、离析,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路缘石弯道不顺等,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有效开展防治工作,并按照下列要求认真执行。
(一)质量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应按各自职责履行责任。
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专门章节,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核查批准。
(二)施工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章节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同时,监理细则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三)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组织完成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验收及总结。
相关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及验收报告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并进入档案。
二、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监督检查在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检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3)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 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建材进入工地复检前,建材供应商应当将建材产品使用信息录入建材使用一网通,经建设或监理单位 会同施工单位确认后,建材使用信息通过建材使用一网通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 理单位名称,建材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供应商名称等。
第十四条对进入工地现场的建材应按规定实施取样复检。复检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 检测。复检样品应在完成使用信息公示的前提下,由施工人员现场取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实施监督 并绑定唯一性标识。复检不合格的建材不得使用。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建材,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合格信息通报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市 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改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审、检测机构在建材信息注册、公示和建材使用过程中存在失信 行为的,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材的质量管理,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 溯,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成住建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8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全力遏制装修改造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住建局牵头制定《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现联合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8月9日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质量和安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合法建筑或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将城市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包括规划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验收档案等。
2. 档案归档:规定档案的归档程序和方法,明确每类档案的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并规定归档前需要进行的鉴定、整理和编号等工作。
3. 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不同类别的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期限,包括永久保存、定期保存和暂时保存等。
4. 档案利用:规定档案的利用方式和范围,包括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展研究和编制建设规划等。
5. 档案安全保护:明确档案的保密级别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防火、防水、防腐、防盗和防病毒等工作。
6. 档案转移和借阅:规定档案转移的程序和办理手续,明确档案借阅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
7. 档案销毁:规定档案销毁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销毁工作的责任人和监督机构。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保障作用。
第 1 页共 1 页。
成都市城乡统筹发展专题档案收集范围及整理标准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统筹发展专题档案收集范围及整理标准》的通知成档发〔2011〕3号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统筹谋划和推进过程中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做好我市城乡统筹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市档案局制定了《成都市城乡统筹发展专题档案收集范围、整理标准及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乡统筹发展专题档案收集范围、整理标准及流程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成都市城乡统筹发展专题档案收集范围及整理标准一、成都市城乡统筹发展文件材料收集范围成都市城乡统筹发展档案是指在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战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图片、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类。
1.在推进“三个集中”、“六个一体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过程中,有关市级部门、各区(市)县形成的城乡统筹建设规划、区(市)县域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全域成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示范区总体规划的文件材料。
2.土地整理和利用、产业布局调整、综合交通、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产业发展类。
1.电子信息、生物制药、航空航天、核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开发应用文件材料。
2.产业结构调整,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引进、实施的相关文件材料。
3.金融、物流、会展、科技和中介机构等在生产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形成的文件材料。
5.农业结构调整,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现代物流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基础设施建设类。
1.地铁、轨道交通、高速路网、城市公共交通和城乡绿道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农村公路网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城乡信息通信管线、无线通信基站等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城乡电力、电信、供气、供水、消防、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人防工程和应急避难场所等设施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和部分相关单位。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依法严格进行保密管理。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城市建设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2.有序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组织和管理,保证档案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3.便利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方便参与者查询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服务。
4.保密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管理。
5.审计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具备审计的可行性和权威性,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工作。
三、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1.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作为档案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服务工作。
2.建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和实施。
3.建立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按照相关要求,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四、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整理城市建设活动的档案资料。
2.收集和整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目体系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检索的便利性。
3.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档案馆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稳定性。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档案及时交至档案馆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查询和利用的服务制度,提供必要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4.档案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成府令第15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9-07-02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日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负责全市建设档案业务的具体指导。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当地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区域划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市)县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五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不含重点工程和跨区工程)档案由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经费保障)建设档案管理经费按照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第八条(人员保障)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简介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发展历程的重要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对了解城市的历史和文化变迁、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是指通过规范、科学、有序的管理方法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确保其适存、安全、可控、便于利用,保障国家对城市建设档案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建设档案收集包括市政工程、房屋建筑、道路交通、水利电力、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0日内,提交单位申请报建设档案,由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收集、整理、编制目录、鉴定、登记、保存、利用和保护。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建立的专门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收集、整理、编制目录、鉴定、登记、保存、利用和保护城市建设档案。
市政档案馆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承担者。
建设档案保管建设档案保管是指对建设档案的实物和电子数据进行安全保护、妥善保管的过程。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建设档案的保管责任,确保档案无遗失、无损坏、无误乱等情况。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保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档案保管工作。
建设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包括内部利用和外部利用。
内部利用指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所在的管理机构为自身工作使用而进行的利用。
外部利用指除建设单位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利用。
建设档案保护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工作是指通过各种手段,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优质的状态,提高建设档案的使用价值。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制定档案保护制度,明确档案保护的责任和工作流程。
管理措施为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组建专门工作团队,制定档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分析;•严格执行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无遗漏;•建立档案保管的手工和电子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利用的管理规定,开展利用工作;•建立档案借阅和使用制度,确保档案利用的安全性。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价值,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规划设计档案、建筑施工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环境保护档案等。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积极服务、开放共享、适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业务规程和技术标准,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建设档案的归档和接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建设工程相关的各类档案及时归档并交接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档案接收准则,提供详细、准确的档案接收清单和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审核接收的城市建设档案,做好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管理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建设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灾害和盗窃等意外情况。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保管和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登记、装卷、移交、借阅、复制等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使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私自调换、损毁或泄露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服务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证明等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第十二条对于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申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档案材料,确保档案利用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数字化技术,将建设档案进行数字化整理和存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和便捷性。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成都市城建档案馆
成都市城建档案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部第712号公告,行业标准:CJJ/T117-2007,2007年9月5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电子档案,保障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开发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
1.0.3 建设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电子文件electronic construction records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主要包括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两大类。
2.0.2 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 administration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公共客运、规划、勘察、设计、抗震、人防等专业管理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活动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的,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业务及技术文件。
2.0.3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七月二日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负责全市建设档案业务的具体指导。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当地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区域划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市)县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建筑工程档案归档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档案归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归档工作流程,提高档案整理、保管、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应科学合理,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确保档案的可查询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责任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档案管理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接受档案管理培训,提高档案管理能力。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应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各环节符合规定,防止档案遗失、损坏或篡改。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应加强对档案管理业务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领导应关注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相应政策,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确保档案管理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档案管理情况,对重要问题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条建筑工程档案应按照项目阶段进行分类和整理,根据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编制档案目录。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员应对建筑工程档案进行鉴定、装订和编码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辨识性。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对建筑工程档案进行归档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易检索性。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员应及时更新档案目录,并对档案的利用、借阅、复制等进行登记和监控。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档案应按照法定时限保存,超时档案应进行鉴定处理。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员应做好应急备份工作,确保档案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保守档案管理工作中知悉的项目信息,严禁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档案管理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漏洞。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保护利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档案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登记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将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及时进行档案登记。
第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登记表,并将其报送所在地的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案整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分类原则,对各类档案进行整理、排序、编号和装订等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并记录整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完成后,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整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保管和利用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特殊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应当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库房或者设施,并保持干燥、通风、防尘、防火、防蛀和防震。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逐年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进行修复和整理,并做好档案的巡查和防灾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符合公开条件的档案,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利用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并推动档案利用的研究和应用。
提供所需档案信息,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
成档党发〔2009〕35号
报告成档党发﹝2009﹞35号中共成都市档案局(馆)党组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回头看”工作的自查报告市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市档案局(馆)党组按照市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档案局(馆)党组收到《中共成都市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第一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单位整改落实‚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成学组办﹝2009﹞80号)后,高度重视,立即行动。
11月16日,局(馆)党组书记赵德喜召开党组会,专门研究部署‚回头看‛工作,市委第三巡回检查组刘忠志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局(馆)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要围绕中央‚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总要求和省委刘奇葆同志对成都‚五个求实效‛等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市委‚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带头推进‘两个加快’,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主题,联系成都档案实际,对照《中共成都市档案局(馆)党组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的报告》(成档党发﹝2009﹞27号),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回头看‛工作。
二、整改落实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围绕局(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两建设两服务‛的学习实践活动主题,局(馆)学习实践领导小组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全程参与,对照局(馆)学习实践整改落实方案,逐条梳理,认真自查。
(一)深入推进档案馆库建设和资源建设,进一步促进全市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1.加快全市综合档案馆库建设。
全面贯彻落实今年6月市人大关于加快全市综合档案馆库建设的审议意见。
10月底,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小英带队,市档案局组织了区(市)县档案局长分赴大连、沈阳、南京、杭州等东部副省级城市综合档案馆建设进行了学习考察,形成了考察报告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尽快改变区(市)县馆库面临的‚库容不足、功能单一、设施设备落后‛的现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流程和责任。
2. 归档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工程项目、工程单位、工程阶段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
3. 档案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应定期整理、登记并进行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重视对城市建设历史资料的保护和利用。
5. 档案保密: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机密保密的规定进行保护。
6. 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整理、管理和利用。
7. 强化监督检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 1 页共 1 页。
建筑档案室管理制度
建筑档案室管理制度一、总则建筑档案室是一个重要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筑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建筑档案室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档案室的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访问性,达到规范、高效地开展建筑档案工作的目的。
二、组织管理1. 建筑档案室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建筑档案的整理、存档、归档等工作。
2. 档案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档案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3. 建筑档案室管理制度应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确定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 建筑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盘点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建筑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三、档案保管1. 建筑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标识,并制定相应的存档规范。
2. 建筑档案室应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档案的保存状态良好。
3. 建筑档案室应设立档案保管区域,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盗窃等情况。
4. 建筑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对外部人员的借阅申请进行审批,并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 建筑档案室应设立防火、防水、防潮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四、档案利用1. 建筑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利用的流程和规定,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
2. 建筑档案室应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及时利用。
3. 建筑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查询和借阅的制度,对申请档案的人员进行审批,并保证档案的安全使用。
4. 建筑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利用的统计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档案利用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档案传承1. 建筑档案室应设立档案传承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档案的延续和传承。
2. 建筑档案室应对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和整理,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3. 建筑档案室应向后续管理人员进行档案传承培训,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建筑档案室应设立档案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计划,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建筑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档案管理制度一、前言建筑是我们民族的精神财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行业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或是无法规避的因素,我国建筑行业在建筑档案管理方面存在困难和不足,需要加强建筑档案管理制度来保障建筑的发展和保存。
二、建筑档案的重要性1. 遗留问题解决很多历史建筑的资料保存不全、不全面、不准确,例如:历史建筑的 designs、建设和使用历史、维修维护等等。
如果遭遇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情况,这些建筑可能无法重建或者缺乏完整的资料无法精确的修复。
2. 发挥文化遗产价值建筑是一种文化遗产,包含了建筑设计、工程历史、艺术价值等多方面的体现,而这些都需要通过档案的方式来进行保存。
3. 服务社会大众具体而言,建筑档案对于行业内人员开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管理人员受其制约,社会公众也借此了解相关建设情况,如建筑质量、历史、工艺等。
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建筑改建、维修和历史文物修缮工作中,建筑档案管理的意义更加重大。
三、简述建筑档案内容建筑档案内容必须体现建筑中每个环节的相关信息,必须保证全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中包括了建筑结构设计、暖通、照明、给排水等等多个方面。
2. 工程施工工程施工中包括了各个施工阶段的文件、施工日志、检测数据、临时围挡设置、稳定措施等等。
3. 工程检测工程检测中包括了各个检测阶段的文件、检测记录、指标要求等等。
4. 工程验收/竣工工程验收/竣工中包括了项目验收/竣工审批文件、验收报告、竣工图册、移交手续等等。
四、建筑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建筑档案的有效管理和保存,在此提出建筑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档案手册建筑档案手册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准确反映建筑工程全过程的所有信息。
2. 档案收集要求档案收集工作由监理或工程质量检测公司,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送检单位协商后,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收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七月二日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地保管和利用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城乡建设和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基本原则)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管理主体)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合署)负责全市建设档案业务的具体指导。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当地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区域划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市)县的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五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不含重点工程和跨区工程)档案
由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经费保障)
建设档案管理经费按照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第八条(人员保障)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建设档案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收集与管理)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主动收集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档案的接收标准、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指导,提供建设档案信息咨询服务,科学、规范管理馆藏建设档案。
第十条(移交主体)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纳入建设档案范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其他形成建设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确保建设档案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并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一条(移交约定)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归档资料的技术服务和跟踪指导,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档案移交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
第十二条(移交范围)
建设单位及其他形成建设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以下建设档案:
(一)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设施工程;
3、公用设施工程;
4、地下管线工程;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涉及本条第(一)项建设工程的各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专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档案。
(三)城建档案馆(室)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移交要求)
建设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资料是原件。
(二)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档案资料的整理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档案整理的规范。
(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应当加盖竣工图章,且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的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
(四)条件具备的,还应当移交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移交时限)
建设档案的移交时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日常维护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在普查、补绘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各专业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三)建(构)筑物改(扩)建和市政设施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有关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四)公路等交通建设工程档案自正式运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五)工程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每五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次;
(六)城乡规划管理档案,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次;
(七)各城建档案馆(室),每年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移交城建档案目录一次;
(八)其他建设档案的移交时限,由城建档案馆(室)与移交责任单位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特殊情形的档案移交)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档案预验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告知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第十七条(档案保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改善建设档案保管条件,完善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管理,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标准化管理模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的异地保管。
第十八条(档案利用)
建设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建档案馆(室)保管和提供利用建设档案,应当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等法律法规,尊重档案移交、捐赠、寄存人的禁止或限制利用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持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按建设档案查询有关规定,利用建设档案;境外机构和个人利用建设档案需经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利用建设档案时,不得将建设档案损毁、涂改、污损、拆卷、抽页。
第十九条 (档案证明效力)
城建档案馆(室)出具的、盖有档案证明专用章的档案复制件效力等同于原件。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损毁、丢失、涂改或伪造、变造建设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范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4年颁布的《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1984〕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