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是指邮件和快件在寄送前和收件后需要经过一定的验视程序,以确保其安全、合法、有效地送达给收件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1. 邮件和快件的外包装应完整无损,无明显破损和涂改,如发现包装破损或涂改痕迹,应进行进一步检查。
2. 邮件和快件的内部应符合相关规定,如不得寄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违禁物品等。
3. 邮件和快件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确保准确送达。
4. 对于特殊物品,寄件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医药品、动植物及其产品、武器弹药等需要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5. 邮件和快件在寄送前应经过安全机构的安检,以确保不携带非法物品、违禁品等。
6. 邮件和快件在收件时,快递员应核对收件人身份,以确保邮件和快件送达正确的收件人。
7. 对于邮件和快件的特殊要求,如保密性要求,快递公司和邮局应按照要求进行密封和安全保管,并在送达时进行签收。
8. 对于收件人不明确的邮件和快件,如无法送达或收件人不在,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退回或保管,并通知寄件人和收件人。
9. 对于国际邮件和快件,应按照国际邮件和快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视和处理。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邮件和快件的安全、合法、有效送达。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能够防范恐怖主义、走私、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快递服务行业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1、交寄的各类快件(信件除外),快递服务人员对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寄物品,应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
2、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快递服务人员当验视内件,应做到:物件验视、眼同封装、称重复称制度,坚持做到“多问”、“多看”严防寄件人有意调包夹寄禁寄物品。
3、保寄递物品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对寄件人交寄的贵重物品,应建议寄件人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4、针对客户直接把货物交到操作部或客服部寄送物品时,要做到“谁接收,谁负责”。
认真查验顾客收寄物品是否有违禁品。
当确认无误后,重新为顾客包装好;如遇到顾客拒绝拆包检查时操作部人员应该拒绝收寄此物品。
可疑物品出具安全证明和登记制度
1、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快递服务人员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2、服务人员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对用户交寄的物品应当登记,应当如实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寄件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
同时,登记的资料要按期进行整理并交纳内勤人员建立的电子文档,登记资料必须重要档案管理,纸质文档保存1年,电子文档保存2年。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范本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收寄验视工作,确保快递渠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过程中的验视活动。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收寄验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验视内容第五条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验视以下内容:(一)寄件人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二)寄件人填写的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三)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四)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五)寄件人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六)邮件、快件的封装是否满足寄递安全需要;(七)其他需要验视的内容。
第三章验视程序第六条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对寄件人交寄的物品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包验视。
第七条快递企业在开包验视时,应当注意保护寄件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寄件人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验视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应当拒绝收寄,并及时告知寄件人原因。
第九条快递企业在验视过程中,发现邮件、快件破损、污染或者有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隐患,应当告知寄件人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快递企业未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未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导致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已编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收寄验视制度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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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裹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本公司签约的各下属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收寄验视
第四条业务员必须保障必要的培训时间
1、岗前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处理办法;
2、日常培训,学习寄递物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文件,不断强调执行验视制度的重要性;强化禁寄和限寄物品的识别能力,提升识别手段;。
物流三个百分百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物流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安全风险和隐患。
为加强物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物流三个百分百制度,即寄运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
二、制度内容1. 寄运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1)收寄验视执行四步骤:1.1 现场验视:收寄人员对寄运物品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物品符合规定,无违禁品。
1.2 封箱:对检查合格的物品进行封装,确保封箱严密。
1.3 利用四川省寄递e通手机软件上传收寄信息。
1.4 加盖验视标识:在快递运单上加盖验视标识,证明已进行验视。
(2)实名收寄执行三步骤:2.1 比对核实寄件人有效身份信息。
2.2 利用四川省寄递e通上传寄件人信息。
2.3 在快递运单上加盖验证标识。
(3)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可对其适当简化验视、验证程序,但仍需通过四川省寄递e通采集上传相关信息,并在运单上加盖验讫标识。
2. 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1)寄件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
(2)收件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
(3)快递员须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实名制落实到位。
3. 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1)所有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必须通过X光机进行安检。
(2)X光机安检人员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检质量。
(3)对于安检发现的异常邮件快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制度执行与监督1. 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三个百分百制度落实到位。
2. 公安、交通、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联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物流行业日常安全监管。
3. 严格执行处罚措施,对违反三个百分百制度的物流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4.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接受度和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物流安全氛围。
5.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快件收寄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快递站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站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裹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再收寄。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本公司签约的各下属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业务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处理办法。
第五条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原则上100%验视,对批量客户因时间关系,的确无法全部验视的,应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并每周按一定比例抽查3次以上。
第六条对已经封装好的包裹,应礼貌地请客户打开验视,对有疑惑、抵触情绪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配合、支持;请客户打开并拿出包裹箱,或根据客户授权业务员帮助打开验视应由业务员当寄件人的面逐件验视,验视没有问题,业务员眼同客户封装,或客户协同
业务员封装。
第七条对特殊时期、特殊收寄地、特殊收件人、寄递的物品违背常理等,应提高警惕,加强验视,或根据管理部规定执行。
下列情形应重点检视:
1、在举办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期间,对寄往活动举办地的快件,管理部门有其他管理规定,还应从其规定。
2、车站、码头、商场、机场、旅社、酒吧等人员流动性较大场所收取的快件。
3、对委托第三方转交收件人的快件。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快件收寄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验视操作规范》邮政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验视操作规
范》邮政行业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22.05.11
•【文号】国邮通告〔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标准化
正文
国家邮政局通告
国邮通告〔2022〕7号
关于发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验视操作规范》邮政行业标准
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主要快递企业:现发布YZ/T 0185-2022《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验视操作规范》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
该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该项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对于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验视操作流程,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标准的宣贯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标准实施,促进邮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邮政局
2022年5月11日。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精心整理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为了保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进展,保证快件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快件安全及快件操作设备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快递网络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各业务员必需严格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一、揽收验视并核查禁限寄物品一、揽收验视工作:1、揽收快件时应留意观看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所表示的公司类型可能说明货物是禁运品,避开揽收禁运品;2、揽收快件时应告知客户必需填写货物品名并履行告知制止揽收禁运品的义务。
在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物品时,当面验视内件,并请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将运单具体信息填写完毕后,取件员必需将自己的姓名全称在运单揽收人处填收完整;3、在揽收快件时必需加强安全检查(必需要求客户进展开箱验货检查);4、在揽收快件时应留意检查货物外包装上的各种标示或说明,避开揽禁运品;5、制止揽收不明快件,不允许接收不明卖单快件。
对于送货上门的客户,需进展严格的货物开箱验货安全检查,核实相关有效证件,运单上必需填写发件客户身份证号码;6、进展的客户必需加强货物安全检查防范工作;7、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不予收寄。
二、操作检查:擅长运用自己的眼、耳、鼻和手对货物进展判别:感如是禁运品可能获得的感知官识别看污渍、结霜、潮湿、漏油听声音〔滴答声、叫声、摇摆撞击声〕闻不寻常的气味〔油漆、香水、臭鸡蛋〕触摸热或冰的包装箱〔化学反响或者干冰〕二、制止和限制递运物品〔一〕违法禁运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制止寄递运输的货物。
1、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2、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毒品、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
3、国家法令制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刀具、仿真武器、古董等。
4、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碟等。
快件验视规章制度
快件验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件验视管理,确保快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快件,是指通过快递企业发送的,封装完好、注明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由快递企业承诺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邮件。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件验视制度,对快件进行验视,确保快件安全。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快件验视的管理工作。
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件验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快件验视第五条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对快件进行验视。
第六条快递企业验视快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检查快件封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寄递要求;(二)查看快件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三)查看快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危险物品寄递的规定;(四)查看快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邮件封装的规定。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对不符合寄递要求的快件,告知寄件人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收寄。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快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快递企业在送达快件时,应当再次对快件进行验视。
发现快件在运输过程中有破损、丢失、延误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收件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快件验视记录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件验视记录制度,对快件验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记录快件验视情况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记录快件寄件人、收件人信息;(二)记录快件验视时间、地点;(三)记录快件验视结果;(四)记录快件在运输过程中的破损、丢失、延误等情况。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保存快件验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件验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快件验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进入快递企业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三)对违反快件验视规定的快递企业进行处罚。
快递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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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上传必究快递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裹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本公司签约的各下属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业务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处理办法。
第五条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原则上百分之百验视,对批量客户因时间关系,的确无法全部验视的,应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并每周按一定比例抽查3次以上。
第六条对已经封装好的包裹,应礼貌地请客户打开验视,对有疑惑、抵触情绪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配合、支持。
请客户打开并拿出包裹箱,或根据客户授权业务员帮助打开;验视应由业务员当寄件人的面逐件验视,验视没有问。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1 、快递业务员要严格遵循上门揽收快件操作流程进行对快件的揽收。
包括验视、包装、运单填写和款项交接等环节。
2、如果客户主动前往公司处理点(营业点)寄递快件的,收寄处理点的快递业务员要严格遵循网点收寄快件操作流程进行对快件的揽收。
同样包括验视、包装、运单填写和款项交接等环节。
3 、快递业务员收件前要准备好需要使用的操作设备、物料(用品用具)、单证等。
4 、在验视快件过程中,要识别快件的重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规定,超出规定则建议客户将快件分成多件寄递,不同意则礼貌地拒绝收;要验视寄递物品内件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属于禁止寄递或超出限制寄递要求的,则礼貌地拒绝接收,并与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违法禁寄物品情况。
5 、收件时,对客户运单如事先已经填好的,快递业务员要对填写内容进行检查。
对客户尚未填写运单的,要正确指导客户完填写运单内容。
包装快件时,要指导或协助客户使用规范包装物料和填充物品包装快件,使快件符合运输的要求,保证寄递物品安全。
6 、在粘贴运单与标识的时,要按照粘贴规范,将运单、标识等贴在快件的相关位置。
根据快件表面美观、大方的要求,以与从左到右的操作和阅读习惯,运单应粘贴在快件外包装上面适当
位置,运单与快件边缘留出5CM的距离为好。
把表面的四个角落位置留出来,以备标识、随带单证
7、寄件方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我司加盟站点要将身份证留底(要求保留三个月),以防寄收的物品有问题而找不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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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文字提示用户遵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有关规定。
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当面提醒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
(二)指导用户完整、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并提醒用户填写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三)当面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协助用户妥善封装;
(四)验视时发现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不能当场确定安全性的物品的,应当要求用户依法出示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
(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用户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的,应当向用户详细说明证件或者书面凭证的类别和要求;
(六)对验视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禁止寄递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验视以下内容:
(一)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
(二)用户填写的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
(三)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
(四)用户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
(五)用户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
(六)邮件、快件的封装是否满足寄递安全需要;
(七)其他需要验视的内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一)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的;
(二)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信息不完整的;
(三)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填写的信息与其交寄的实物不符或者填写的信息模糊,并且拒绝修改或者拒绝重新填写的;
(四)用户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属于禁止寄递物品,或者在内件物品、封装材料、填充材料中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
(五)用户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的;
(六)用户交寄限制寄递的物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七)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不符合储存、转运安全要求的;
(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法要求用户开拆所交寄的信件,用户拒绝开拆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对验视后收寄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以加盖验视章等方式作出验视标识,载明验视人员的姓名或者工号。
第十三条用户应当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收寄验视工作。
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提前封装的,用户应当在交寄时开拆邮件、快件的封装,接受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验视。
必要时,用户还应当按照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要求开拆信件,接受验视,但信件内容不受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检查。
第十四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写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信息,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
(二)按照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要求妥善封装邮件、快件,防止内件散落、丢失、损毁,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快件;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确保身份证件或者书面凭证的真实性;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用户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禁止寄递的化学品。
用户交寄普通化学品,经验视不能确定安全的,应当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封装化学品必须满足寄递安全需要。
对用户交寄的普通化学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专门的营业场所或者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收寄验视。
第十六条用户交寄易碎或者有防潮、保鲜、保质期限、限时送达等特别要求的物品,应当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注明,并当面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说明情况;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在邮件、快件外包装上加注醒目标识。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用户已出具相关安全证明或者书面凭证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内容,并将记录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寄验视应急处置机制,适时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依法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和保障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收寄验视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国家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关于特殊时期的临时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收有关违反本规定的举报;举报事项一经受理并调查核实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规收寄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用户违反本规定,未如实说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其他不安全的物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用户违法交寄国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