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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是指邮件和快件在寄送前和收件后需要经过一定的验视程序,以确保其安全、合法、有效地送达给收件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1. 邮件和快件的外包装应完整无损,无明显破损和涂改,如发现包装破损或涂改痕迹,应进行进一步检查。

2. 邮件和快件的内部应符合相关规定,如不得寄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违禁物品等。

3. 邮件和快件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确保准确送达。

4. 对于特殊物品,寄件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医药品、动植物及其产品、武器弹药等需要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5. 邮件和快件在寄送前应经过安全机构的安检,以确保不携带非法物品、违禁品等。

6. 邮件和快件在收件时,快递员应核对收件人身份,以确保邮件和快件送达正确的收件人。

7. 对于邮件和快件的特殊要求,如保密性要求,快递公司和邮局应按照要求进行密封和安全保管,并在送达时进行签收。

8. 对于收件人不明确的邮件和快件,如无法送达或收件人不在,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退回或保管,并通知寄件人和收件人。

9. 对于国际邮件和快件,应按照国际邮件和快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视和处理。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邮件和快件的安全、合法、有效送达。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能够防范恐怖主义、走私、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快递服务行业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服务行业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1、交寄的各类快件(信件除外),快递服务人员对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寄物品,应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

2、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快递服务人员当验视内件,应做到:物件验视、眼同封装、称重复称制度,坚持做到“多问”、“多看”严防寄件人有意调包夹寄禁寄物品。

3、保寄递物品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对寄件人交寄的贵重物品,应建议寄件人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4、针对客户直接把货物交到操作部或客服部寄送物品时,要做到“谁接收,谁负责”。

认真查验顾客收寄物品是否有违禁品。

当确认无误后,重新为顾客包装好;如遇到顾客拒绝拆包检查时操作部人员应该拒绝收寄此物品。

可疑物品出具安全证明和登记制度
1、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快递服务人员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2、服务人员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对用户交寄的物品应当登记,应当如实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寄件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

同时,登记的资料要按期进行整理并交纳内勤人员建立的电子文档,登记资料必须重要档案管理,纸质文档保存1年,电子文档保存2年。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范本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范本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收寄验视工作,确保快递渠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过程中的验视活动。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收寄验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验视内容第五条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验视以下内容:(一)寄件人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二)寄件人填写的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三)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四)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五)寄件人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六)邮件、快件的封装是否满足寄递安全需要;(七)其他需要验视的内容。

第三章验视程序第六条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对寄件人交寄的物品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包验视。

第七条快递企业在开包验视时,应当注意保护寄件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寄件人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验视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应当拒绝收寄,并及时告知寄件人原因。

第九条快递企业在验视过程中,发现邮件、快件破损、污染或者有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隐患,应当告知寄件人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快递企业未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未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导致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寄验视制度守则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守则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收寄验视安全制度

收寄验视安全制度

收寄验视安全制度为了保障邮局收寄业务的安全性,建立完善的收寄验视安全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收寄验视安全制度是指邮局在收寄邮件过程中,对邮件进行严格的验视和安全检查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我将介绍一份关于收寄验视安全制度的示例文本。

一、前言1.为了确保邮局收寄邮件的安全,维护国家和民众的利益,我们特制定了本《收寄验视安全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邮局,包括主要邮局、支局、网点等。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收寄人员在进行收寄邮件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防范为主原则:以预防为主要手段,通过验视、技术手段等方式,防范高风险邮件的流通。

3.审慎保密原则:收寄人员必须保守邮件的内容和寄件人的信息,绝对保密。

三、收寄验视流程1.邮件验视环节(1)收寄人员接收邮件时,应仔细审查邮件外观,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

(2)邮件表面出现可疑标记、裂痕、液体渗漏等情况,收寄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并在上级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3)通过邮件外观观察判断邮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若有,应将邮件暂不收寄,并按规定程序报告上级。

(4)待邮件表面检查无异常后,收寄人员应核查收件人地址和寄件人信息是否与邮件外包装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况应及时核实。

2.邮件封装环节(1)收寄人员在封装邮件过程中,应检查邮件封装的牢固性,确保邮件不会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

(2)封装时邮件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分类,如有特殊要求的邮件需标注特殊标记。

3.邮件装车环节(1)装车前,收寄人员应清点邮件数量,确保装车过程中不会出现邮件丢失情况。

(2)装车后,司机需加强对邮车的看管,并按照规定的线路进行邮件的运输。

四、不合格邮件处理1.不合格邮件的判定标准:邮件涉及国家保密、禁寄物品、易爆物品、易燃物品、毒害物品、腐蚀品、仿制品、违禁品等情况的,均判定为不合格邮件。

2.不合格邮件的处理程序:(1)收寄人员在验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邮件,应立即将其隔离,并向上级报告。

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已编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收寄验视制度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快递验视制度

快递验视制度

快递验视制度快递验视制度是指在快递包裹寄送过程中,为了确保包裹的安全和完整,在快递员收取快递包裹时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和核对程序。

这一制度是快递行业信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首先,快递验视制度能够确保包裹的安全。

在快递员收取快递包裹时,他们会仔细观察包裹的外观是否完整,是否有破损或凹陷等情况。

同时,他们会比对包裹上的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是否与快递单一致,以确保包裹送到正确的地址。

如果发现包裹有异常情况或信息不符,快递员将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并与客户或快递公司联系,从而减少包裹丢失、被盗或寄送错误的可能性。

其次,快递验视制度能够提高快递服务的质量。

通过在快递员收取包裹时进行核对和验视,可以减少包裹错误装载的情况,提高派送的准确度和快递服务的及时性。

同时,快递员在验视包裹时还可以注意到是否有禁止寄送的物品,例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违禁品等,从而避免安全事故和法律风险。

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更加放心地使用快递服务,而快递公司也能提升其服务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再次,快递验视制度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快递验视过程中,快递员会认真核对包裹的外观和信息,确保包裹的完好和正确装载。

如果发现包裹有包装破损或物品缺失等情况,快递员将当场制作有关记录,并与客户进行沟通和解决。

消费者可以根据验视记录和快递公司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索赔。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减少了纠纷和争议的发生,提高了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最后,快递验视制度也有助于快递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验视标准和程序,快递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快递员的收发包裹行为,提高快递服务的专业性和标准化水平。

与此同时,快递公司也可以通过对快递验视的记录和统计,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为快递业务的改进和升级提供参考和依据。

这有助于推动整个快递行业的提质增效,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快递验视制度在确保包裹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收寄验视三项制度

收寄验视三项制度

收寄验视三项制度在邮政行业,收寄验视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企业形象,还会直接影响邮递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邮政部门推行了收寄验视三项制度,旨在规范工作流程,保障邮政服务质量。

一、收寄制度收寄制度是指对寄递物品接收的规范化要求。

邮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验寄递信息,如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在填写运单及收寄记录时也要准确无误。

同时,对于重要的寄递信息,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寄件人或收件人确认。

严格执行收寄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因地址不清或邮编错误而导致的退回或延误。

二、验视制度验视制度是指对寄递物品质量、数量、外观进行检查的要求。

邮局工作人员必须对寄递物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如检查是否有破损、是否存在禁寄物品等。

对于数量问题,则需要验证寄递物品是否与托运单所填数量一致。

此外,邮局工作人员在进行验视时,也需要对寄递物品进行适当的保护,以保证客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寄递物品安全制度寄递物品安全制度是指在寄递过程中,对寄递物品的安全监管要求。

邮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和理解安全目录,对禁止寄递的物品进行查验和收缴。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等物品,要加强包装和贴标示,以减少潜在安全隐患。

同时,邮局工作人员还要对特定寄递物品进行记录,以便在寄递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快速取证和处理。

综上,三项制度的推行,不仅严格规范了邮政的工作流程,还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服务质量。

但匹配的制度只有配以严密的培训和管理才能有效推行。

因此,邮政部门应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素质,进一步规范邮政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

李生晓梦制作双击可修改再传必究快递收寄验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裹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本公司签约的各下属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收寄验视
第四条业务员必须保障必要的培训时间
1、岗前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处理办法;
2、日常培训,学习寄递物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文件,不断强调执行验视制度的重要性;强化禁寄和限寄物品的识别能力,提升识别手段;。

物流三个百分百制度范本

物流三个百分百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物流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安全风险和隐患。

为加强物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物流三个百分百制度,即寄运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

二、制度内容1. 寄运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1)收寄验视执行四步骤:1.1 现场验视:收寄人员对寄运物品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物品符合规定,无违禁品。

1.2 封箱:对检查合格的物品进行封装,确保封箱严密。

1.3 利用四川省寄递e通手机软件上传收寄信息。

1.4 加盖验视标识:在快递运单上加盖验视标识,证明已进行验视。

(2)实名收寄执行三步骤:2.1 比对核实寄件人有效身份信息。

2.2 利用四川省寄递e通上传寄件人信息。

2.3 在快递运单上加盖验证标识。

(3)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可对其适当简化验视、验证程序,但仍需通过四川省寄递e通采集上传相关信息,并在运单上加盖验讫标识。

2. 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1)寄件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

(2)收件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

(3)快递员须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实名制落实到位。

3. 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1)所有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必须通过X光机进行安检。

(2)X光机安检人员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检质量。

(3)对于安检发现的异常邮件快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制度执行与监督1. 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三个百分百制度落实到位。

2. 公安、交通、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联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物流行业日常安全监管。

3. 严格执行处罚措施,对违反三个百分百制度的物流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4.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接受度和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物流安全氛围。

5.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5.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快递站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站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站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裹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再收寄。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本公司签约的各下属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业务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处理办法。

第五条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原则上100%验视,对批量客户因时间关系,的确无法全部验视的,应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并每周按一定比例抽查3次以上。

第六条对已经封装好的包裹,应礼貌地请客户打开验视,对有疑惑、抵触情绪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配合、支持;请客户打开并拿出包裹箱,或根据客户授权业务员帮助打开验视应由业务员当寄件人的面逐件验视,验视没有问题,业务员眼同客户封装,或客户协同
业务员封装。

第七条对特殊时期、特殊收寄地、特殊收件人、寄递的物品违背常理等,应提高警惕,加强验视,或根据管理部规定执行。

下列情形应重点检视:
1、在举办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期间,对寄往活动举办地的快件,管理部门有其他管理规定,还应从其规定。

2、车站、码头、商场、机场、旅社、酒吧等人员流动性较大场所收取的快件。

3、对委托第三方转交收件人的快件。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
为了能做好寄递安全工作,杜绝事故的源头和隐患,各站点、全体员工都要充分认识邮路安全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快件的收寄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验视制度,其具体要求如下:凡通过邮寄、小件快运、包裹托运等方式寄递物品,各站点要通知业务员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一、强化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坚决将各类危险品堵在寄递渠道之外;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揽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收寄关,尤其留意新客户及上门寄递的快件,确保安全后方可收寄,必须做到不验视不收寄、不能确定安全的不收寄;
第二、认真学习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严禁收寄禁寄物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加强分拣场所的管控,健全内部防控体系,做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接收客户及宾馆、车站、码头等不固定与所有上门客源寄递的快件时,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对于不配合验视的快件坚决拒绝收取公司全体一定要高度重视、百倍警惕寄递物品的安全,尽最大努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邮路的安全;
公司将严格执行“谁经营,谁负责;谁揽收,谁负责”的原则;如因在收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当面验视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关于邮路安全的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相关寄递安全工作制度未落实布置,职责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隐患的,一经查处将处以重罚。

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是指一种管理邮件收寄流程的制度,目的是确保邮件被正确寄送,并防止丢失、损坏或盗窃等问题的发生。

这个制度通常由邮局或快递公司实施,以确保邮件流转的安全和可靠性。

首先,收寄验视制度包括对邮件的认真检查。

在邮件收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对邮件进行逐一检查,确保邮件的包装完好无损,地址清晰可辨,符合邮寄规定。

同时,工作人员还需要核对邮件上的收寄信息,确保邮件被寄到正确的地址,以防止邮件被错误送达或丢失。

其次,收寄验视制度还包括对邮件的实物验收。

在接收邮件时,工作人员需要对邮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验收。

他们会检查邮件是否被正确封装,并确定邮件的重量、体积和内容等信息与寄件人所申报的一致。

如发现邮件有破损或缺失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补充包装材料或记录破损情况。

再次,收寄验视制度还包括对邮件的安全管理。

邮局或快递公司会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如安装监控系统、设置安全门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以确保邮件在整个收寄过程中不受丢失、损坏或盗窃等威胁。

最后,收寄验视制度还包括对邮件的追踪和投诉处理。

邮局或快递公司会提供邮件追踪服务,让寄件人和收件人可以随时了解邮件的状态。

同时,如果邮件丢失或损坏,寄件人和收件人可以向邮局或快递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

总之,收寄验视制度是确保邮件安全、可靠配送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对邮件的认真检查、实物验收、安全管理、追踪和投诉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邮件丢失、损坏或盗窃等问题的发生,提高邮件送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这也为寄件人和收件人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为了保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进展,保证快件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快件安全及快件操作设备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快递网络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各业务员必需严格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一、揽收验视并核查禁限寄物品一、揽收验视工作:1、揽收快件时应留意观看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所表示的公司类型可能说明货物是禁运品,避开揽收禁运品;2、揽收快件时应告知客户必需填写货物品名并履行告知制止揽收禁运品的义务。

在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物品时,当面验视内件,并请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将运单具体信息填写完毕后,取件员必需将自己的姓名全称在运单揽收人处填收完整;3、在揽收快件时必需加强安全检查(必需要求客户进展开箱验货检查);4、在揽收快件时应留意检查货物外包装上的各种标示或说明,避开揽禁运品;5、制止揽收不明快件,不允许接收不明卖单快件。

对于送货上门的客户,需进展严格的货物开箱验货安全检查,核实相关有效证件,运单上必需填写发件客户身份证号码;6、进展的客户必需加强货物安全检查防范工作;7、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不予收寄。

二、操作检查:擅长运用自己的眼、耳、鼻和手对货物进展判别:感如是禁运品可能获得的感知官识别看污渍、结霜、潮湿、漏油听声音〔滴答声、叫声、摇摆撞击声〕闻不寻常的气味〔油漆、香水、臭鸡蛋〕触摸热或冰的包装箱〔化学反响或者干冰〕二、制止和限制递运物品〔一〕违法禁运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制止寄递运输的货物。

1、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2、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毒品、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

3、国家法令制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刀具、仿真武器、古董等。

4、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碟等。

快件验视规章制度

快件验视规章制度

快件验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件验视管理,确保快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快件,是指通过快递企业发送的,封装完好、注明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由快递企业承诺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邮件。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件验视制度,对快件进行验视,确保快件安全。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快件验视的管理工作。

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件验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快件验视第五条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对快件进行验视。

第六条快递企业验视快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检查快件封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寄递要求;(二)查看快件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三)查看快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危险物品寄递的规定;(四)查看快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邮件封装的规定。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对不符合寄递要求的快件,告知寄件人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收寄。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快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快递企业在送达快件时,应当再次对快件进行验视。

发现快件在运输过程中有破损、丢失、延误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收件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快件验视记录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件验视记录制度,对快件验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记录快件验视情况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记录快件寄件人、收件人信息;(二)记录快件验视时间、地点;(三)记录快件验视结果;(四)记录快件在运输过程中的破损、丢失、延误等情况。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保存快件验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件验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快件验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进入快递企业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三)对违反快件验视规定的快递企业进行处罚。

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是一种快捷、便捷的通信方式,主要是通过收信方、寄信方确认收寄的过程,以此确保信件的正确发出和收到,确保信件不会发生遗失等问题。

首先,寄信方应确保所寄信件内容完整,加盖公章,并在信件封套外贴明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

收件人收到信件后,需签收确认,并将信件封套上的送信方联系方式返回给寄信方。

其次,收信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寄信方提出收寄验视请求,要求寄信方签署收寄验证书,并对寄件的真实性做出声明,以证明信件在特定日期收发,以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双方在收寄验视中应亲自签字,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委托,以保证信件的真实发出和收到,以确保信函的完整和完好。

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制度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快递收寄验视制度一、为规范收寄验视操作,维护快递服务网络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全体员工务必遵守执行。

二、本制度适用于营业部、揽投点及公司管理部门的全体员工。

三、以下物品禁止寄递: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2、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3、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5、流通的各种货币;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四、查验货物可否收寄1、查看快件的重量、件数及外型尺寸是否符合公司寄递要求,超出限制要求的向客户说明不可以收寄。

2、为保证快件安全,防止违禁品,需对客户所托寄物品进行检查,如客户拒绝,则致歉客户,说明不经过检查的快件无法寄递。

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一年。

3、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协助客户打开包装,要注意以客户为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确保人身安全。

4、如是违禁品,坚决拒收,同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5、对高价值的物品,要告知客户保价,如客户不同意,则向客户说明运单背书条款理赔事项。

五、外包装检查1、对外包装不合运输要求的,提示客户重新包装,并向客户说明,如外包装无损的情况下,出现内件损坏、短缺问题,公司不承担责任。

2、如客户重新包装,应协助客户,对客户不当作法做出指导。

3、客户要求公司提供加固包装,由快递员将快件带回公司,重新加固,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包装后的重量。

4、客户拒绝重新加固包装,为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则拒收此件。

快递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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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上传必究快递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裹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本公司签约的各下属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业务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处理办法。

第五条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原则上百分之百验视,对批量客户因时间关系,的确无法全部验视的,应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并每周按一定比例抽查3次以上。

第六条对已经封装好的包裹,应礼貌地请客户打开验视,对有疑惑、抵触情绪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配合、支持。

请客户打开并拿出包裹箱,或根据客户授权业务员帮助打开;验视应由业务员当寄件人的面逐件验视,验视没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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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裹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本公司签约的各下属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业务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处理办法。

第五条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原则上百分之百验视,对批量客户因时间关系,的确无法全部验视的,应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并每周按一定比例抽查3次以上。

第六条对已经封装好的包裹,应礼貌地请客户打开验视,对有疑惑、抵触情绪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配合、支持。

请客户打开并拿出包裹箱,或根据客户授权业务员帮助打开;验视应由业务员当寄件人的面逐件验视,验视没有问题,业务员眼同客户封装,或客户眼同业务员封装。

第七条对特殊时期、特殊收寄地、特殊收件人、寄递的物品违背常理等,应提高警惕,加强验视,或根据管理部规定执行。

下列情形应重点验视:
1、在举办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期间,对寄往活动举办地的快件(管理部
门有其他管理规定,还应从其规定);
2、车站、码头、商场、机场、旅社、酒吧等人员流动性较大场所收取的快件;
3、对委托第三方转交收件人的快件;
4、对异常内件或不合常理的寄递物品;
5、对寄件人的详细盘问时反映异常的;
6、业务员认为应该重点验视的。

第八条所有业务人员必须学习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发现夹带禁止寄递物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违法禁寄品,如爆炸品、枪支、毒品、反动宣传品等,宜先收取,报告公司负责人,由公司向当地国家安全局或当地公安局报告;如是其他禁寄品,依据《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九条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十条根据《邮政法》规定,收寄包裹应当场验视。

但是,如果收寄后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需立即通知寄件人予以退回,做解释工作,并整理记录详细信息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指导客户填写面单(但不能代替),面单信息应全面、真实、正确、详细,所寄同样物品数量一件以上或散装物品,必须填写数量、重量,贵
重物品如外表损坏,应特别注意。

随身携带封装简易工具,协助客户验视后封装;
对贵重性物品,应提醒客户保价寄。

对外包装不能保障物品安全的,提醒客户更换包装。

第十二条客户寄递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将不定期安排人员对检视制度执行情况“神秘客户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非收寄环节检查出的禁寄品,对有关员工根据公司奖罚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奖励100—500元的现金。

对未执行本制度,被公司检查发现,根据公司奖罚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收寄包裹未验视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1、省内互寄,罚50元;2、外省农村50—100元;3、外省省会以下城市50—200元;4、外省省会城市100—300元;5、直辖市100—400元。

第十六条对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培训就上岗而导致后果的;违反第五条规定,未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又不能保证全部验视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罚300—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2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对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后果的,处500—1000元。

第十九条本制度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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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品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制度,严禁收寄、递运各类违禁品。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溶剂、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磨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氧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难以辨别成分的粉末状物品。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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