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综[2005]311号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更新时间:2011-6-8 11:46:00 龙岩市人民政府我要评论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二条凡市(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均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公共利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总体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新罗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
第四条市建设局作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应协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或委托相关部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根据房屋货币补偿和补偿用房建设进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建设局确定。
第八条城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土地法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龙政综[2009]41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龙政综〔2009〕41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龙岩中心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规划引领,高起点制定城市规划;坚持聚集带动,着力构建城市经济发展支撑;坚持科学管理,保障城市体系运转高效;坚持彰显特色,不断提升中心城市品质;努力把龙岩中心城市建设成为闽粤赣边联接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努力打造山水园林和生态宜居城市。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15
•【字号】闽政文[2005]526号
•【施行日期】2005.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修改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5]52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调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机电加工通用厂房和东山机械加工通用厂房项目涉及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龙政综〔2005〕3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35.6453公顷土地(其中耕地35.6453公顷)调整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龙岩市中心城区及新罗区、曹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项目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龙政综[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龙政综〔2008〕58号)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龙国土资建〔2008〕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拟定并于2008年1月29日至2008年2月22日进行公告的《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请按该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附:《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二○○八年三月十四日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厦铁路龙岩段征地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执行(详见附表)。
二、各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附表)。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附表:龙厦铁路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镇(村)名│地类│ 面积(公顷)│面积(亩)│补偿标准(│ 各村补偿费用││││││││万元/亩)│(万元)│├──┼─────┼─────┼───────┼───────┼───────┼───────┼───────┤│规划│东城│社兴│旱地│0.1696│ 2.544│3.5│1425.8580││区内│(一类区)│├───────┼───────┼───────┼───────┤│││││菜地│10.7345│ 161.0175│8.8│││├─────┼─────┼───────┼───────┼───────┼───────┼───────┤││南城│后盂│菜地│ 2.4185│ 36.2775│8.8│ 319.2420│││(一类区)├─────┼───────┼───────┼───────┼───────┼───────┤│││溪南│菜地│0.6171│9.2565│8.8│ 121.9284││││├───────┼───────┼───────┼───────┤│││││园地│0.9636│14.454│2.8││││├─────┼───────┼───────┼───────┼───────┼───────┤│││新陂│菜地│ 11.5762│ 173.643│8.8│1765.3812││││├───────┼───────┼───────┼───────┤│││││旱地│ 1.4718│22.077│3.5│││││├───────┼───────┼───────┼───────┤│││││园地│ 3.0014│45.021│2.8│││││├───────┼───────┼───────┼───────┤│││││林地│ 2.2663│ 33.9945│1│││├─────┼─────┼───────┼───────┼───────┼───────┼───────┤││西城│西安│菜地│0.4926│7.389│8.8│ 65.0232│││(一类区)││││││││├─────┼─────┼───────┼───────┼───────┼───────┼───────┤││中城│西街│菜地│0.1534│ 2.301│8.8│ 20.2488│││(一类区)├─────┼───────┼───────┼───────┼───────┼───────┤│││中街│菜地│0.3315│ 4.9725│8.8│ 82.3718││││├───────┼───────┼───────┼───────┤│││││旱地│0.7355│ 11.0325│3.5│││├─────┼─────┼───────┼───────┼───────┼───────┼───────┤││西陂│大洋│菜地│0.0517│0.7755│8.8│ 6.8244│││(一类区)├─────┼───────┼───────┼───────┼───────┼───────┤│││石桥│菜地│0.8466│12.699│8.8│ 111.7512│││├─────┼───────┼───────┼───────┼───────┼───────┤│││小洋│菜地│ 2.8717│ 43.0755│8.8│ 379.0644││├─────┼─────┼───────┼───────┼───────┼───────┼───────┤││曹溪│东山│菜地│0.7767│ 11.6505│8.8│ 179.0286│││(一类区)│├───────┼───────┼───────┼───────┤│││││水田│0.7766│11.649│4.3│││││├───────┼───────┼───────┼───────┤│││││园地│0.6055│9.0825│2.8│││││├───────┼───────┼───────┼───────┤│││││林地│0.0655│0.9825│1││││├─────┼───────┼───────┼───────┼───────┼───────┤│││董邦│菜地│0.3588│ 5.382│8.8│ 93.6647││││├───────┼───────┼───────┼───────┤│││││水田│0.3587│ 5.3805│4.3│││││├───────┼───────┼───────┼───────┤│││││园地│0.4627│ 6.9405│2.8│││││├───────┼───────┼───────┼───────┤│││││林地│0.2489│ 3.7335│1││││├─────┼───────┼───────┼───────┼───────┼───────┤│││坑头│园地│0.6345│9.5175│2.8│ 26.6490│││├─────┼───────┼───────┼───────┼───────┼───────┤│││石粉│菜地│ 2.7427│ 41.1405│8.8│ 559.3433││││├───────┼───────┼───────┼───────┤│││││水田│ 2.7428│41.142│4.3│││││├───────┼───────┼───────┼───────┤│││││旱地│0.3885│ 5.8275│3.5││││├─────┼───────┼───────┼───────┼───────┼───────┤│││王庄│菜地│0.2908│ 4.362│8.8│ 127.4009││││├───────┼───────┼───────┼───────┤│││││水田│0.2907│ 4.3605│4.3│││││├───────┼───────┼───────┼───────┤│││││园地│ 1.4718│22.077│2.8│││││├───────┼───────┼───────┼───────┤│││││林地│0.5633│8.4495│1│││├─────┼─────┼───────┼───────┼───────┼───────┼───────┤││铁山│外洋│水田│9.577│ 143.655│3.9│1724.2155│││(二类区)│├───────┼───────┼───────┼───────┤│││││菜地│9.577│ 143.655│7.6│││││├───────┼───────┼───────┼───────┤│││││旱地│0.9737│ 14.6055│3.2│││││├───────┼───────┼───────┼───────┤│││││园地│0.5886│8.829│2.6│││││├───────┼───────┼───────┼───────┤│││││其它农用地│0.2075│ 3.1125│0.8││││├─────┼───────┼───────┼───────┼───────┼───────┤│││洋头│菜地│ 1.2207│ 18.3105│7.6│ 210.5766││││├───────┼───────┼───────┼───────┤│││││水田│ 1.2208│18.312│3.9││├──┼─────┼─────┼───────┼───────┼───────┼───────┼───────┤│规划│曹溪│马坑│水田│ 1.3935│20.9025│2.86│ 109.8580││区外││├───────┼───────┼───────┼───────┤│││││园地│ 2.337│35.055│1.32│││││├───────┼───────┼───────┼───────┤│││││林地│0.5764│8.646│0.44│││├─────┼─────┼───────┼───────┼───────┼───────┼───────┤││适中│三坑│水田│2.5403│ 38.1045│2.86│ 138.0684││││├───────┼───────┼───────┼───────┤│││││园地│ 1.2421│ 18.6315│1.32│││││├───────┼───────┼───────┼───────┤│││││林地│0.6812│10.218│0.44││├──┴─────┴─────┴───────┴───────┴───────┴───────┴───────┤│备注: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以上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包干补偿标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
在《龙岩市人民政府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的基础上,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征地补偿(一)征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征地工作统一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特殊情况突破补偿费用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土地补偿分为三大类区。
现有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两类区:第一类区为东城、西城、南城、中城、北城五个街道和西陂镇、曹溪镇、东肖镇等列入规划区范围的区域;第二类区为龙门镇、红坊镇、铁山镇等列入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第三类区为今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大后新增的乡镇、村等列入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三、土地类别分为七类。
第一类为水田类,第二类为水浇地(菜地)类,第三类为旱地类,第四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类(经济林地类以林业部门认定的为准),第五类为非经济林地类,第六类为未利用地类,第七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类。
田坎参照相邻耕地补偿,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
沟渠、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农用地,参照非经济林地补偿,如原地类为耕地的,按水田标准补偿,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
未依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参照原地类补偿,原地类为耕地的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龙政综〔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20〕41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9日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切实解决2012年4月28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中心城市主城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通告〔2012〕1号)下发以前,违法建设住宅征收历史遗留问题,依照“开前门、堵后门”的原则,妥善化解征迁矛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及条件(一)适用范围新罗区东城、南城、西城、中城、北城、西陂、曹溪、东肖、红坊、龙门、铁山等镇(街)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
(二)适用条件1.须为2012年4月28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中心城市主城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通告〔2012〕1号,以下简称《通告》)下发以前所违法建设的住宅(包括无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无合法土地来源或有违法建设记录),《通告》发布后违法建设的住宅,不属于本救济安置范围,一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违法建设住宅须经镇(街)现场勘查,片区指挥部确认为具备居住功能且实际用于居住使用的(不含非住宅、各类“管理房”、临时搭盖、简易房、临时搭盖范围内的建筑)。
3.涉迁历史违建住宅的所有人须在超过签约期限15日(含15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逾期未签约、腾房并交付拆除的,不得按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安置。
二、救济安置政策(一)给予安置房救济购买指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历史违建房屋,可按照产权认定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认定的按重置价补偿房屋面积(不含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比例的安置房救济购买指标,具体如下:1.被征收房屋位于西城街道、南城街道、曹溪街道(除王庄村、坑头村、中甲村、黄洋村、经杨村、黄坑村、科桃村外其余村、居委会)、西陂街道(除张白土村、黄竹坑村、崆口村、紫阳村、南石村、赤坑村外其余村、居委会)、中城街道(工业路以南所有村、居委会)、东肖镇(东肖南路以西,红肖路以北所有村、居委会)范围内的,以被征收房屋为标的物,按产权认定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认定的按重置价补偿房屋面积(不含合法产权面积)的20%,给予安置房救济购买指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18年9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9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龙岩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农”综合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政办〔2016〕91号2龙岩市利用境外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龙政〔1998〕综491号3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8〕109号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1〕262号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龙岩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1〕334号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2〕565号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5〕308号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2010〕3号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04〕23号11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1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09〕266号1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府办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龙政办〔2010〕241号1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1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14〕65号1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97号1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132号1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82号1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210号2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469号2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9〕364号2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389号2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1〕393号2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3〕87号2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工业企业“降成本”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28号2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一体化市场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47号2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258号2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30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46号31关于转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5〕53号32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经营管理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5〕67号3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监管的通知龙政办〔2009〕32号3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6〕331号3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303号3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17年龙岩市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7〕136号3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7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7号3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0号4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4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龙政综〔2013〕281号4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46号4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2〕226号4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5〕27号4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2018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186号46关于印发《龙岩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2001〕综12号4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龙政综〔2017〕145号4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4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0〕504号5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70号5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龙岩中心城区实施肉制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的通告通告〔2010〕5号5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0〕401号5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81号5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123号55关于转发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163号5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0〕248号5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7〕246号58关于运用法律服务手段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若干意见5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上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龙政综〔2010〕356号60关于印发《龙岩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64号6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办〔2016〕155号62关于加强光缆管线铺设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01〕74号6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13号6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5年高标准基本烟田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08号65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规定龙政〔2000〕综350号6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1〕148号6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6〕196号6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268号6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邮政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龙政综〔2015〕7号7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0〕222号7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龙政综〔2012〕472号72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8〕273号7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4〕53号7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龙政综〔2014〕303号7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龙政办〔2015〕257号7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刚需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龙政综〔2016〕142号7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6〕169号7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龙政综〔2016〕276号7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7〕24号8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2017〕3号8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龙政办〔2017〕135号8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94号83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08〕147号8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56号85关于取消、下放、简化部分审批项目的通知龙政〔2000〕综337号86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下放、简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41号87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简化、下放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162号88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2002〕综28号89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下放或改变运作方式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3〕163号90关于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管理审批(核)权限的通知龙政综〔2003〕26号91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的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4〕70号9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0〕362号9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龙政办〔2011〕24号——结束——。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龙政综〔2016〕27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龙政综〔2016〕276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进程,提高货币补偿安置比例,鼓励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1〕2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1.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进一步提高货币补偿安置比例,减少过渡费用。
2.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片区改造的征迁安置政策,优化安置模式,鼓励采取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推动房屋征收安置由“就近安置”向“就好安置”转变、由“先征后建”向“先建后征”转变。
二、基本原则3.货币补偿原则。
引导和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4.市场运作原则。
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签订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5.先安置后征收原则。
征收部门通过开展征迁项目前期调查摸底工作,摸清群众安置意愿和安置面积,提前准备安置房源,推进异地安置、现房安置,减少过渡时间和费用。
三、部门职责6.市住建、发改(含物价)、财政、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鼓励货币补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安置管理服务工作。
7.依据“公开、自愿”原则,市住建部门编制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楼盘名录库,供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
进入名录库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按承诺提供优惠。
四、深化前期工作8.本通知下发后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在《房屋征收决定》下发前,新罗区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摸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户数和产权审查结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
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31
•【字号】龙政综〔2014〕303号
•【施行日期】2014.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
通知
龙政综〔2014〕303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现以土地部门颁布的基准地价定级制度为参照,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调整为三类,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如下:
Ⅰ类区(规划城市核心区):基准地价定级为一级地和二级地。
Ⅱ类区(近郊区):基准地价定级为三级地和四级地。
Ⅲ类区:基准地价定级为五级地和六级地及其他建制乡镇规划区。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龙自然资〔202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征税范围的通知》(龙政综〔2013〕426号)文件结合中心城区地类区划级别,一类地租金不低于4元/平方米·月、二类地租金不低于3.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租金不低于3元/平方米·月、四类地租金不低于2.5元/平方米·月。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临时利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受托国企应与土地使用者终止《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土地出让和政府工程建设需要时;(二)宗地内出现挖砂、采矿、取土、堆土等情况的;(三)“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四)宗地内有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五)擅自改变用途的;(六)擅自转租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修订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四章临时利用类型及审批程序第五章租金及保证金标准第六章租金收入的管理和缴交第七章临时利用日常管理与相关责任第八章廉政建设第九章附则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储备地块临时利用管理,开源节流,增加财政非税收入,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规范临时利用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布执行龙岩市中心城区第五次基准地价修订成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布执行龙岩市中心城区第五次基准地价修订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龙政综[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布执行龙岩市中心城区第五次基准地价修订成果的通知(龙政综〔2008〕104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在岩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健全和完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发文之日起批准执行龙岩市中心城区第五次基准地价修订成果。
原龙政综[2003]31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执行〈龙岩市中心城区第四次基准地价修订成果〉的通知》和龙政综〔2006〕13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龙岩市中心城区特殊类型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通知》同时作废。
附件:1、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和各类土地级别2、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基准地价应用说明3、龙岩市中心城区监测点地价一览表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一: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和各类土地级别一、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注:1、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
2、容积率:商服2.5、住宅2.0、工业1.0、医院2.0、科技2.0、文化2.0、学校1.0、托老院2.0、体育2.0、墓葬1.0、停车场1.0。
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续)单位:元/平方米注:1、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
2、容积率:商服2.5、住宅2.0、工业1.0、医院2.0、科技2.0、文化2.0、学校1.0、托老院2.0、体育2.0、墓葬1.0、停车场1.0。
二、龙岩市中心城区各类土地级别(一)商服用地:1、一级地范围集中分布在中山路道路两侧,龙川路(从区政府往西至韭菜园)道路两侧,解放南路(从街心花园往北至龙岩一中)道路两侧,九一路(从体育馆往南至三和)道路两侧,西安路(从罗桥往南至恒宝大酒店)道路两侧,登高西路(从佳宝往西至龙岩大道)道路两侧,龙岩大道(人民路与登高西路之间)道路两侧,人民东路(从西兴桥往西至明珠广场)道路两侧,解放南路以西、和平路以南、九一路以东、中山西路以南、龙津河以北围成区域,登高西路(从佳宝往西至龙岩大道)以北、龙岩大道(人民路与登高西路之间)以东、人民东路以南、龙津河以北围成区域。
龙岩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16)第六章建筑间距 (24)第七章建筑退让 (26)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9)第九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0)第十章建筑绿地控制 (31)第十一章“三区五线”控制 (32)第十二章市政工程管理 (33)第十三章附则 (43)附录一:名词解释 (44)附录二:计算规则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低偿面高程为350米);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规划;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18〕202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18〕202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18〕1号)要求,现就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机构1.调整充实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林兴禄市政府市长常务副主任:黄庆辉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严承龙市政府办副主任温永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成员:陈金龙新罗区政府区长陈荣水永定区政府区长林旭市发改委主任蓝福元市卫计委主任罗初辉市教育局局长郑锦兴市财政局局长陈学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郑洪市住建局局长陈达兴市环保局局长俞开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田华市林业局局长林旭市水利局局长王汝彬市文广新局局长林祝荣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李金波市人口环境资源委副主任吴德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胡建峰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饶瑛浩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2.下设景观艺术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景观规划总体水平,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景观艺术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黄庆辉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严承龙市政府办副主任温永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成员:罗初辉市教育局局长陈达兴市环保局局长郑洪市住建局局长俞开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林旭市水利局局长王汝彬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峰市园林局局长3.聘请部分规划建设专家学者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专家库成员为切实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增强城市规划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18〕1号)要求,特聘请21名规划建设专家学者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名单如下:李奕坚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室主任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谢大捷市城乡规划设计院院长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倪志宏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陈川良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邱增锋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张扬帆市市政维护管理处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吕国梁市园林管理局副局长教授级高工蒋建明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图所高级工程师张锦华龙岩美术馆副馆长美术高级教师曾宪华市文物保护中心主任副研究馆员唐彩章市交通运输局副科长高级工程师陈善棠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罗芳侯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城乡建筑学院教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翁平龙岩市新罗区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王永昌市文学艺术联合会主委高级教师钟德彪闽西日报社主任编辑陈宜春原市新世纪施工图审查所所长高级建筑师钟钢生市施工图审查所高级建筑师雷强市第二建筑设计院高级建筑师陈东强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高级工程师梁明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厦门大学艺术学院客座教授4.聘请部分群众代表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公众代表成员为促进公众参与规划制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18〕1号)要求,聘请8名公众代表为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景观艺术委员会公众代表成员,名单如下:孔雪妹龙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陈金星福建闽地建筑设计院龙岩分院院长邱星福建雁翔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邓晖曹溪街道龙钢社区主任廖江和新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刘标福建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龙岩分公司总经理高燕柱龙岩市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林蔚俊普通市民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及景观艺术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均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9•【字号】闽政文[2012]463号•【施行日期】201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闽政文〔2012〕46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批准〈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请示》(龙政综〔2012〕360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实施区域协同、城乡统筹、新型产业化、生态持续、文化提升等发展战略,逐步把龙岩建设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西部中心城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全国重要的红色、客家文化生态城市。
三、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合理安排市域产业和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和设施共享,实现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做大做强中心城区,特色化发展中心镇,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同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发展。
到2030年,中心城区规划人口规模达到11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以内。
逐步优化完善主城区功能结构,增强服务带动功能,推进各类工业园区的空间整合,促进城市、产业协调布局。
五、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龙岩交通枢纽优势,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构建厦漳泉龙交通网络,提高区域交通的可达性与便利性。
完善城市快速路系统,加强主城区和新城之间的快速交通联系,形成系统完善、可达性高的道路系统。
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完善中心城区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经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第三章总体城市设计控制引导要求第四章审查与审批第五章实施第六章附则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彰显龙岩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心城区主城区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位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的有效手段,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工作原则开展城市设计,应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工作,负责组织总体城市设计和重要区域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城市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重要区域的范围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划定。
第二章编制第六条编制层级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合理组织开放空间体系与特色景观风貌系统,分区引导城市特色风貌。
龙岩中心城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有调整,进来看看
龙岩中心城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有调整,进来看看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督查大落实”重要部署,切实提高土地房屋征收效率,更好服务中心城市建设,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龙政综〔2018〕127号),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制定深入推进服务中心城市征地拆迁工作若干措施。
核心阅读呈现以下特点:1.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合并“同类项”,更“瘦身”。
2.土地房屋征收基础性工作在征地报批前基本完成,更“高效”。
3.土地房屋均纳入责令交地程序范围,更“合法”。
4.先行启动“两违建筑”强制执法,更有“力度”。
5.进一步做好征收服务保障,更“便民”进一步优化征地报批前程序011.提前谋划土地储备项目。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总量适中、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按计划进度及时谋划和启动土地收储项目。
每年第三季度提请市政府研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计划。
获批后,将土地储备计划送达新罗区政府及时启动相关征收工作。
2.同步启动土地房屋调查。
在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和用地红线图后,由新罗土地分局基层土地管理所配合拟征地乡镇(街道)在拟征地所在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告知书。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新罗区政府即可提前开展征地、房屋征收摸底调查等准备工作,并通知规划、住建、不动产登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3.积极配合做好产权认定。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新罗土地分局派员参加“五家”产权认定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土地档案馆积极配合拆迁房屋调查结果确认,指定专人、开设专门通道协助开展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记载内容核实工作。
4.同步编制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在征地报批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新罗区政府制定和实施。
积极配合新罗区政府拟定房屋补偿方案和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以及听取相关权利人对征地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法定时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5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5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6]13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24
【实施日期】2006.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5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
批复
(闽政文[2006]13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岩市2005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05〕46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岩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3.9956公顷(其中耕地8.57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集体所有水田0.2392公顷、菜地0.2392公顷、园地0.0936公顷、林地0.332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11公顷;西陂镇
大洋村集体所有林地0.4588公顷,黄竹坑村集体所有水田2.5047公顷、菜地2.5048公顷、园。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各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各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
(2011—2020年)部分指标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龙政综[2018]27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05
【实施日期】2018.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各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部分指标的
批复
(龙政综〔2018〕27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各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指标的请示》(龙国土资〔2018〕5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报来的对《龙岩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中各县(市、区)补充耕地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两项指标的调整意见。
请你局督促各县(市、区)抓紧做好土地整治规划调整审批和数据库汇交等工作。
附件:各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指标调整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附件
各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
(2011-2020年)指标调整表
单位: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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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5〕311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征地补偿用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征地工作统一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费用实行包干。
(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特殊情况突破补偿费用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土地补偿分为三大类区:第一类区为东城、西城、南城、中城四个办事处和西陂镇、曹溪镇;第二类区为东肖镇、龙门镇;第三类区为红坊镇、铁山镇。
三、土地类别分为七类:第一类为水田类;第二类为菜地类;第三类为旱地类;第四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类;第五类为非经济林地类;第六类为未利用地类;第七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类。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区土地补偿标准:
1、第一类区:水田统一按4.3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菜地统一按8.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5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2.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类统一按1.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
2、第二类区:水田统一按4.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菜地统一按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2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2.6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统一按0.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
3、第三类区:水田统一按3.9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菜地统一按7.6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2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2.6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统一按0.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
(二)征地过程中,上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被征地类每亩10%的征地补偿费。
(三)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按被征地块所在土地等级和用途基准地价的50%标准给予补偿。
(四)实行蔬菜——水稻轮作的,按菜地、水田各半计算补偿。
(五)以上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补偿金额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确定;交地期限以新罗区人民政府规定为准;奖励费用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统筹决定发放。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关于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严格依法征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征地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征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征地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市征地政策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
对少数无量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得迁就。
(三)加大征地、交地力度,凡征地管理部门已作出责令交地通知的,必须维护行政决定的权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执行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四)征地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费用的3%计算列入征地成本,其中50%直接支付给市地产公司,作为征地工作经费;另外50%补贴给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办),村,作为征地工作经费,具体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统筹分配。
征地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定。
(五)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加非法所得。
七、新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若干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的征地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情况特殊的,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