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重点、要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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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

《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

《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一、名词解释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行政证明:行政相对人持有一种法律的文书或证书,本身就可以凭此向有关的组织或者个人证明自己的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章节要点归纳1.行政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3.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罪罚相当原则)平等原则,正当原则。

4.行政人的特征:是个人不是组织。

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

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也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实施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行政主体承受。

行政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重点整理1.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征:a.行政行为的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行为的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c.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 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性质的关系。

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3条扩展含义)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行政法是规范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和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为法律程序3.行政法的渊源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与行政法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宪法包含着更多行政法规范和重要的行政法原则。

宪法包括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是: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3.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4.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的规范。

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整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

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依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

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宪法意义上的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人民代表机关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

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行政组织和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国家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范围内,以行使行政权力为目的,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动。

按照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 管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监督管理和限制的行为。

3. 许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提供权限,准许其从事某些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4. 支付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特定对象。

5. 补偿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具体权益的行为。

6. 征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特定对象的财产采取的剥夺性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要素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某种法定行为或法律关系中的某种约定行为,提供许可和许可条件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备以下要素:1. 许可主体: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

2. 许可客体:即受许可的行为、行为主体或者法律关系。

3. 许可对象:即行使许可权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4. 许可事项:即法律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行为或法律关系。

5. 许可条件:即行政机关对于许可事项所作出的要求。

四、行政监督的方式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效果性及作出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 监察:通过巡视、视察、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处分: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3. 报告和检举: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报告、检举来揭发和举报违法行为。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问,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科学认识和理论总结的学科。

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

它是整个法律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二、行政法学的特点1.行政法源自国家权力的特殊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是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中分离出来的,与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密切相关。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行为,维护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威和行政秩序。

2.行政法的规范功能直接涉及国家行政活动。

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直接约束和引导国家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

行政法通过管理国家行政行为的过程和实际运作,规范和约束着政府的职权行使。

3.行政法的国家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特征。

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紧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分支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权力为依据,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偏袒,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3.适度原则:行政行为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或者不足,要保持工具性和可变性。

4.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规、有效,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迅速,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职责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也是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适用对象。

2.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行政机构等。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行政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的约束。

2.公正原则:行政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公平、公正、公开。

3.合理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事,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权责平衡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与其责任相平衡,即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对其行为负责。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和类型:1.管辖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2.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的行政责任。

3.单方性: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干涉或参与。

4.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具体的、个别的行政决策,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

常见的行政行为类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组织的类型和职能: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特设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

3.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受到监督,包括行政审查、行政复议等。

四、行政程序的要点:1.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2.行政程序的环节: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环节。

3.行政救济的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考点汇总复习资料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考点汇总复习资料

考试分析一、题型及分值题型题量分值总分单选30130多选5210531535151101021020二、课程特点20%50%30%2:3:3:215060三、复习要点123四、应试技巧123456四、应试技巧1234谢谢第一章绪论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 BC D【正确答案:ABC】考点2:行政法的分类123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123考点3: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考点4: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考点5: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5)ABCDE【正确答案:ABCDE】讲解归纳与举例12345谢谢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考核重点1234考点1: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讲解归纳与举例12考点2: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 B C D 【正确答案:ABC】12345考点3:行政合理性原则还延伸出了一些其他原则1234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 BC D【正确答案:ABC】1234考点4: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 BC D【正确答案:AB】12谢谢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优先权内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2: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3:行政机构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4: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5:公务员的权利12345678。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等内容。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定义、内容、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法学的定义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成、职责、权限,行政程序的规范、实施方式和结果评价,以及国家行政行为的规范、权限和结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行政法学的内容行政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正当行使权力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2. 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程序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行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程序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行政行为的规范行政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行为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行政法学的原则行政法学的研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公开,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行使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对待当事人,行政程序必须公正进行,行政决策必须公正处理。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指导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必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决策必须协调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

行政法学重点

行政法学重点

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合法行政原则(最重要)核心强调形式上的合法性。

(一)法律保留,指所有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法律优先原则所有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

1.行政机关指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三)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应当能够通过一定的机制给予合法性上的审查。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合理行政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进一步要求)强调行政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指所有行政活动,特别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基本理性。

(一)公平公正对待,禁止明显偏差或歧视。

(二)考虑相关因素,裁量应符合法律目的(三)符合比例原则。

适合性、必要性、均衡性。

(最小必要伤害原则等)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保证实体公正。

(一)信息公开基于公民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直接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

(三)公务回避中立原则。

公务利害关系;其他利害关系。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的成本(税收);当事人成本(一)行政效率:积极、迅速、及时履行职责(二)便利当事人:窗口服务、一站式服务等五、诚实守信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私人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

《行政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1.行政权的涵义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
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
简答:
1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以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
3从总体而言 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在全社会全体公民中依法进行的 一切合法活动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第一章
名解:
1.行政:行政的一般含义就是组织协调和管理的意思,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国家行政,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特征就是具有公共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③研究目的:行政法学的研究目的是维持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法律上的平衡;行政学的目的在于提高行 政效率。
与政治学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行政法就是一门政治学,因为行政法以国家行政活动为规范对象,政治学是研究国家性质和职能,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个人与政府的关系,自由和权利的理论,直接涉及到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活动的范围和方式,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因此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学应有的基本常识。
3行政职权的内容和特征
(一)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 8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讲解学习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讲解学习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精品文档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 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 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绪论1、行政:行政一词一般含义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

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

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

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总的来说,行政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①积极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②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危害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行政权的扩张带来了行政机构的膨胀和公职人员的大量增加,互相推诿,效率低下。

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不足、考核和问责制度不健全,也有可能发生行政权的行使与公益目的想偏离的现象。

③因此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规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制约,以防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

为避免行政权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要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以监督,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是行政法的关键所在,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其向着法治的良性方向发展。

保障行政权的形式符合公益目的。

在制度构建中,要主义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结构上的平衡。

3、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说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的渊源:含义:行政法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组成,而着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又通过丰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学科。

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行政法在法学考试中经常被涉及并作为考点。

下面是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的归纳:一、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阳光性原则等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1.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类和特点: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等2.行政行为客体的分类和特点: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有效性1.行政行为效力的成立条件:合法性、履行条件、履行方式等2.行政行为效力的可变更、撤销和失效条件和程序四、行政行为的违法和救济1.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2.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五、行政组织及其法律地位1.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设立、权力划分等2.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六、行政程序及其保障措施1.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事先听证的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的程序保障等2.行政程序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公开审理、异议申请、复审等七、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种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2.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条件和程序等八、行政法的修法与发展1.行政法的修法机制和程序:行政立法、司法解释、法律评估等2.行政法的发展倾向和前景上述行政法知识点和考点是比较常见的,但具体考试的内容还需根据教材和考试大纲来确定。

在备考过程中,需要熟悉各个知识点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文,并能够灵活运用进行分析和解答。

另外,还需要关注最新的行政法修法动态和理论研究,以及最新的行政法案例和判例,加深对行政法的理解和应用。

同时,多做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和模拟题,提高对行政法的实际运用能力和解题能力。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1. 行政法的层次结构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行政法学重点学习内容

行政法学重点学习内容

行政法学重点学习内容P34:现有的冲突规那么可以作如下总结: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法不溯及既往。

P35: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分别是:1.全国人大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 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 3.地方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4.省、自治区的人民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P69: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归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当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体。

对于此项定义,有以下几点需解释说明:第一,行政主体是一个。

第二,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的。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的。

P78:即人民,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P78:的行政机构 P82: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第20条第2、3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人不服提出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构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为被告。

如果派出机构未获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不管它以谁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办公厅、办公室不具备行政管理资格。

P93:为防止管辖冲突,各行政主体通常应遵守的规那么:两个以上行政主体都有管辖权的行政事务,由最初立案或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P97:受《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关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为被告。

P97: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不同(谁有权成为被告) P122: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 P122:行政对象人与行政相关人:第13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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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3、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一般采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1)行政合同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2)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3)行政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责任
4、行政指导的种类:(1)以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分为有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2)以其指导层次或指导对象为标准: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3)以其作用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促进性指导和限制性指导(4)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分为教育、科技、商业、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5)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
5、行政程序的种类:(1)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内部行政程序、外部行政程序(2)以行政事务处理的适用频度、范围、时限和行政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3)以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自由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4)以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特点为标准: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
6、行政程序法的地位:调整与规定行政过程的程序性法律规则,是程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司法程序具有同样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
7、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1)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实
体法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外延(2)调整行政程序关系和调整行政实体关系是两类不同的法规范
8、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法体系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行政关系,但它侧重于行政程序关系
9、1889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以法典形式出现的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和1925年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阶段)
10、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是行政程序法兴起和发展的最突出也是最主要的标志;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内在推动力在于世界民主潮流的发展
11、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1)《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以来,中国的程序法建设的确有了长足的进步(2)《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3)根据《立法法》,国务院于制定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两个条例分别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使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得以健全和完善(4)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正在向纵深发展
1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精神和准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要追求行政效率,更要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正平等
1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仇敌,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足够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14、表明身份的制度是程序公正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相对人参与的一个先决条件
15、行政违法:(1)行政违法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最终承担的是行政责任(2)违法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相对人(3)无论行为
人是否意识到,只要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4)受委托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5)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情形
16、行政违法的分类:(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4)根据行政的范围: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
17、行政不当:(1)不当行政同裁量权相联系,其内容包括行政主体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当地赋予权力和不当地科处义务;不当地赋予权力包括赋予对象不当和赋予量不当两种情形.不当地科处义务同样包括义务科处对象不当和义务科处量不当两种情形(2)对不当行政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的救济和行政机关的救济两种类型,一般采用改变或者撤销两种基本方法
18、行政责任:(1)不仅仅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2)不同于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国家机关也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违法行为
19、行政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1)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行政主体,不包括行政相对人;被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别于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除存在行政违法的行为、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条件外,还要求有被侵权的事实、行政违法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行政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责任的区分
21、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政主体及公务员的一般构成要件:
22、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方(公民)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23、通报批评和停止违法行为属于惩戒性行政责任;通报批评是行政主体和公务员均可以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是兼有惩罚性和补救性的责任承担形式
24、关于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应注意,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责任的也适用相同的方式,此外,还有特殊方式,如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入境
25、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特点:(1)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2)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3)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
26、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既不能由行政主体提出也不能由复议机关主
动开始;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所针对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27、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28、行政复议不调节原则的例外情况:自由裁量权案件和行政赔偿或补偿案件
29、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更加宽泛;行政处分不能提出行政复议
30、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2)行政复议参加人:①申请人;②被申请人;③行政复议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人,享有同申请人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④行政复议代理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3)其他参与人:①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②在复议中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复议权利,承担一定的复议义务
31、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在如下情况下可转移:(1)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3)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复议
3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3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客体: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具
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以及行政争议案件的证据
34、和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更加宽泛,既包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5、根据行政争议标的性质划分:(1)一般管辖: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
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特殊管辖: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6、在分析案例时主要是关注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果该行政主体不是特殊的情形,那么其复议机关就是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37、行政复议的申请的组成要件包括:(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8、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39、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的(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的(4)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最长不能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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