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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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准制度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基准制度(一)概念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定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劳动生产或者工作的时间。(二)特征 1.工作时间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和相关活动时间的总和(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 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的依据之一。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班时间、中间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出差时间等。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也包括工作时间之内。(三)法律规定 1.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四)效力法定工作的最高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突破,违反无效某化工厂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五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安排如下:上午8:00―12:20,下午1:30―5:50为上班时间,其中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安排20分钟工间操时间。该作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工人们提出强烈的反对意

见,认为厂方的作息时间安排违反了劳动法关于8小时工作日的规定。厂方认为工间操时间为休息时间,扣除上下午各一次的工间操时间,工作时间正好为8小时,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化工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二、工作日的种类(一)标准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国务院修订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重新发布了工作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李某是外地来苏州的务工人员,2004年10月,李某进入东泰精密模具(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2月后,由于工作需要,除了一个小时的就餐时间外,李某常常每天要在公司工作11个小时,公司支付了他每天3个小时的加班费。此后,公司以李某隐瞒或虚构事实,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了与李某提前解约的决定。 ?? ??李某心中颇为不平。觉得几个月来他每天长时间工作,就连吃饭时也在担心工作,这个就餐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补发加班工资给他,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补发加班工资553.92元。 ????法庭上李某和公司就员工就餐时间是否该算作工作时间,展开了唇枪舌战。李某认为他的就餐是在工作中途进行的,虽然他在就餐,但是这期间机器一直在

运转,就餐后他的工作量无疑就会加大,因此就餐时间自然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而公司却认为李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用餐时间”可否属于工作时间甲为乙公司招聘的工程管理员,入职当天双方即签订为期一年,试用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甲的工作分早、中、晚三个班次,由乙公司提前安排。甲试用期即满时,乙公司以甲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甲对此不服,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数项请求,其中一项就包括要求乙公司支付加班费。甲称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每天工作9小时,每天加1小时的班。故要求乙公司支付共计33小时的延时加班费。

公司:甲虽然每个班次的排班时间均为9小时,但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需按部门安排轮班用餐,规定员工每天有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甲承认学习过该《员工手册》。?(二)特殊工时《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时间的限制每周休息一日 1995年5月1日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缩短工时法律直接规定对特殊岗位上的劳动者实行的短于标准

工时的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条件艰苦或高度紧张的工作,以及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根据我国对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的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适用缩短工作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夜班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是指当日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的时间。从事夜班工作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其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日减少l小时,同时按照规定发给夜班津贴。(2)哺乳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3)特殊劳动岗位。主要从事矿山、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以采用“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或每日实行7小时工作制,以及实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人应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思考179 2.不定时工作时间概念――依法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适用情形 1995年1月1日,劳动部在颁布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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