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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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

的通知

赣人发[2008]1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控制标准为全省正高岗位数的10%,由省里集中掌握、重点使用。其岗位人选按以下程序确定:个人申报、单位集体讨论并进行公示、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人选逐级上报至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人选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组织相关

行业专家对人选进行审定。设置了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

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一、高等院校、党校

二、中专、技工学校

三、中小学

说明:

(一)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的结构比例可参照一般完全中学的比例。

(二)每个县(市、区)可以在成绩优异,符合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条件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中设置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岗位。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县(市、区)小学幼儿园教师数的4‰计算岗位职数,最高岗位等级为七级。省直单位附属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岗位可参照上述规定设置。

四、医疗卫生机构

说明:(一)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以及承担临床治疗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被评为三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三级乙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被评为二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二级乙等的医院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心卫生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三)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中承担高等学校医学教育的直属附属医院,其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相比其它省级医院可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三级甲等医院后,其高级结构比例可再提高1-3个百分点。

五、疾病控制、保健、药检机构

说明:健康教育所、血液中心以及承担保健任务、防治任务的妇幼保健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参照上述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六、科研、设计院所

七、综合管理机构

说明:一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省级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他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二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设区市级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它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三类综合管理机构指县(市、区)属及以下综合管理机构。

八、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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