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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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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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6月5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非驻梅州市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在地 区物价水平,在市定标准上限内合理确定本单位差旅费开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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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差旅费规定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 轮船(不包括
其他交通工具(不
飞机
列软席列车)
旅游船)
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其他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 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到市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 80 元;到市内各县(市、区)出差, 按误餐补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外地区出差 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 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80 元。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 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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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 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 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

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

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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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2014年2月24日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也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政法 差旅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一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问,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 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

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
特快 列 车硬席 座 位 票 价的 5 0 % 计发 ; 乘 座 新 型 空 调特快 列车 和 新 型 空 调直达特 快 列 牟的 快 列 车和 新 型 空调 直 达特快 列 车 硬席 座 位 票 价 的 3 0 % 计发
,
为 了保 证 出 差人 员在 出差 期 间 工 作 与 生活 的 需要
并 贯彻 勤 俭 节 约 艰苦奋 斗 的精 神 制定本规


,
第二 条
出 差 人 员 的住 宿 费 实 行 限额 凭 据 报销 的 办法 按 出差 的 实 际 住 宿 天 数计 算报 销
, .
,
市 内交通费 伙

食补 助 费实行 限 额 包 干 办法 按 出差 的 自然 ( 日 厉 )夭 数计发 第三 条
,
,
(含 18 0
,
元)
,
出差 已 享 受乘 坐 火
.
车软 席 等待遇 的 现 工 资 等级 尚未 达 到 五 级 的 高级 工 程 师 及 相 当 技 术 职 务人 员 仍 维 持原 有 待 遇不 变
第四 条
住 宿 费开 支 办法 费在 规 定 的 限额标 准 内凭 据 报 销

( 一 ) 出差 住 宿
2

.
市 内文 通 费 包 干 使 用 不 再 凭 据 报 销
,
,
出差人 员 经 批 准乘 坐 飞机 者 其 乘 坐 往返机场 的 专线 客 车费 用 可 在 出差 人 员市 内交 通 费包 干 的 范 围之 外
凭据报 销
1 2 3

( 五 ) 下列 出 差 人 员 不 实行 市 内 交通 费包 干 办 法

:
到 基 层 单 位 实 ( 见 ) 习 支援工 作 以 及各 种工 作 队 医疗 队等 人 员 到外 地参 加会 议 ( 不包 括 订货 一 类会议 ) 和 各 种 训练 班 的 人 员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9日,《江西日报》第B02版公布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按语: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1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是省委、省政府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省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体制机制,规范职能,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2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江西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江西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江西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江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费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并且要求出差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报销。

为了规范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保证差旅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标准。

一、差旅费报销范围。

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其中,交通费包括车船费、飞机票、火车票等交通工具的费用;住宿费包括差旅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餐饮费包括差旅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包括因公出差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二、差旅费标准。

1. 交通费,按照差旅人员选择的交通工具和出差地点距离确定,以经济合理的方式报销。

具体标准为,(1)火车,硬座/硬卧标准票价;(2)飞机,经济舱标准票价;(3)汽车,根据实际路程报销合理的车船费用。

2. 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按照当地住宿标准报销。

一般情况下,可以报销三星级酒店标间费用,超出部分由差旅人员自行承担。

3. 餐饮费,按照当地伙食费标准报销,一般情况下,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4. 其他必要费用,如因公出差需要支付的会议费、通讯费、材料费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1. 出差人员应提前向单位提交差旅费预算申请,明确出差时间、地点、交通方式等信息,并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 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出差期间的相关票据和发票,并按照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3. 差旅费报销单需附带出差审批表、交通票据、住宿发票、餐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4. 报销款项将在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给差旅人员。

四、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 差旅费报销需合理、真实,不得虚报、套取。

2. 差旅费报销应符合相关规定,必须提供完整的票据和发票等证明材料。

3. 差旅费报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办理,不得越权私自报销。

4. 差旅费报销应遵守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2014年1月6日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具体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应合并召开。

第四条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省直机关应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的,要求设区市和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联、科协、侨联、台联、残联、红十字会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是省直机关召开的,要求市、县(市、区)对口部门或本系统各地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以及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8日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处置管理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三、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1、文件依据差旅费的报销应先登录差旅费管理系统,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江西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4〕58号)《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赣财行〔2016〕1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财行〔2017〕25号)u单位领导干部出差按《江西师范大学领导干部请假报批工作细则》要求附请假申请流程单2. 中层干部请假流程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请假流程操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离昌(全年)、因私离昌(工作日)1天内返回不需OA请假,只需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口头报告1-3天需通过OA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请假3天以上需通过OA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请假,并报校党委书记、校长同意因私离昌(节假日)3天以内不需任何形式的请假3天以上不需OA请假,只需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口头报告单位副职公务离昌(全年)、因私离昌(工作日)1天内返回不需OA请假,只需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口头报告1-3天需通过OA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需通过OA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请假,并报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因私离昌(节假日)3天以内不需任何形式的请假3天以上不需OA请假,只需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口头报告3.乘坐飞机相关规定u校领导、正高职称人员、正处级人员、学校直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课题组成员等,可乘坐飞机;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飞机。

其他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飞机票价低于高铁或动车二等座价位除外),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须经分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u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提供机票登机牌,外请专家除外。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超过3个月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

与出差无关的经费不得填在旅差费报支表中,开会和培训旅费需附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实报实销(无住宿差额补助)。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文号】粤财行〔2007〕229号【颁布时间】2007.12.11【实施时间】2007.12.11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省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饮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附表)。

(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需经厅(局)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厅局级以下级别的单位,出差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城市门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厅(局)长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江西省出差补助标准

江西省出差补助标准

江西省出差补助标准江西省出差补助标准是指在公务出差过程中,对于公务人员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的补助标准。

出差补助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务人员在出差过程中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是对其工作付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省出差补助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交通补助。

对于江西省公务出差的交通补助标准,主要包括车船费用和交通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1. 车船费用,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报销车船费用,出差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交通票据。

2. 交通补贴,对于没有具体车船费用的出差,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以保障出差人员在外出行的基本开支。

二、食宿补助。

在出差期间,出差人员的食宿费用也需要得到合理的补助。

江西省出差食宿补助标准如下:1. 住宿费用,按照出差地点的不同,执行国家和省级规定的住宿费用标准,出差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住宿发票。

2. 餐饮费用,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给予餐饮补贴,以保障出差人员在外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通讯补助。

在现代社会,通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公务出差过程中,出差人员的通讯费用也需要得到合理的补助。

江西省通讯补助标准如下:1. 通讯费用,对于出差期间的电话、上网等通讯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合理补贴,出差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通讯费用发票。

以上即是江西省出差补助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单位和公务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合理报销出差费用,做到规范、透明、合理使用公款,同时也希望出差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廉洁出差,勤勉工作,为江西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飞机(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旅游船软席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省直机关厅(局)级,以及相当软席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软座、全列软席列车(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一等软座、软卧)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二等舱(经济舱) 普通舱凭据报销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其他交通工具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其余人员(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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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省直机关厅(局)级,以及相当
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
软席
(硬座、硬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凭据报销。

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

第十条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

省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

省内各定点饭店应为省直单位出差人员提供同等优惠价格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

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扳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

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五条夜班伙食补助费。

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费9元。

第十六条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到省内省级和设区市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到县(市、区)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6元。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一条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问,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

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五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也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研究决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文字(1996)第54号)同时废上。

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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