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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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5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5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__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文件制定、发布、执行和监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二)科学合理,确保文件内容科学、合理、实用;(三)公开透明,确保文件制定、发布和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四)责任明确,确保文件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追究到位。

第二章文件制定第四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文件草案;(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三)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文件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第六条学校领导班子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起草正式文件。

第三章文件发布第七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发布,发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公告、内部文件、网络发布等。

第八条学校规范性文件发布时,应当明确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学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确保文件内容得到有效传达。

第四章文件执行第十条学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确保文件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在执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文件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力、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文件监督第十三条学校成立规范性文件监督小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执行和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小组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全校师生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举报。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3篇)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3篇)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3篇)文件管理制度汇编(通用3篇)文件管理制度汇编篇1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资料应贴合下列规定:(一)贴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贴合职权法定原则;(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行政处罚;(四)行政强制措施;(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

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起草小组能够吸纳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初稿构成后,应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办审查:(一)规范性文件文本;(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资料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供给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景的说明。

第八条:法制办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遇特殊情景,可再延长7个工作日。

第九条:法制办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贴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二)送审材料不贴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将送审材料退回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三)送审材料只存在立法技术问题的,予以修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

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办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实施、监督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二)科学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三)规范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格式、用语、结构等应符合国家公文处理规范;(四)及时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及时,确保文件的时效性。

第二章文件起草第四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起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起草部门:根据文件内容,确定负责起草的部门;(二)调查研究:起草部门应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三)起草文件:起草部门根据调查研究结果,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初稿;(四)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将文件初稿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五)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结果,起草部门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章文件审核第六条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文件送交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七条办公室审核工作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核合法性:审核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二)审核规范性:审核文件格式、用语、结构等是否符合国家公文处理规范;(三)审核协调性:审核文件与其他相关文件是否存在矛盾或冲突;(四)审核可行性:审核文件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起草部门,起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文件发布第九条工作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条文件发布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文件编号: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编制文件编号;(二)打印文件: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打印正式文件;(三)送达文件:办公室将正式文件送达相关部门和单位;(四)归档文件:办公室将正式文件归档保存。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效率,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查性,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二章文件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密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文件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2. 完整性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确保文件的内容完整,不应有遗漏和被篡改的情况。

3. 可追溯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确保文件的操作记录完整,方便追溯和审计。

4. 便捷性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简化文件的流转和处理过程,提高操作效率。

第三章文件管理体制1. 文件目录管理:建立公司内部的文件目录结构,明确文件的分类、编号和存储位置,确保文件的有序管理。

2· 文件归档管理:定期对文件进行清点、整理和归档,分类标识文件的保存期限,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文件销毁。

3. 文件保密管理:对涉密文件进行密级管理,确保文件的机密性,严格限制浏览和传递权限。

4. 文件送审管理:建立文件送审的流程和标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处理审批结果。

5. 电子文件管理:建立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包括文件存储、备份、检索等功能,规范电子文件的管理过程。

第四章文件管理流程1. 文件的申请与登记:凡是需要新建、修改或存档的文件,必须填写文件申请表,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2.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文件编制人员按照要求编写文件内容,并送至相关部门审批。

审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3. 文件的分发与传递:经过审批的文件,由文件管理员进行分发和传递,确保文件及时送达目标人员。

4. 文件的存档与归档:文件管理员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将文件进行存档,并定期对文件进行清点和整理,为归档做好准备。

5. 文件的借阅与归还:员工需要借阅文件时,必须填写借阅申请,并经过文件管理员的批准后方可借阅。

借阅期限过后,必须按时归还文件。

第五章文件的保密管理1. 文件的密级划分:根据文件的机密程度,将文件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的密级,并进行相应的保密措施。

规范性文件存放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存放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存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件存放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效率,保护文件安全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文件存放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的归档、存储、检索、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文件存放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科学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责任、明确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文件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文件存放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化管理的原则,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文件的归档管理第五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文件的时间顺序和类别进行分类,建立分类索引,以方便文件的检索和管理。

第六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归档,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件应当及时清理整理。

第七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标注文件编号、日期、标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基本信息,并制定文件归档手册,明确归档流程和标准。

第八条文件的归档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对不合格的文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归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文件的存储管理第九条文件的存储应当根据文件的特点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保证文件的安全。

第十条文件的存储应当建立档案柜、档案袋等专用设备,并标注文件的存放位置和保管期限,便于查找和管理。

第十一条文件的存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对已经过期的文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存储空间的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文件的存储应当采用数字化存储的方式,建立电子档案库,加强文件的备份和保护措施,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文件的检索管理第十三条文件的检索应当根据文件的编号、日期、标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信息进行检索,建立便于查找的查询系统。

第十四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建立规范的查询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查阅范围,防止文件泄密。

第十五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及时、准确,对重要文件可以建立索引目录,方便全面的查找和使用。

第十六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建立查阅登记制度,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和查阅内容,保证文件的安全和不丢失。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 引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指为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规范性文件安全、保密、完整,并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安全、可靠、有效,并有效地促进公司运营,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 制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3. 主要内容3.1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本制度中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公司内部制定的、对员工行为和业务流程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规章制度、制度、办法、通知、通报、指示、标准、规范、考核制度、奖惩办法等。

3.2 规范性文件的存储规范性文件存储应当是授权的和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特别是尽可能避免虚构内容、避免非法流通和窃取,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会被篡改、毁坏或误用。

3.3 规范性文件的编制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原则性和针对性;2.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3.公正性和透明性;4.简洁性、明确性和易理解性。

3.4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都要经过制度的审核和定稿有关负责人的审查。

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各级负责人对文件的审查,都应遵循“三审制”的原则:领导审定、部门主管审批并签字、文书室审核签收。

3.5 规范性文件的更新规范性文件的更新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时间性;2.长效性和合理性;3.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

3.6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的,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1.提交申请;2.审查通过签批;3.审核完成后,通知相关部门执行废止程序。

3.7 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等级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最小化原则;4.限时保密原则。

3.8 规范性文件的使用使用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2.使用范围原则;3.安全性原则;4.查询检索原则;5.交流学习原则。

4. 管理措施为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公司应该制定系统的管理措施,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安全可靠和有效。

文件规范管理制度

文件规范管理制度

文件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件管理工作,防止文件滋生膨胀,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级机构的文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件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案、分类成册、便于查考、严格保密、定期清理、终身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标准化、合规化的原则,根据文件管理的需要,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文件管理工作的科学和规范。

第二章文件的收发第五条文件的发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执行:(一)发文人员应当是经过单位授权的具有发文权限的人员,发文应当明确责任人的姓名和单位。

(二)发文应当统一审批,严格遵守文件撰写和审批的相关规定。

(三)发文应当采用单位的正式文种,标明发文单位的名称、全文的标识、题签、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印鉴。

(四)诏发外派函件应当严格审批,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出具。

第六条文件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执行:(一)凡收到的文件,应当登记并签收。

(二)收入的文件应当详细远到、登记,准确记录发文的相关内容。

(三)收入的文件应当按照类别进行归档,建立清晰的档案分类。

第三章文件的装订和归档第七条文件装订和归档的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执行:(一)文件装订应当清晰、整齐,装订规范、统一。

(二)文件装订应当标注文件题签、发文日期、收文日期、文件编号等详细信息。

(三)文件归档应当按照文件的属性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完整的文件档案管理系统。

第八条文件应当按照归档规定及时移交档案馆,不再需要的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销处理。

第九条各级领导应当严格按照文件归档规定要求进行文件管理,确保文件管理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文件的保管和利用第十条文件的保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执行:(一)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对秘密、机密文件应当进行严格管理。

(二)所有文件应当建立指定的档案柜文件柜进行存放,对于特殊要求的文件应当建立专门的保密柜。

(三)文件的利用应当是本单位、本人或者法定授权部门进行办公和查阅,严禁泄漏。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文件的利用价值和保护文件的安全,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是指为采取行动、指导行为或者规范行为而发布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公告、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文件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统筹协调,确保文件的正确保存、及时提供和合法使用。

第五条文件管理应坚持原始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可追溯原则、便利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第二章文件的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文件是为了反映、记录和表达单位和个人的活动、观点和决策,采用文字、图表、图片、音像等形式制作的载体。

第七条文件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类。

第八条纸质文件是以纸及纸质为载体制作的文件。

第九条电子文件是以电子设备为载体制作的文件,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表格、数据库等。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保存文件,包括秘密文件、机密文件、普通文件等。

第三章文件的收发和登记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文件的名称、编号、收发日期、来文单位、来文号、主题、密级等。

第十二条文件的未登记不得进入文件库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文件的传递应当签收,并在文件上注明签收人、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文件的归档和保管第十四条文件归档应根据文件的性质、用途、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装订或整理。

第十五条纸质文件应在正确、完整、清晰的原则下进行整理,采用文件夹、文件袋、文件盒等装置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采用加密、备份等技术手段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文件库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安全设施,保证文件的安全、防火、防水、防尘。

第十八条文件库的访问应按照权限进行控制,重要文件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章文件的利用和处置第十九条文件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保护机密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删除或泄露文件内容。

第二十条文件处置应按照文件的价值、保管期限和保密等级进行处理,包括销毁、转移、移交、存档等。

标准 规范 文件管理制度

标准 规范 文件管理制度

标准规范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件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对文件的收集、整理、传递、利用、保管、销毁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便民、科学、规范、规则、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文件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保密制度,确保文件安全可靠。

第五条文件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执行文件管理规定。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文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文件管理工作,并对文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文件的分类和编号第七条文件应当根据内容和性质进行分类,按照文件管理的流程进行编号。

第八条文件分类应当遵循主题、时间、单位、形式等原则,便于检索和利用。

第九条文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文件分类标准,对文件进行分类归档,并在文件管理系统中建立相应的目录结构。

第十条文件编号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便于识别、跟踪和存储,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文件编号系统应当与实际工作流程相匹配,便于文件的检索和利用。

第三章文件的收集和整理第十二条文件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本单位各部门的文件,进行整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文件的收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确保收集到的文件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文件的整理应当按照原件、复制件、废件等不同形式进行分类整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库和档案柜。

第十五条文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件整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和岗位分工。

第十六条文件整理应当及时进行,避免文件丢失或遗漏,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七章文件的传递和利用第十七条文件的传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确保文件的安全传递。

第十八条文件的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避免信息泄露和误用。

第十九条文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件传递和利用的电子平台,便于文件的共享和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维护法治统一;(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四)精简和效能;(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行政规范文件的管理制度

行政规范文件的管理制度

行政规范文件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加强行政文件管理,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决策,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行政规范文件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规范文件是指国务院、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行政规范文件对于本国家和地方的行政办事程序、内容、范围、标准制定的强制性规范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文件应当在法定程序、条件下制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上报、审批、备案。

第五条行政规范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调整,决策者应当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做出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决策。

第六条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文件,对已经实施造成不良影响,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行政规范文件应当及时向政府网站等公开的政府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执行的机构为本单位的办公室。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的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行政规范文件的制定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文件的制定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议通过的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文件的起草应当围绕解决实际问题展开,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初稿。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文件的机关应当时刻关注社会情况和公众意见,不断完善提升初稿,确保起草的行政规范文件科学合理、实用有效。

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文件的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先进的管理制度、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起草文件内容清晰准确,用语简练规范,规定的标准、程序、职责明确明确。

第十五条起草行政规范文件的机关应当主动经过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查,审查并消除各种违法、不合法的地方,确保起草的行政规范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行政规范文件逐级上报审批,经主管部门审批决定并报领导签署。

第十七条审批行政规范文件时,必须对文件进行法学、行政学、政治和实际问题的细致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

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概述1.1 目的和范围本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组织内部各项活动的规范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的运营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资源分配、风险控制、合规性要求等方面。

1.2 适用对象本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组织员工、管理者、合作伙伴等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与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合作关系的外部机构。

1.3 核心价值观本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遵循的核心价值观包括:诚信、团队合作、客户导向、结果导向、质量导向、创新、社会责任等。

第二部分:组织结构和管理责任2.1 组织结构本组织的整体管理结构分为: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岗位。

2.2 管理责任董事会负责整体监督和决策;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负责履行具体的工作职责。

2.3 授权和责任分工本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在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应按照责任分工和权限范围进行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完成、风险可控。

第三部分:人力资源管理3.1 招聘与选拔招聘与选拔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3.2 培训与发展本组织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与发展,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3.3 岗位评价与薪酬福利岗位评价、薪酬福利应按照市场公平和员工贡献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3.4 绩效管理与激励绩效管理应严格按照KPI和目标进行,绩效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相结合。

第四部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4.1 安全生产本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4.2 劳动保护本组织应落实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权益。

4.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组织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及处置。

第五部分:财务管理5.1 财务责任本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地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

5.2 风险管理本组织应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监控和防范。

卫生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卫生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卫生行政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卫生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制定、规范运行、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文件制定第四条卫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第五条卫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如下:(一)立项: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定卫生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起草:由负责起草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立项要求,组织起草卫生规范性文件。

(三)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或个人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四)审核:起草单位或个人将征求意见后的文件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五)批准: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文件,由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

(六)公布:批准后的卫生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文件实施第六条卫生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废止。

第七条卫生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卫生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卫生监督作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章文件监督第九条卫生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十条内部监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规范性文件管理档案,对文件的制定、实施、监督等环节进行全程记录。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卫生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外部监督:(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卫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监督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新闻媒体应当对卫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模版(2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模版(2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模版(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____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模版(2)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确保本单位规范制定、发布、执行和管理各类规范性文件,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工作效率。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规程、办法等不同类型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本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对本单位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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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规范性文件是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发布的与组织管理相关的文件,涵盖了机构设置、权责分工、工作程序、规则规范等多方面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组织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强化文件监管,实现文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内控要求相一致,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管辖下所有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是本单位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监督。

三、管理程序
1.制定
规范性文件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和颁布的文件。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采取完整的、规范的管理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真实合法、严谨完整、科学合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性文件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完整、严密、明确,预防不必要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的审批逐级制度要求应该遵循,成文形式文件应经过规定程序的相应的管理层次审批并签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颁布。

(3)规范性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于正式规定后发布施行。

(4)对于文件内的相关条款和责任,应该具体明确。

(5)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保证正当合法。

2.登记
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改、废止应该在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包括文件类型、名称、发文字号、邮发日期、颁布日期、发文单位、文字取号、颁布人、申报日期、审批日期、实施日期、存档日期、归档路径、归档单位等信息。

3.备案
每年年初,规范性文件管理管理员应及时将上一年度所有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档备案,清理规范性文件,将同时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置于操作处,过期规范性文件则按章保管或进行销毁。

4.调阅
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调阅要求,必须坚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归档管理。

调阅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同意下进行调阅。

5.废止与销毁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销毁应该遵循成文文件审批程序。

规范性文件要废止、撤销或者变更的,经管理层批准,应做好详细的书面备份,然后在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上
进行注销。

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达到存档年限,超过存档年限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条件销毁。

(2)不再需要,存在规范性文件累赘或者不合法的应当进行销毁。

(3)规范性文件未经批准而被颁布或是存在规范性文件的错误的应当进行销毁。

四、管理要求
(1)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应和反映企业实际需要,内
容科学、完整、清晰、简洁、易于理解和操作。

(2)规范性文件的主编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制和业务水平,熟悉文件的编
制程序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审批及缺陷整改工作。

(3)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不能临时改变文件内容,不得
违反程序,不能违反发文程序,审核并签字批准的人员必须对文件负责。

(4)分类管理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切实做到文件的顺畅传递、搜索、审批
等全过程管理。

(5)及时启动整改措施,对规范性文件中发现的缺陷和不足进行纠正和完善,
落实责任和措施,避免重复和错误。

(6)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部门文件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五、措施和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组建规范性文件管理小组,进行工作的实施、推进和管理。

(2)开展文件管理知识的培训和研讨,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3)采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方便文件的编制、销毁、调查和查阅。

(4)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保障文件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5)定期为全体工作人员开展文件管理横向对比,检查和整改工作的进展和效果。

(6)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确保文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实现。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必须得到以高度重视,积极投入,全力贯彻和落实,确保文件可行、有效和强化企业管理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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