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法定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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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公共法律知识题库一、判断题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正确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果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答案:正确3、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答案:正确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答案:错误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三审终审制度。

答案:错误6、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与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诉讼。

答案:正确7、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

答案:正确8、行政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错误9、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

答案:正确10、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错误11、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错误1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正确1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答案:错误14、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最先立案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错误1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正确16、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

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

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依法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拥有一系列权利,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论述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

一、知情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拥有知情权,即被告有权了解诉讼的具体事项和进展情况。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告送达和传唤送达等方式,保障被告能够从官方途径及时收到与案件相关的通知、文书等。

二、陈述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陈述,陈述自己的观点、辩驳对方的主张。

被告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或者口头陈述,表达自己对争议事项的看法,维护自身利益。

三、举证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拥有举证权,即被告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一方,但是被告也有权提供相关证据来辩解或者证明自身的合法性。

四、辩论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辩论权,即可以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与原告进行辩论。

具体包括出庭陈述和质证,进行辩论,就纠纷的焦点进行争辩和解释。

五、申请调查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权申请法院调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

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在合法、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派员进行调查,以进一步获取真实的情况。

六、复议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复议权,即对不利于自己的行政行为有权进行申请复议。

被告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

七、上诉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满意时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保障自身权益。

总结:以上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的主要内容。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拥有这些权利,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当然,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也需要被告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 诉讼术语

行政诉讼 诉讼术语

行政诉讼:诉讼术语一、原告原告是指因行政行为或者其他行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二、被告被告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被原告起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要求,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

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事实与理由事实是指与行政行为相关的客观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理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应当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和辩论。

五、证据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真实、合法、相关,并且经过法庭质证。

六、审理审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原告和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过程。

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七、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决定,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认定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判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并且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依法上诉。

八、上诉上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当事人上诉后,一审判决不生效。

九、申诉申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当事人申诉后,原判决或者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申请人:欢迎您向本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公平性,特向您告知以下事项:1.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采取行为或者作出裁定。

2. 诉讼标的: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请求法院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裁量等)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或者改变作出裁定。

4. 诉讼费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 诉讼时效:在行政行为被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1. 提供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调取证据的方式和方法。

2. 遵守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需遵守相关法定程序,尊重法院的工作秩序和法官的职权。

3. 保持文明礼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需保持文明礼貌,遵守法律道德规范,不得侮辱、威胁、滋扰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

4. 遵守法院裁决:法院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您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定决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申请人,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律手段,可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希望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维权,维护自身利益。

如对行政诉讼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祝您诉讼顺利,维权成功!第二篇示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程序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我们特制定了《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希望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时,能够了解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机关的诉权与行政诉讼权利研究

行政机关的诉权与行政诉讼权利研究

无具体主张与请求 。这 种 观点 把诉 权看 成 是空 洞无 物 的权 得 纠纷 解决的诉权 只在法院进行审判 的诉讼 活动中才具有实
利 。具体诉权 说又称为权利 保护请 求说 , 将诉权 界定为 要求 际 意义。处 于对 抗状态的双方当事人所面 临的直接 的实际需 以使他能够能 动地 、 积 法院通过诉讼 保护权利 的主张权 , 它对 诉权存 在要件提 出了 要 就是获得诉讼过程 中的一系列手段 , 要求 , 即要具备实 体要 件和诉 讼要 件。这种观 点没有很 好地 极地在诉讼过 程中反映 和证 明 自己的要求 , 从而 获得 利己的
外延 。

留下 的最为现实的后果就是使诉权丧失了 内涵 的一体性 。诉

诉杈 及其 本质 属性
权这 一独立的 、 一的权 利被人为 地肢解 为程 序意义 和实体 单
内容各异 的权利 , 以致如果按照该 理论 诉权 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大陆法 系的诉讼法理 意 义这 两种性质不 同、 论中 占有重要地位 , 也是 大陆 法系诉讼 法学 理论 中一个 恒常 就 无法 把诉权 作为一个确定的对象加以研究 。近年 来随着法 出现 了一元诉权说 及其他诉权说 。 的主题… 。在大陆法系 国家 , 对诉权 的认识经 历 了从私 法诉 学 界对 二元 诉权的反思 , 权到公法诉权的发展 过 程。在此 过 程 中出现 了三种 主要 学
张显伟
( 广西 民族 大学 政法学 院 , 广西 南 宁 50 0 ) 3 06
[ 摘要]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在配置行政诉讼 双方 3事人诉讼权利的过程 中, - " 强化行政机 关的诉讼 义务 而扩 大 了行 政 相对人 的诉 讼权 利 。应 重新设 置行 政机 关的诉权 , 予行 政机 关 较 多的诉权 与诉讼 权 利 , 赋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诉讼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下列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的,由于当事人的自愿或者业已依法确定,不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二)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行政行为的,事后应当依法补办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知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的行为。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主体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或者行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调查研究,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公正、高效、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诉讼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原则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申述权的实现,保护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以起诉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职责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二)以起诉政府有权决定的特定事项或者设立机关的行为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四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他法律对行政诉讼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维护实行行政诉讼制度,推进行政诉讼的法制化、程序化、机制化。

第二章行政诉讼权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做出的个别的、具体的、直接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制定的对社会生活和公共利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政的机关。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以下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作为起诉对象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参诉权利。

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

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诉讼主张权利。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起诉讼权利。

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答辩权利。

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

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

反之,第三人有异议,法院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

6.举证权利。

法院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

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

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第34条是该法律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应当与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行政机关所在地等因素相对应,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第34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认定为逾期起诉,无法受理。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利,避免长期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限制,促使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第34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的非法性、要求赔偿等。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仅仅是口头抱怨或一些不具体的要求。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审理时予以充分证明。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只有充分证据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第34条第四款规定,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程序必须公开进行,任何人都有权进入法庭旁听;同时,法庭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有权提出证据。

这是因为,庭审程序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只有充分的辩论和证据交换才能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第34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三大本)。

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

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

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作为被诉方,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实现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展开论述,包括知情权、申辩权、举证权、辩护权等。

一、知情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知情权,即被告有权了解与自身有关的全部诉讼事项。

这包括了解起诉状、证据材料、法院开庭时间等。

知情权的保障使被告能够及时了解起诉方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从而做出适当的应对。

二、申辩权被告拥有申辩的权利,即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答辩意见和抗辩事由。

被告可以通过书面材料或口头辩论的方式进行申辩,对起诉方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予以驳斥和抗辩。

申辩权的行使有助于被告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

三、举证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举证权,即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和抗辩理由。

被告可以提供书面证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证权的保障为被告提供了合理的举证条件和证明方式,使得被告能够主动参与诉讼并阐明己方的合理主张。

四、辩护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辩护权,即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被告可以自行担任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

辩护权的保障确保了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援助,提高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能力和公正性。

五、请求赔偿权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如果认为自己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要求赔偿,并在法院中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举证权、辩护权和请求赔偿权。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拥有公正的诉讼环境和平等的诉讼地位。

同时,被告的权利行使也对行政诉讼的结果产生着重要影响。

因此,法律制度应继续完善,进一步保障被告权利的实现,以促进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

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诉讼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法定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法人或组织的代表人,具有代表法人或组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职责。

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或组织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代表人,是行政诉讼中的必要参与人之一。

具体来讲,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表人主要有以下作用:1. 提出起诉书和授权委托书。

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提出原告起诉书,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授权委托书的附带才能使起诉书的效力充分发挥。

2. 接受诉讼文书和传票。

在诉讼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法院的诉讼文书和传票,包括开庭通知、判决书等。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接受诉讼文书或传票,则可能会影响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

3. 表达法人或组织的意见和决策。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或组织的代表人,必须表达其意见和决策。

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表人要对法人或组织提出的诉求和主张做出决策,必须提供决策的依据和理由。

二、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诉讼代理人是被委托为当事人代表的律师或其他人员,代表委托人在诉讼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具体如下:1. 代表法人或组织行使法律权利。

诉讼代理人是法人或组织的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在行政诉讼中行使法律权利,包括提起行政诉讼、提交诉讼材料、参加庭审等。

2. 辅助法定代表人制定决策。

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法人或组织的要求,为其制定合理的诉求和决策,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方案。

这有助于法人或组织更好地参与诉讼,并制定出更加恰当的决策。

3. 提供法律咨询和义务建议。

诉讼代理人除了在行政诉讼中代表法人或组织行使权利外,还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义务建议,帮助法人或组织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三、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关系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协作关系。

行政诉讼的法律权利

行政诉讼的法律权利

行政诉讼的法律权利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法律为依据,向行政机关提起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

它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一系列的法律权利,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行政诉讼权利进行介绍。

一、知情权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了解与其诉讼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及其理由、依据和执行程序等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助于当事人行使其他的诉讼权利。

二、陈述、辩论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陈述和辩论意见。

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陈述、书面材料等方式,向行政机关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对对方提出的观点进行辩论。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依法进行综合评估。

三、举证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视听材料和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有关的证据,并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与评估。

四、听证权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辩论和见解的一种程序。

听证是一种民主、公正的方式,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辩论权,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与合法。

五、申请执行与强制执行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书提起申请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保障。

六、索赔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当行政机关通过违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总之,行政诉讼是维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赋予了当事人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条件

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条件

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条件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起诉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确保诉讼主体的适格性。

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民的适格主体条件公民是行政诉讼适格主体的基本对象,他们享有诉权,并能够在行政诉讼中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在行政诉讼中的适格主体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诉权的公民: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只有具有诉权的公民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能够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情形,包括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被行政机关侵犯其民事权益或合法权益的公民等。

2.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行政诉讼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如提起诉讼、应诉等。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政诉讼中一般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活动。

3. 具有诉讼利益的公民:行政诉讼要求诉讼主体具备一定的诉讼利益,即只有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具备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诉讼利益是行政诉讼适格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诉讼双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础。

二、法人的适格主体条件法人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

法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适格主体,其适格主体条件如下:1. 具有诉权的法人:法人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必须具备诉权,即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2. 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法定权益的法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主体条件包括法人是否受到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

只有当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性。

3. 具有诉讼利益的法人:法人的适格主体条件之一是具有诉讼利益。

法人在行政诉讼中会受到行政机关的行为、决定等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因此必须具备诉讼利益。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大陆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和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是非常关键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领域。

一、诉讼主体的定义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主体指的是具备申请行政诉讼资格的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备申请行政诉讼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主体。

1.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机关之间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单位等。

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申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

例如,与行政行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直接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个人。

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行为产生纠纷时,也具备申请行政诉讼的资格。

3. 其他相关主体除了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相关主体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争议。

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相关主体也可以具备申请行政诉讼的资格。

二、诉讼主体的地位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同诉讼主体拥有不同的地位和权益保障。

在确定诉讼主体的地位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

1. 合法权益诉讼主体的地位主要受到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合法权益是指诉讼主体所主张的权利、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受到非法侵害的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申请撤销非法行政行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等。

2. 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指的是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

行政相对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因为其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人不仅可以作为被告被行政机关起诉,还可以作为原告申请撤销行政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诉讼当事人须知

行政诉讼当事人须知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3、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5、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6、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7、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上诉的权利;8、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9、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10、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11、在诉讼中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12、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1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赔偿调解书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按法庭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4、当事人有服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律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三、注意事项:1、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服从审判人员的安排,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和参加开庭;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名单请于开庭前三日到本院公告栏查阅。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可要求法院进行登记;4、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的行为不影响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对应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拒不提供的,将承担败诉的可能;5、被告无正当理由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6、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7、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而申请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或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争议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进行探讨和解析。

二、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及权利义务法定代理人是指被诉行政机关未达到合法成年年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组织机构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如下:1. 权利法定代理人有权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并参与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被诉行政机关的当事人进行答辩、提出证据、参与庭审等。

2.义务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坚守忠实、勤勉和保密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规则履行代理职责。

法定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为被代理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代理服务。

三、法定代理人的指定和变更法定代理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般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指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一般由其父母、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担任。

对于组织机构,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代理人出庭。

2. 变更法定代理人的变更可能因为被代理人的年龄或能力的变化、原代理人辞职或死亡等原因而发生。

在行政诉讼中,变更法定代理人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法院的批准。

四、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和违法处罚法定代理人作为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角色,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以下方面:1. 法定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权益,不得背离被代理人的意愿。

2. 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3. 法定代理人应当对诉讼费用进行妥善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费用责任。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定代理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有明确的违法处罚规定,如扣押、罚款、行政拘留等。

五、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理解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以下列举一个相关案例:某市民A在申请行政机关B办理工作证明时,遭到B的拒绝。

行政诉讼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论

行政诉讼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论

行政诉讼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论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行为及其效力是否合法性的程序和结果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无论是作为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法院、或者是行政相对人,都有一项很重要的职责,那就是法定职责的履行。

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法定职责履行进行探讨。

一、法定职责履行的含义法定职责是指在法律规定下,相应主体需要履行的法律任务和职责。

法定职责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相应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法院和行政相对人均有其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1.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当行政机关被起诉时,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意见,明确对诉讼请求的回应。

2.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在诉讼中,相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及其效力,均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有关。

3.协助人民法院调查事实、提供证据、履行裁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能会向行政机关调取相关材料和证据,在履行裁判、执行阶段,行政机关也必须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履行相关职责。

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1.立案和审理: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2.调查事实、证据: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事实和证据必须进行充分调查和审查,以便正确评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履行裁判、执行:经过审判后,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后,相应主体应依法履行其义务,或产生效力。

行政相对人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1.主张权利和利益:行政相对人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提供相关凭证,阐明事实: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审查。

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相应凭证,阐明事实,支持其主张。

3.接受裁判、执行:最终,行政相对人应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执行。

二、法定职责履行的意义行政诉讼中,相关主体的法定职责履行对于保障行政法治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律权益

行政诉讼法律权益

行政诉讼法律权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则作为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诉讼法律权益的保障机制以及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首先,行政诉讼法律权益的保障机制包括法定诉讼权、基本诉讼权利和平等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依法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的非法性或无效性,并请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这一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助于解决行政争议,还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基本诉讼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防卫权、举证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申请鉴定的权利以及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使得行政诉讼活动具备了公正、公平的特征,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平等诉讼地位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地位上的平等性。

按照法律规定,法官应当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本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

而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应当平等,不得因身份、财富或其他不正当因素而有所差异。

行政诉讼法律权益的保障机制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权益时,行政诉讼法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法律权益的保障机制有利于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通过行政诉讼的制度安排,可以实现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追责,加强对行政机关信守法治原则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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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法定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

行政诉讼程序通常由法定诉讼权利构成,这些权利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的法定诉讼权利,并对其进行分析和阐述。

第一、法定起诉权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法定起诉权,即主动提起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行为存在争议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种法定起诉权的设立,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法定辩护权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法定辩护权,即可以自由选择辩护人,进行辩护和答辩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诉行政机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反驳被诉行政机关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定申请证据权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法定申请证据权。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取相关证据。

这种权利的存在,保证
了证据能够充分保留和采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法定询问权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法定询问权,即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询问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证人。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询问,以调查取证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询问权可以帮助他们获取更多有利的证据,增加胜诉的机会。

第五、法定申请撤销、改变行政行为权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法定申请撤销、改变行政行为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改变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这一权利的存在,使得公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消除或减轻行政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

总结:
行政诉讼的法定诉讼权利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定起诉权、法定辩护权、法定申请证据权、法定询问权和法定申请撤销、改变行政行为权等法定诉讼权利赋予了公民充分表达意见、维护权益的权力,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这一系列权利的设立和保障,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之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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