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3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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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起诉和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起诉和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起诉和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要不断提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的意识,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对于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的,人民法院必须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4.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八、附则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全文阐述,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以及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受理通知、答辩状等。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第三人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裁判方式主要包括: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

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行政诉讼执行主要包括:判决、裁定的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行政赔偿主要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赔偿;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

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

八、附则本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31•【文号】法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行政案件申诉法律规定(3篇)

行政案件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改正或者撤销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申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行政案件申诉法律规定的概述。

二、行政案件申诉的适用范围1.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4.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三、行政案件申诉的提起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3.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提起申诉。

4.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四、行政案件申诉的管辖1.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管辖。

2.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等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管辖。

3.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五、行政案件申诉的审查1. 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2. 审查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程序性等方面。

3. 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陈述意见。

4. 审查结束后,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

六、行政案件申诉的处理1. 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维持原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为的申诉、起诉和裁判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一些民事纠纷中,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问题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然而,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必须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引起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的前提是必须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明确结果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则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特定对象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行政机关不批准特定对象的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侵害特定对象的正当权益等行为均属于行政行为。

如果没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就没有法律基础。

二、必须有明确的民事权益争议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还必须有明确的民事权益争议。

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利益和自由。

如果没有民事权益争议,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也就没有必要。

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企业做出的处罚决定可能会导致该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发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益纠纷。

如果只是一般性的争议、不劳动纠纷或法律问题,则不属于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范围。

三、必须有民事诉讼请求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还必须有明确的民事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请求是指诉讼参与人所提出的请求、要求或诉讼对象。

例如,企业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处罚决定、要求赔偿损失等都属于明确的民事诉讼请求。

如果没有明确的民事诉讼请求,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也就没有法律意义。

四、必须符合法定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还必须符合法定诉讼程序。

法定诉讼程序是指法律对行政诉讼程序规定的各项要求。

例如,行政诉讼必须遵循起诉、应诉、审理、判决等基本流程;在行政诉讼中应该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必须遵守诉讼时效、异议权、询问权、申诉权等诉讼制度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28•【文号】法〔2016〕260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10月1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54号文形式正式发布了《意见》。

《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诉讼应诉的重大意义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举措;规范行政诉讼应诉,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意见》从“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十个方面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部署。

《意见》是我国首个全面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专门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精神,全面把握《意见》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确保《意见》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领域落地生根。

论行政诉讼弱势一方诉权的保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解读

论行政诉讼弱势一方诉权的保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解读

论行政诉讼弱势一方诉权的保护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解读 茅铭晨* 摘 要:违法限制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突出问题,制约了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公信力、以及党和政府形象。

最高审判机关通过《意见》表达了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认知,回应了多年来要求界清和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强烈呼声,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当下运行和未来走向影响重大。

学界不应因《意见》非属司法解释而缺乏关注。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权;受案范围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于行政机关无疑是“弱势群体”。

这一“弱势群体”在行政诉讼中诉权保护的状态,是我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深入解读《意见》,有助于我们透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运行状态,审视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力限制权利的结垢,思考“弱势群体”诉权保护的对策。

尤其是《意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认知,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当下运行和未来走向影响重大,值得细细解读。

 一、 当前权力限制诉权的十二大“招数” 笔者在长期的行政诉讼实务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发现,当前在行政诉讼中“官官相护”、通过司法权(确切地说,是行政权求助于或压迫于司法权)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常见的有以下十二大“招数”: 1.把外部行政行为解释为内部行政行为①; 2.把具体行政行为解释成抽象行政行为②; 3.以“刑事侦查行为”掩盖公安行政行为③; * 茅铭晨,男,浙江财经学院,邮编310018,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文整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19901001 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20100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200906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61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2005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100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08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0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与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20041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40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0720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200405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0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有关问题的答复200404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2004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20040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20040216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20040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31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2003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20030922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309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有处罚权问题的答复20030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3081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20030429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20030429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计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应否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20030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200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020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2053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200205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国法函[2002]145号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的通知20020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12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2001112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20011011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0814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0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0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0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20010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0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122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审判工作请示制度的通知20001214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200012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就有关实体问题能否进行审查的答复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2000110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1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0000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30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规范申请延长行政案件审限报告的通知2000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0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200001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胡家兴与胡家华土地权属纠纷申诉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99911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91124 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高院《关于内蒙古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呼与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99911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19991021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199910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1999040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如何适用的复函199902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99902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与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199901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8120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199811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1998102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撤诉问题的答复19980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0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1998070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199805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199805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802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7102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102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受理问题的答复19970829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60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706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1997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100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的答复意见1996092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与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08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08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沙德兰诉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607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19960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511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19951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院补充提供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文件,应否作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的批复199509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19950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30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10916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910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答复200606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512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的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开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

从个案看当事人上诉权的保护

从个案看当事人上诉权的保护

从个案看当事人上诉权的保护----5b1e2b2c-7156-11ec-93af-7cb59b590d7d发表时间:2021-7-820:30:00阅读次数:73 所属分类:法言法语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不属于被告的法律义务,以原告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诉讼。

原告拒绝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是错误的,因此决定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笔者认为,该二审法院对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直接作出实体判决的做法,不符合当事人诉权保障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或者驳回诉讼的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并责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备案依法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

“。

本条是关于二审法院如何处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错误。

一般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是对特定案件程序方面的审查结论,而并未涉及实体处理。

二审法院对这类上诉案件也应从审理程序方面进行审查,对原裁定未涉及的实体问题无权作出裁判,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变相提高案件审级,剥夺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理和二审终审制度。

”。

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上诉再次获得权利救济。

二审法院在听取第一审判决后,通常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示继续审理等判决或裁定。

二审结果实际上是当事人上诉权的体现。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裁定并未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不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也均未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提出异议,因此二审法院不能将案件的实体问题作为审理内容,否则将因违背司法权被动性的原则而非法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并因此使其作出的二审裁判丧失合法性。

关于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说明

关于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说明

关于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说明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热门城市:鄂尔多斯律师株洲律师攀枝花律师衢州律师东莞律师荆州律师六盘水律师泉州律师日喀则律师大家知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呢?它是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来决定修改的。

并定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会议大致有几个问题,那么有哪些问题呢?下面小编就▲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若干问题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苏高法〔2013〕27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苏高法〔2013〕27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苏高法〔2013〕279号(2013年10月22日)为进一步畅通立案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现就全省法院立案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统一审查受理机构,及时审查受理各类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执行申请以及其他各类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统一审查受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对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立案庭在立案前可以征询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

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就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决定后两日内通知当事人。

二、依法审查受理刑事案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依法审查受理民事案件,着力畅通当事人维权通道。

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立受理条件,提高立案门槛。

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且能够当即立案的,应当当即立案,并即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即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权利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权利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权利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时,通过司法程序向行政审判机关提起的司法行为。

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对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平衡行政权力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探讨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

1. 知情权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首要的权利是知情权。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有权获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文件、资料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权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事项,确保当事人了解自身权益的受损情况,以便做出相应的申诉请求。

2. 辩护权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辩护权利,即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和相关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行政审判机关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3. 听证权听证是行政诉讼中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享有参加行政审判机关举行的听证会的权利,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提供证人出庭作证。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 申请保全权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申请行政审判机关对有关行政行为进行保全。

保全措施的实施,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益不受损害,在行政过程中起到保护作用。

5. 申请赔偿权当事人在列举自己的申诉请求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在行政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因受到不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了损失,有权向行政审判机关请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6. 申请公开权任何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公开与自身行政诉讼案件相关的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回应并提供相关的行政信息,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7. 申请回复权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及时做出答复意见,并将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意见进行复核,要求补充、修改或撤销其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2011]行他字第93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9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法官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其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为由否定其代理资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他公民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做出书面或口头决定,并告知理由。

口头决定的,应记录在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2011]川行终字第8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一案时,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委托其他公民进行代理,是否需要人民法院的许可以及许可的具体方式把握不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你院请示。

现将有关案件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少梅,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洪,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系曾少梅之夫。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3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3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3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9.0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3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范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起诉条件是指起诉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为了使真正应当或者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进入诉讼过程,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排除在外,有必要设定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起诉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了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起诉必须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所谓事实根据是指起诉人要求人民法院请求予以保护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合法权益所依据的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根据。

需要强调的是,起诉阶段需要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事实不同于举证阶段,应是以证明符合起诉条件为必要。

此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标准并不以符合上述四项起诉条件为限,还要考虑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诉讼标的为其他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超过起诉期限”等情况。

必要时,也需要由起诉人提供必要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与诉请相关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指的是起诉人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或者证明材料,不是增设或新设起诉条件。

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可能存在违法加重起诉人举证负担,提高诉讼门槛的问题。

这正是您所担心的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为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据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诉程序,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依法纠正下级法院违法不立案行为。

行政权、司法权对诉权的侵害与救济【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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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司法权对诉权的侵害与救济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其范畴属于私权利。

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权力。

通常,诉权只同司法权发生联系,产生冲突。

但在特殊情况下,诉权与行政权也会产生直接的联系,如行政争议中的行政终局管辖案件以及民事争议中被司法解释或通知排除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

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诉权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权和行政权这种公权力,确实显得无力,一旦发生对抗,诉权利先受损。

权利依赖救济。

如不能对诉权实施救济,就不能完整的实现司法权公正和行政权公正,其最终结果是损害法治社会所要追求的自然公正和法治精神。

一、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对诉权的影响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是人类国家制度发展的政治文明成果之一。

两种权利各司其职、互相制衡使社会公正得以保障。

诉权是依附于司法权而发生的,没有司法审判,就没有诉;没有审判权,就没有诉权。

在目前我国的法治实践中,行政权、司法权对诉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行为,如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

这是由其自身的特征和时效需要决定的。

同时,这两个委员会的组成和审理方式,已实现准司法程序,即有了双方抗辩权和合议裁决权。

还有就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裁决终局行为,使行政权的政策性规定被司法权接受,如落实政策行为和实践中难以起诉的地方政府强制农民种、养殖行为,以及城镇不规范的强制拆迁等工作侵权。

二是审判机关自己作出的司法解释和文件性规定,将一部分民事诉讼让权给行政权去最后决定,这多是由于历史原因,如落实政策行为,还有“文革”后平反的冤假错案,当事人现在又请求国家赔偿的行为。

同时,也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权想推卸这部分复杂的不好处理的工作。

三是基层综治组织和民调组织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强调“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尤其是上级综治组织对下级综治组织实行机械的数字考核,发案率不能超过百分之几,调解率必须高于百分之几,否则“一票否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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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54号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2009-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法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

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

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的职能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
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

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

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

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

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三、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

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

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
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

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

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

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

要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

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

要健全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因违法不受理案件导致申诉信访的考核权重。

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

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六、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要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诉讼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

要更加主动自觉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取得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

通过不懈努力,使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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