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的诉权
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条件
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条件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起诉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确保诉讼主体的适格性。
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民的适格主体条件公民是行政诉讼适格主体的基本对象,他们享有诉权,并能够在行政诉讼中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在行政诉讼中的适格主体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诉权的公民: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只有具有诉权的公民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能够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情形,包括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被行政机关侵犯其民事权益或合法权益的公民等。
2.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行政诉讼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如提起诉讼、应诉等。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政诉讼中一般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活动。
3. 具有诉讼利益的公民:行政诉讼要求诉讼主体具备一定的诉讼利益,即只有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具备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诉讼利益是行政诉讼适格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诉讼双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础。
二、法人的适格主体条件法人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
法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适格主体,其适格主体条件如下:1. 具有诉权的法人:法人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必须具备诉权,即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2. 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法定权益的法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主体条件包括法人是否受到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
只有当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性。
3. 具有诉讼利益的法人:法人的适格主体条件之一是具有诉讼利益。
法人在行政诉讼中会受到行政机关的行为、决定等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因此必须具备诉讼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考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精讲
考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精讲行政法: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合法性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通过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2. 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4. 促进政府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二、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要素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被视为无效;2.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能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3. 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公民拥有知情权;4. 公信原则:行政行为必须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承诺;5. 保护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的要素包括:1. 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它是行政行为的发出者和实施者;2. 客体:行政行为的客体是具体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 客观要件: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如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等;4. 意思表示: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明确表达出来。
三、行政权力的来源和分配行政权力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只有依法行使权力才是合法的。
行政权力的分配是指将权力授予不同的行政机关,确保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行政权力的分配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1. 预算控制:通过预算制度对行政部门的资金分配进行控制和监督;2. 人事管理:通过人事制度对行政机关的人员任免、晋升和奖惩等进行管理;3. 管理体制:通过建立不同的行政机构和部门,实现行政职能的分工和专业化。
行政法的划分和内容:一、行政法的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两个方面。
德国行政诉讼法第28条
德国行政诉讼法第28条(实用版)目录1.德国行政诉讼法第 28 条的概述2.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3.法律条款的实际应用4.德国行政诉讼法第 28 条的影响和意义正文【德国行政诉讼法第 28 条的概述】德国行政诉讼法第 28 条是德国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条款,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具体规定。
这一条款对于行政诉讼的提起、受理和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德国行政诉讼法第 28 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诉讼的提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的受理:行政法院收到诉讼请求后,应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诉讼条件。
3.行政诉讼的审理: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4.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法院审理结束后,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应载明判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法律条款的实际应用】德国行政诉讼法第 28 条在实际应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提起条件和程序,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有了明确的依据和保障。
2.规范行政诉讼的审理:该条款明确了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程序和要求,有利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3.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该条款明确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遵循法律规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德国行政诉讼法第 28 条的影响和意义】德国行政诉讼法第 28 条对于德国社会和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1.维护公民权益:该条款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维权途径,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促进法治建设:该条款明确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建设。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要不断提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的意识,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对于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的,人民法院必须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4.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苏高法〔2013〕27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苏高法〔2013〕279号(2013年10月22日)为进一步畅通立案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现就全省法院立案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统一审查受理机构,及时审查受理各类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执行申请以及其他各类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统一审查受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对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立案庭在立案前可以征询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
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就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决定后两日内通知当事人。
二、依法审查受理刑事案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依法审查受理民事案件,着力畅通当事人维权通道。
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立受理条件,提高立案门槛。
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且能够当即立案的,应当当即立案,并即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即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核心修改
核心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 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 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 支持起诉。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一)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引用0363页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诉讼法兼具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三种目的。为此,行政协议案件明确为行政诉 讼案件之后,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人民法院同样要在审理过程中,兼顾三个立法目的,不能如民 事诉讼,仅仅考虑解决民事争议一个目的。尤其要重视通过对行政诉讼,加强对行政协议合法性的监督,在监督 权力的基础上,保护和救济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 已 于 2 0 1 7 年 11 月 1 3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2 0 1 7 年 11 月 1 3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7 2 6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1 8 年 2 月 8 日 起 施 行 ) 法释〔2018〕1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 定本解释。
行政诉讼法
一、证据的提供、调取和保全(一)提供1.提供证据的要求对于不同的证据类型,对证据的形式要求不同对勘验笔录和当事人陈述没有具规定。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笔录2.证据交接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及收到时间,经办人签名或盖章3.证据交换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调取1.依职权调取证据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①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先取证,后裁决)2.依申请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①原告或者第三人②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③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依申请调取证据的行为性质:举证行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书面申请。
(三)证据保全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证据材料采取收存等方法,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
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法院依申请(举证期限)/依职权(诉讼进行中)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四)证据适用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31•【文号】法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最高法院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
特稿:最高法院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阅读提示:特别致谢最高法院行政庭赵大光庭长、李广宇副庭长、耿宝建法官。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较以往此次法律修订力度空前内容众多,新旧法的衔接可以说是当前实务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2014 年11月 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决定》,对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
4 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细化解释性规定。
由于《适用解释》只就有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以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1.起诉期限的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诉讼,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
例如,对行政机关在2015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至2015年5月2日届满;而按照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至2015年8月2日。
2.二年起诉期限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
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
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中国行政诉讼法30年观后感
中国行政诉讼法30年观后感中国行政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公民权利、保障行政正义、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2020年)是中国行政诉讼法实施30周年,通过观看纪录片《中国行政诉讼法30年》,我深刻地认识到中国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进展,并对中国法治建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中国行政诉讼法30年的发展历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纪录片中,通过回顾这30年的变革和成就,让我深刻感受到中国行政诉讼法的逐步完善和实践成果。
从最初的一纸诉状、一纸裁决,到现在的充分保障公民诉权、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的现代化行政诉讼制度,中国行政诉讼法经历了一次次的革新和修订,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这些变革和成就的背后离不开法治理念的逐步深化、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全民参与法治建设的共同努力。
其次,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通过纪录片中的案例展示,我看到中国行政诉讼法在维护公民权益和保障行政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在处理拆迁纠纷、环境保护、教育权益保障等方面,行政诉讼法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的平台,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也推动了政府的法治化进程,约束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提高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这些成就表明中国行政诉讼法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后,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纪录片中也提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如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问题、执行难等。
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说明中国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例如,可以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法官培训、完善诉讼制度等方式来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行政诉讼体制。
总的来说,观看《中国行政诉讼法30年》这部纪录片,让我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历程、成就和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中国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成果,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行政正义和推进法治进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论行政诉讼弱势一方诉权的保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解读
论行政诉讼弱势一方诉权的保护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解读 茅铭晨* 摘 要:违法限制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突出问题,制约了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公信力、以及党和政府形象。
最高审判机关通过《意见》表达了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认知,回应了多年来要求界清和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强烈呼声,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当下运行和未来走向影响重大。
学界不应因《意见》非属司法解释而缺乏关注。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权;受案范围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于行政机关无疑是“弱势群体”。
这一“弱势群体”在行政诉讼中诉权保护的状态,是我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深入解读《意见》,有助于我们透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运行状态,审视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力限制权利的结垢,思考“弱势群体”诉权保护的对策。
尤其是《意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认知,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当下运行和未来走向影响重大,值得细细解读。
一、 当前权力限制诉权的十二大“招数” 笔者在长期的行政诉讼实务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发现,当前在行政诉讼中“官官相护”、通过司法权(确切地说,是行政权求助于或压迫于司法权)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常见的有以下十二大“招数”: 1.把外部行政行为解释为内部行政行为①; 2.把具体行政行为解释成抽象行政行为②; 3.以“刑事侦查行为”掩盖公安行政行为③; * 茅铭晨,男,浙江财经学院,邮编310018,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
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一、概述行政诉讼作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构造的核心理念在于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对于其构造属性的理解却存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这两种观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主观诉讼”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主观权利,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救济。
这种观点强调行政诉讼的个体性、私益性和对抗性,注重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和权益保障。
而“客观诉讼”则更注重维护行政行为的客观合法性,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监督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法的统一适用。
这种观点强调行政诉讼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合作性,注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维护公共利益。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构造属性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宗旨,体现了“主观诉讼”的核心理念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在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行政法的统一适用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体现了“客观诉讼”的特点。
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其核心概念主要围绕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
行政诉讼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救济,更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其核心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那些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包括了那些经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
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一、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将原《行政诉讼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按文义解释习惯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这里的“等”应作等外解释,即除了所列举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包括除政治权利以外的其他社会性权益和经济性权益。
例如,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及休息权、继承权、物质帮助权、政府信息知情权、商号及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当这些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机关予以保护。
二、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符合4个条件。
1.申请的事项必须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管辖这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
如果申请之事项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则不需要履行法定职责。
相反,如果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的事项勉强为之,则构成行政越权。
2.申请保护的必须是其合法权益这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对当事人权益予以保护的一个重要标准。
当事人只能就其合法权益申请保护,非法利益不受保护。
3.申请保护的合法权益已经或者正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且侵害客观存在行政机关限于人力、物力,必须将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放在首位,不可能对当事人的所有申请都有求必应,而应根据申请人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程度及所处情形决定是否给予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措施。
4.申请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例如,递交书面申请,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等。
法律、法规对提出申请的期限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公民诉权的保障研究——宪政的角度
2006.12公民诉权的保障研究——宪政的角度□司成君(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权利最重要的保障手段,应该成为公民的宪法权利。
本文从宪政的角度对诉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法理分析和理论探讨,并分析了我国诉权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
关键词公民诉权宪法权利权利缺失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07-02一、诉权的宪法地位诉权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
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一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争议都应当能够提交司法程序并且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
由于诉权对于其他实体权利保护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确立它为宪法权利,许多现代法治国家已将诉权列为一项宪法权利。
如:罗马尼亚宪法第21条、意大利宪法第24条。
日本宪法第3章,该宪法第32条。
美国、法国等国家虽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诉权,但可由宪法有关条款推导出来或者根据宪法判例等方式确认。
尽管在翻译和讨论时有不同的表述,但整体来看,采用“诉权”这一表述较为科学、简洁,表明了这一权利的核心和实质内容——公民要求启动诉讼程序、参加诉讼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遍观我国宪法,却并未对诉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宪法第41条规定了“申诉权”和“控告权”,所以有的学者视为诉权亦包括在内,否则我国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就没有宪法依据了。
而实际上诉权的内涵要比“申诉权”和“控告权”丰富得多,这两种权利仅为诉权之部分而已。
无论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角度分析,还是从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考察,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诉权是一个很大的欠缺。
二、诉权的宪法地位之法理分析(一)确立诉权的宪法权利属性是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主权作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它公开宣示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主权和一般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有关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通过宪法的授权或委托,有关国家机关所取得的权力主体地位仅仅是一种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表明公民天然地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试论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摘要]行政诉权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请求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的权利。
行政诉权的行使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手段,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虽确立了行政诉权,但由于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
因此,我们应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化行政诉讼主体认定程序、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来加强对行政诉讼权的保障。
[关键词]行政诉权;保障;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以来,行政诉讼成为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行政诉权则是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来源。
行政诉权体现了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平等对抗行政主体的权利,是公民在行政关系中诉讼人格的体现,对于公民维护其“行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受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在行政诉权的保护上还存在不足。
鉴于此,笔者分析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诉权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权保障的建议,以期能有助于实践。
一、诉权与行政诉权释义行政诉权与诉权是从属关系,行政诉权具有诉权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有其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诉权,应首先对诉权进行解析。
诉权的含义来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n”,是指“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诉权最初是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来体现。
诉权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二元诉权说等学说,这些学说对诉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诉权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诉权(right of action)定义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个人是否享有诉权,取决于他是否具有向他人要求给予救济或补偿、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对诉权的描述为:“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诉这种请求的权利,叫做诉权。
”[2]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管辖权规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管辖权规定在行政法中,行政诉讼程序与管辖权规定是保障公民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程序旨在解决行政机关与个人或法人机构之间的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行政诉讼的管辖权规定则涉及到行政法院的权限及其对不同案件的审理范围。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管辖权规定两个方面来探讨行政法中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是一套规范统一行政机关与个人或法人机构之间纠纷解决的法定程序。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涉及到以下几个环节:1. 起诉与受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在接到诉状后,应当依法受理,发出受案通知书。
2. 判决与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主要由行政法院进行。
法院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定或判决。
一旦判决产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行政行为。
3. 上诉与再审:当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寻求再审。
上级行政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决定。
再审程序则是对一审和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权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规定是指行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权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条原则:1.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主要属于行政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审理程序的不同,分为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和行政诉讼再审。
2. 行政法院的地域管辖权原则上根据被诉行政机关的所在地来确定。
行政法院根据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当事人属地,决定案件由哪个行政法院管辖。
3. 对于某些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例如跨行政区域性质的案件、重大行政行为审查案件等,可以由最高行政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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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的诉权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保障公
民的诉权的重要作用。
它规定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权
益的具体保障措施,旨在确保公民在行政争议中享有平等的诉权。
本
文将从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行政诉讼程序的保障、行政诉讼中的
公正原则三个方面探讨行政诉讼法如何保障公民的诉权。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行为中,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不平衡,因此若没
有行政诉讼制度的保障,公民的诉权将黯然失色。
行政诉讼法通过确
立一套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框架,实现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有效救济
和司法保护,保障公民对行政行为的诉权。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保障
行政诉讼法重视程序保障,确保公民的诉权得到充分实现。
首先,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公民起诉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诉
讼条件,保障了公民行使诉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行政诉讼法
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诉讼时限,明确了公民起诉的界限和时
间限制,避免了滥用司法资源和纠纷时间过长的问题。
此外,行政诉
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确保公民的诉权在法律框架下得
到依法行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中的公正原则
公正是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保障公民诉权的重要原则。
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诉权的过程中,强调了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原则的具体实现。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双方申辩的权力平等原则,以确保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权。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注重了行政诉讼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采集,确保诉讼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诉权。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公民的诉权。
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和保障措施,以及强调了公正原则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为公民提供了公平、公正、有效的诉权渠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保障机制。